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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

2023-10-26人围观
简介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1  典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5日,72岁的男性患者高某因脑干出血,被送到某省级三甲医院,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患者家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1

  典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5日,72岁的男性患者高某因脑干出血,被送到某省级三甲医院,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患者家属在ICU病房外等候时,通过窗户发现自家老人嘴唇干裂,认为老人可能缺水,于是等一名护士出来时,向其反映老人嘴干是否能给老人喂点水。护士**没有时间,且态度欠佳。家属认为只是给老人喂水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医护人员缺乏人性,缺少人文关怀。

  因出血点位置,高某丧失自主呼吸能力,必须通过呼吸机被动供氧,且高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ICU医生在老人入院第一天就提出送藕粉进行鼻饲。6天后,高某于10月20日早晨5时**。当日上午9时,高某的家属在办理离院手续时,值班护士送来了一袋未拆开的藕粉及一张每日缴费清单。高某家属的情绪彻底失控,召集村里几十人**医院。

  调解过程:

  接到报案后,调解员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但很难做通其工作,而**医院也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韩学军当即做出决定,由他陪同死者家属到其他省级三甲医院ICU查看,并咨询多位专家,使其明白对于上呼吸机的患者而言,嘴唇干裂并非与缺水有关,相反病人每日的输液量与其身体皮肤蒸发量、呼吸蒸发量、尿量相关,病人是不会缺水的,病人张口呼吸加之其机体抵抗力低,很可能是念球菌感染,嘴唇自然脱皮干裂。

  但护士当时态度确实不佳,主要是因为值班护士只有其一人,加之其个人家庭原因,态度不免有问题。至于未开包装的藕粉,事后ICU医生解释,病区内有多名不能自主进食的患者都需通过鼻饲进食,每家家属送来的都是一样的藕粉,护士为了方便,集中拆开一整袋,分别喂食,而正巧涉案家属送来的藕粉没被打开。医务人员为了方便、省事,但就患者家属来说,认为藕粉没有拆袋就是自家病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最后就是关于每日缴费清单的问题,医院在病人入院第一天未向其说明,前一日清单会在第二天上午打出,所以老人去世那天拿到的缴费清单应该是老人去世前一天的治疗花费。

  最终,经过韩学军的细致解释,死者家属弄清了事实的**,撤走了**医院的亲属,也收回了要求巨额赔偿的无理要求。

  案例剖析:

  医患纠纷多因“关注点”不同

  这是韩学军调解的一个真实的医患关系案例。“如果单纯听患者家属的讲述,大家肯定会觉得这是个什么医院,也肯定会站在患者一方,因为大部分人不了解医院的操作流程,像病人嘴唇干裂可能和戴呼吸机有关的常识更是少有人知,再加上沟通不及时,这样的小问题积蓄起来,就很容易诱发大的矛盾。”韩学军说,多年来,接触的很多纠纷其实都是因为这样的小问题导致的,根本点在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等。

  患方对事态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物表象或根据表象产生的内心感受;而医方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实本身,从医学角度或生理学角度出发,需要做出哪些判断、进行哪些医疗**。因为关注点不同,沟通又不到位,矛盾隔阂越来越深。加之不明就里的好事之人的煽动,“不闹不给,少闹少给,大闹多给”的不良社会风气等因素叠加作用,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对此,韩学军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单一某一方的问题。就患者角度出发,进行医疗*,一是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治疗导致的,而是因医疗环境不佳、医生态度不好,致使患者情绪激动,患者对整个就医过程不满,从而认为治疗效果不佳。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单一是医疗**的问题,而与一家医疗机构从质量管控到**管理、到人文关怀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二是医生认为“你不懂,我说也白说”,对于患者生理情况及治疗方案解释太少,缺乏有效沟通,其行为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所以,医护人员一定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做到**执业。

  而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也满腹委屈,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医学常识的欠缺,导致病症不能解决,就将矛头直指医院。在患者看来,无论得了什么病,只要进医院就一定能够治好,殊不知目前医学发展的程度只能解决人类疾病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时间,医生只能起到抚慰、安慰的作用。其次,就是在纠纷发生后,患方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进行*,给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1、对接手的每一起纠纷,都会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100万起,每个医疗机构*均40起左右。对于我省而言,2006年之前,每年因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有百余起,其中不乏恶性*事件。面对如此严峻的大背景,为了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10月,山西省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医调委的成立,将发生在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了院外,并得到了妥善解决。而在此之前,每家医疗机构有近70%的医疗纠纷常年滞留在院内无法得以解决。山西省医调委的接案数由最初的400余件逐年递增,2012年全年接案1970件,2013年全年接案2049件,2014年全年接案2159件,而到2015年,全年接案1013件。

