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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法有关的场合、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察人员关于与犯法有关的场合、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法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法的根据.也是甄别犯法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断定立案和制定侦察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根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告犯法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察、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正、认真、客观、真实地反响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载”,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精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法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础情况
批准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供给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爱护情况
达到现场的时间,现场爱护否.爱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达到现场时间和采取的爱护措施,以及在爱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爱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缘由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合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四周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态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四周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态.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法事实反响最充分最集中的地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推断案情、犯法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法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楚.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移动、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纪、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四周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四周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钞票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推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法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点,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假如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载外,也应简要加以反响.假如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载人签名,并签订时间.
三、注意事项
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
t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响勘查情况.不能记载分析、推断、推测的内容.
t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载勘查中与犯法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
t语言规范,叙述精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
t现场勘查笔录记写次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次序一致.
t要精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
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察案卷(主卷).
【 范 文 】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察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子上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爱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察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含混,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猛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法嫌疑人所留.犯法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法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刘×
记载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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