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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案例分析6篇(全文)

2024-10-13人围观
简介银行风险案例分析(精选6篇)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第1篇叶文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 13790452694案例名称:浙江江山邮储银行3000万存款失踪 职员当掮客(内控风险类型案例)一、案例情况简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精选6篇)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第1篇

叶文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 1379045269

4案例名称:

浙江江山邮储银行3000万存款失踪 职员当掮客

(内控风险类型案例)

一、案例情况简介

“存折上明明显示有3000万元,账上的存款却莫名不见了。”最近一段时间,江西省南昌市黎萍一家人寝食难安,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存折一直放在家中,好端端一大笔钱岂会离奇失踪呢?

一年前,她的堂哥经老乡刘某的介绍办理了一笔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其堂哥调集了其公司3000万元的现金,用她的身份证开户将这笔款项全部指定存储到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江山市支行青湖镇储蓄所。双方约定:存满活期一年,一年内“不准提前支取、不得对外抵押和担保”,一年后即可取回。然而,3个月前,当黎萍和堂哥赶往该银行网点取款时,却惊讶地发现存折里根本就没钱,3000万元存款不知去向。

二、暴露的问题或隐患

(一)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

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把责任推给“贪心”储户的借口经不起推敲。这得说说一种叫“贴息存款”的金融服务,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在正常利率之外,还要贴上更高的利息来招揽储户。该业务屡禁不止。银行会搞贴息存款有两个目的,一是到了季末考核的时候,要冲存款量,补业绩;二是拉存款给急需贷款但是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对于前者来说,贴息者是银行本身,对于后者,额外付利息的其实是企业。尽管“贴息存款”已经被明确喊停,可潜规则还是蔓延。

(三)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本次案件中,“内鬼”承诺给储户的高额利息。类似的案件都有高利息忽悠的特征。而储户一般也特别听话,在存款期限内不查账户,不问信息,不开通短息。期待高利息,并答应不太合理的要求,这两点成为大量类似事件中银行等单位指责储户的理由,并据此认为是储户太过贪心。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

银行自身灰色行为的存在,一方面让许多“内鬼”有了诈骗的基础和空间。另一方面,也让储户容易上当,因为机构性的“贴息存款”可是实打实存在的。所以事情败露后,银行怪储户贪心、没有预见到风险的指责是非常站不住脚的。

三、防范措施与思考

(一)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完善内控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节约开支。但内部控制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减少可能发生巨大亏损的一套机制往往被人忽略。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案例中3000万巨款的无翼而飞无疑是该行内部风险制度的缺失,如果没有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勾结,钱无论怎样也出不去,这对该行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沦陷与相关考核风控制度的缺陷是密不可分的。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处罚违规行为,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约束人员,再严密的制度,不执行都是空话,所以得来点硬的判例。案例中该储蓄所确实保留了黎萍本人一年前办理“转汇”的视频,在该视频中可以听到,银行柜员告知了黎萍“钱已经转出去了”的提示。视频中,还可以清楚的看到柴晶晶在场,她对柜员说了一句话:“存折不要打印。”而且当3000万元转账给杨超法和林涌的汇款单确实非全部由黎萍本人填写和签名,有他人替代填写和签字的迹象。这都反映出该行人员的胆大妄为,其相关制度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员工从而保障客户的权益,体出该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的缺陷。

(三)改变环境,期冀于利率市场化风险控制的实际执行差,源于银行自身的导向与纠结。银行要赚钱,所以在业绩考核中给了员工非常大的压力。然而,在利率“内外不一”的情况下,想要揽储,银行得出很多“灰色”的招来,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地带”业务。为了拉存款,拼回扣、拼关系十分常见,腐败也应运而生。存款失踪事件的肇始——“贴息存款”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

那么,要解决问题,需要让这片“灰色”消亡。要消亡,得寄希望于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如湖北社科院经济学所所长叶学平所说,利率管制导致了资金市场的双轨制,有价差肯定就有寻租空间,要铲除金融领域的腐败土壤,需要通过利率市场化,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回归正轨,把精力集中到主业当中。

