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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分析及启示大揭秘
当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带给人们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生态破坏,引起不小的轰动,人们为此产生许多想法与感悟,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与分析吧。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启示一
依我国现行法,本次污染事件的受害人当前只能获得上述赔偿,但是这次水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却远远不止于此。事件中的主要污染物苯和硝基苯都可能造成环境的长期破坏和生物的慢性中毒,特别是硝基苯,有可能沉积在松花江底的泥土中,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完全分解,这就给松花江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威胁。该流域盛产的一些珍稀名贵鱼类有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沿河两岸群众从事的渔业养殖、捕捞以及引江水灌溉的农业都将由于污染造成的影响而停顿。哈尔滨市松花江畔和江中的太阳岛是著名旅游区,该市一年一度的冬季冰雪节期间吸引国内外广大游人的冰雕,其所用材料也取自松花江中,这些景致很有可能因污染而受到破坏,冰雪旅游项目也可能因游客对于污染的惧怕而低落。所有这些复杂而巨大的影响都不同于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而是对环境资源本身的污染和破坏。
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公司由于污染等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特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早已形成成熟的规范,而对于这些传统损害之外的环境本身的污染和破坏是否应做出赔偿的问题,也在法学界和立法机构中讨论了多年,并逐渐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例如,欧洲理事会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对环境有危险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就提出了一个涵盖所有损害,包括环境自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体制。2003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失条例》规定污染的肇事公司不但要对相关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而且也须赔偿受破坏的自然环境本身。美国、日本等国也都通过立法和有关司法判例使公司、企业对其污染和其他破坏环境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恶化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应然法的角度考查,上述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进步值得我国借鉴。在将来制定的《侵权行为法》中,可以规定公司、企业应为自身行为给环境资源、自然生态等造成的污染和损害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与本文第三部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设想相呼应,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团体.相关政府机关和个人都可以针对此类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
这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令人痛心的,但笔者希望: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从这次事件中尽快地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我国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在责任构成、母子公司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及原告人资格等方面,对现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民事诉讼法》尽早进行修改,并在将来制定的《侵权行为法》以至《民法典》中做出更为详尽、正式的规定,使我同众多的公司、特别是那些大型公司都能自觉承担起相关的环境责任,因环境问题受害的广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为便捷、全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果如此,也算是松花江流域没有在2005年岁末白白遭受这一劫难。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启示二
案例回放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此后,爆炸后产生的污染物污染了松花江。双苯厂没有在事故状态下采取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案例评析与启示
1、中石油吉林分公司选址与布局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在造成对松花江特别重大污染事故之前,已经多次发生爆炸与污染事故。例如,2001年10月,该公司的双苯厂就发生过一起爆炸事故。2002年4月20日,吉化集团中部基地的一个容器爆炸起火,两死两伤。2002年12月30日,该公司的102合成车间又发生爆炸,3人死亡,3人受伤。而因爆炸而产生的污染物则直接进入松花江。但是,这些事故都没有引起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自身的重视,相关部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如果说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选址与布局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那么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则是现任的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历史与现实原因,成为导致此次污染事故诸多因素中的两个主要因素。
