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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2号
【市政府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3)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7)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3)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全市金融重点工作的通知(26)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31)
【大事记】
安阳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15年3月)(36)
安阳市人民政府大事记(2015年4月)(40)
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市政府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2日
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依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九条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三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以及全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九章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管员补贴办法.市、县(市、区)财政对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管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分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村(社区)参保人员在两千名以内的配备一名协管员,参保人员超过两千名配备两名协管员的原则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考核办法,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协管员补贴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执行,其余部分自2014年2月21日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政〔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现代农业“五大工程”(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工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工程、农业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促进全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构建“生产技术先进、规模经营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格局,打造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示范市,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财政支持
(一)优先保证农业投入.坚持把农业作为财政支出优先保障领域,加快构建总量稳定增长、结构更加优化、效能明显提高的财政支农新格局.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以财政投入为基础,整合资金项目,建立投融资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体制.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各县(市、区)政府.
(二)全面落实国家支农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和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贴政策和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以及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粮食流通、供销、气象服务等政策.市、县两级要足额落实中央和省涉农项目配套资金.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
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重点向高标准粮田建设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全面落实土地确权资金和仲裁工作经费,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新增农机、良种、农资补贴优先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
(三)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奖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建设、产品研发和品牌培育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创建为国家级蔬菜标准园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100万元,对新建、扩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等现代农业园区(都市生态农业园区)的示范园区予以奖励;每年对20个新建、运行良好的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补;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安全检测体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当年获得农业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给予奖补;每年安排100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发展优质核桃等经济林的予以奖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具体奖补内容可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奖补资金按照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已享受国家、省奖补资金的不再重复奖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金、信贷资金投入现代农业.2015年组建安阳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市财政逐年注入资本金,逐步构建完善的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体系,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贴息服务.各县(市、区)也要组建县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融资公司.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整合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围绕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整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高标准粮田建设.各县(市)每年要列支财政预算用于高标准粮田建设的管理,产粮大县每年至少要将10%奖励资金用于高标准粮田基础设施管护.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支持以蔬菜生产为主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对直接供应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且符合补贴要求的,从全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列支资金予以奖补.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将农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先领域,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科技创新集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按规定逐年增长.支持建立农业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难题攻关、成果转化.对申报成国家、省、市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成立农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通过品种审定单位的奖励,按照市科技创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八)支持完善服务体系.支持完善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综合配套建设,按标准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探索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模式.支持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大力推广航空植保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购置农用无人机的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架2万元补助.支持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市、县两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支持加强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系统发展连锁经营,参与合作式、订单式农技推广服务.支持创新农业气象服务,拓展基层气象服务内容.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局.
二、金融、保险、税收支持
(九)强化金融服务.认真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构建普惠制、低成本、便利性、可持续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确保涉农金融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新增贷款主要向“三农’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农业企业对接,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建立农业金融基层服务平台,支持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中长期信贷需求.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服务“三农”开展战略合作.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和贷款服务方式,逐步健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授信额度.扩大农民贷款抵押范围、改进担保方式、降低农户担保费用,破解农民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宅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
(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建立“三农”保险全覆盖体系,开辟“三农”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到2020年,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紧紧围绕高效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能繁母猪、奶牛等拓宽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保险覆盖面.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保险行业协会.
(十一)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省、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积极争取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三、用地、用电保障
(十二)强化农业用地保障.深入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落实好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园区、大型农业综合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
(十三)合理确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羊、养牛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10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
(十四)强化农业用电保障.电力部门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养殖以及粮食烘干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牵头单位:安阳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表彰激励
(十五)考核表彰.市政府将现代农业发展考核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核,对为全市“五大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气象局、市农科院.
(十六)高标准粮田建设.对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乡和单位分别授予“高标准粮田建设先进县、先进乡镇和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十七)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龙头企业分别授予“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先进县(市、区)”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十强”龙头企业称号并予以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十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县、乡分别授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先进县(市、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先进乡(镇)称号”.对当年被评为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园)等现代农业园区(都市生态农业园区)示范园区的给予命名、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十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开展“百家示范社”、 “百家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对达标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命名、表彰.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
(二十)农业生态保护.对林业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和“绿化功臣”称号并给予表彰.对生态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乡镇分别授予“生态农业建设先进单位”、“生态农业示范乡(镇)”称号并给予表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分别授予“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表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二十一)畜牧业工作.对畜牧生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分别授予“畜牧生产先进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先进单位”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称号并给予表彰.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二十二)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继续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0〕67号)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2015年4月16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
实施意见
安政〔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拓宽城镇化建设资金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
(二)基本原则.
