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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件分析(精选5篇)

2025-03-23人围观
简介Key words: software engineering; case teaching method; Design Analysis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正在运行使用着的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膨胀,而且现代软件的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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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件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软件工程;案例教学法;分析设计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software engineering made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t the same time, we are briefly introduced in software engineering to try the case in some of the teaching experience.

Key words: software engineering; case teaching method; Design Analysis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正在运行使用着的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膨胀,而且现代软件的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软件工程,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然而学习者一般不好理解软件工程的实践性,不能将所学的知识真正应用到软件开发过程中去。如何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呢?我们认为在软件工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发将会弥补这一缺憾。

案例教学法以对案例的分析解决为主线,通过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自觉主动的学习案例,掌握原理和方法,实行科学的教育思想观念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可以实现启发式教学,能够极大的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它更是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可实施的途径。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教学中的应用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软件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

有鉴于此,本文试对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中的应用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教育同行和广大学习者有所启发和借鉴。

2 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 of teaching)可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它是美国当今教育行业中非常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正在慢慢推广开来。191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先使用案例教学,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先河。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教育原理、教学方法等知识,同时可以提高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能驾驭的知识,不再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教学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教学问题。所以从美国教育家舒尔1986年在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年会重要演讲中发出要发展关于教学的案例知识的呼吁,时至今日,在众多国家的教育研究领域中都能发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3 软件工程案例的选择

概括而言,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没有案例,案例教学无从谈起,没有好的案例,便没有有效的案例教学,所以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中至关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和概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案例应该使学生在讨论中加深对教材中某一重点或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能利用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所以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来。如果脱离这两个中心,即使案例再生动,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2)真实性。案例一定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是常见又复杂的问题,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3)启发性。一个好的案例需要蕴涵一定的问题,能启发学生思考,发现多种解决的途径。问题越诱人深入,越能够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越好。

(4)生动性。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入的思考。

软件工程是采用工程的概念、原理、技术和方法来开发与维护软件,把经过时间考验而证明正确的管理技术和当前能够得到的最好的技术方法结合起来。它强调使用生存周期方法学和各种结构分析及结构设计技术,所以软件工程案例即是选择一些典型的软件开发系统,介绍其开发和维护的过程。

我们根据讲解软件工程课的具体体会和开发软件的实际经验,撰写了五个案例,开发了《软件工程案例分析》网络课件,详细介绍五个软件系统的开发过程,互动的方式讲述了用软件工程的方法是如何进行分析和设计的,同时在系统开发的每个过程中提出大量的问题供学生思考。案例选择了房产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机票预定系统、计算机储蓄系统四个应用软件系统,同时为了提高学习者理解开发软件的难度,特别介绍L-SIMPLE语言编译系统。采用传统的生命周期方法学,从问题定义、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到详细设计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系统中五个案例涉及到当前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几个领域:房产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储蓄、机票预定,还有计算机的语言编译系统。案例既具有典型性,同时又具有真实性。我们选择四个应用软件和一个系统软件,一方面考虑到目前软件市场涉及应用范围的广泛性,另一方面考虑到软件工程学习者中大部分为计算机专业,对于系统软件也有一定爱好,对于将来开发系统软件作一个铺垫。

4 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的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环节:

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分组讨论,集体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我们尝试的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同样采用了这三个阶段:

转贴于

(1)阅读案例,个人分析

学生首先对具体案例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的了解,认真阅读案例,并且要有个人的研究与分析,用软件工程的传统途径—生命周期方法学作为理论指导,熟悉软件开发过程各阶段的基本任务。

其次,学生需要尽快进入案例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自居案例中的教师角色,设身处地地分析思考案例中教师的行为及对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在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要注意寻找其中的因果关系,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才可能找到问题的合理解决手段。注意区分基本性问题和现时性问题。基本性问题即抽象或一般的问题,常与事实背后的概念、原理、规则等有关,需要通过对案例中所包括的信息进行解释、分析、演绎、推理和抽象以得到概括化的结论。现时性问题即案例中教师所面对的特殊决定、疑难问题等要求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得到解决的那些问题,需将自己已有的知识或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内外部因素等整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判来提出多种经得起别人反驳的见解、对策以及方案。