(四)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根据准风险事件核查监督发现“三高网点”和“三高柜员”,对办理的业务和其他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密切关注、综合分析,适时确定重点关注网点和重点关注柜员。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第2篇

一家境内A企业在境外具有一个海外关联公司——S企业,双方自开展合作,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双方规定的贸易资金往来采用赊销贸易形式,并且以美元结算,而以来受到美元汇率波动剧烈这一因素的影响,A企业花费的财务成本较大,使其自身流动资金十分紧张,亟需进行财务结构成本优化配置。

就在A企业的注册经营地,D银行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联系到该企业,并提出设计“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进出口信用证”的创新型融资方案,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节约财务费用支出成本。对于该公司年收付汇量上千万美元这样的发展规模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关系,通过此项合作为企业优化了融资结构,并且快速提升了市场占有率。

国内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分析 第3篇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分析

影子银行,又叫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是由那些行使如传统商业银行放贷筹资业务,但却不像传统银行那样受央行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影子银行体系可以转移商业银行为保持流动性而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通过高杠杆来筹集投资基金。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并不是通过吸收存款,而且主要是通过发行短期债券来募集资金,经营模式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依据短期资金为基础,然后以投资高收益证券模式运行,委托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再通过表外业务交易来进行资产的买卖,在其中收取手续费;还有就是通过利用各种设计复杂的债券,提高杠杆化的程度,然后以此来得到更大回报。也通过发行一些场外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转移其中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保费。

二、国内影子银行现状分析

国内影子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是银行理财部门,信托公司,民间金融,资产证券化,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内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都是将储蓄者和贷款者联系起来。但影子银行并不以传统存贷款形式,而是以如投资基金类等相关金融工具实现中介作用。具体运行机制如下,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通过发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相竞争且具有更高收益的金融理财产品来分流居民的储蓄。这样就建立了影子银行的基础。而后这些机构将已经获取的资金以回购协议方式(回购标的多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金融产品)投向有大量资金需求的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等影子银行机构。后者通过直接贷款或购买贷款获得进行后续金融产品设计所需的资产原材料,其后通过资产打包、分层、评级、增信等一系列复杂操作,设计出一系列结构性理财产品向相应的市场投资者出售。同时,投资银行等机构自身也以这些金融产品作为抵押向存款型影子银行机构融资,进入下一轮的资金资产转换,最终实现影子银行体系的循环运行。从以上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影子银行实际是掩盖了金融风险。

三、国内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分析

国内影子银行风险类别:内生脆弱性风险,主要是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通过发行有资产支持的票据,通常在货币市场获得短期融资,由此来购买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提供的投资信贷资产和其他长期市场,从而获得相对较高额收益,而后以这种方式使信用得到无限地扩张。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率和低利率。影子银行大多并不具有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由储蓄吸收的资金,而它运作的资金主要还是来源于发行证券的货币和资金市场、且大多都是通过财务高杠杆来负债经营整个影子银行体系,而他们使用的主要工具类型是MBS,CDO,杠杆收购,和CDS等。高度传染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各类机构之间使用多种复杂的证券化衍生产品,建立了高度的风险联系。及政策失灵风险。国内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问题:政府监管存在缺陷,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和机制会受到政府和商业银行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与管制。但政府监管具有盲目性,即上文所说政策失灵风险,此时,政府干预不再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产生新的风险制约因素,并且政策落实到相关机构时,机构并不能保证适度落实真实的发行额度与担保情况。以及风险计量存在缺陷。

四、国内影子银行的监管对策建议

1、控制资金流入规模和利率

主要是包括针对资金来源的控制,应该主要从规模和利率方面着手。在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规模约束的例子,例如2011年下旬银监会作出的叫停超短期理财产品,以及加大控制与之相关的产品规模继续增长等。而对于利率方面干预的更多是对影子银行机构体系中过高利率的直接管制。通过管制资金来源的规模,一方面控制了信贷的规模,不致过高,另一方面也可影响可操控资金的数量,使其达到可控数量。

