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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例3篇

2023-10-23人围观
简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篇1

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办学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

第二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学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本学校经费来源、其它合法收入(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章程由学校举办时于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并签字。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篇2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地址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办学范围、招生对象)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七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学校校长: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学和行政管理,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一)学校自行解散;(二)学校分立、合并;(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附则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鬃籽??/p>

第三条 学校性质:鬃祝ㄔ孛?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类型(载明:中等教育,属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鬃祝ㄔ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举办者:鬃祝ㄔ孛?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可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六条 校址

第七条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江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内江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

第九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十条 招生对象:鬃?/p>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鬃?/p>

第十二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兹恕@硎鲁ぁ⒏崩硎鲁び扇?謇硎鹿?胧?【俨??透?唬?硎鲁げ荒苄惺怪叭ㄊ保?衫硎鲁ぶ付ǜ敝靶惺怪叭ā@硎禄崦拷烊纹?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校设监事兹恕<嗍掠沙鲎实ノ换蜓?4右等嗽敝胁??透?弧<嗍碌娜纹诿拷?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学校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学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酌?嗍伦槌桑ㄖ辽?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议实行一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和学校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校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校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载明: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教学:鬃祝ㄔ孛骺?熳ㄒ怠⒅葱械南喙刈ㄒ到萄ъ苹?蚩纬碳苹?敖萄т蟾?。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鬃住?/p>

第二十七条毕业(结业)形式:鬃住?/p>

第二十八条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鬃住?/p>

第二十九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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