  “接案数的发展趋势由增到降,一方面是国家医疗环境在逐步改善,省里也不间断地**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宣传,普及相应常识,提高老百姓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省医调委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息息相关。”韩学军说,省医调委对于接手的每一件纠纷,都会召开一次专家技术评估会,并将评估结果制成“意见反馈函”送达医院,还会定期将纠纷汇总进行分析,以培训会形式**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讨、学习,同时也召开全国性质、国际性质的相关讨论会。省医调委还建立了医院投诉管理第三方援助体系,这项工作是将人民调解进医院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医疗质量安全反馈管控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第三方调解成为我省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时间长、成本高,患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医疗事故举证难,官司胜诉率低。患方来调解,最想知道的是医疗事故原因及下一步怎么办,我们就用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引导他们和解。”韩学军表示,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的,目前解决途径有4种: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发生后,通过医学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调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直接上诉**,由**判决。

  如今,第三方调解已成为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的主渠道。通过近10年的努力,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已经做到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我省的调解工作达到了6个90%、1个60%,即***率下降了90%以上,到各级*部门*率下降90%,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率下降了90%以上,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纠纷结案后患方满意率达到98.5%,全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100%的案件经人民调解程序妥善处理。山西省10年未发生恶性伤医轼医案件,同时**、陈尸医院的恶性案件下降了60%。**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数也由过去一年的280余件,减少到2015年的17件。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2

  典型案例:一位老人去世引发纠纷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5日,72岁的男性患者高某因脑干出血,被送到某省级三甲医院,经过医院及时抢救被送入该院ICU病房。患者家属在ICU病房外等候时,通过窗户发现自家老人嘴唇干裂,认为老人可能缺水,于是等一名护士出来时,向其反映老人嘴干是否能给老人喂点水。护士**没有时间,且态度欠佳。家属认为只是给老人喂水的要求都不能满足,医护人员缺乏人性,缺少人文关怀。

  因出血点位置,高某丧失自主呼吸能力,必须通过呼吸机被动供氧,且高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ICU医生在老人入院第一天就提出送藕粉进行鼻饲。6天后,高某于10月20日早晨5时**。当日上午9时,高某的家属在办理离院手续时,值班护士送来了一袋未拆开的藕粉及一张每日缴费清单。高某家属的情绪彻底失控,召集村里几十人**医院。

  调解过程:

  接到报案后,调解员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但很难做通其工作,而**医院也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韩学军当即做出决定,由他陪同死者家属到其他省级三甲医院ICU查看,并咨询多位专家,使其明白对于上呼吸机的患者而言,嘴唇干裂并非与缺水有关,相反病人每日的输液量与其身体皮肤蒸发量、呼吸蒸发量、尿量相关,病人是不会缺水的,病人张口呼吸加之其机体抵抗力低,很可能是念球菌感染,嘴唇自然脱皮干裂。

  但护士当时态度确实不佳,主要是因为值班护士只有其一人,加之其个人家庭原因,态度不免有问题。至于未开包装的藕粉,事后ICU医生解释,病区内有多名不能自主进食的患者都需通过鼻饲进食,每家家属送来的都是一样的藕粉,护士为了方便,集中拆开一整袋,分别喂食,而正巧涉案家属送来的藕粉没被打开。医务人员为了方便、省事,但就患者家属来说,认为藕粉没有拆袋就是自家病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照料。最后就是关于每日缴费清单的问题,医院在病人入院第一天未向其说明,前一日清单会在第二天上午打出,所以老人去世那天拿到的缴费清单应该是老人去世前一天的治疗花费。

  最终,经过韩学军的细致解释,死者家属弄清了事实的**,撤走了**医院的亲属,也收回了要求巨额赔偿的无理要求。

  案例剖析:

  医患纠纷多因“关注点”不同

  这是韩学军调解的一个真实的医患关系案例。“如果单纯听患者家属的讲述,大家肯定会觉得这是个什么医院,也肯定会站在患者一方,因为大部分人不了解医院的操作流程,像病人嘴唇干裂可能和戴呼吸机有关的常识更是少有人知,再加上沟通不及时,这样的小问题积蓄起来,就很容易诱发大的矛盾。”韩学军说,多年来,接触的很多纠纷其实都是因为这样的小问题导致的,根本点在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等。

