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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30人围观
简介

2014年9月10日,省道s311线定远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定远县“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0日8时03分,杨维田驾驶皖m59062大型普通客车,沿着省道s31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64km+600m时,自行下道翻车,造成车内驾乘人员1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肇事驾驶员杨维田、乘员张曾雨、朱开徐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定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定远县交警大队二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接警后,交警大队大队长郭刚带领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定远县县政府接报后高度重视,县长王成山、公安局局长柳学刚等率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滁州市政府副市长陆峰、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范厚本、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处长汪萍等也亲临事故现场,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311线64km+60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向东通往滁州市方向,向西通往定远县定城镇方向,南侧是居民区,北侧是农田.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路面潮湿,道路全宽12米,线视线良好.道路划有机动车分道线,中心单黄虚线,机非混合.该路段限速80km/h.

经排查,该线路交通设施完善,近三年来未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登记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门,使用性质: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元、三者险100万元、客运承运人责任险30万元.该车无未处理违章记录.

(三)相关人员情况

1、杨维田,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74年5月7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北武路90号18室,身份证号:341125197405073798,2002年7月30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

2、张曾雨,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女,汉族,1996年12月8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界牌集朗峰村张东组26号,身份证号:34112519961208830x.

3、朱开徐,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113号5室,身份证号:341125197005102537.

(四)其他情况

1、据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杨维田尸体的心脏穿刺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

2、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14]法病鉴字第94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经鉴定未见与其它车辆接触;该车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状态,行车速度:58km/h;

3、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35人,事发时实载16人;

4、事故路段属于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池河二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下雨路滑、驾驶员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皖m59062型大型普通客车车况不良,该车辆在8月28日日常检测中发现两后轮磨损,检测人员要求驾驶员及时更换,至事故发生时仍然未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相关制度不落实;

3、定远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车辆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客车车况不良、驾驶人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徐兴权,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分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管理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三)、(七)项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

2、诸立俊,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副经理,分管汽车东站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对东城汽车站日常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三)、(七)项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3、毛克红,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计1.68万元罚款.

4、蒋玉武,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驻站办主任,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车站管理混乱、车辆安检形同虚设、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跟踪督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崔文胜,定远县交通局运管所副所长,分管客运工作,负责全县客运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对东城汽车站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滁州汽运定远分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落实不力,车辆安检形同虚设,车辆随意出站、带病运营;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29万元罚款.

7、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安徽省交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定远县“9.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期间,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发现不及时,存在着盲点和死角,有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督检查走过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要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源头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安全可靠;要加强对客运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提高其应急处置技能和安全素质.

(二)安徽省交通集团要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确保运营车辆安全可靠.

(三)定远县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四)定远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属地管理三个方面责任,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综合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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