1权责对等原则.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政府不得承诺给予社会资本过多补贴,不兜底市场风险.
2科学决策原则.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或降低使用者成本,增强决策科学性.
3激励相容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4互利共赢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合理照顾企业业务拓展和投资回报需求,确立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目标.
不断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制度建设,尽快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实施范围.
重点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如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职业教育、医疗和养老服务等项目,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三、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识别.
1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发展需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新建或改造的备选项目.
2建立项目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筛选结果,制订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建立本级项目备选库.项目发起方、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新建、改建项目应及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3做好前期评估论证.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工作.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对项目的定价调价机制、责任风险分担、产出质量与效益、绩效目标实现、运营维护成本、融资方案和中长期财政补贴等进行重点评估,平衡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项目的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分批次公布推介入库项目,推动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1编制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可授权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经济技术指标,确定风险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内容.
2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安排ppp项目,做好资金测算及预算统筹.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同时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3严格方案验证.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政府审核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以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三)项目采购.
1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各级政府或授权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合作伙伴需要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综合评估合作伙伴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各级政府或授权实施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
2规范项目合同文本.各级政府或授权实施单位与项目合作伙伴要按照国家、省等制定的标准化项目合同文本,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功能、绩效要求、付款方式、风险分担、收益调整、争议解决程序、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等事项.在订立具体合同时,要因地制宜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应报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执行.
1坚持市场化经营.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各级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授权实施单位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项目融资中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项目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要遵守市场经营原则,保证项目质量,合理节约项目成本,做好公共产品供应,开拓服务市场,并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风险.各级具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
2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运营期间,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3建立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未来使用流量、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收益和补贴.在项目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项目合作期限可以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
4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报财政部门备案,每3—5年进行中期评估,分析运行状况和发现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绩效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收益分享以及惩处、救济措施等条款.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要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
(五)项目移交.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并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条款,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产评估、验收、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等工作.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等进行移交,妥善办理法律过户等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财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
(一)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给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 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对列入项目库的ppp项目,编制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筛选并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争取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和国家示范项目,争取省级在开展宣传、搭建平台、引入投资方和国内外金融资金、融资支持增信、前期开发费用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以及国家ppp融资支持基金的扶持.
(二)做好项目收费价格管理.稳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加强资金预算保障. 财政补贴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政府可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的财政补贴.把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必要的政府付费、运营补贴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分类安排落实,探索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和动态补贴调整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确保政府履约.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部署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履行政策制订、业务指导、运营补贴、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运营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健全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本行业合作项目的筛选、论证、交易结构设计、合作伙伴选择、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合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三)强化政府管理职责.各级政府作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拟定推广范围,制定推广计划,指导监督推广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实施重点环节的制约和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调动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能力建设,加强培训指导力度,注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质量.
附件:安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5年4月17日
安阳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新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红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奇才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俊岭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樊 厉 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孔繁河 市教育局副局长
闫宇宙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孙笑梅 市民政局副局长
田文红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杨志锋 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建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黄晓海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申明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马俊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冯玉宝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运福 市文广新局纪工委书记
彭 庚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郝保旺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保顺 市体育局副局长
菅振中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薛 丽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田文红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志锋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6日
安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农贸类城市公建配套设施的发展,打造“一刻钟农贸服务圈”便民惠民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供买卖双方进行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农贸市场.
零售农贸市场主要划分为三个类别:农贸中心(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农贸单元(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农贸点(居住组团级社区菜店).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用地、投资、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城市的公益性配套设施.在市场化运作基础上,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增强农贸市场公益性功能,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其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发展公益、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单独出让、专项规划布点外增设的零售农贸市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对于专项规划布点或达到设置规范增设的零售农贸市场,按照“开发代建”的模式,建成后移交相应主体.
第二章专项规划及用地
第六条农贸市场规划时,应严格遵循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建设规模等设置规范要求.涉及设置农贸市场的区域地块,在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论证时,应征求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意见,不得任意变更农贸市场的类别、位置及规模.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体协调、优先规划原则.充分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同步调整、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各类农贸市场规划.专项规划中布点农贸中心、农贸单元的区域,要坚持先开发、先规划的要求,优先落实农贸市场规划.
(二)因地制宜、按需布局原则.根据不同的区域现状,或区域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其建设模式、市场类别、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指标,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布点及设置规范实施.
(三)规模适当、集约发展原则.从节约用地和利于经营的目的出发,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要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布点及设置规范,加快规模化、集约化农贸市场发展.