(2)分组讨论,集体交流

分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本质上是一种概念或想法的交流。围绕案例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讨论,辩论和争论。每个学生可以自由的抒发己见,相互启迪,互相借鉴,重点是想法的交流。要求每个学生简要介绍自己对软件开发所做的分析设计,并提出自己对该软件开发流程的看法,供大家讨论与切磋,可以按照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一个一个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进行课堂发言,进行全体学生的交流。本阶段要讨论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小组讨论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2、按照教学目标,有意引导学生掌握软件工程的生命周期法各阶段所做的具体工作以及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性。

为了使分组讨论有效地开展,教师要作好充分的课前准备。除了熟知案例陈述的事实、观点外,还要谙知案例反映或蕴涵的原理、规则等知识,以便引导学生概括出来。要认真学习研究案例后给出的教学指南,具体拟定出课堂教学计划,这要求教师认真思考回答以下问题:希望课堂上发生些什么?如何引导这些情况的发生?讨论如何开展?时间如何安排?自己扮演什么角色?是先得结论再分析,还是相反?并对课堂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预测。教师还要依据课程目标、案例目标及教学计划的具体安排重点分析以下方面的内容:案例中反映的那些重要论题、案例中易得出两可结论的那些材料、案例中反映的情况发生的根源、案例中人物的行为、案例中所反映的而学生可能设想不到的情况等。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

(3)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总结归纳是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要求学生要对每个案例写出学习报告。该报告中包含学生在阅读案例中所得到的具体收获;通过分析与设计软件,提出自己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理论上软件工程概念和案例中的实际是否一一相对应;以及对软件工程仍然存在的困惑。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真正作到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

案例教学中,师生都要注意角色转换,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将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做一名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学生只有真正地深入案例、体验角色,才会有案例情境的“再现”,案例教学的价值才能被体现。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可充当监督员,激励启发学生,监督案例分析、讨论情况;可充当示范员,向学生演示、讲解、分析案例中的事实、图表、材料等;可充当主人翁,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可作仲裁,解决各种争端;可充当交警,使讨论回到预定的轨道上来;等等。

5 结束语

传统的“黑板教育学”越来越受到冷落,案例教学已经提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日程上来。华东师范法学教育系郑金洲曾指出,案例教学并不是单纯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实际上是以教学内容的变革为前提条件的,正是有了形形的案例,才使案例教学成为可能;案例教学也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教授法,它实际上也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自己先前的角色,把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是一个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意义。

笔者从事软件工程的教学工作,在软件工程中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比如在案例中如何体现软件的测试阶段,它需要具体的环境来实现;如何在案例中能够让学生更深入理解软件的维护过程等等问题,都是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使案例教学在软件工程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1] 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 李为民,.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哈佛大学商学院琳达教授对新教师利用案例教学的几点忠告》.北京: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

[3] Stein,M.K.,Smith,M.S.,Henningsen,M.A.,Silver,E.A. (2000), Implementing Standards\|Based Mathematics Instruction, New York:Teacher College Press

管理学案件分析范文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管理学案件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学生安全管理策略制度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从过去相对封闭的“世外桃源”变成了相对开放的“小社会”,学生的学习生活区域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使得高校安全事件频发,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同时,高校是人群密集场所,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学术之地,学生是个性各异的个体,社会、家庭对学生健康、安全、快乐成长充满期待,高校对学生安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学生的安全是保障高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

目前的学生安全管理的现实着力点在于安全法规的学习宣传、督促检查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日常性、基础性的工作,但突发性工作较多,学生安全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压力强,工作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整体性,工作容易陷入应付、被动的状态。在学生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策略制度是在特定的校园环境里,在学生所涉的区域内,为学生的安全保证提供一定级别的安全保护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条例、规则,是校园安全工作中对学生的安全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性影响的一部分,是学生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性的策略。在目前形势下,构建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1.学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实性问题