  患方对事态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物表象或根据表象产生的内心感受;而医方的关注点仅局限于事实本身,从医学角度或生理学角度出发,需要做出哪些判断、进行哪些医疗**。因为关注点不同,沟通又不到位,矛盾隔阂越来越深。加之不明就里的好事之人的煽动,“不闹不给,少闹少给,大闹多给”的不良社会风气等因素叠加作用,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对此,韩学军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单一某一方的问题。就患者角度出发,进行医疗*,一是在医疗纠纷调解实践过程中,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是治疗导致的,而是因医疗环境不佳、医生态度不好,致使患者情绪激动,患者对整个就医过程不满,从而认为治疗效果不佳。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单一是医疗**的问题,而与一家医疗机构从质量管控到**管理、到人文关怀等诸多方面息息相关。二是医生认为“你不懂,我说也白说”,对于患者生理情况及治疗方案解释太少,缺乏有效沟通,其行为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所以,医护人员一定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做到**执业。

  而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也满腹委屈,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医学常识的欠缺,导致病症不能解决,就将矛头直指医院。在患者看来,无论得了什么病,只要进医院就一定能够治好,殊不知目前医学发展的程度只能解决人类疾病的20%左右,而绝大多数时间,医生只能起到抚慰、安慰的作用。其次,就是在纠纷发生后,患方不能采取合理合法的**进行*,给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1、对接手的每一起纠纷,都会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超过100万起,每个医疗机构*均40起左右。对于我省而言,2006年之前,每年因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有百余起,其中不乏恶性*事件。面对如此严峻的大背景,为了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10月,山西省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山西省医调委的成立,将发生在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了院外,并得到了妥善解决。而在此之前,每家医疗机构有近70%的医疗纠纷常年滞留在院内无法得以解决。山西省医调委的接案数由最初的400余件逐年递增,2012年全年接案1970件,2013年全年接案2049件,2014年全年接案2159件,而到2015年,全年接案1013件。

  “接案数的发展趋势由增到降,一方面是国家医疗环境在逐步改善,省里也不间断地**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宣传,普及相应常识,提高老百姓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省医调委医疗纠纷防范工作息息相关。”韩学军说,省医调委对于接手的每一件纠纷,都会召开一次专家技术评估会,并将评估结果制成“意见反馈函”送达医院,还会定期将纠纷汇总进行分析,以培训会形式**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讨、学习,同时也召开全国性质、国际性质的相关讨论会。省医调委还建立了医院投诉管理第三方援助体系,这项工作是将人民调解进医院与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医疗质量安全反馈管控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第三方调解成为我省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时间长、成本高,患者往往是弱势群体,医疗事故举证难,官司胜诉率低。患方来调解,最想知道的是医疗事故原因及下一步怎么办,我们就用医疗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引导他们和解。”韩学军表示,发生医疗纠纷是正常的,目前解决途径有4种: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发生后,通过医学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调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直接上诉**,由**判决。

  如今,第三方调解已成为我省医疗纠纷调解的主渠道。通过近10年的努力,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90%的医疗纠纷已经做到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我省的调解工作达到了6个90%、1个60%,即***率下降了90%以上,到各级*部门*率下降90%,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率下降了90%以上,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纠纷结案后患方满意率达到98.5%,全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100%的案件经人民调解程序妥善处理。山西省10年未发生恶性伤医轼医案件,同时**、陈尸医院的恶性案件下降了60%。**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数也由过去一年的280余件,减少到2015年的17件。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委、*报告**。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委、*,加强**与*委、*之间的信息交流,*委和*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在*委的**和*的**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力度。**及时把**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部门进行**,便于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的**,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行业、群众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引导,形成正确的**导向。**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应配合*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阅读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1)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3篇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1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王某,男,86岁,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呼吸困难”入住市三院呼吸内科,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市三院给予抗感染、解痉、*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4时50分患者王某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40**。

  患者**后,其亲属与市三院发生医疗纠纷。原告王**、王@@(系死者王某的子女)**市三院至区人民**,诉称:王某因咳嗽、咳痰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入住被告市三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被告给予抗感染、解痉、*喘、祛痰、保持气道通畅等治疗。当日下午王某突然病情加重,其间从16:18分被告给患者做了心电图直到17:40患者去世,原告多次去找医生、护士要求进行抽痰抢救,均不在岗位,致使王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被痰液窒息**。原告认为:王某的**与被告的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抢救不及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王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请求**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市三院赔偿原告丧葬费15005.5元、**赔偿金70428.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165434元。

