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综合范文

法学实习工作总结(精选4篇)

2025-04-23人围观
简介法学实习工作总结(精选4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法学实习工作总结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实习工作总结 篇2

  一个月的实习很快就过去了,时间不是很长,但是也是学习了很多在校园,在课本上所接触不到的东西,增长了知识,扩张了视野。在_税务师事务所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了解到事务所的总体概况,以及其运作方式,这是在课本上所无法了解到的。我一向跟着刘仁涛所长学习,其本人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跟着他,我学习了很多税法及相关方面的业务操作问题,他也对我很照顾,耐心向我解释了很多的问题,使我收益匪浅。

  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虽同为中介代理结构,但却有明显不同的职责分工,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为有限职责制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是向企业带给审计业务服务,作为第三方职责人,公平公正地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而注册税务师则以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策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此外,注册税务师还承办涉税鉴证业务,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业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法制的健全,税收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注册税务师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已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一支重要力量。

  实习的一个月中,感触最深的莫过于注册税务师们对复杂的税法问题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这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为了在正常的工作中能跟的上×所长的节奏,我也刻意地加强了对税法的学习力度。我们事务所业务主要与_区税务局接轨,因此,审查的重点也在与税务相关的诸多税种上。每年的1到4月份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期,加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已经始实施,也使得我们在审查企业_年全年所得税状况时,也要与_年的状况比较分析,因此,我着重学习了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

  在工作中实践并及时补充自己的不足与新的知识、信息,对于巩固并加深课本知识的认识,我认为是不可多得的好方法。

  理论知识毕竟只停留在书本上,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所设计业务种类繁多,如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则会产生很多不不要的工作负担。比如应收应付款项在针对同一家企业时便能够灵活处理,另外,当涉及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矛盾的诸多业务时,实习的体会使我印象更加深刻,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可采取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只能使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这样便会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不符,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_税务,但不需要调账;而当发生会计差错时,不仅仅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调账,这些知识在校园和课本上是无法贯穿起来的。并且透过深入企业,尤其是__钢管有限公司、__能源有限公司等,遇到了很多业务上的困难,在这一过程中,我努力观察前辈们的操作与交流,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同时使得课本知识与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了。

  实习中,我更多的是在×所长的指导下,协助她完成部门的日常工作。能够说,这些工作是比较烦琐、辛苦的,而且有点枯燥,需要很大的耐心和细心才能出色地完成工作。我记得我的第一份具体的工作是去分局办理新成立公司的名称核准,当时觉得个性的新鲜,个性的有冲劲。由于有了陈经理的经验指导,我便早早地去到工商分局,比上班时间提前了三十分钟,是最早到达办理大厅门口的第二人,之后陆陆续续就来了好多人,我好庆幸自己来得早,要不等待的时间就更久了。等待的过程需要的平静气和的耐心,这也是训练克服了我性格中急躁的一面。这些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来回几遍才办理好一件事情,这就是粗心大意所要付出的代价,所以每一次的教训都使我的认识更进一步,最终,自己也不得不变得更细心了,使自己的性格趋于完善,这些在平时的学习生活无法改正过来的毛病,透过实习工作的教训也不得不改正过来了。这是我实习工作中得到的最大的收获。

法学实习工作总结 篇3

  在毕业之前,大部分的学生都要去找一份实习工作先做着,这是学校给我们的任务,当然了,不需要老师们来催,我早就想找一份工作了。虽然在我的想法里,找一份工作并不是很难,但是实际情况却让我见识到了什么叫做现实。我花了挺长一段时间才进入了一家公司且工作到了现在,这几个月的时间让我成长了不少,也让我渐渐地在向一名真正的工作者转变了。

  说实话,我作为一名大专生,我发现自己其实并没有什么优势,现在找实习工作几乎都是要大专学历起步,好一点的实习单位更是要本科学历起步,这让我第一次见识到了学历给我们带来的差距,这时候我也琢磨起了这个问题,以后我一定改变自己的现状才行。在找实习工作的时候啊,我除了发现学历这个问题外,我觉得自己的专业技术也不太足够,尽管我在学校里面学习了几年的时间,但是我发现自己连别人单位的招人要求都达不到,所以我只能放弃了一些专业对口的工作,转而找一些比较好入门的工作,然后再利用实习的时间去慢慢地学习知识,顺便再积攒一些积蓄,这样才能有更多选择的机会。