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认识不到位,方法不得当,制度不科学,执行不得力等。

1.1 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问题。

无论是学校管理者还是学生群体,在对安全问题的认知上,“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安全相对来说是“软任务”,在限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中,“安全的重要”往往会让位于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等“硬任务”的重要。尽管对安全工作逢会必讲,文件下发很多,部置检查也不少,但事实上,“安全第一”的观念并不牢固,在思想上没有真正树立起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力。

而在学生群体中,学生思想较单纯,社会经验不丰富,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安全习惯没有养成,在观念上认为自身与安全问题的距离还较远,而真正面对问题时又缺乏理性、冷静的判断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1.2 在态度或心理上存在误区。

学生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往往停留在安全问题出现后甚至安全事故发生后。而每个安全问题的个案所涉及的区域面窄、特殊性强、影响度不同,学生感觉各类安全问题的发生是低概率事件,安全问题虽有典型意义,但终究是个例,因而忽略这种低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淡薄,对待安全管理的态度“超然”或“漠然”。

同时,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在细节安排和程序规划中进行了较为明确、具体、科学的规定,基于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与人们低投入、追效率、走捷径的心理惰性和行为习惯有一定的矛盾。在日常性、常规性生活和工作中,在产生工作疲劳和心理疲劳的状态下,学生容易把违章而未导致不安全的行为当成高效率经验,从而形成习惯性不安全行为,以短期的偶然性成果替代长期的必然性危害。

1.3 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科学状况。

安全管理是一个仍在继续发展的领域。目前安全管理中制定的制度或者指导性过强,原则意见较多,而缺乏可行性、可操作性,或者过于理想化、过于繁琐而在现实状态下管理成本过高、投入精力过大而不利于执行,使安全工作变成难于完成的使命。另外,制度仅仅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形成制约,而对不违反规则的行为则没有限制。因此,它在限制行动的消极选项的同时,打开了其他选项的可能性。而再完备的制度也不可能包罗万象,所谓安全工作中“条条规程血铸成,不要再用血验证”,在一定意义上诠释了安全制度的形成往往是在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甚至是血的教训下建立和完善的。制度的制定具有规范、评价、调节、整合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作用范围、价值诉求、实现方式上的局限性[1]。要达到安全管理制度的他律与学生遵循安全的自律的有机统一,安全规范要求的公共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安全意识和行为应然的目的性与实然的手段性的统一,这需要一个漫长的不断实践、不断修正、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过程。

1.4 在安全监督和执行中存在折扣现实。

纵然制度的设计比较完备,细节具体,程序明确,可操作性强,但学生个体对安全的认识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许许多多的局限性,导致了认识的差异,给执行带来被动,也就给安全埋下了许多隐患。这是学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知易行难”的矛盾。一方面,学生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化举措不到位,频度不足,随机性强,深入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部分学生对习惯性不安全行为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纠正难,对不安全行为隐性危害和漏洞认识不足,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把履行安全责任视为额外的负担和麻烦,同时对安全检查、监督和惩戒措施存在不认同、不配合等被动现象。

2.学生安全管理中的制度构建策略

学生安全管理的制度策略是在学生特定安全区域中,为保证提供一定级别的安全保护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条例、规则,即认真研究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逐步建立起政策性强、关联性好、易于操作的较为完备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制度构建。制度构建策略的重要性在于指导作用,现实意义在于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方法和程序,可靠地实现学生安全总目标。

2.1 构建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思想认识的程度决定着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如果认识不到安全的重要性,就不会做好安全的自觉性。如果认识不到安全的必要性,就不会有做好安全的紧迫性。从安全行为科学的理论分析,由人的因素而诱发的事故已成为系统最主要的事故致因,而人的安全行为是复杂和动态的,具有多样性、计划性、目的性、可塑性,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认知等决定人的安全行为水平。学生对安全价值的认识不同,会从其对安全的态度和行为上表现出来。因此,学校务必要先上好安全教育和培训这一最基础的课程,将学生认识中的“额外负担”转变成利已又利人的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培训的内容可涉及安全法纪法规教育、日常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教育、案例和对照分析教育等,并通过开展预防事故演习,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活动,培育学生安全的技能和自主管理意识,并将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制度,经常性、不间断地将安全工作加以强化,在学生思想观念深处形成安全教育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自觉模式。