  【司法鉴定】

  案件**中,被告市三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中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7月1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王某,男,86岁,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因“咳嗽、咳痰、喘息一周,加重1天伴纳差”入住市三院,入院诊断为: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入院时双肺可闻及散在哮鸣音及中等大小水泡音,后又双肺闻及干啰音,下午1:20出现呼吸浅促,端坐位,双眼失神,予以西地兰、尼可利米药物治疗,并告知家属患者随时可能**,后分别于14:50、15:50、16:40给予吸痰,16:50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加重,气管插管中吸出较多痰液和少量食物分泌物,经抢救无效**。

  患者王某,高龄多病,又因左腿残疾长期卧床,入院前一周出现咳嗽、咳痰、痰稠、伴胸闷喘息,未予特殊治疗,一天前症状明显加重,出现张口呼吸,遂入院治疗。入院体检发现患者王某背部及双侧臀部皮肤破溃伴有渗出,院方及时告知病危并交代随时有痰液潴留导致窒息的可能(见医患沟通记录)及生命危险,尽到了告知义务。另院方对患者王某入院诊断明确,相关治疗措施等亦基本符合医疗常规。

  对争议焦点的护理措施及吸痰实施是否,结合送检资料及临床专家会诊后认为,对患者王某执行的一级护理依赖符合病情及医疗原则。一级护理原则上一般是每一小时观察并记录一次护理内容,实施吸痰操作是符合上岗条件护理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一般不存在因技术不娴熟而影响到吸痰成败。从送检资料可见吸痰医嘱示患者王某入院当日14:40下达,其后护理人员分别于14:50、15:50、16:40(见护理记录单)均执行了医嘱,并及时予以抽吸;而主治医生钱朝霞的笔录“事情经过”中确说明为“......4时30分患者儿子,诉患者痰液增多,并把心电图拿给我看,患者气道痰液增多,告知患者儿子马上过去,护士无抽吸痰液,当时护士未告知,4时50分,患者家人诉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停止,立即跑过去给予床边口对口呼吸5分钟,......”,对此,与护理记录单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定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

  经审阅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王某入院时即一般情况较差,病情危重,且住院经过时间较短,其**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的相关规定,市三院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但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明显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鉴定结论为:1.据现有送检相关材料,尚无法判定其吸痰时间的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被鉴定人王某行吸痰处理,则应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若当时进行了及时吸痰,则无明显过错;2.市三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其余医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

  ****中,要求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16:40吸痰问题”的鉴定意见作出说明,2010年11月12日该鉴定中心回函如下:一、《事情经过》系**送鉴相关材料之一,鉴于医患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我中心分析说明“对此,与护理记录存在差异,故无法判断其准确性。若院方于16:40未对其行吸痰处理……若当时进行了吸痰处理……”的分析意见应系客观,公正的。二、我中心依据贵院送鉴材料,如实引用了《事情经过》的相关内容,并无院方所提及的引用错误的说法。三、本次传真件《事情经过》字迹模糊,个别字体难以确认,且存在多处杠改、添加现象,其内容还原后初步识别为“……告知患者儿子我马上过去,护士先(无)抽吸痰液,16::40分护士给予抽吸痰液。因痰液在下食管未予抽吸出来,当时护士未告知,……”(若对上文有疑问,可提交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加以确认)。上诉相关内容与首次选鉴《事情经过》中的相对应内容有差异,但我中心并不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析的,即不管是否存在《事情经过》这个“证据”,更不要说个别词句的差异,均不会对本中心原鉴定意见构成影响。****认为:患者王某入院时病情较重,住院时间较短,其**的原因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致,被告市三院在其入院时,即对其家属尽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也无明显过错,与王某的**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病历书写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主治医生写的《事情经过》与护理记录单的记录有差异,无法判定16:40是否对王某进行处理,被告市三院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患者进行了吸痰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承担30%的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患者王某于2009年12月30日去世,2010年诉至**。**赔偿金应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五年即70428.5元;丧葬费按照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计算六个月,即15005.5元;由于王某年龄较大,精神抚慰金可酌情考虑5万 较为适宜。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三院给付原告王**、王@@**赔偿金70428.5元、丧葬费15005.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35434元的30%即40630.2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50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5300元,原告负担3710元,被告负担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有什么2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委、*报告**。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委、*,加强**与*委、*之间的信息交流,*委和*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在*委的**和*的**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力度。**及时把**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部门进行**,便于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的**,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行业、群众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引导,形成正确的**导向。**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应配合*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2)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3篇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1

  1.1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结算处设立**单机版,通过其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库实现费用总控。当患者完成就医过程,出院结算时,凡不符合三大目录库内容的收费项目,均被筛查出来并归为自费内容。这样就使医疗机构中的诸多不规范、不符合医保**的收费项目暴露出来,但此时费用已然发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关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纠纷产生。

