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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精选5篇)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 ;礼法融合;影响
自儒家思想得到汉官方的承认,它就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价值评判。儒家思想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土壤,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人们的信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在儒家精神内涵中,礼与法是相互融合与渗透。而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法的内涵中也融入了礼。之所以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能够结合,正是因为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殊性是一致,两者能够融合互补。
(二)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
古代礼法的制定都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威。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从“重罪十条”到“十恶”的确立,体现国家权力本位,维护皇权至上。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三)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法律化
中国古代以成文法形式肯定了不同阶层在法律面前所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确立了不平等原则,它代表的是贵族官僚的特权。如增加范围为官僚特权的“八议入律”和请、减、赎以及官当,更高权限随着地位的越高也逐渐增多。
(四)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宗法制度源于西周的礼,在秦汉成为宗族制度,明清以后变为家族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亲属关系、等级制度为核心,由此决定了血缘的尊卑,身份的贵贱,权力和财产的分配。
(五)重和谐,轻诉讼
古人认为进入诉讼会破坏人们之间的和谐关系,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大于通过诉讼帮自己解决问题带来的效益。由于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等级差序,天人合一思想而且宗法性强以及司法制度与司法黑暗等都为无讼,轻诉讼提供支持。在古人的眼中,任何行为都不能与天道相违。对社会秩序的和谐追求是与天道的遵循相一致的。
(六)重视孝道
自己的亲属犯罪允许其包庇藏匿而法律不予处罚的制度。在“孝”中五服制罪的观点以及在供养父母时的存留养亲。
(七)宽仁慎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允许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甚至同居(同财共居)在内亲属间相互包庇藏匿犯罪者,且法律对其不予处罚。无论是从老幼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还是从自然伦常关系出发,对亲属的隐匿行为从宽处理,这些都是儒家思想中“宽仁”对法律的渗透。
(八)重刑轻民
这与汉武帝后“外儒内法”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是密不可分。儒家伦理约束着皇帝至百姓人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礼则入刑”,很多本属于的民法,行政调整范围的内容也被列入刑法典中。
(九)德主刑辅,综合为治
法律儒家化后,更重视儒家“仁”的思想,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倡导德主刑辅,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纳礼入律到礼法并重到礼法完全结合,治理国家的手段上已经不分彼此了。
(十)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礼是不成文、任意的、也没有严格的规范;而法律是标准化、成文化、强制性,自礼法结合之后就导致一个不成文的法律,又通过成文形式,非标准化效果呈现出来。
二、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礼法的高度结合,使得存在于法律与儒学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两者的协调发展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渗透,使得人们更容易认可封建社会的法律。
(2)封建统治者借助儒家文化,发挥儒学价值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民间家族统治中,儒家思想的渗透不可不说是全面的。对民间适用的法大都以默认或肯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利用它来安定社会,以促进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最大限度地结合。
(3)儒家思想中“先天下之忧而忧”、重视气节、讲求修养、发愤图强等对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爱国节操,促进国家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极影响
(1)法律儒家化使得人情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法律往往是以强制性规范的面目出现,但其仍然要受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约束,此现象在封建社会中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当天理、人情与国法发生严重冲突,官方往往会遵从人情,暂屈国法,法律就这样在人情的笼罩下苟延残喘。
(2)在封建社会产生的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使得法律明文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在现实中得不到贯彻,比如:因受到特权例外的影响,会出现有罪被判无罪,应判重刑的被判轻,应判死刑的被判无期。
(3)在儒家“无讼”思想影响下,造成了中国古代司法道德化。于汉形成的“无讼”文化,由于它强调对“无讼”的形式上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人们对正当权利的追求。直至现在还有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家丑不可外扬,放弃司法诉讼,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救助。
三、儒家文化对当今社会借鉴意义
(1)在中国证人制度改革方面,亲属相隐制度有其借鉴价值。现在强调犯罪嫌疑人亲属承担作证,一方面会导致亲人间感情的决裂,也容易背上绝情冷漠的舆论压力,使其无地自容,进而造成亲人间的不信任,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会使法律被束之高阁,降低法律的权威。现代许多国家的近亲属强制提供不利证据的义务已经被法律免除。
(2)在中国缓刑制度改革方面,存留养亲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所蕴含的“孝”的观念仍是现代社会所提倡,使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方面可以使孝的儒家传统的美德得到切实的落实,人人都能尽到孝;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一部分对社会上老年人的生活的补贴,使这部分的财务用于其它更需要的方面。而且它也使中国法文化更具有亲情味。
参考文献:
[1]陈金全,王世荣.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上)[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美]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的法律[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族法 国家法 家长制