  在我刚进入公司实习的时候,我是完全以一个新人的状态和大家见面的,所以我先是跟着新员工们一起接受了老员工的培训,等到基础业务了解的差不多了之后,再开始了自己的工作,这个过程虽然比较短暂且简单,但是在当时对我来言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毕竟我的专业和擅长的领域并不在这里,我只能一点点的先跟着前辈们学习,听取大家的经验教训,然后再总结出一套合适自己的工作模式。靠着时间的积累,我的工作效率增长的很快,原本每天还只能勉强在下班之前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但是现在我已经能额外完成一些工作上的事情了。现在我已经适应了这样的工作节奏,一天的工作虽然比较疲惫,但是想要获得回报的话那必然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我能保持好的就是让自己每天准时上下班,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

  实习工作虽然比较难找,但是一旦我们找到适合自己的那份工作后,心里的满足感还是很大的,所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要尽力做出更多的成绩来!

法学实习工作总结 篇4

  我知道,上面的工作表现也许不能让领导感到满足,坦白说,我自己并没有太大的信心。但我坚信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会表现得更好,保证让领导满足。

  两个月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两个月的磨刀练阵,按理说,自己到底是宝刀还是锈铁应该可以从这些日子的点滴表现中露出应有的光泽了,然而直至目前,我却对自己这些许的光泽没有信心——固然我坚信自己不是锈铁!

  我在工作上的收获主要有:

  1 、在预备欧盟考察团要来我是司考察的过程中,我学习了各个部分的表格制作;

  2、学习了erp系统和万宝系统的基本操纵方法;

  3、熟悉了公司职员的分工情况。尽管这期间也出现过比较尴尬的局面,比如不知道自己碰到的专业性的题目应该往找谁?但现在总算可以应对自如了;

  4、基本知道我司业务跟单这块的操纵流程;

  在这期间,工作上最大的不足主要有:

  1、还没有真正容进温州佩蒂这个大家庭中。对很多公司其他同事的话题,了解未几。这也许是由于刚来这边的关系,很多思想还跟不上他们的节奏。但我已经体会到这无形中微妙的关系了。相信我可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取得进步。

  2、对发货和船务这块还没有机会操练,整个跟单少了这个环节,似乎就不完整了;

  3.对公司的生产运做还了解得不够。尽管现在的工作存在这些瓶颈,但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我一定可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取得进步。

  在这两个月期间,我有20天的时间在车间实习,熟悉产品,第二个月开始,进进办公室熟悉业务跟单流程。两个月来,我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有效得完成自己经手过的每件事情。并对自己天天看到、听到的新的项目进行总结回类。同时也坚持写工作日记(对自己负责的客人的单子的情况及时的记录)。我一直本着“当天的事情,当天做”的原则,对自己所经手的事情负责,更对公司负责。经过20天的车间学习,我能独立制作我司生产的很多常规产品,能辨别产品是否合格,知道怎样做产品会看起来更美观(小技巧)。在车间的工作实习总结,之前我以每个车间一个总结的方式上交给部分经理了,这里就不做进一步的总结。以下我想对我在办公室期间的学习进行总结。

  就总体的工作感受来说,我还是比较满足。只是也有某些时候,会有点觉得操纵没头没尾的感觉。有些事情好象是做了个头,但是这个尾到底怎么样呢?有些事情干脆是中间,很傻瓜地操纵着。

  短期内,我在公司的目标是:我希看自己可以更快、更多的接手不同类型的单子,可以进行全程跟单。加强和公司其他成员的沟通了解,成为一名优秀的跟单员。

上一篇:2025高三寒假学习计划(通用15篇)

下一篇:机械厂实习心得体会(精选20篇)

文章评论

点击排行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