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综合范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规则及解读大揭秘

2023-10-30人围观
简介

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车的时候,需要提前申请,保证公平公正,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规则及解读大揭秘吧。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解读

一、对于《办法》的基本认识

该《办法》分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6章31条,全文约3600字。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各章节逻辑关系严密合理,规定明确有力,有破有立、有禁有放,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确保管用、实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确集中统一

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二)坚持厉行节约

坚持保障公务和厉行节约相结合,在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上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是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二是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创新管理方式

针对实践中易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进平台建设,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在线统计行驶里程、费用支出等信息,实现无缝监管;推进标识化管理,规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都应当统一标识,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党政机关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晒”出公车账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办法》中“新”的体现

(一)对公务用车的定义略有调整

在旧《办法》中,公务用车被定义为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范围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2014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该方案明确提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同时提供适度交通补贴,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始推进改革。而在本次发布的新《办法》中,公务用车指的是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再一次去掉了一般公务用车。

(二)细化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旧《办法》要求,党政机关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应选择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应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对于执法执勤用车,旧《办法》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新《办法》对上述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标准基本未变,但除轿车外,也可以配备符合标准的小型客车。新《办法》还要求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须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并对党政机关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给出了更为详细的标准。要求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要求“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明确指出,如有单位采购新能源轿车作为公务用车,则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上述配备标准并非一直不变的,须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作出适时调整。

(三)将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为了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新《办法》一方面分类细化了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明确了新能源公务车的价格上限;另一方面还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目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车首选的最高级别要求。

(四)更加强调公务用车管理集中统一

新《办法》更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和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应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同时还要求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五)强化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

新《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公务用车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编织一张监督网,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了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违反编制、标准管理等5个方面的问责情形,体现出管车人也要受监管的思路理念,确保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三是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较为全面地细化了针对使用单位的问责情形,涉及9个方面,涵盖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经费支出等全流程、各环节,实现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问责无死角、全覆盖。四是提出新的管理方式,针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现象,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同时,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并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这些管理方式都是旧《办法》中所没有的,是新《办法》中提出的创新性手段。

三、我市公务用车管理现状与问题

(一)公务用车管理现状

我市公车改革以后,先后制定的《嘉峪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嘉峪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实施细则》与新《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基本是一致的,特别是我市在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台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等方面都是符合最新规定的。

(二)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统一。新《办法》中明确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市存在车辆编制核定部门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2.车辆结构不合理。车改后,全市保留车辆是192辆,我局公车平台留用72辆,目前中巴车9辆,商务车5辆,小轿车和越野车共有57辆,从平台成立以来这一年多的运转情况来看,中巴车和商务车为申请用车热门型车辆,而现有数量又较少,不能满足日常申请用车的实际需求。

3.驾驶员结构不合理。车改前,全市各单位共有驾驶员195人,其中在编在岗驾驶员105人,临聘驾驶员90人。按照嘉峪关市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55岁以上驾驶员可以提前离岗退休,50岁以上驾驶员在原单位转岗安置。我局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从全市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中划转39人,其中30-35岁4人,36-40岁2人,41-45岁12几人,46-50岁17人,50岁以上4人,40岁以下人员仅占现有人员的15%,40岁以上人员占现有人员的85%,特别是46以上的人员占现有人员的53%。这说明平台司勤人员年龄结构整体偏大,并且在36-40岁层面上有断档(年龄数据分析截止于2017年12月)。这组数据反映出平台驾驶员年龄结构极不合理,驾驶员年龄普遍偏大,带病工作较为普遍,并且人员短缺导致年休假制度无法完全落实。

虽然2017年11月我局通过社会化方式聘用了10名驾驶员,有效缓解了驾驶员短缺的局面,但是持有a1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仍然短缺,并且薪金待遇较低,财政核拨聘用驾驶员工资为3196.44元,扣除“五险”等费用,每月实发到手薪金仅有2000元,a1证驾驶人员的薪金与市场对比相差较大,导致持有a1驾驶证聘用人员思想波动较大,工作积极性不足。

4.公车平台服务保障范围需重新核定。我市核定的具有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属执法执勤服务平台保障范围为14家部门单位,而甘肃省核定是11家部门单位,我市的水务局、旅游局、商务局纳入了保障范围,在保障范围核定上有待进一步商榷。

5.平台驾驶员无出行补助。我市平台驾驶员超时或赴酒泉肃州区工作无出行补助。以2017年6月为例,我平台派遣8小时以外的出行保障任务有162次。另外,平台驾驶员按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轮值的周末、节假日出车任务数量都需要其他队的驾驶员来补充。通过走访调研,电话询问等方式,我们了解到全省各州市的驾驶员均有出行补助,而我市驾驶员赴酒泉、邻近县市和乡镇出行补助方面无政策支持(以酒泉市为例,酒泉市公车平台驾驶员赴嘉峪关、跨区域和乡镇等出车均有100元/次的出行补助,到嘉峪关机场接站有20元/次的出行补助,酒泉市公车平台驾驶员按照月均出行次数均有500-2500元的出行补助),而我市平台驾驶员到酒泉市公务出行或节假日出行均无出行补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

