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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精选5篇)
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界面管理;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是众多参建单位共同协作完成,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组织实施的核心,通过各项专业合同与各参建单位联系起来,合同体系作为业主与各参建单位的联系枢纽和管理纽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合理的划分合同结构、明确合同界面、设置清晰的合同职责,是保障建设工程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
一、合同体系策划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技术上的复杂性,以及专业化分工,通常包括众多专业和专项技术,而各类型、各专业的技术是通过许多合同来实施的,这些合同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尤其复杂。完善的合同体系策划对成功的实施项目,实现项目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体系必须通过科学的策划和设置,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合理有序的组织起来以及工程目标的顺利实施。合同体系策划的原则通常有:
1、以工程专业为基本划分原则
即按照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划分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比如桩基及支护、土建、机电、建筑智能化、电梯、外幕墙、室内装修、室外景观等主要合同包,均是以不同单位的专业能力、专业资质划分的。通常情况下,现场施工时,工作人员按“在那个专业的图纸上,就由那个单位来完成”的工作原则。以下所有的原则均是该原则在实际使用中的补充和调整,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和实施。
2、考虑专业设计与施工的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现状,一方面业主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中全面具备设计、管理和采购能力的总承包商非常少;再者在长期以平行发包模式为主的实际情况下,国内大部分专业通常采用设计-招标-施工模式(DDB模式),对于该模式设计是核心,是后续工作开展的基石,也就是说没有图纸就没有办法招标,因此支护工程和桩基工程是否是一个合同包、精装修区域内的普通水电是否纳入机电标等主要考虑有关设计的进展状况,并对合同体系进行划分。
3、与业主管理深度相协调原则
业主方的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工程项目而言,二是对工程管理人员而言。业主方建设管理行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廉政等方面有着直接影响。如果业主方管理力量强,对承包商控制深度高,就可以对一些自带安装的产品进行独立分包。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常对门窗、窗帘、栏杆、架空地板、成品隔断、橱柜、家具、苗木、门锁五金及卫浴五金、石材地面铺贴等项目单独发包。然而,多数业主人员来源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虽然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现场的施工经验,但未必掌握了把控整个项目的能力。恰恰是身份的转变导致工作内容的转变,让很多业主人员一时难以适应。
通过合同文件、部门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使项目管理人员掌握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另外,完善的合同体系可以作为业主方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手段,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
4、界面清晰、责任完备要求与原则
合同体系的划分要求合同之间的界面应当清晰明确,责任具体。合同界面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实体施工内容划分、材料设备采购方式、设计或深化设计责任、公用设施等几个方面。在实际工程中,对不能说明清楚的职责或界面,尽量由一家单位完成,避免责任混乱;在管理上,应有严格的工作面、工作成果的移交规定。
二、合同体系策划方式
1、项目总体管理构架设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一般有业主、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各设计单位、、咨询/技术服务(如地勘、招标、检测检验、审计等)、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他们在建设工程中的角色、地位、管理配合关系、职责等均需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是目前国内常用工程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的总体管理构架与关系。
(1)业主:项目最高管理和决策人,制定项目基本目标、功能需求,负责重大决策;
(2)项目管理: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对其他项目参建方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
(3)监理:受业主委托,对现场进行总体管理和协调,主要负责质量安全管理;
(4)设计: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相应专业的图纸设计,体现业主的功能、品质需求。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还须负责对施工的设计协调服务;
(5)咨询、技术服务:受业主委托,提供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咨询或技术服务;
(6)承包商:如桩基/基坑围护、土建、安装、幕墙、内装、建筑智能、配电房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绿化景观、标识、泛光照明等;
(7)供应商:按照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为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接受业主、项目管理和监理的管理和协调。
3、采购界面的划分