(四)“六同步”原则.含建零售农贸市场的开发项目,农贸市场应与整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步使用.
第八条零售农贸市场应满足以下设置规范:
(一)农贸中心的服务半径为:600—1000m,服务人口为:1.5—3.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二)农贸单元的服务半径为:300—600m,服务人口为:0.5—1.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
(三)农贸点(社区菜店)服务小区内部,服务人口为0.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400㎡.
第九条零售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09〕12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布点及设置规范,将农贸市场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
第十一条因地块用地性质或居住人口密度发生变化达到设置各类零售农贸市场标准的,城乡规划部门及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2010—2020)》的规范相应设置.
第十二条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规模、布局,优先保障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的市场用地供应.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建农贸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贸市场.
第十三条含建零售农贸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将其建设标准及费用的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置条件,明确约定零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开发时序,其中单独供地的农贸中心、农贸单元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时同时实施.
含建零售农贸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市公建办与土地竞得方签署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需注明零售农贸市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面积及要求;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土地竞得方签署代建移交合同,并监督建设.
第十四条零售农贸市场用地以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对于专项规划布点以及达到设置规范配建的零售农贸市场,其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出让起始价的组成部分,由土地竞得人按照要求代建,建成后移交.
第十五条农贸中心、农贸单元应预留建设用地,原则上单独供地.含建零售农贸市场的规划用地,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应当明确地块开发中含零售农贸市场的面积、位置、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坐落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原则上“谁投资,谁受益”,鼓励公有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十八条对于单独出让、专项规划布点外增设的零售农贸市场,由土地竞得方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经营.
第十九条对于专项规划布点以及达到设置规范配建的零售农贸市场,市公建办负责对配建农贸市场建设费用作出估算,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核定,经安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纳入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的组成部分,由土地竞得方签订代建合同并代建.建成后由市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成本进行造价审核,按审核结果拨付建设成本,建设成本不得超过估算成本的10%.
第二十条对于不属于代建移交范围或业主不愿意经营的零售农贸市场,市财政和辖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可采取回租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增加国有资本控制零售农贸市场的数量,引导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对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居民生活必需的商业设施建设.
零售农贸市场的回购价格不宜高于建设成本价,回租价格不宜高于同区域农贸市场平均租价.
第二十一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区必须按照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将农贸市场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零售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安阳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2010—2020)》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改建后的农贸市场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改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农贸市场.
因市政公用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农贸市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辖区政府、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报市政府批准,落实“拆一补一”政策.
拆除、还建农贸市场的,经建设单位与原农贸市场产权人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裁定、判决后,由建设单位将还建的农贸市场与原农贸市场实行产权调换;或者由建设单位对原农贸市场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后,持有还建农贸市场的产权.
第四章验收移交
第二十四条代建移交的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市公建办,达到相关要求时,市公建办负责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及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于以“开发代建”模式建设的零售农贸市场,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手续,接收主体为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含建农贸市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本着扶持村集体经济良性发展的方针,农贸市场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由村集体负责,严禁挪作他用,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移交的零售农贸市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备案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国土资源部门为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用地登记证.接收主体持相关资料依法办理农贸市场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接收主体的零售农贸市场.接收主体应当按照农贸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各类农贸市场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在制定、调整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用地;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市财政、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等居民生活必须的商业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市财政、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对非代建移交的新建和升级改造的零售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按照《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菜篮子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2〕150号)和《安阳市“双进”工程管理办理》(安菜市建〔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列入年度计划,作出预算安排.在资金使用上,实行业主申报,区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财政监管,专款专用.
鼓励便民菜店在具备一定经营经验的基础上,参与创建安阳市平价商店.由市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
第三十一条如遇重大节日或在特殊时期物价涨幅过大时,各类零售农贸市场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导向,由主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市场物价.对于大白菜、土豆、圆白菜、洋葱、西红柿、黄瓜、萝卜、茄子等8种“当家菜”应实行限价销售,由市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申请价格调节基金予以支持,确保市民菜篮子供应.
第三十二条完善农产品财税政策,对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
第三十四条零售农贸市场(社区菜店除外)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由市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申请价格调节基金予以支持,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成本.
第三十五条对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收费额度收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突出属地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向所辖乡(镇、街道)分解下达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协调、领导、监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乡(镇、街道)负责与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联系沟通及政策落实工作,服务和监督市场开办者依法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细化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区长负责制,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机制.