2、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没有发挥有效功能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报道,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与吉林市政府都已经制定了应急预案。在该公司爆炸发生后5分钟内,吉林市消防局的官兵就赶到现场;吉林石化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吉林市政府则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府的应急预案有这么厚”,一名吉林市政府官员双手比划出30多厘米距离形容应急预案材料的厚度。“可是,松花江还是污染了,你还看这份预案有什么意义?”中石化吉林分公司不仅有企业预案,而且还经常与吉林市消防局一起演练。虽然中石化吉林分公司既有预案,又进行了演练,但污染事故还是发生了。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松花江水受到污染的直接原因是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爆炸现场时,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与其他有机物一起被冲刷出来,并被当成污水,通过排雨管线排放通道,流入松花江。由此可见,中石化吉林分公司的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没有发挥有效功能。这直接说明了应急预案制定的科学性及平时演练的实效性的重要性。
3、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不完善
松花江水污染,给下游城市哈尔滨市政府也出了一道大难题,结果暴露出该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不完善。水污染事件从而演变成了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总量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对于立急储备制度健全的国家而言,往往在平时就注重应急资源的储备,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然而,在此次污染事件处理中,哈尔滨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并不充分,从而降低了处置实效。这主要体现为:
能够除去苯类等有害物质的活性炭纤维毡等过滤器材严重不足。当污染带在11月22日到达哈尔滨市时,该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具体净化方案,共需要1400吨活性炭,可该市总共只有700吨活性炭,缺口700吨。
哈尔滨市饮用水资源的储备也明显不足。从11月20日中午起,哈尔滨市市民开始储存水和粮食;有人不顾夜间的严寒,在街上搭起了帐篷;部分市民及外地民工开始离开哈尔滨,导致公路、民航、铁路客流大增。
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虽然黑龙江省的环境应急预案详细规定了指挥体系和力量配置,但随着此次污染带移动时间和流经区域的延长,对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进行监测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力量就大幅度提高,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只能处于长时间工作状态。这正如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一位工作人员所说的:“虽然政府紧急购买的监测设备、车辆已经到位,但工作人员和设备一直都是24小时超负荷运转。”
4、应急反应滞后
事故应对前期的相关主体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信息是影响突发事件防治成效的关键性因素,这是因为政府在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决策是以客观、真实、及时和充分的应急信息为前提的。如果应急信息不充分和不真实,那么政府选择合适的行动方案将无从谈起,就会浪费许多资源和时间。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启示三
自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全城停水、学生放假以来,一场空前的灾难正威胁着这个几百万人的特大城市。黑龙江人的母亲河松花江病了,在一段时间内她将不能为她的儿女们提供生命赖以延续的重要物质——水。我们在全力以赴投入到“战胜困难、共渡难关”的同时,笔者仅从《水污染防治法》的角度谈谈此次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国家在1984年就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因此,松花江的水污染的法律责任完全受《水污染防治法》的调整和规范。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因此,因吉化公司双苯厂的责任事故导致松花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了人体健康,造成水质恶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主体,这个单位应当对所有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松花江这次水污染事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显然是吉化公司双苯厂,自然已不是杞人之忧。然而,至今我们没有看到该单位为受害单位或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是由当初的隐瞒、否认到最后的道歉而已。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危害还继续存在的话,任何“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要求“排除危害”,也就是我们有必要考虑这个企业的存与否的问题。而且,包括哈尔滨市的供单位在内的所有受害单位和个人也都有权要求吉化公司双苯厂进行赔偿。但直到现在,这些善良的受害单位和受害者都还只是默默地应对着他们眼前的困难,没有人为此向吉化公司双苯厂提出一点要求。
当然,关于这次水污染事件的可诉性问题,我们还应该特别注意《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两条法律规定,一个是第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个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除此以外,人们正在关心着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但民间这方面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启示四
11月22日早晨,67岁的胥大爷起床,习惯地拿起牙刷杯拧开自来水管,没有一滴水流出,这才想起,今天开始全城停水。
停水那天起,胥大爷像往常一样,每天还会来到他家附近的松花江九站公园散步,不过他会带上一个马夹袋,从江中取冰块,再把敲碎的冰块放人马夹袋,绑在一根棍子的两端挑回家。“拿回去等冰融化了冲马桶,就是冰块有毒也不碍事。”
只是,他心里没底:随江水流动的污染团可以流过去,那么被冰块封住的呢?以后,松花江的鲤鱼还能吃吗?
以前,每个夏天,胥大爷都会到松花江游泳,钓鱼。
“11.21”:停水、地震、数十万人逃离城市?
不是所有人都像胥大爷这样,听政府的话,照常上下班,保持生活的原有节奏。
尽管哈尔滨市政府于前一天发出的通告声称停水期仅限4天,但是“停水将持续10天甚至半月”的传言不断传开,许多市民“宁可信其有”,纷纷蓄水,抢购矿泉水、纯净水,一度让原价1元的矿泉水卖到4元,原价4元的大桶装纯净水卖到20元。
“21日市政府发出停水通告当天,路面突然拥堵起来,傍晚时分,整条主干道上车一动不动,大家都在按喇叭。”哈市司机武家东说,家里有车的市民都把车开出来了,有人去超市买水,有人是想离开城市避难。
当日傍晚,哈市的移动电话、小灵通开始无法通话或通话不畅。当地网络客服的解释是:“由于通话量暴涨,系统承受不了,造成通讯线路的阻塞。”
一个从8月起就出现的传闻,开始甚嚣尘上:“哈市将在25日和26日发生5到6级地震!”