2、加强资金运用指导

这方面可以针对具体资金的投向进行一定的窗口指导,帮助其正常规避风险。从2012年底,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开始在逐渐加强这一趋势。具体也可以针对理财产品、信托资金和其他高风险项目制订投向配比的限制等。另外,还可以要求券商、信托等加大风险备用和减值准备。监管指导的重点是资金的投向方面,对于那些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金融监管政策的资金应用要求的,应预先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指导,以免出现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所带来的其他风险,尤其是在房地产信托方面。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负债表的审核,使信息透明共享加大。

3、规范金融中介通道监管

影子银行体系是金融领域的一大创新,为金融领域注入了新鲜血液,但任何金融创新首先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必须注意监控好和各类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金融稳定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展金融中介所应该起到的作用。西方金融体系较发达的国家,影子银行体系如果想要取得运行许可,通常都要经过贷款发起、ABS仓储、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贷款仓储以及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发行、ABS流通运转和批发融资等一系列多个步骤,各个环节又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专业分工。

五、结论

国外影子银行引发的金融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影子银行系统可能诱发的金融系统性以及各类风险。但是,影子银行本身并不是说是不好的金融产物,它是来源于经济的金融创新,如果利用和监管得当,可以充当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创新,促进金融行业繁荣,因此长期看来,应该允许国内影子银行适当发展,只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不断深化改革。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趋向于指导其以规范为主,防止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向表内转化。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金融业主要的参与者,牵连着全球经济。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影子银行也迅速发展,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对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产生了新的思考。中国影子银行过去数年间急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输送但背后也暴露出明显的金融问题。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中国影子银行风险以及监管策略,促进中国经济全面深化改革。

银行网络金融风险与管理分析 第4篇

【关键词】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管理

一、银行网络金融的风险

(一)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技术甄别风险

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之间发生冲突,会直接导致信息无法及时进行传输,从而对银行的效率造成影响,在信息化时代,这种风险缺乏时宜性。而且,网络技术的更新缓慢会直接导致银行错失更好的交易机会,并且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以此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2.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其主要来源于银行端、用户端和第三方平台。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管理不健全,存在安全漏洞,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再加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注重防范意识的提高,不及时安装和更新防毒软件,导致敏感信息被窃取。最后是第三方平台在网络传送动态密码时,黑客能通过服务器信息通道截获信息,假冒用户登陆网银,开展犯罪活动,导致用户承受损失。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法律风险

银行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首先是法律的缺失,在我国网络金融尚且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依旧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无法切实约束网络金融活动。而且一些电子交易方面的合同缺乏规范性,全国网络银行还未实现统一化。其次是法制模糊不定,缺乏确定性。在网络金融交易中出现利益损失,不能明确银行和用户的责任。不仅如此,判定罪责使用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网络犯罪率的上升,并阻碍了网络银行的良好发展。

2.操作风险

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够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金融服务,这样一来,只要客户端有电脑和网络就能够办理各种业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和客户的网络一旦出现问题,势必会导致操作风险。在银行的内部人员,凭借自身的经验,熟悉系统并掌握信息技术,为了谋取私利通过网络进行金融犯罪,故意删除一些金融数据,最后窃取数据,形成操作风险安全隐患。

3.信用风险

利用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交易的信用度,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是一种常见的金融风险。在网络虚拟平台交易下,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缺乏面对面交流,所以很难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很容易导致信用风险出现。

二、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分析

(一)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最早的网银法律是《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所以我国应该切实结合网络金融的外部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首先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规定,发现国内外网络金融的共性,学习其健全的防范措施,通过具体分析,制定与我国网络金融环境相符的法律。其次,要明确区分传统银行和网上银行的违法事实,切忌交叉使用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的最高效力,突出犯罪行为的针对性和具体性,以此有效防范网络金融法律风险。

