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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应知应会知识
新安法实施: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如此重要且与你息息相关你了解过它?以问下答模式带你一起轻松学习吧~
1.新安法是什么?
答
新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后的简称,《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2009年第一次修改,2014年第二次修改,今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问
2.“三个必须”是什么?
答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原则。总书记强调的这个重大原则作为“三个必须”写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法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负有对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问
3.新安法增加了哪些重要制度?
答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制度。
问
4.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问
5.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答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除了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外,还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问
6.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是什么?
答
新安法第七十四条: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问
7.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确定?
答
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导致的一些新风险,新安法已经明确了,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确定,跟哪个部门业务比较相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确定,尽快明确责任,不能出现责任的空档。
新安法第十条: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问
8.老刘家要开餐饮店,安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呢?
答
安,必须安。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问
9.这些天工人王某精神恍惚、情绪低落,单位该不该关心过问?
答
该!而且是应当关注!
新安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问
10.建筑施工行业老板为了省钱,没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遭啥子处罚?
答
责令限期改正,且最低罚款50000元!
新安法第五十一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11.按日连续处罚是怎么一回事?
答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问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会罚到倾家荡产吗?
答
一定会罚到你刻骨铭心,永不再犯!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罚款。小编算了一下,罚款最高可达1个亿(100000000)哦!
问
13.张三作为采购经理,其经手采购的危化品不达标,出了事,张三会被追究安全责任吗?
答
会。采购经理应该检查危化品的合格证,把好采购安全关,否则出了事,就要被追究责任。
新安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问
14.工人李四在进厂打工之前,签订了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免除协议,该免责协议有效吗?
答
非但无效,相关责任人员还要被罚款。
新安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15.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隐瞒不报的会怎样?
答
降级+撤职+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配套组合)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问
16.违反安全生产法,可能会触犯哪些罪名?
答
01.危险作业罪
02.重大责任事故罪
03.危险物品肇事罪
04.消防责任事故罪
0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0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07.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0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09.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检察官敲重点:
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法条链接
01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2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7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9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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