第三十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型农贸市场一公里范围内不设同类摊点的要求,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借收取占道费、卫生费等方式,设置占道经营的摊群点.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宏观调控、产业发展和市场价格监管,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农产品物价,支持农产品供应.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落实农贸市场补贴资金,并对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管;负责按照政策,落实对代建移交农贸市场建设成本的评审及拨付.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供应新建农贸市场用地,在含农贸市场用地出让时将其建设标准及费用意见予以明示.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五)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并组织落实蔬菜流通“绿色通道”政策.
(七)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等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八)商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农贸市场运行和市场内商品供求状况,推广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九)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实施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验收工作.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农贸市场规划行为的查处,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并取缔农贸市场周边一公里范围内设置农副产品摊群点及占道经营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畜牧部门负责对禽畜及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十四)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贸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供电、水务、燃气、热力部门负责新建农贸市场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七)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农贸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要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市、区两级市场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服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按有关规则和约定,接受市场开办者的管理;依法缴纳税费,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行政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贸市场合规建设、合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改建、拆除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农贸市场,由城乡规划、城建执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举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对于农贸市场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农贸市场用途;逾期不恢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及场外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辖区乡(镇、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成型农贸市场经营的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为三年.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全市金融重点工作的
安政办〔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15年全省金融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5〕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15年全市金融重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发展,着力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1切实增强金融服务意识.各级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紧紧围绕金融“发展、改革、创新、稳定”四个关键点,着力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驻安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业务规模、政策倾斜、机构网点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自身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提升在全省同行业系统内的排列位次.
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明确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切实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要.紧紧围绕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逐一明确牵头融资金融机构,逐一制定融资综合方案,避免出现项目等资金的被动局面.凡是我市谋划的重大项目,都要组织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做到项目前期工作与融资设计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努力满足薄弱环节资金需要.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每家银行都要单列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层层分解责任,严格考核落实,确保实现政府确定的增长目标.要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煤炭、电解铝、钢铁、建材、化工等暂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传统产业,不搞一刀切,保持骨干企业资金链完整.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创业就业、扶贫开发、教育卫生、消费升级等金融服务工作.
由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及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4.有效利用各类资本市场.抓住国家扩大直接融资的机遇,深入研究资本市场形势变化,统筹运用股票、债券、基金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提高我市直接融资比例.要重视培育上市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特点,分类组织开展企业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和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运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进行系统性融资培育.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制定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更好地发现、培育、支持后备企业,力争更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关于分散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特别要对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贷款审批发放等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驻安各金融机构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坚持用盈利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供便利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让利于企、让利于民.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二、抓改革,着力增强金融业整体活力
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增大资本、组建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壮大各类金融主体,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协同发展,加快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运行稳健的金融市场.
1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抓紧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加大县级农信联社改制农商行工作力度.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农信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质量,重点发展亿元以上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力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地方金融机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引导、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同时,要以加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融功能区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其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合作业务.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动政府投融资公司转型创新发展.以推进运营模式、融资模式、公私合作模式、资产证券化运用等改革创新为着力点,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风险监控与防范体系,推动政府投融资公司由过度依赖财政性融资向政府引导的市场化融资转变,由偏重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融资向产业性投融资转变.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主要承担关系全市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等建设项目的投融资职能.各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公司要积极通过股权转让、合资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本地城镇基础设施、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的经营性和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与运营.鼓励政府投融资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跨区域多层级联合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安全发展.要着力贯彻落实加强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防控风险和安全发展为主线,坚持积极扶持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着力在化解行业风险存量、遏制风险增量上做文章,努力持续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尤其要突出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壮大县域担保机构实力,增强市级担保机构能力,培育市级担保机构特色龙头企业.对民营担保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着力开展风险防控,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和引进国有资本参股等市场化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抓创新,着力提高支持经济发展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趋势的研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目的,加快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1突出担保抵押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用贷款、无抵押消费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等纯信用贷款,降低对抵押担保、第三方评估的依赖.以产业集聚区、高新区、行业协会等为载体,通过互助资金、担保基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信用,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接活动,引导企业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提高贷款获得率.大力推广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订单、产业链融资规模.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保险业协会、市科技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2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我市发债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等,稳妥推动有偿债能力的投融资平台定向增发城投债.研究设立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扶持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及私募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债.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基金发展运用.用好新型城镇化发展母基金,引导支持、积极探索设立子基金.同时,要加快推动设立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融合金融授信,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拓展保险资金投资.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国家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机遇,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各保险机构的对接,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养老产业,开展股权、债权合作等.驻安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我市发起设立的各类基金,进入项目对接,加强与上级公司的联络、沟通,大力争取省级公司对我市合作项目的保险资金投入.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及各保险机构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创新.要按照省《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制定各专项实施方案,围绕农村产权要素抵质押、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农业保险等关键领域,选择若干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确保实效.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农信办、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四、抓稳定,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要高度重视一些潜在金融风险逐步显性化,严格按照严控增量、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积极应对、逐步化解的原则,全面排查各类风险,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化解处置.