(二)完善网络信用体系

在我国,各银行基本都开通了网银业务,因此,想要完善信用体系,必须建立规范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明确规定个人信用评价标准。网络金融是以虚拟平台为基础的,而双方的交易以信用为基础,这就使得信用成为了决定交易的关键因素。据此,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落实实名制,并切实将个人信用情况反映在信用体系中,实现各银行数据共享,加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全面提高整体信用水平。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能够实现跨行合作,提高安全交易的门槛,实现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降低网络金融交易风险。

(三)构建风险监督管理体制

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监督制度是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使用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在银行逐渐国际化的形式下,内部信用评级已经成为了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国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建设内部信用评级,完善风险监督管理体制。与此同时,银行行还应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搜集,确保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所获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借助先进的技术得到合理有效的结论,构建完善的评级模型。现阶段我国银行采用的主要是贷款五级分类形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级别,详细呈现客户的信息情况,提高银行的风险监督管理水平。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有效监管银行风险管理,实现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健全网络金融的安全系统

网络安全是影响网络金融功能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已经具备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是其中依旧存在网络金融风险。对此,银行应该从根源上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银行要加强网银管理机制,对于巨大金额交易或异常交易行为要提高重视,并采取多元化形式及时与客户联系。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要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前提,小心谨慎,浏览安全的银行网站。而客户端要安装安全控件,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不随意下载安装来历不明的控件,并及时检查漏洞,更新防范技术。金融监督部门应该切实做到实时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网络活动,与银行相结合,共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安全的服务网站体系。

(五)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1.注重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和现代化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对人才的要求也非常高,其不但需要熟练掌握金融业务,同时还要精通网络技术,只有这种复合型的人才,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的发展需求。所以,银行在招聘人才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银行要定期对老员工进行实时培训,全面促进其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提升。其次是在引进人才方面,筛选高水平的金融管理人才,着重选择综合素质和能力较强的高校人才,并适当吸收一些外国人才,以此为国内人才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提供更多机会。

2.制定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就网络金融业务,银行内部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标明银行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并严格规定超出限制所要承受的处理措施。风险和收益是相反的关系,因此,银行应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银行的收益。完善的、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并且确保银行能够获取收益。银行应该切实结合资金的流动性和管理系统的技术操作性等现有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并伴随银行的发展不断更新管理制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有效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关键。为了鼓励银行进行网络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我国银行一直在努力完善网络金融相关制度和政策,并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网络金融市场。这样一来,才能够为客户提供和创造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从而有效规避网络金融风险,加强机构内部控制,确保金融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登源.浅议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16).

[2]郑晓琳.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探究[J].现代商业.2015(06).

[3]李婷婷.浅谈电子商务下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J].中国市场.2012(02).

银行法律风险分析 第5篇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1、相对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2、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等都受相应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4、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银行法律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

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1)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2)被诉案件多,牵涉到较大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3)在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4)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完善机制性防控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2、严格执行授权制度。银行的法律防控体系首先应做到对内部的每一个岗位特别是对领导岗位、敏感岗位及重要业务、管理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权与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逐步改变授权多、控权少,监督机制薄弱、权责制约失衡的局面。其次,应当建立通畅的内部违规报告制度,作为防控类似风险再次出现的依据,并对经常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考虑道德风险的防控。最后,对于各个部门制定的内部操作规范、业务规程尤其是授权性规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保障岗位监督、岗位制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过程性防控

1、事前防范:法律专职人员应当以事前防范为主要职责。立足银行业务及法律知识,研究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控方案;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了解、跟踪,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上下的法律风险意识,接受法律咨询,对业务及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2、事中控制:、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3、事后化解:法律专职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诉讼、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或者用和解等方式化解法律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避免造成信誉及合法性危机。

三、构建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议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光涉及到人员的配备、机构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等方面,更需要银行诸多业务部门的理解和相互协作。

(一)人是保证一切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的基础。要有与本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从业务最开始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从而顺利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来看, 我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在二级分行设立专职法律人员,保持了在机构、职责、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律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业务决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要求,加强与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极强的专业性和将银行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使商业银行的部分管理者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以致对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漠不关心。这一方面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证明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强化制度要求,对凡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要从制度上首先进行保障,以强化管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落实好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何金钊)