  1.2医保意识淡漠,服务态度不积极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对于它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办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触部门。由此,医院中的其他部门对“医保”均感生疏,进而“敬而远之”。遇有医保患者的**、质询等不问原委一律请他们到医保办公室解决,造成推委现象的发生,矛盾随之而来。

  1.3对医保工作重视不足,宣传、**管理不利医保是医疗卫生事业**的方向。在医疗机构中,他的**开展涉及到物价、财务、计算机、药剂、临床及其相关辅助科室等诸多部门。由于**宣传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各相关科室、部门间协调、沟通不足,导致医院内时有**的盲点和误区。一些科室、人员对医保**疏忽、不重视,以及科室、部门间相互积极配合不够,为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综上种种原因,如何才能使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即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又减少患者-医院-医保三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共赢呢?我们不妨透过分析以下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纠纷的问题症结所在,并找寻出合适的医保工作的切入点。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2

  2.1案例介绍1例急性脑出血患者,经手术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已在康复之中。其家属在患者出院前一天为感激大夫准备送锦旗,第二天出院结算时却拒不结帐,其理由:住院期间有一部分药品属医保报销范围外用药,因医生没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药费。

  医生陈述: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就先给患者用了药,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属签定自费协议书的事。希望通过补写证明材料来解决患者的费用报销问题。

  2.2案例分析

(1)为推进医保**的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均签定《服务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2)公费医疗、大病统筹时期,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贵重药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审批手续或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就存有报销的可能。但在医保**下,无论何人、何种原因凡不属于报销目录库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设施项目均为自费,不存在人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医保施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结算的同时,就完成了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符合报销条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给患者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自付、自费部分,患者需全数交纳现金给医院。结算方式大异于公疗时期的三联单记帐或单位支票付费。所以患者对自己掏钱的这部分费用非常**,*意识亦迅速提高。

  2.3结论在医保**制约下的就医行为中,医生的医保意识没有与患者同步提高,忽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权。单纯的为治病而治病,重医术,轻算帐而较少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问题,极易导致患者的抱怨、怀疑多于其感激和赞誉之情。

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3

  4.1案例介绍1例青光眼术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费用结算月余后,又找回医院,要求退还其手术费用。理由是:医生为其实施的手术是可以报销的.,但费用结算清单却显示该部分费用为自费,是医院结算错误。

  经了解,该患者患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医生为其成功实施了“青光眼滤过术”。在医保的诊疗目录库中,只有“抗青光眼类”手术。由于该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滤过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目录库,所以不能通过医保的**单机板进行分割结算,系统自动将其划归为自费内容。

  医生陈述:两种手术方式大同小异,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术收费标准更趋合理,应该都给予费用报销。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类手术”在1998年《**市**收费标准》中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库中均为可报销项目(351.00元/例,三甲医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市物价信息中又单独新批复了一项“青光眼滤过术”(基本手术费440.00元/例)。虽然它也同样是为解决青光眼问题的手术,但因手术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它即成为一项新的诊疗项目。任何一项新项目得到物价部门的物价批准后,在医疗机构中被应用,仅意味着可以合理地收费,但患者不能进行费用报销。(2)若使一个新项目既能合理收费,又能合理报销必须履行向市医保中心进行“新诊疗项目”申报的手续。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复,并将该项目列入诊疗目录库之前,这些新项目就是自费项目。(3)**来,各医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断探索**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方式之一。由于我们现行的诸多诊疗、服务设施等项目所执行的物价还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价,与当今的实际劳动力价值、新的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价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诸多医疗服务项目虽然收支不*衡甚至负运转,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实。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相关科室的经济效益,导致在一些医院中向高收费项目靠拢或挂靠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4.3结论任何一项新的诊疗项目,在通过多方论证走向成熟,准备用于临床时,相关科室或个人首先应有物价申报、项目申报、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识。医生对物价原则、合理收费、医保报销间的相互联系模糊不清;导致未与患者正确表明手术的费用报销性质,造成即付出劳动又未能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事实。另者,物价问题是一个有待社会上多方面统筹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视现行的物价**。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3)

——有名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 (菁选2篇)