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通常有甲供、甲控乙供、乙供三类。乙供方式便于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致性,可以减少甲方的管理界面。在具备材料设备乙供的条件下,项目应当尽量采取乙供方式。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采取甲供、或甲控乙供的采购方式:
(1)招标时设计文件还不能明确技术/规格要求、或做法的内容。如机电安装工程招标时,精装修区域的普通水电设计还未明确;
(2)业主对材料设备的档次、品质、成本等具有更高要求,防止施工单位以次充好,降低材料设备的标准时;
(3)在建设施工周期较长的项目中,部分价格波动性很大的材料可考虑采用暂定价方式,也可以直接甲供(比如电缆、钢材等)。
在甲供、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1)明确材料调价方式或者结算方式,保证承包方对材料管理的内容与商务报价的一致性。例如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说明是否累计计取规费、税金等费用;
(2)材料与设备供应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服务内容,例如明确下货地点,是指运输至施工现场,还是运输至指定仓库,由施工方负责保管等等;
(3)明确质量确认责任,即承包方对甲供材的质量负有确认责任,以及返工后的费用承担方式等。
三、 主要专业工程合同包的划分方式
1、土建合同与机电合同的划分
土建与机电安装可分可合,市场上通常两种方式都有采用。一种是土建和机电严格分开,但土建单位可承担部分安装方面的预留与预埋;另一种是土建和机电单位为一个合同包,由一家单位负责施工。土建安装分开的优势在于每个合同包都能找到有能力和足够经验的施工队伍,缺点是业主方的管理界面增加,协调工作量较多;土建、机电安装合并发包的特点正好相反,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土建总包单位将机电工程分包的现象,土建总包单位对自己不直接完成的施工内容让利幅度较大,而将机电安装内容较由另一家单位实施。业主往往对土建单位的分包商难以充分控制,土建单位常常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只管收取管理费而不承担对应的管理职能,导致机电安装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两种模式均有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应用。
2、桩基、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的划分
桩基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土方工程三项内容可以分别单独发包,也可合并一起发包,也可以部分合并或分别发包。合并招标的优点是招标工作量减少、界面少、责任明确,但要求支护设计进度能满足要求,同时要防止土方的二次发包风险。部分地方由于城市管理的要求,可能对土方工程尤其是土方运输有单独的发包要求,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根据地方要求采取变通的灵活发包方式。
3、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合同划分
对于具有大型钢结构工程的项目,合同划分和发包方式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以土建总包为主体合并招标,二是土建、钢结构分开招标,三是以钢结构为主体招标。这三种方式的采用,通常考虑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两者规模的相对大小。若土建工程规模占据大部分,钢结构较小,则通常考虑采取第一种模式;若钢结构工程规模占据明显优势,则可考虑采取第三种发包模式;第二种模式由于将土建、钢结构完全分开,对责任体系的一致性有不利影响,通常采用较少。
4、机电设备采购与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划分
一些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机电设备,当其工程规模较大,或业主对此有特别要求时,就需要考虑该机电系统的发包模式的比选。例如空调设备采购时,是以施工招标为主包含设备供应;还是以设备采购为主包含配套安装,两种招标方式需要进行决策。通常两种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空调设备档次、品质或质量控制的深度,空调系统的复杂性,系统规模的大小等因素。
四、小结
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范文第2篇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范文第3篇
一、坚持把融入现代元素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根本保证
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现代营房是今后营房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长期任务[1]。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实现精细化管理,主要看建设现代营房四项标志性成果是否实现:一是营房设施实现升级换代。各类营房设施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全面配套,生态营区建设加速推进,数字营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支队级以下机动部(分)队实现规模化部署,营房综合保障水平与建设现代化武警相匹配。二是资源配置实现科学合理。通过聚散为整、空间置换,合理整合房地产资源,切实发挥最大效益。统筹使用经费,优化投向投量,始终坚持“三服务”、“三倾斜”的原则,确保最佳投资效益。三是标准制度实现配套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营房设施配套、营具配备、资源消耗、生态建设等管理标准制度体系,推动水电暖供应经费、管理经费、消耗经费标准一体化改革,加速实现基建营房工作由行政主导型向法规主导型转变。四是现代科技实现普及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应用,资源节约设施设备全面普及,治污减排技术普遍推广,再生能源得到合理利用,驻国家重点区域城市部队清洁能源使用率大幅提升,与现代后勤相融合的基建营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基本建成。
二、坚持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本质要求