行法律风险及防控(6)

B.法律尽职调查

在银行发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客户时,法律合规部门应集中优势力量全面跟踪参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协议起草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此,应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勾连机制,明确程序、职责,发挥尽职调查的事前防范作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创新发展并进。法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投入市场的前期风险观察;新业务的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新客户的资质说明文件、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遭遇或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并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乃至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C.法律合规咨询

首席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法律合规问题给出咨询意见,并作为董事会的决策依据。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面临法律合规问题时,应当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尤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取得法律合规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这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将很有帮助。银行员工在业务操作工程中遇到法律合规问题的,应当通过“法律咨询热线”随时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此外,有必要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事项建立强制性咨询制度,对应当咨询没有咨询的予以戒勉,对因没有咨询导致损失的予以处罚。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即指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A.合同全程管理

在西方大公司中,企业的合同文本未有法律部门的附署不能发出。而在银行,虽然法律合规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合同的审查过程,但这个审查仅停留在签约前的文本审查阶段,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的的各个阶段;对于已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业务部门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如客户经理擅自更改合同,可能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签署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中援引的主合同的序号、金额、等描述与主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这些风险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操作风险,但引起争议、涉及诉讼后,则实际上转化为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摘 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商业银行违法、不规范行为、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等,法律风险与市场、信用、操作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其特性决定建立防范机制必须专业且系统,具体防范体系包括: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防范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风险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及预防,以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比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则比较散乱,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也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不置可否的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人们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形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织,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银行风险截然分开,非要给出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1]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只是对法律风险作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对商业法律风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别,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法律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则侧重于从交易层面上来认识法律风险,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①当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会影响对问题的认识,但法律风险的基本要素应该是基本明确和稳定的,如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可能遭受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并产生不利后果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在此笔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列举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上,以进一步增进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行为违法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否则会遭受否定性评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②

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现代商业银行往往组织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订、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协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依法行为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其诸多行为并不明显的体现为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同样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将此类行为统称为不规范行为。商业银行在对内管理或对外签定业务合同时,因人员、机制等问题使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对商业银行不利,该类不规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另一原因。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人们据此可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对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不绝对,法律规范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精确和完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语言的不确定性。如正义、公平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用语有时并不精确。商业银行因经营的特殊性,其开展的行为多样、涉及面广,且经常选择市场性投机行为以提高经营效益,对此法律并不都有精确的规定,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

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司法、法律意识及法律传统等,也许外部条件并不直接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实际法律风险,但其完善与否与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紧密相关。有法可依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前提,当前我国立法总体上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银行业发展要求,但在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商业银行经营联系紧密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监管、银行业务以及民商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现象,无法可依情况时有发生。如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缺少法律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细则不明确等等。二是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不系统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这三个立法层次中,商业银行立法更多的采取规章制度形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其体现为?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之格局”,[2]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规章制度在内容论证、系统协调等方面并不完善,商业银行运作因此会遭受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四是与国际金融立法的衔接面临着诸多问题。《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实施,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等,要求我国必须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规则

在银行业司法环境方面,主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审结案件周期延长、审判不公、案件执结率低以及回收率低等问题。另外部法律事件、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传统等也时刻影响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诱发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商业银行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商业银行各风险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间联系紧密并有可能互相转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产生,如商业银行的违规放贷表现为一定的违法风险,而违规放贷又很可能造成银行的不能按时收回借款,体现为信用风险。当银行起诉借款人时又必然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也同样存在这样紧密联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法律风险定义在操作风险中,有学者也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确实存在共性的地方,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商业银行内部技术流程不规范,可能存在操作风险,但未必引发法律风险。而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后果,但其并不一定体现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在分布广、原因复杂、专业强等特点,全面认识其特性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专业性、隐蔽性决定了在防范风险时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而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又要求防范机制的全面和系统。纵观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事务工作状况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的特点包括:具有健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商业银行决策者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业务;具有健康完备法制工作环境等等。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主要从专业部门建设、内控体系完善、外部监管以及法律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上著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集团等,都有一支很强的法律专业队伍。[3]法律部门在商业银行公司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③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和分行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签约以及管理法律诉讼等。虽然这些职责都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但并未全面覆盖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各个方面,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乏,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很是单一。