有名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1

  李xx参加工作30多年了,一直从事泌尿外科专业,虽然业务水*不是很突出,也没造成过医疗技术事故,但李xx一年能被患者投诉几次,多数时候患者都是反应他服务态度不好,医院考虑到李xx再有几年就该退休了,*时乐于帮助同事,工作也算是敬业,去年任命他为泌尿外科副**,也是给老同志一个心理安慰。前不久,李xx又被一个老年男性患者投诉到医院**办公室了,这个患者患有前列腺肥大有四、五年的时间了,以前曾多次在外院就诊,也多是对症治疗,因此,病情时好时坏,俗话说,久病成医,见过的医生多了,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采取的诊疗方案虽然不如医生有一个专业的判读,但也能说出一番道理。患者主要反应了两个问题第一,当时李xx为他进行了化验检查,但李xx还没等化验结果出来,在不知道前列腺是否有炎症的前提下,就为他开了能服用一周的消炎药,明摆是不负责,乱开药、开大处方,第二,当时李xx为他开具了检查前列腺癌的化验单,属于乱检查。患者认为,这个事件属于医疗事故,并要求退还医院多开出的药品。通常,这种事情应有医务科来处理,但患者坚持认为,李xx违反了医务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该由医院**处理,而不巧的是,医务科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当天又不在医院,****根据以往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这样的老年患者,只要接待的态度好些,再说些好听的话,多数时候都能“糊弄”走,凡事都有例外,这次这个经验就失效了,****答应退还多开出的消炎药,并向患者道歉,但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上,不管****怎么解释,这个患者就是坚持自己的想法,并且,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院之间在互相包庇,没有公*公正可言。最后,闹了个不欢而散,患者要求见院长,****答应替患者预约主管院长处理这件事情。

  随后几天,由于****忙于其他工作,没顾得上处理这件事,一天,卫生局**给****打来电话,说是这个患者投诉到卫生局,要求医院尽快妥善解决这件事,****随后向李xx询问了这件事的经过,李xx认为,针对患者提出的第一条意见,根据他本人的

  多年临床经验,完全可以判读患者前列腺有炎症,但为了进一步验证,也是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患者就行了化验检查,他承认,如果在看完化验结果后再开出消炎药,患者就不能有疑问了,而且,按照规定,对于慢性疾病一次开出一周的药物,不属于“大处方”,患者对于“大处方”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患者的第二条意见,李xx认为,多年的前列腺肥大,容易诱发癌症,因此,他为了排除癌变的可能,做那个检查,完全是从维护患者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本没有错。****将这个意见反馈给了市卫生局和患者,但患者仍然认为,医院的解释是在狡辩,并继续多次到市卫生局**,最后,经过多次调节,医院**到患者家里随访,才将事件*息。而对于李xx,医院因为他是老同志,又是科**,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罚。

有名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2

  一、谈判和解的实务技巧:

  1.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封存客观病历(《侵权责任法》61条),然后到医务处投诉相应的科室和医务人员,马上要求院方解决,时间越短医务处准备越不充足,我方在谈判中越有优势。此时一定要给医院以压力。在选择院方接待人员时,最好直接找到医务处**或院长解决,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限解决,只是拖延时间。如果被医院晾在一边,患者应立刻去区卫生局或上级卫生局进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解决。2.谈判开始时,律师提出常规诊疗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和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有病历资料和收费票据做为证据支撑)。此处对照《侵权责任法》54条---6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书写基本规范》。经过几轮交涉,最后律师提出赔偿标准,院方还价,最后确定赔偿款,我方满意则顺利解决。不满意,则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谈判技巧:1.谈判开始时,可以直接依据患者***,查看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如果院方拿不出来,直接根据《执业医师法》13,14条,追究院方和医务人员的非法行医责任。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根据兜底条款《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此时院方会感到压力,有利于接下来的谈判。

  2.如果患者在场,可以让患者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对医院的失望,,把积攒的情绪宣泄出来,但一定要避免医闹。

  3.如果主治医务人员与患者当面对质,患者和律师一定要据理力争,让医务人员心存畏惧,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一般的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基本上都有失误,所以当患方力争时,医务人员因理亏而词穷,此时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赔偿数额的主动权。

  4.医务处负责谈判,一般是两伙人,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而且大多数情况,白脸的才是医务处有权限的人员,据理力争白脸,不要被黑脸扰乱思路。

  二、行政途径解决。(调解)

  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三、民事诉讼。

  主管机构:院方所在地**管辖。

  (一)诉前准备:

  1、咨询接待: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专业性比较强,风险比较高,这些问题要在咨询接待时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并要求其带全相关医疗文书。在**文书后,律师做出初步判断,是否接手案件**(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基础,是否有过错为辅佐)。

  接待后期:等当事人离开后,应立刻查阅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请教专科医生和专家,初步判断胜诉可能。如有60%把握,可建议当事人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到**立案。

  2、保全证据: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或药物等实物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封存。