工程质量管理是基建工作的永恒主线,是打造现代营房的重点环节,必须适应时代要求,不断加强和提高[2]。对此,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单体设计求“精”。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先进的理念搞好单体设计。在设计目标上,牢固树立“创一流、上档次、建精品”的建设理念,努力实现“符合任务要求、方便官兵生活、体现以人为本、美观实用超前”的目标。在设计方案上,好中选优,集思广益,倾听专家、职能处室和官兵意见,满足部队日益发展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需求。在设计风格上,力求体现军营特色、反映时代特征、结合地域特点、融入地方人文,找到最佳结合点。通过精细设计,提升营房品质,提高部队在驻地的形象,增强官兵军人荣誉感和履职使命感。二是施工管理求“严”。施工管理事无巨细,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首先,质量监控健全“四个体系”,即:建设、监理、施工、地方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其次,工程开工做到“四个到位”,即:认真领会设计意图,做到熟悉图纸深度到位;制定周密的工艺措施,做到技术保证到位;论证详实的施工方案,做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严格工序计划,做到质量控制布局到位。第三,建设流程把好“四个关口”,即:把好招标投标关,优中选优建设队伍;把好材料质检关,确保材料质优货实;把好质量监督关,确保不留任何隐患;把好竣工验收关,达不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决不交付使用。三是设施配套求“细”。在营房设施配套建设上,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还在“细”字上做文章、求深入。比如,战士夏季午休被子不拆怎么放?个人隐私、零碎物品放在哪?总队可拿出专门经费,研制配发极富人性化的多功能放物柜和单人床等一系列营具。又如,如何实现库室配置科学?以三层楼营房为例,可将器材室设置在一楼靠近集合处,兵器室设置于二楼靠近楼梯口处,储藏室一般设置在三楼等,更加利于管理、训练和战备。
三、坚持把有效防范风险作为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保底工程。
牢固树立法规观念,按程序组织建设,是工程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要从加强“三治”入手,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3]。一是计划立项治“偏”。凡是由部队具体建设的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按审批权限报批;在报批立项之前,单位要对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资金、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单位党委名义上报;立项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截留、拐弯。对不按规定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未批擅建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不但给予停拨经费、停工整顿等处理,还要追究决策人的领导责任、行政责任,这样可以较好解决工程计划管理各行其是等倾向性问题。二是方案设计治“超”。为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经费超支,在建设方案设计上,要严格限额设计,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将限额设计写进设计合同;必须按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必须将初步设计报总队审核批准;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三是工程招标治“暗”。要把工程招标列入敏感问题,作为促进风气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招标范围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公开招标;在招标方式上,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推向社会,委托地方招标机构,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招标监督上,做到公开招标工作程序、公开招标信息、公开考察施工队伍、公开定标、公布评标结果,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参考文献:
[1]申海龙.军队现代营房建设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探索?理念,2011(10)70-71
[2]陈景才.军队现代营房建设规划控制要点[J]探索?设计,2011(11)71
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监理行业现状、工程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监理的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对业主方建设工程管理进行反思和总结,认识到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从而在工程领域中推出了建设监理制度,目得是采用科学管理技术,协助业主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监理公司作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工程监管单位,代表业主方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监督到位了,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就有了保障,否则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甚至可能造成投资失控。所以监理人员除了担负着现场工程监管的重要责任,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但是现实中由于众多监理公司在监理市场中恶性竞争,为抢占市场随意压低监理取费费率,致使中标单位监理费很低,这样就造成了监理单位基于成本考虑,除了几个主要监理人员,其他大多只是临时聘用一些非专业监理人员,从而造成了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甚至没有责任感;并且有些监理单位只顾眼前利益,没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和系统的管理经验,这样很容易造成工程项目的损失。
如何发挥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这是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协调有效资源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好坏的关键所在。就如何能够发挥好监理在工程管理中作用简单阐明自己的几点看法。