1.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建设。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对金融知识和具体业务流程及管理的了解。法律与金融、经济、管理知识的结合是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同时为其掌握新业务、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途径。对法律专业部门应保障其运行的独立性,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合适的法律建议。

2.职责范围的明晰和拓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定位于发挥对主体业务的辅助保障功能,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事务的管理;行内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业务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法律问题咨询和提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内容。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仅注重对个别法律问题和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关注。因此,应拓展思维方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系统性的识别、评估、计量、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与防范是项复杂而动态的工程,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主要法律风险点、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相关度等问题,同时还要追问商业银行能够接受怎样的法律风险波动,能够容忍多大的法律损失,接受怎样的让步等与业务发展有关的问题。因此,仅仅针对个别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分片面单一,应着眼于商业银行整体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并对商业银行法律法律风险进行分级,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例如尝试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识别、评估信贷过程中主要法律风险点,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明确法律工作人员的介入时机和程序、运用定性定量评估方法以及具体化解法律风险的手段等。

对创新的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法律事务工作重点。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换代必然产生风险,商业银行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

3.创新和发展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而这正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普遍欠缺的技能。[4]目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已形成一整套机制和体系,数据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等得到广泛运用。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也应逐步尝试新的分析手段和体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主要运用法律风险列表、法律风险分布图、风险事故树法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准德尔法、风险价值法、风险收益法等;法律风险关联分析方法包括场景分析法、共性归纳法。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定性分析方法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具有较其他风险评估活动有更广阔的空间。[5]然而定量分析具有直观、科学等特点,因此有效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识别和评估颇为重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解决方案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分散、风险补偿。在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法律风险水平较高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应主动放弃该业务或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风险转移或降低的手段包括完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等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众多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自身义务的加重,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散的措施包括办理商业和社会保险等,而风险补偿主要是对无法避免或分散的风险事前进行一定的价格补偿。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渗透于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和各环节,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单独由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各机构各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要将商业银行整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岗责划分,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工具以及内控考评体系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内控体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内控体系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尚处于转型期,产权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各项权力得以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制衡与问责机制,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的所有权单一及虚置、组织结构行政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达到分权制衡和对经营者多层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次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具体规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研究整合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利用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对流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防范。要建立好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包括道德建设和管理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信贷内控评价、房贷管理内控评价、个人银行业务内控评价等)。[6]最后是搞好内控配套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内控文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

(三)完善银行监管

完善银行监管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因商业银行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特性,加强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有利于限制消极因素,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几个方面,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监管还包括市场约束等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加强外部监管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金融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立法相对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国内外协调不够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的银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明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合作职责;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经济学、法学研究,利用成本效益、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行危机预警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抑制商业银行被迫退出市场情形的发生;严格商业银行监管执法;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保证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行各项行为;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经验。

(四)金融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如出台新物权法、破产法,修改公司法等,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目前需重点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有效转变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限制行政权的随意干预;二是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三是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四是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五是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诈骗,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面临分析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特性。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当中,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二是商业银行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如采购、基建等法律纠纷。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村镇银行利率风险分析 第6篇

村镇银行作为农村地区增量金融机构的代表,从2006年政策出台,2007第一家机构设立,数量上蓬勃发展,截至2016年2月,全国已批准设立1329家。众多村镇银行的存在对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增强竞争,起到了一定的“鲶鱼效应”。但为数众多的村镇银行在持续经营中逐渐出现分化,有自己特色、能准确定位的,财务指标表现良好,不断开设分支机构,增强了对当地的覆盖与服务;而大多数仍在不短探索与创新,寻求适合自己的商业性与支农兼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种尝试与探索,随着央行在2015年10月23日宣布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存款利率全面放开初期,中小银行为提升竞争力,一般会主动收窄利差、提高存款利率以争夺客户。这对于成立时间不长,规模更小,饱受“吸储难”困扰的村镇银行而言,似乎更是当然选择。而这种选择导致的利差收窄,会严峻考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风险的管控能力。如果在此背景下,村镇银行不能对自身面临的利率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更为关注自身的利率定价能力与利率风险防范水平建设,就难以利用利率市场化全面实现所带来的机遇,反而容易陷入高风险境地,甚至陷入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局面。