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早已出现在原始社会,此时国家与法律产生还并未产生,家族制度产生的根源可以说是原始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们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而在自奴隶社会出现“家天下”的统治之后,这种以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就愈加明显,由此出现了家族法在维系宗法社会关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家族法的产生及确立
(一)家族法的产生
中国自家天下的统治模式被确立以来就实行的是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经济上也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国家法在制定和应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和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等因素都为家族法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家族制度与古代国家政治制度有着密切关系。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家族制度即脱胎于氏族社会,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父系家长制演变来。”[1]
(二)家族法的确立
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血缘性关系得到了继承。进入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尊尊”、“亲亲”成为礼的核心,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制度。从战国到秦朝时期,在儒法的斗争的结果下,法家思想逐渐代替儒家思想而被统治阶级所采纳,宗法统治得到继续加强。此时除了维护宗法秩序的国家法之外,家族法的作用也开始被重视。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作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确立下来,封建法律也已被基本儒家化。国家法律对家长权、族长权给予更多的肯定,如汉律中就对不孝罪的惩罚、家长对子的惩罚、财产与爵位官职的继承权、婚姻等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也得到确认,鼓励家长、族长管理好本家族。汉朝之后,封建社会的发展逐渐成熟。之后的历代封建国家都或明或暗地承认宗族法规的地位。
二、家族法的法律形式及
在封建社会,国家法的成文发展使家族法越来越成为其的必要补充。一些名门望族制定的家族法往往由皇帝出面予以肯定,其法律效力无疑非同一般。如孔子后裔在制定家族法时得到明太祖朱元璋的肯定,清代时又得到乾隆皇帝的认可。一般的家族法,为了获得官府的肯定,也往往主动送到地方官府批准后再使用[2]。当这种家法族规制定的指导思想被御定,内容、措施被官府批准后,实际就成了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渊源。
1.罪名设置
由于家族法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同,因此在其罪名的设置上侧重点也是不同的。例如大多数家族法没有专立谋反、谋叛及六杀罪名,而都是将盗窃、赌博、奸等列为专条定罪量罚。同时在民事方面的规定也更加详细,甚至超出了国家法所及,如大多数家族法舍弃国家法中“亲属相为容隐”的制度,明确规定亲属之间相互有举罪责任。
2.处罚方式
违反家族法的处罚方法繁多,《孔府档案》中就记载了孔氏家族常见的处罚方法有训斥、赔礼、记过、停胙、革胙、罚谷、笞责、罚跪守香灯、鸣官、拘押、枷号示众、处死等26种。[3]种类繁多的处罚方法及其规定形成了一套关于身份制裁、经济制裁、身体制裁甚至剥夺生命等处罚体系。其次由于伦理血缘关系是家族共同体的组织骨架,在家族法与国家法各自的处罚体系中,家族法对之处罚所达高度远远超出国家法之罚。主要表现在对于盗葬、奸等破坏族内尊卑名份、伦常的行为,家族法均会给以最严厉的处罚。[4]但在一般犯罪行为的处理上,家族法的处罚程度则会比国家法轻许多。
三、家族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且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法;二是家族为了维持其内部秩序并对国家负责所制定的家族法。如果每一个家族都能维持其内部秩序,并同时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自然也就得到了维持,这也就表明了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国家法不断的对家族法的限制过程中,两者冲突不断,家族法也不断的向国家法妥协,甚至最终成为了国家法的附庸。
(一)家族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一致性
家族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是对传统伦理社会的经验总结,它的产生得益于调整和规制人的行为的需要,是一种自发自生的秩序。而“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5]。国家法是家族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其制定大量的吸收了家族法中有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对父权的维护与家族内部亲属犯罪之类关涉家族秩序方面等内容,甚而吸纳了家族法以父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君权在一国之内就类似于父权的扩大,对君王以及象征其权威的法律的忠诚,即是国家秩序得以维护的保障。另一方面,家族法也会或多或少的受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法的影响。国家法对家族法的渗透主要表现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上,如皇帝的圣谕常常成为家族法的指导精神。除此之外,国家还借助法律以执行家族法中的某些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由以上内容可知,家族法与国家法是一致的,国家法与家法族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二)家族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虽然家族法与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但由于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有所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某些还可能导致冲突。
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族法针对的对象极其有限且其保障能力也不具有稳定性,它仅仅只在其所存在的狭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整个封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存在不利;其次,由于家族法是将家长与族长置于家族内部最高地位,并赋予其在宗法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控制权,家族意志的过分专断与不可抗衡导致了许多悲剧性结局的产生。这也是家族法野蛮和不合理的一面;最后在整合利益的过程中家族法主要关注的仅仅是家族个体的利益所在,这样有时候人们对家族法的内心认同就会超越了国家法。家族法过大的作用范围以及其效力得不到良好的规制,直接导致了家族法与国家法的抗衡,家族势力过分强大也会对国家权力的威慑力构成威胁。国家法的权威无疑受到了家族法的挑战,这是两者最突出的矛盾。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家族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地位,它与国家法共同构成中华法系的完整部分。家族法是为了维护其族群内部秩序而自发形成的规范,作为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起着管理宗族,辅助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而家族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家法广泛地认可和依赖。同为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一个是的统治工具,一个是家族的统治工具,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融合,有力的弥补了封建国家法的不足,共同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1]毛少君:中国宗族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重要内容[J],浙江社会科学,1992, (4): 28-32。