2.2 发现问题,构建安全故障分析模型。

与安全理论或安全教育预设的环境不同的是,在学生生活、学习的现实世界中很少提供事先规定好的问题,即明显昭示不安全的因素。获得安全的方法就是寻找不安全,安全的特征就是它不会跌落、不爆炸、不起火、不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不变得松散、不短路或不引发诉讼等,这种证实是通过理解可能的不安全故障的模式并表明这些模式已经得到合理的防范来实现的。问题犹如疾病,具有症状,探寻复杂问题的关键方面为发现问题提供了超前行动步骤的机会。凭借经验、理论、常识、数据和专业技术较直观地提出问题,继而详尽论析、验证情况,最终高效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把不安全故障的可能模式分析,这些模式的可能性,以及克服和防止不安全故障的可能手段包括进来,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解决问题的组成部分,同时还是信息组织不安全信息的特殊工具[2]。因而,不安全的故障分析在安全管理的策略性建构中有多种用途和意义。

学生安全管理中构建安全故障分析模型,一方面要依靠学校安全机构的专业人士,利用专业信息和技术,在技术上把握各安全要素,对安全管理中发生故障的规律进行分析和统计,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建立安全组织网络,建立安全故障分析信息系统,形成全员参与模式,集中各方力量,从而拓展发现问题的视角和诸多因素,将隐患彰显并能够有效控制。

2.3 主动管理,构建安全预警制度。

安全预警体系研究是以安全预警体系论为指导,通过对现有安全模式的分析论证,提出一种能够监测、诊断、预控安全事故的安全预警体系系统。其旨在为安全管理提供一种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学生安全管理在具体运作中,可借鉴安全预警管理技术的应用技术,先找到能够合理反映安全工作的多项关键性的指标体系,进行建模研究。当然各方面涉及的内容有所不同,其基本方法是通过统计各个指标的百分比来进行预警。只有这些关键性指标诸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保证组织的安全。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将对安全工作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学校而言,安全预警管理技术的本质在于预先控制、事前管理,其目的就是要在安全工作中实现预警管理,变原来的跟踪调节为预期调节,实现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安全预警管理需要从事故危险源出发,重视对危险源和隐患进行监控预警,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各种监控预警措施,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随时发现隐患,随时进行排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牢牢掌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从而把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3]。

2.4 构建安全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机制。

学校是一个人群密集场所,安全危机和突发事件预设的涉及面广,学生个体差异性大和管理的复杂性强。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特征又会引发社会的高敏感度和高关注度。因此在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中又要加强安全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机制的制度建设。应急预案应立足于重大事故的救援,立足于重大事故的自援自救,立足于相关社会资源的救助。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编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快速有效”和“属地救援”等原则对可能的危机和突发事件进行高效的处理,以减少危机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和负面效应,降低不良影响和后果。

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机制包括重大事故(危险)发展过程及分析、应急区域范围划定、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和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应急预案的技术措施、应急知识培训、应急预案措施的演练、通信联络、事故报告等[4]。在这项工作设计中要明晰模拟过程、分析程序、设定规范、明确要求、把握细节。唯有如此才能低成本、低风险、有序、高效地将损失最小化。

2.5 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的执行力,构建安全管理奖惩机制。

当制度战略方向已经或基本确定时,执行力就变得最为关键。执行力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学生安全管理的实际操作中,提升学生安全管理执行力,构建安全责任奖惩机制是关键。褒奖激励机制是学生安全管理的导向性机制,将学生安全管理的奖惩制度和执行力连结起来,发挥学生主人翁责任感,尊重学生在安全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觉参与到安全管理之中,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建立重要的良性化心理基础。而对安全管理中的失察、失误、危机、事故等情况,严肃追究责任,并按规章制度进行严厉处罚,将安全管理“问责制”和工作考核中安全问题的“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

虽然有了安全制度,但在心理上既不能把制度理想化,又不能把人理想化,而应当把安全管理的措施具体化。用制度规范执行力的标准,用制度统一学生与管理者的执行力,用制度建立一个执行力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从而通过规范化的制度来完善整体策略规划,规范学生安全行为。

参考文献:

[1]童建挺.政治制度:作用和局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1:122-123.