  查询病历时限:(1)门诊病历,15年。(2)住院病历,30年。

  3、尸检:尸体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检过程可以申请法医参加;死者家属可以委派**观察尸检过程。但要注意,应当在患者**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从医院及医务人员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患者损害后果产生原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着手。

  5.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要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到人民**立案,人民**应当受理。

  6.行政调解是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是。因为行政调解只是患者救济自身**的`一种,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程序上的前置。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4)

——安置房房产买卖纠纷案例分析3篇

安置房房产买卖纠纷案例分析1

  案情:

  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被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09年9月被告取得房产证,同年11月1日原告母子两人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两人购买,合同价格为6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或者国家**允许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当时为防止被告再将房屋转让,原、被告曾签署《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所以原告支付的59万房款,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抵押登记因被告不配合,未能办成。在2012年10月可以过户时,被告也配合办理了过户前的审税手续,便随后被告要求涨价,双方遂涉讼。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过户登记至原告杜某名下;

  二、原告杜某、张某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万元及补偿款3000元。

安置房房产买卖纠纷案例分析2

  1、协商解决

  协商沟通一直都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进行协商。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购房者还应了解相关**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

  2、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是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

  3、诉讼解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5)

——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安置房房产纠纷的案例分析1

  吴先生一家3口原居住在港闸区天生港街道的3间*房内,2009年拆迁后,按**可享受152*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在选购了一套112*方米的安置房后,还剩余40*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待安置。吴先生觉得再选购一小套房子没有多大意义,又听说有人愿意出3000元/*方米的价格收购安置指标,就以12万元的价格将剩余40*方米的安置面积指标卖给了赵女士。赵女士又另购得近20*方米指标,从而选购得84*方米的安置房。

  由于该安置房是以吴先生的名义选购的,需要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先生及其妻子、女儿得知赵女士选购了84*方米的'安置房后,房价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觉得自己亏大了,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女士即向港闸**提**讼,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先生的妻子、女儿以户主擅自变卖安置指标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安置指标买卖合同无效。

  ****认为,吴先生变卖的指标并没有超出其本人所享受的安置**,况且即使吴先生妻子、女儿的理由能够成立,也是不可能重新选购安置房的。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买卖双方终于取得谅解,约定由赵女士另行补偿8万元,吴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虽说一起因户主擅自做主而引起的特殊买卖纠纷在法官的协调下得到圆满解决,但法官还是要提醒人们:住房问题是家庭大事,户主请勿擅自做主,买主亦当谨慎交易。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6)

——2022推荐: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合集 (菁华1篇)

2022推荐:最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合集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业主):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1、本物业名称:_________

2、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

(3)四至: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第三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乙方的**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权;

2、有权**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枯叶。

第九条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第十条甲方应采取的保安措施

1、协助*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第十一条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以上。

2、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十四条费用标准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从开发公司通知的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标准:

住宅:_________元/㎡/月;

商场(商铺):_________元/㎡/月;

办公写字楼:_________元/㎡/月;

其它:_________。

3、乙方出租物业的,需到甲方登记备案,否则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仍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

6、交纳费用时间:每月_________日前交付。

第十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有偿服务费: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或者双方协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收支的公布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_________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_________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规定。

第十八条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3、_________。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交纳违约金,或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7)

——运输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菁华1篇)

运输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1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原、被告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请求判令被告: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规格为米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装货起运,XX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庆辉

  交货。郑庆辉验收时发现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挑选,将可使用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使用而拒收。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于XX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担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4樘门损失26,l46元;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损失25,260元:(庭审中9原告放弃该项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请举证如下:

  (一)、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发运通知单,以证实原、被告运输合同关系及保价运输方式和货物价值的事实;

  (二)、XX年6月29日,收货人郑庆辉验收货物的收条,以证实收货人仅收货18樘,其余34樘门因被告运输途中损坏不能使用,遭收货人拒收的事实;

  (三)、照片15张,以证实34樘门损坏的事实;

  (四)、证人郑庆辉当庭证言,以证实被告承运的52樘门,有34樘已损坏不能使用的事实;

  (五)、步阳销售部个体工商执照及业主李艳琴和郑庆辉的结婚证,以证实原告与步阳销售部关于美心防火门订购关系的事实;

  (六)、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关于美心防火门订购合同,以证实步阳销售部与万兴公司订购美心防火门的事实。

  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庭审中,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及所证实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举证(三)已证实34樘门为轻微损坏,并非全部损坏,故被告仅应承担维修费用;对原告举证(五)(六)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原告举证(四)认为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举证(一、二、三、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证实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举证(四),虽然该证据原告未在庭审前申请,但证人出庭作证,属一方当事人举证范畴,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自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当庭同意,可作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锁链证据之一,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对34樘损坏的防火门全额赔偿。