考虑到村镇银行为主的小型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可能更大;考虑到山西地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资源型经济综改试验区正在力推金融振兴,明确提出要加快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在此背景下,度量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进而促进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当地经济转型升级助力,具有现实意义。故本文选择山西地区15家村镇银行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利率定价能力,定量分析其利率敏感性缺口,并进行压力测试,以期找出存在问题,有效提升村镇银行应对利率常态波动能力。

利率定价能力

整体情况

山西村镇银行实践起步于2008年,截至2016年2月末,共计开业50家,另有13家处于筹建过程中。就63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来看,绝大部分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仅有1家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且省内城商行和农商行占比高达90%;就设立地域来看,全面覆盖了省内11个地级市,且在晋北、晋中、晋南地区分布较为均匀;就经营情况来看,山西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95.08亿元,负债总额为186亿元,实现税后利润5.16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13%。

利率实施特点

存款利率历来是村镇银行的揽储利器,在存款利率上浮上限没有放开前,通常的做法是“一浮到顶”。2015年10月24日存款利率完全放开后,村镇银行的存款利率报价并没有太大波动,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大部分机构报价在1.95%,上浮比例仅为30%,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家都有赠送、返现等其他形式的利率上浮,最终实际折算的上浮比例大都能达到50%到80%之间,各家银行略有不同,且会根据客户存款额度波动。

贷款利率管制放开较早,经过两年多的运作,村镇银行已逐渐摸索出一套做法,目前来看,主要是以上浮利率贷款为主,而且上浮比例偏高。据调查,截至2015年9月末,山西村镇银行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4.66%,其中6个月以内、6个月到1年、1到3年、3到5年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4.99%、14.82%、12.44%、6.54%。

利率定价能力

村镇银行组织机构相对简单,基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利率定价部门,仅有个别机构设专人管理利率。利率定价方法也较为粗放,未能建立电子化定价系统作为技术支撑。存款利率定价多是观察同区域类似机构,在此基础上采取灵活方式以稳定存款,进而抢占市场份额,没有基于科学计算,随意性成分多。贷款利率定价大都根据主发起行模式,采用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也有个别机构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但核算方法较为简单,仅是根据往年经营成本及各项费用支出,再考虑一些因素后的粗略预测。

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

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

对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有多种,鉴于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利率敏感性缺口模型,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分析的主要模型。

利率敏感性缺口(RSG)模型是利用商业银行利率敏感性资产(RSA)与利率敏感性负债(RSL)之差来分析其利率风险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指的是商业银行一定期限内到期或即将重新定价的资产与负债。如果该差额大于零,即存在正缺口,小于零,即存在负缺口。缺口的存在,会在市场利率变动时,影响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所以商业银行会根据对市场利率的预测情况,主动调整利率敏感性缺口,以规避风险直至获取利润。对村镇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进行考察,可以了解其现阶段的利率风险水平。

利率敏感性缺口是一个绝对值,可从其引申出利率敏感性比率、利率敏感性比率偏离度、缺口率等指标。其中的利率敏感性偏离度是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比与1的差值,该指标绝对值越小,说明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越小。

山西村镇银行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

本文选择山西15家村镇银行对其利率敏感性缺口及偏离度进行调研。这15家村镇银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了全省11个地级市;二是开业时间均在一年以上;三是其主发起行具有多样性,即根据全省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性质的不同及其构成比例,选择了6家省内城商行、6家省内农商行、2家省外城商行、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为调查对象,这样可以保证调查结果对山西地区的代表性。