为了能够发挥监理的的作用,做为业主方自身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监理合同:只有熟悉了监理合同,才能够知道监理单位在施工前期的监理规划、施工中的监理细则以及监理资料、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管理权限、职责;并且掌握和了解监理的工作目的、内容、职责、规章等内容,才能有效地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还有监理合同要规范、详细,职责明确,这一点,往往做不到。现实中都是按标准监理合同,一碰到空格处,除了监理费用认真填写外,其他处在监理合同中都没有认真的填写:例如对监理的授权、监理需要旁站的工序、监理需要提供的报告(包括何时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资料,如监理平行检验和抽查抽测资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等),所以这就要求业主方在合同会签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提出自己对监理的要求和意见。
2、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规范及熟悉图纸:只有这样树立自身的威信,做到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层层落实,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符合要求。
3、应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协调好监理与工程参与方的关系,工程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对工程施工中突发的矛盾、问题及纠纷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并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发生问题时要迅速恢复管理程序,使工程正常进行。
4、工作中要做到勤和严:对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把关,严格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现有规范及技术标准组织验收,这样才能使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有保障。
二、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信任机制,相信监理的公正性,并且也有能力解决好实际问题。在合同范围内要充分地放权给监理,相信他们,并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监理的检查和督促,按合同办事,把责任和权力划分清楚。
2、在工程进行时,甲方应当尊重监理工作人员的人格,属于监理工作范畴 的,甲方不要予以干涉,甲方不得干扰监理单位正常工作;同时甲方也要监督监 理,防止其自作主张,为所欲为,和承包商勾结,坑害甲方的权益。
3、维护监理的威信,即使监理有错,当着施工方也不要马上给予评价,可 以与监理沟通好后再处理。
4、给予监理签署工程进度付款的权利,无总监签字及签署意见,一律不得付款。
5、甲方应该尊重监理的工作成果,并积极采纳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6、甲方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的指示应通过监理传达,发现问题不要直接找 施工单位,发文件给监理,要求监理去处理,检查整改意见和结果。这样既可以 树立甲方的威信,增强监理的责任心,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7、甲方对监理需要旁站的工序、提供的报告进行不定时检查和抽查,通过对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或抽查,比如简单易行的抽检——检查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对 同一工序的记载是否一致,记录是否详实等,如果内容不一致就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甲方勤到施工现场,但要在现场多看少说,形式上全力维护监理的权力和威信,有问题单独找监理,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不要犹豫及时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8、要定期进行沟通, 做好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对工程上出现的如质量缺陷、施工技术方案的决定、工程进度拖延,以及其他协调事宜,甲方要积极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问题。
9、对工程上出现的如质量缺陷、施工技术方案的决定、工程进度拖延,以及其他协调事宜,业主要积极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以为委托了监理,一切都是监理的事。业主要真正负起总责来
10、奖罚分明,恩威并施
在具体工作中要有对监理的明确管理和考核制度,要依靠监理,但不依赖监理,要对监理的人员、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沟通协调能力上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与监理费用挂钩,督促监理的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对于积极主动工作,能切实推动项目进展的监理就要奖励。 对于在工程进行期间发现监理单位无法完成监理工作的或是监理工作不到位的, 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更换有关人员,甚至更换监理单位,绝不能姑息养奸,留下后患。工地上不允许有贿赂事件发生,轻则将当事人退场,重则取消与该监理单位的合作。
结束语
通过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总结、分析,指出了现行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变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发挥好工程监理作用的具体措施,为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有效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参考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工程建设监理合理化建议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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