  针对争议焦点及双方分歧,分析、评判如下:

  庭审中,原告称防火门系根据买方规格定制,并非零售产品,被告在承运途中已损坏34樘不能使用,应全额赔偿;被告称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仅同意赔偿维修费用。本院认为:其一、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后,被告在承运途中将其中34樘门损坏,被收货人拒收的事实,双方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二、被告称以原告举证(三)证实34樘门仅是轻微损坏,因该证据能证实防火门已损坏的事实,但并不能证实损坏的程度,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损坏程度,故被告该理由不成立;其三、原告供给收货人的防火门,是根据收货人规格制作,近似于定作产品,并非通用产品,加之防火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是被告将已损坏的34樘门修好,一是超过了交货期限,二是已被收货人拒收,三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并未将门维修好交收货人或退还原告,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不能以维修来挽回;其四、被告称仅同意承担维修费,根据合同约定,保价运输方式,赔偿时按保价金额及每件*均价予以赔偿,并未约定损坏部分仅赔偿维修费,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该理由,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其五、原告委托被告承运52樘门,被告在承运途中损坏34樘门不能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金额予以赔偿。为此,原告主张34樘门全价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运货物途中,因其自身原因致所运货物受损,过错在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坏部分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34樘门价款26,l46元,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被告称仅赔偿维修费用,因其举证不能,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

  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9146元;

  二、已损坏的34樘防火门归被告华字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所有,不再退还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55元,其他诉讼费316元9合计1937l元,由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运输合同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8)

——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菁华1篇)

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9)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菁选2篇)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1

  袁**参加某旅行社**的云南旅游,由当地导游带到商场,刷卡消费93000元购买了一块玉佩。第二天,袁**向商场提出因价格太高,要求退货的请求,但被商场拒绝。回来后,袁**向技术鉴定部门申请对玉器进行鉴定,经鉴定玉佩属a货,并非假冒伪劣商品,但93000元的价格是虚高了。袁**坚持因玉佩价格过高而向旅游质监部门和组团社提出要求,请求**其退货,并跟进组团社的退货处理。

  经协调,由组团社先行赔偿袁**购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费2%和汇款费),组团社再向云南地接社和商场索赔。经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与云南旅游执法部门协调,将袁**购买的玉器退还给商场,商场将购买玉器款额如数退还给了组团社。

经典的旅游纠纷案例分析2

  某**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普通游等团队。旅游者尹女士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中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实际旅游时,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

  旅行社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和违约行为。首先,广告用语必须规范、明确,但该广告却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误解的用语;其次,住宿的饭店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从体现豪华游;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同样名不副实,“全程豪华中巴”的理解应当是,在旅**程中,只要是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就必须安排豪华中巴,而不是乘坐景点中巴。经过协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补偿300元。运用“豪华游”等词藻的旅游广告,至少会给旅行社带来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没有相关部门对“豪华”出具权威论证,意味着假如旅游者向****投诉,或者向人民**提**讼,旅行社无法举证,存在败诉的风险。第二、提高了旅游者的'期望值,无形中降低了旅游者的满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广告实在是得不偿失。


医患纠纷案例调解过程分析3篇(扩展10)

——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 (菁选2篇)

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1

  2003年,原告胡某之母陈某因与被告芦溪县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到芦溪县人民****。**经**查明争议事实,认为某医院对原告胡某(出生于2000年8月,由该医院负责接生)的缺血缺氧性脑瘫负有过错责任,判令被告芦溪县某医院赔偿原告胡某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272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47720元的80%,计币38176元(品除被告已付鉴定费1000元,实际赔偿37176元),并赔偿原告护理费每年1248元的80%,计币998元,按年支付,支付到原告不需要护理时止。判决之后,被告不服芦溪县人民**民事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芦溪县某医院按判决书支付了赔偿金,并按年支付了护理费。   2009年6月,原告胡某再次向芦溪县**提**讼,请求判令被告芦溪县某医院按现一级伤残全护理标准月工资每月1750元承担原告的护理费,支付至原告不需护理时止。原告认为,虽然2003年12月人民**判决被告应承担相关赔偿,并应向原告每月支付护理费998.40元,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履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不断提高,物价的不断上升,社会*均工资标准也有了很大的变化,2003年判决时的每年998.40元护理费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护理的需求,原告现需完全依赖护理,特提**讼,请求人民****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的医患纠纷案例有哪些2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专业受理调解医疗纠纷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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