根据实际情况,利率敏感性资产主要测算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利率敏感性负债主要测算村镇银行吸收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向中央银行借款;时间节点为2015年末;期限划分为3个月以内、3个月至1年、1年至5年、5年以上四档。调查结果显示,15家村镇银行均没有发放5年以上期限的贷款,所以图表中没有显示该期限。经过测算,15家村镇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比率偏离度数据见表

1、表2。

观察15家村镇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发现,从总量上看,只有一家保持了负缺口,其他14家都是正缺口,考虑到现阶段利率处在一个下行通道,从利率敏感性缺口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应保持负缺口,这样才能在利率进一步下调时,降低净利息收入变动所受到的负面冲击甚至获利,而大部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显然不符合要求。再看保持正缺口的14家村镇银行利率敏感性偏离度,只有2家超过1,其他的偏离度均低于1,且大部分低于0.3,说明其虽然缺口性质不符,但偏离度不大,整体利率风险较小,在遭受利率下降风险时损失不致太大。

就3个月内的利率敏感性缺口而言,15家调查对象中有4家银行保持了负缺口,其中3家为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发起设立的,说明其在超短期内能够有效防范利率下降带来的风险,但是有4家省内机构(2家城市商业银行、2家农村商业银行)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不仅为正缺口,而且利率敏感性偏离度超过了1,甚至有1家达到了7以上,这说明短期内如遇利率下降,这些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再看3个月至1年期的利率敏感性缺口,省内机构主发起设立的3家村镇银行满足负缺口,其他9家虽为正缺口,但偏离度均在1以内,问题不大,省外一家城商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有2家正缺口且偏离度大于1。就中长期而言,由于调查对象均没有超过5年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故本文就其1到5年期的资产负债来讨论,15家村镇银行中有13家保持负缺口,保持正缺口的2家,偏离度也相当低,说明村镇银行的中长期利率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利率敏感性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是在假定商业银行受到小概率事件冲击时,通过测度其盈利能力等方面受到的影响,来判定其脆弱性,辨析其抗风险能力,并进而提出一些改进措施的,分为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本文在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基础上,对以上15家村镇银行由于持有1年内将到期或重新定价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在遭遇利率调整时,净利息收入所受到的冲击进行测试。其中3个月

表3 压力测试结果 单位:万元以内、3个月到1年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分别假定其在该时间段的中点重新定价。

鉴于我国自2012年以来一直处于降息通道上,所以本文假定存贷款基准利率仍会进一步下调,再考虑到存款利率完全放开后,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有调高存款利率的倾向,所以压力情景设定为存贷款利率的不对称下降。

15家村镇银行净利息收入都会受到负向冲击,并且伴随利率下调幅度、基差的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净利息收入受到的不利影响逐步增大,详见表3。

结论与建议

对15家基层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调查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村镇银行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给自身带来的巨大机遇与挑战,没能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引起足够重视,缺乏主动管理意愿和积极的应对措施。第二,村镇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较弱,存贷款利率确定均缺乏科学计算与相关技术手段支撑。第三,大部分村镇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为正,且利率敏感性偏离度较低,说明其现阶段利率风险较小、可控。第四,压力测试表明,在利率下降通道,村镇银行采取的抬高存款利率以“争存揽储”的生存及竞争手段,对其净利息收入的负向冲击很大,如不能对其合理评估、适当运用及管控,将给村镇银行的生存带来危机。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村镇银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应对:一是充分重视利率市场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把利率风险管控提升到有关自身生死存亡高度来认识。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引进与培养,重视数据收集与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切实提升自身利率定价能力。三是积极推行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由于该方法容易掌握且数据收集不存在难题,非常适合村镇银行推广。当然前提是加强自身对利率走势的研判,在此基础上确定缺口方向与额度,并据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与期限。四是实行差异化经营策略,找准自身定位,通过为目标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增加客户黏性,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逐步减少单纯依靠上调存款利率吸储情况的发生。

(本文得到山西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山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2013041065-05]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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