[2]克雷格.勒尔.策略性思维[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91-194.

管理学案件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本科 教学对象 管理学 案例教学

管理学课程则是向学生讲授从事现代管理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管理知识和管理规律的一门课程,该课程的开设对学习者管理知识的掌握、管理思维模式与习惯的养成以及管理能力的培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增强管理学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定特定的案例,使学生在案例情境下模拟开展管理工作,从而实现知识与实践的有效连接,因而在教学实践中其更多的被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的MBA教学所采用,随着本科教学改革的开展,管理学的本科教学也开始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开始被大量采用,但受传统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MBA教育中发挥积极功效的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本科教学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探究适合本科教学的案例教学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发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教学者使用案例,以团队和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与撰写案例等方式来增进成员间的交流,引发学习者思考,并给予成员真实状况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1]该方法起源于19世纪末哈佛大学法学院将真实“案件”引入法学课堂的教学实践,这种实践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开展分析研究,从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后,哈佛商学院开始将工商业管理方面的实例整理成管理案例并应用于教学实践,通过将具体案例呈现给学生,使学生以企业的真实情境为背景,以企业管理者的身份来分析企业状况,解决企业问题。这既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更有助于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对学生管理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的出色教学效果使得这种方法被大量采用并迅速推广至世界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中,20世纪80年代初,案例教学法进入中国,被广泛应用于MBA教学过程中。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管理学课程教学的积极意义

1、案例教学法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有助于学生掌握管理知识。

“学”以致“用”,而“用”又能促进“学”的巩固与深入,“学”与“用”的紧密结合,能强化知识的掌握与灵活运用。传统“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下,教师的举例解释只能使学生对知识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对学生而言,知识只是老师讲授的内容,而不是直观的、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知识缺乏真实性,学习效果不理想。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给定具体真实的管理情境之后即退出,学生成为主体,他既需要思考运用什么知识来解决问题,又通过最终的结果来验证所学知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对所学知识与教师进行交流,从而在分析、选择、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增强对管理知识的认识与理解,实现对管理知识的掌握。

2、案例教学法实现了问题与对策的结合,有助于培养学生管理能力。

“管理学”课程不仅讲授知识,更要培养能力。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既是“出题人”,又是“解题者”,通过提问与解答实现知识的传授,这一过程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分析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机会。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学生的身份都发生改变,教师成为组织者,而学生成为真正的参与者,他必须开始分析思考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随着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学生的参与性由被动变主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锻炼并增强。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在总结、归纳自己的观点后还需要恰当的语言组织以将其呈现表达出来,从而客观上培养了学生的沟通能力。

3、案例教学法实现了“课内”与“课外”的结合,有助于学生形成一系列良好的品质。

课程教学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优秀品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逐步学会主动思考、主动学习、主动承担责任,其主动性得以锻炼,而依据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主动性是一个人成熟与否的重要特征,这就使得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学生向成熟的“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各个小组在分析给定材料、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既要面对组与组之间的竞争,又需要小组内部成员间的合作,这就一定程度上锻炼了学生的竞争合作意识。同时,学生需要依据小组内的分工开展工作,有助于学生发觉自身的特长与潜能,锻炼了学生的自信与勇气。

三、本科管理学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随着本科管理学课程改革的开展,案例教学法被引用到日常教学过程中,这种方法打破了传统的“讲-听”的师生课堂形式,提升了教学效果,受到了师生的欢迎,但受一系列因素影响,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本科管理学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管理学案例教学缺乏有效互动