[2]李交发:中国家族司法[J],法商研究,2002,(4)。
[3]袁兆春:孔氏家族宗族法研究[C],法律史论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亲亲相隐 人性 历史价值 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
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三,这一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当代经济管理;影响
传统经济管理思想是我国当代经济管理发展演变的基础和理论前提,并指导着当代中国经济管理的实践。当代经济管理是在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下,企业为达到其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实施的计划、组织、调控等,以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虽然当代经济管理与传统经济管理有所不同,但其依然受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中某些成分的影响,需要加强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影响的研究,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内涵
中国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于自然资源;二是针对于社会资源,且两者皆受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具体表现如下:
1.儒家文化思想对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
我国古代社会的核心文化理念就是孔子的儒家文化思想,其影响并制约着我国社会制度及结构的形成和发展,也自然而然的影响着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其也为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的稳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在儒家文化中对于经济管理强调的是“均平”思想,也即实现人们经济生活上的平等、满足,并最终实现其核心的儒家教化思想“仓廪实而知礼仪”。
2.重农抑商思想对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
重农抑商思想起始于春秋并贯穿着我国封建社会的整个发展时期,“士农工商”的思想深刻影响着经济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人们心中的地位,也就致使了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存在很大的狭隘性,如孟子的片面经济思想“为富不仁”、荀子的“工商众则国贫”的思想理念等,都是重农抑商思想的重要体现,其严重限制和约束了中国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发展和进步,也与现代社会中经济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3.国家同构思想对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结构是小农经济的社会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结构上形成的封建式宗族制和大家长制。这种国家同构思想使我国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留下了“集中管理下的金字塔”思想烙印,并限制了其前进发展的方向。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的影响
1.传统经济思想对当代经济的正面影响
传统经济思想并不是完全不适应外国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优秀管理思想是值得借鉴和发展的。如孔子所提的“仓廪实而知礼仪”思想、“均平”思想等都影响着当代经济管理体系的建设,如各企业都更加重视员工福利分配的公平性等,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为完成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2.传统经济思想对当代经济的负面影响
我国传统的经济思想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其中的一些负面成分亦根深蒂固的影响着现代人对经济发展及管理的认识,如小农经济发展中竞争意识的缺乏等都深刻限制着我国现代经济管理思想的发展,这种“守本”的、不思进取的思想使得一部分国人既不敢放开脚步发展经济,又羡慕着一些经济发展的开放性,这是一种民族的劣根性。
3.重农抑商思想对当代经济的影响
重农抑商思想在我国社会存在了千年,在封建社会时期,其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和巩固了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但其不再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中的“农为本,商为末”思想严重制约了当代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也就意味着,唯有经济发展好了,国家也就随之而好。因此,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摒弃重农抑商的封建思想,重视商业发展;摒弃“轻商重农”的思想,培养人才及企业的创新意识、冒险意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国家同构思想对当代经济的影响
国家同构思想形成的经济“金字塔”式管理思想对我国国企经济及管理结构的影响较大,并在建国初期支持和维护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益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西方管理思想的引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其不再适应我国现代化背景下的企业管理,这种统一管理的金字塔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当代经济管理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的过程中,这种思想逐渐被摒弃,国企等企业逐渐开始了股份制企业结构,更加重视企业的平面化管理。
三、结语
当代经济管理和传统经济管理都是我国经济管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并制约着前者的发展进步。因此,在我国当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传统经济管理思想要认真对待,攫取其中的有益成分,并用于当代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以促进当代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第5篇
---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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