6.车辆保障运行经费过低。我市车辆保障运行经费在车改工作时未进行重新核定,执行标准仍为公车改革前老标准,保障运行经费过低,个别车辆执行的经费标准根本无法保障该型车辆的正常运转,以中巴车和越野车为例,中巴车年保障运行经费核定为24000元,其中保险费最低为8000元,最高为15000元,平均每辆为10000元以上,按照2017年1-9月中巴车出行保障1321次,该经费根本无法保障中巴车的正常运转;越野车年保障运行经费核定为24000元,其中保险费为6000-13000元,平均每辆为7100元,按照2017年1-9月越野车出行保障1083次,该经费也无法满足越野车的正常运转。以酒泉、张掖、金昌三市为例,酒泉市公车平台现有公务用车94辆,车辆保障运行经费根据2012年和2013年所有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核定测算,每台车的运行费用按54300元核拨;张掖市公车平台现有公务用车117辆,每辆车核定基本运行经费为20000元,此经费只用于车辆保险、维修和年检费用(不含油料等费用),其他保障运行经费从四大班子办公室和各部门保障经费中扣除;金昌市公车平台现有公务用车102辆,每台车的运行费用按30000元核拨。与之对比,我市现执行的公务用车保障运行经费与周边兄弟城市相比太低,难以保障正常运转。

四、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以《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为准绳,紧密结合省上2018年底前新出台的《办法》和自身实情,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深化车改工作成果,着力提升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能力。

(一)围绕存在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理顺权责,统一权属。积极向我市主管领导汇报,明确我局为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的主管部门,推动我局对公务用车管理的权责与新《办法》规定相一致。

2.进一步调整车辆结构。新《办法》中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我平台现有车辆72台,使用超过8年的车辆共有23辆,其中中巴车5辆,商务车2辆,越野车6辆,轿车10辆(使用年限数据分析截止于2017年12月)。我们邀请专业鉴定机构按照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原则对使用超过8年的车辆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对确实无法保障安全运行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制定车辆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新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逐步更换到期不能使用车辆和老化车辆,严格按照处置1台更新1台的原则,逐步购置短缺车型中巴车和商务车,改善现有车辆结构,以便更好地保障全市公务出行。

3.主动协调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我局通过社会化方式聘用了10名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到岗以后有效缓解平台驾驶员不足、调配困难的问题。但是持有a1证的中巴车驾驶员依旧短缺,目前平台共有9辆中巴车,车改后,转岗划入平台持有a1证的驾驶员仅有6名,通过社会化方式仅聘用到2名持有a1证的驾驶员,符合驾驶中巴车的驾驶员仅有8名,如果考虑到平台现有驾驶员的年龄、年休假、病事假等因素,中巴车驾驶员调配依旧比较困难。

目前,我们通过劳务公司招聘a1证驾驶员较为困难,因为市场聘用a1证驾驶员最低工资在扣除“五险”等费用的情况下实发有4500元左右,而我们给聘用的a1证驾驶员工资在扣除“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实发仅有2000元,导致已聘用到的两名a1证驾驶员因工资问题思想不太稳定。下一步我们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与市场对接,争取政策,适当提高聘用持有a1证驾驶员的工资,以便通过社会化方式招聘到更多的a1证驾驶员,缓解中巴车驾驶员紧缺的问题。另外还要注重培养平台现有的年轻驾驶员,通过申请培训经费,使他们尽快能获取a1驾驶证。

4.进一步核清保障服务范围。待我省最新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我们要全面吃透省上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认真核定我市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需要公车服务保障的部门单位。

5.协调争取驾驶员出行补助。积极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情的出行补助发放标准。同时,要主动探索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多劳多得”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待遇水平,探索设置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安全奖、公里数奖、满勤奖等奖励性补助,以此激发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

6.积极协调提高车辆保障运行经费。争取主管领导支持,协调市财政局重新核定车辆保障运行经费,提高车辆保障运行经费,解决平台车辆没钱跑、没钱修的问题,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围绕严格落实新《办法》积极探索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对平台驾驶员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驾驶员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工作制度》、《驾驶员考勤制度》、《驾驶员请销假制度》、《驾驶员值班制度》、《驾驶员工作手册》、《驾驶员规范服务用语》等制度。

2.进一步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好云服务和物联网技术,通过北斗定位系统,将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绩效管理实现数据自动统计、实时分析、流程记录可追溯、过程监控可预警、纵向层层监管、横向资源共享、使公车管理分析有数据,决策有依据。并对参改单位用车、车辆维修、油料使用等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总结制度,确保真正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3.探索切实可行的车辆出行保障方式。对于车辆保障,在日常可以探索实施“135”绿色出行方式,即1公里内步行、3公里内使用公共自行车、5公里内乘坐城市公交车,丰富公务出行方式。遇到重大节会集中、公务出行活动异常多的时间段,探索实行“双保障方式”,即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和市场化车辆“双保障平台”

,确保不影响各项工作。

文章评论

    共有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排行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