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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制度内容推荐

2023-11-02人围观
简介

人们工作的时长一般是八小时左右,在工作之余人们也应该做一名守法的公民,不做违法犯忌的事情,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制度内容推荐吧。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树立党员干部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有关要求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强化法规、纪律意识,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弘扬美德,严于律己,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在公众中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积极推动和倡导爱读崇学的良好风尚,做到爱学习、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人文修养;

(四)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公共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和虚假信息,泄漏工作秘密等;

(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杜绝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涉及本人身体健康、子女和家属出国、婚丧嫁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重大事项;

(三)禁止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禁止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五)禁止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出境、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庆祝生日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六)禁止出入私人会所和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严禁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和酗酒滋事等,杜绝发生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不良行为;

(七)禁止参加封建迷信和败坏家风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八)禁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九)禁止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市纪委有关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问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将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分层级加强监管。在职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或明知下属有问题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和直属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二

一、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不做明令禁止行为和加强监管行为,少做谨慎参与行为,多做积极提倡行为。

二、自觉净化“社交圈”,注重各种社交场合个人言行和身份,不滥用职权和职务影响。

三、自觉净化“生活圈”,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自觉净化“休闲圈”,作风正派,情趣健康不大吃大喝,不乱伸乱拿。

五、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以下规定:  

    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5、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7、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8、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

    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0、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不准在任何场所酗酒。

    11、严禁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条  把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失教、失管、失督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政工科、党支部及其有关部门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实行齐抓共管。党支部应将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政工科应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作为干部使用的一项内容进行考察;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线索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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