1分级建立企业资金风险监测协调机制.由政府主导,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传统产业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重点领域,有效开展资金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协调和化解处置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出现资金困难、项目有前景的企业,进行积极救助;对生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技术落后、资金链完全断裂的企业,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火墙,隔断风险链,防止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扎实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开展专项行动,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坚持和完善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督导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加强防范预警,坚持分类施策,依法打击和处置,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要积极研究新举措,通过对新注册企业非法集资风险警示、加强高管人员守法诚信教育培训、监测资金账户异动等,严防新增风险.要加大行业协会市场监管参与度,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要全方位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由市处置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工作,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放在与改善投资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基础,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信用制度,逐步增强各类社会主体信用意识.
由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债权,综合采取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措施,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对各级政府消极对待金融债权、不作为甚至支持帮助企业逃废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与企业合作共赢的理念,坚决防止因突发性抽贷、断贷引发的群发风险.
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及各金融机构负责落实.
4抓紧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金融工作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职责,充实力量,切实承担组织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任务,努力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可以设置多样化的机构,做到金融工作有专门机构管、有专职人员抓、有专业力量办.
由市编办、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与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要及时通报重大项目谋划和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深化银企、证企、保企对接,争取金融支持.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6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履行职责.金融监管部门要把引导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创新,不断增强我市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市政府金融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形势研判、信息沟通、工作协调、政策制定、督办落实等各项工作,着力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要针对基层领导干部金融创新能力不足、金融运作水平有待提高的实际,实施基层领导干部金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投融资公司、地方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金融运作水平.
由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15年4月28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
安政办〔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15年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安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为主线,以开展专项整治为抓手,通过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事故的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加快打造安阳经济升级版、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改革,健全体制机制
(一)全面完成改革任务.2015年4月底前,建立健全县、乡两级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机构.县级监管机构在乡镇或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协管员队伍,尽快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属单位改革,健全技术支撑机构体系.加快推进市、县畜禽屠宰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安机关成立打击食品犯罪专门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实食安委成员单位.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与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合理划分监管边界,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对接.统筹规划和科学编制“十三五”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地方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逐级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全面规范现有各类食品相关许可.探索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加快实现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审批与监管并重转变.
责任单位:市编办、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综合治理,提高管理水平
(五)突出重点开展整治.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及时解决突出问题隐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区域性、针对性、范围和期限更灵活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围绕重点问题、重点企业深化治理整顿.实施农畜产品清源专项行动,加大农业污染面源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农药兽药违禁超限、病死畜禽收购加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塑化剂、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依法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掺杂造假或制售假冒清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探索规范网络销售、奶吧、午托机构等新业态监管方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宗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围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深化治理整顿.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医疗机构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根据节庆期间、重大活动、夏秋季节等不同时段食品经营和消费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安阳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各县(市、区)政府.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深化治理整顿.开展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的联合治理行动,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食盐、大桶水、白酒等大宗食品的治理力度.推进儿童食品和学校及周边食品、保健食品、清真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粮食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落实我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规范执法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监管执法,提升队伍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标识.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市政府食安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开展普查,全面摸清底数,深入排查风险.建立完善企业评估定级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统筹配置监测资源,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工作.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互通共享以及风险提示机制,提高监管执法工作的靶向性和针对性.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问题核查、飞行检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检、明察暗访等监管制度.加大暗访突查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和媒体曝光力度,督促企业和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九)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多项目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实战能力.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报告等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体系,提升保障能力
(十)建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全市食品检验机构改造建设任务.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推动结果互认共享.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为刑事执法服务的效能.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加强装备技术保障.推进基层监管机构装备标准化建设,强化各级监管队伍标准化配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监管人员进行轮训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县乡政府、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加快推进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建立信息化电子追溯系统.推动建立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消费、执法等全方位的基础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加强示范创建工作.鼓励各县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县.鼓励各县、乡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创建活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治理“餐桌污染”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十三)强化企业首负责任.深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制定以食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食品安全员(师)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主体责任制度.加快健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定期自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召回、事故处置和报告等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推动餐饮企业逐步实现“明厨亮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相关监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深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突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各类媒体沟通衔接,在强化正面宣传的同时,探索建立联合曝光机制.建立各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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