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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的故事
大家都知道如果触犯法律就要进看守所,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公安干警们在这里面对的是盗窃、抢劫、诈骗、贩毒等各种面临判刑或被判死刑将立即执行的一群犯罪嫌疑人。
关于看守所
看守所,既是关押场所,又有监狱属性,具有双重管理职能,它是国家专政的机器之一。关押在这里的囚犯,或强奸、杀人、伤害,或抢劫、投毒、放火,或贪污、受贿、诈骗,或绑架、勒索、盗窃......每个人都有一本沾满污点的档案。
对于这个特殊群体中的个体,有的罪恶已被公安机关侦破并铁证在旁;有的罪恶则被他们埋在心底,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尤其是那些已被判处死刑等待处决的死囚,有的犯罪线索很可能伴随着他们邪恶肉体的消亡而被带进地狱。为此,看守所肩负着深挖犯罪、开辟侦查破案“第二战场”的重任,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判决
去年4月24日晚,23岁的吉星鹏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次日早晨6时许,酒后回家的他与妻子发生争执,以菜刀、水果刀砍击、捅刺妻子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18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
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所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
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虽一直留在现场,但明知有人报警仍继续行凶,而无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之意愿,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实质要求,法院不采纳“被告人系自首”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告人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
为此,南京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黄霞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了判决结果:死缓限制减刑的至少服刑22年。
回家过年没钱花 男子抢劫杀人被判死缓
男子预谋抢钱回家过年,竟打起了按摩女的主意,假意接受服务实为抢劫,
在抢劫后因害怕对方报警将其掐死。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在该市影响较大的1.30抢劫杀人案,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作出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区绿晟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区绿晟预谋抢钱回家过年,于2013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以接受服务为由进入赣州市章贡区一按摩店内,采取双手掐颈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小菁现金人民币650元。区绿晟因担心被害人报警,遂将小菁掐死。接着,区绿晟又将被害人包内一部价值3825元手机及充电器拿走后逃离了现场。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区绿晟被抓获归案。
赣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区绿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区绿晟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区绿晟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价值人民币3825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区绿晟在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
以扼颈的方式将其故意杀害,情节极
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区绿晟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元。
区绿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区绿晟系临时起意故意杀人、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竭力赔偿等情节,对其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因"领导强奸妻子"将其枪杀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
王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在他的前额偏左软组织内取出了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两枚,
右侧小脑组织内提取四角形钉头式自制弹丸一枚。不过,王某身上取出的钉头式自制弹丸丢失,并且王某体内的子弹数也与当时的口供不符。朱世芳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非想置对方于死地,而是威胁对方承认强奸了自己的老婆,并希望在场的三人能够作证,好去县城告王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世芳先购买发令枪等作案工具,
并通过实验改良增强发令枪的杀伤力,后用该发令枪朝被害人头部多次射击,具有杀害王某的主观故意,
并导致王某死亡的结果,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朱世芳故意伤害徐某夫妇,致二人轻伤,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日照中院认为,郭培花当年被强奸的情节由于当事人死亡,也无法被认定。2011年7月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裁定最高法未核准 宣判后,朱世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3月14日,最高法出具刑事裁定书,认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朱世芳死刑的裁定,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随后,山东省高院将此案再次发回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去年8月31日,日照中院再次认定朱世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此后,朱世芳再次上诉。
今年4月10日,记者致电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已经审结完毕,递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给出答复,目前该案仍在山东高院进一步审理中。
4月
13日,朱世芳的代理律师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表示,此案有两点无法查清,首先,因王某已经死亡,所以“强奸说”已无法认定,但也无法排除,因此此案中王某是否存有明显过错,也无法排除。其次,郭小年认为,朱世芳改装发令枪的情节证据不完整。虽然尸检报告显示,当年从王某尸体里曾提取过三枚改装的发令枪子弹,但这些子弹已丢失,证据不完整。根据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规定,
在证据不足和情节不清的情况下,应该不适用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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