管理学案例教学要求改变传统的“讲-听”的师生单向沟通模式,转变为“师生间、生生间”的多渠道互动沟通模式,但在很多案例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依然是绝对的主体,只是在传统授课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案例工具,学生的主体地位缺失,“师生间、生生间”缺乏有效互动,从而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

管理学案件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校规;高校自治;司法审查;指导案例

教育行政诉讼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高校学生就高校的管理行为向法院提讼由来已久,司法实践对此并不陌生。但是教育行政诉讼的诸多理论问题目前仍不清晰。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通常不可避免地要对校规进行审查,这也就涉及到校规的审查规则问题。2014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了两则教育行政诉讼指导案例,分别为指导案例第38号“田某A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与第39号“何某诉B校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院的指导案例目前已经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日益显著的影响。分析这两则指导案例所体现的校规的司法审查规则,可以帮助理解教育行政诉讼的一些理论问题。

一、校规的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来源

(一)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章专门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第六十三条就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只是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全列举。但从以上的条文也可以看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可能。依据行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在代替国家行使教育的职权,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双方的地位明显是不对等的,学校在履行其管理学生的职能时可以被认为是行政主体。这种观点既有现有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同时也有较强的逻辑性。

(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可诉性。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可诉性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应当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因此学校的管理行为是不可诉的。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教育行政诉讼。不过目前教育行政诉讼的影响日益加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尤其是最高院在2014年年末将两则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公布,这也体现了最高院对此的意见。

二、指导案例体现的司法审查思路

(一)田某A大学案。在第38号指导案例当中,原告由于考试时携带纸条被监考人员发现,后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被告A大学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但被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仍安排了原告的毕业实习,并为其补办过学生证等。原告毕业时被告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故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且其作出决定后未向原告送达,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另外被告还为原告补办过学生证等,这些行为可以视为被告已经改变了其原有的退学决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对被告校规进行了司法审查,认为被告校规不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且被告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律上的正当程序义务。

(二)何某B大学案。在第39号指导案例中,《B校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是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要条件。被告B校因原告在B校武昌分校学习期间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而拒绝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自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B校有权自行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规则。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故法院最后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在这则案例中,法院同样对校规进行了司法审查,其司法审查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尊重学校的学术自治。法院还指出学校管理方在原告就读期间对大学英语四级的重要性作过充分说明,这可以看做是法院对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时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肯定。

三、校规的司法审查规则

我国是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因此判例并不能成为法院审判时的依据。但判例作为司法实践最集中的体现,其对法院审判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两则指导案例所体现的司法审查规则无疑会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均对学校的校规进行了司法审查。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施行的范围内应当得到有效贯彻。学术自治是高校之所以成为高校的重要基础,但这并不是说高校的校规可以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使高校形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国家为了高校便于高校自主培养人才,传播学术思想而赋予高校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同时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信用也是学校在行使管理权力时所应当遵循的。

校规的司法审查的目的也应当得到重视。只有对司法审查的目的有了正确的认知,司法审查才能更有效地执行。从最高院的两则指导案例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法院对校规的审查均是出于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又对学校的自治权力有充分的尊重。校规的司法审查的目的也正是应当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且应当确保国家的法制在学校治理中得到贯彻。

校规的司法审查与高校的学术自治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也并不是彻底排除司法的干预。但司法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审查也应当是有限度的。最高院的这两则指导案例均是关于高校基于学校规定而拒绝授予学生学历、学位的管理行为。可以说高校拒绝授予学生学历、学位是对学生最严厉的管理行为之一,因此学生在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时诉诸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是合理的。但对于其他处罚行为如警告、记过等,法院则应当保持应有的司法谦抑,不应过多干涉。否则一来学校的自主管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二来法院也会不堪重负,甚至成为了学校管理的上级审查机关,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

教育行政诉讼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行政诉讼的一些问题,也正因其理论问题较为复杂,才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对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指引作用是法律实践应当注意的。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J].法商研究,2012(2).

[2] 伏创宇.高效校规合法性审查的逻辑与路径[J].法学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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