哈市长途客运站和火车站,历史性地出现了非节假日却一票难求的情景。火车站售票处工作人员介绍:“21日晚开始,去大连的乘客从往常的700人突增到1500人。”几天内,许多有条件的市民以各种方式“逃离”哈尔滨,或到农村走亲戚,或到沈阳、北京、上海、海南旅游“避难”。一些单位干脆放了假。
22日,黑龙江地震局公开澄清:“黑龙江省发生6级以上地震、哈尔滨市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非常小”,并解释说“谣言可能和7月25日大庆林甸地震后,我省加大对地震知识的宣传力度和加快地震台、网建设有关。”当天,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会议上表示:“林甸地震发生后,我省部分地区确实存在余震活动,但短期内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另外,即使发生了5级左右地震,根据我省城区建筑物均按6级进行设防,也不会产生较大破坏。”
胥大爷说自己相信政府的辟谣,但部分市民好像不习惯政府“公开真相”:“之前太紧张了,现在政府辟谣也是杯水车薪。”有些人反而从官方的表白里,确认“哈市将发生5级地震”的可能性。
23日,全市中小学开始停课,关于地震的谣言到达顶峰。当日,当地114查询台的多位话务员说:“现在来查询的,都是问火车站、客车站订票电话的,早没票了。”
24日,记者下榻的宾馆将记者“请”出原住楼层,理由是“这层楼就剩您一位客人了”。
一个在民间流传甚广的说法是,21日~24日的4天里,超过20万人离开了这个城市。虽然这一数字无法向官方求证,但有的市民表示:“只会多不会少。”
政府诚信:危机处理的起点
21日傍晚,编号为哈政法字[2005]25号的关于哈市市区临时停水的第一个公告出台,给出了停水的原因:“全面检修供水管网设施。”
对于官方“维修水网”的说法,大部分市民嗤之以鼻:“室外零度冰冻的天气,如何维修管道?”“供暖期管道维修从来都是分一段一段进行的,怎么会突然全市维修?”
当本刊记者就“维修水网”的说法采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正邦时,他的解释是:“这是我们当时定的方案内容之一,我们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施行应急措施。对于处理重大事件,我们有经验,百姓会理解的。”
或许官方也意识到维修水网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仅6个小时后,又于子夜时分发布了第二个停水公告,声称停水是因吉化公司爆炸事故,“预测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
然而,市民仍然质疑:“爆炸事故13日就发生了,政府为什么不提前通报水污染?为什么不早做储备?”
人们怀疑仍然有更为严重的实情并未被公开,谣言愈演愈烈。一家境外媒体甚至报道称:“中国哈尔滨遭恐怖袭击,居民饮用水网被投剧毒。”报道说:“哈尔滨市的居民饮用水网遭有组织大规模投毒。”“据悉被污染的饮用水范围非常广,几乎覆盖全市水网,官方已经定性为恐怖袭击,但是为避免引起恐慌,对外公布为维修水网。”
应对危机的决策效率仍待提高
转折出现在22日晨。
《黑龙江日报》、《生活报》都以头版头条报道了哈尔滨市政府的第二次公告,并解释了停水的真实原因。
22日晚,冰城开始恢复平静,商店营业,街市正常,人们对于停水的猜测和恐慌从21日傍晚的顶峰迅速下落。胥大爷说:“22日一早看报纸知道了真相,我踏实多了,早晨我还去九站公园散步,观赏松花江。”
据称,在两个公告发布前,11月21日下午,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了紧急会议,少数几家当地媒体的记者被邀参加。据一位到会记者介绍,会上官员们讨论研究了停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的问题,但对于究竟停水几天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人甚至提议停水10天。
某当地媒体记者还透露,21日傍晚时,一位省领导飞去北京汇报情况。或许是得到北京的指示,很快,第二次公告出台。据悉,国务院对爆炸事故引起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极为重视。当地一位政协官员认为:“胡温上任以来,一直注重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其中重要一条就是主张信息的及时披露,并几次严惩隐瞒谎报灾情的官员。可以想见,省政府领导得到了高层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指示。”
23日,黑龙江省环保局和省政府分别在上午和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松花江水污染的详情。本刊记者在两次发布会上注意到,由于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尽管许多外地媒体对地方政府之前的拖沓和披露虚假信息等情况尚存不满情绪,提问咄咄逼人,但火力明显偏弱。
事实证明,地方政府能够迅速扳回局面,甚至获得“东北官场新风气”的评价,与主动保证信息透明化有关系。但从整个决策过程看,地方政府的决策效率仍显不足。
23日9点时,由于污染带尚未到达冰城,地方政府决定临时恢复向市区供水。同日,地方政府决定在松花江投入16吨活性炭粉末吸附污染带。可是,活性炭粉末货源不足,缺口很大,且货源在宁夏,运来也要4天。
此时,由于饮用水的货源充足且不再涨价,市民不再恐慌,但忍不住抱怨:早在11月18日,吉林方面已分别将此次爆炸可能对松花江水质产生污染的信息通报了黑龙江,为何哈市整整4天后才做出停水决定?既然官方早知道水污染状况,又为何直到23日才想到用活性炭粉末吸附污染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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