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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精选5篇)

2025-03-22人围观
简介│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代销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卖出以下商品: │ ├────┬──┬────┬──┬──┬──┬──┬────┬─────┤ │ │ │ │生产│计量│ │质量│ │  价款  │ │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 │ │数量│ │包装要求├─...
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品代销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品代销范文第1篇

委托人:_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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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代销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卖出以下商品:

├────┬──┬────┬──┬──┬──┬──┬────┬─────┤

│生产│计量│

│质量│

│  价款  │

│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

│数量│

│包装要求├──┬──┤

│厂家│单位│

│要求│

│单价│总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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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代销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委 托 人:(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式、时间及其提出书面异议的期│住所: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代销期内商品的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第七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_____种方 │

式解决。

│电话:

传真:

(一)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_____日结 │

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开户银行:

帐号:

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

款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税号:

邮政编码: │

(二)已售商品达百分之_____时,代 │

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

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

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

终止时结清。

│委 托 人:(章)

│第八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余货的处理方法: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电话:

传真:

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开户银行:

帐号:

(二)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税号:

邮政编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代销范文第2篇

关键词: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销售方式 市场区域 商品的终端售价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报酬的一项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

一、代销的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单位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单位所有。委托单位将商品交付给受托单位代销,受托单位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故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单位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单位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单位通常应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开具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交回款项,委托单位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支付代销手续费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委托单位。

二、代销商品的核算

代销商品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教材中都有论述,但教材往往与实践有脱节,一是代销双方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是以售价(含税价)来计算的,二是商品的终端售价(含税价)并非由单个企业来定,而是由市场来定。因此在不能通过价格手段获取收益时,企业应采用何种代销方式同时会计核算应采用何种方法来处理,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收益水平,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举例说明。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17%,市场零售价(含税)每件120元,按市场零售价(含税)计算代销商品销售总额12 000元(含税),甲乙双方协议不论何种代销方式,每件按现售价(含税)15%确定付给乙方的手续费或每件按现售价(含税)15%折让作为乙方买断价,代销商品定期清单结算,滞销商品可随时退货。

(一)视同买断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甲方按现行市场零售价(含税)每件120元,按15%折让作为双方结算价(含税)每件102元,总销售额为10 200元。

1.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2)甲企业收到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8 717.95元,增值税为1 482.05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482.05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2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0 200

2.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8 717.95

贷:代销商品款 8 717.95

(2)实际销售商品时,假定甲乙双方处于同一市场区域,目前市场同类产品零售价(含税)每件120元左右,这时产品售价虽由受托单位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乙企业所有,但乙企业也只能按零售价(含税)每件120元对外销售,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 256.41元,增值税为1 743.59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43.59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717.95

贷:受托代销商品 8 717.95

同时根据销售A商品100件代销清单与委托单位结算,收到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8 717.95元,增值税为1 482.05元,会计处理为:

借:代销商品款 8 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482.05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0 20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10 200

贷:银行存款 10 200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价款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为便于比较分析仍以上例来说明甲乙企业会计处理。

1.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甲企业将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开来的销售A商品100件,销售总额12 000元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并向乙企业开具一张含税金额12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2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43.5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 000

在确认销售时,根据协议及代销清单计算手续费时:

借:营业费用 1 800

贷:应收账款――企业乙1 800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 200元:

借:银行存款 10 2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0 200

2.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收到甲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256.41

贷:代销商品款 10 256.41

(2)实际销售商品时:

乙企业将代销商品销售时,根据客户要求开具一张含税金额12 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 00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0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43.59

同时根据代销清单与甲企业结算,并根据取得的进项发票做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43.59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 743.59

借:代销商品款 10 256.41

贷:受托代销商品10 256.41

(3)归还甲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将实际应付款付给甲企业: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0 200

其他业务收入 1 800

同时计提营业税(这里只考虑营业税,其他税种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

三、分析结论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本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关于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也做了详尽的注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2)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中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细则中对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销售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及指南总体原则是一致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规定是税法为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对企业规避延期税款的一种约束。

因此,代销商品的核算虽然有两种形式,但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都是代销清单,代销清单的确认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主要凭证。故在正常情况下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要时该关注代销商品发货明细的时间,对即将到180天仍未结算的代销商品要及时与代销单位办理清单结算,对到期末售货物与代销单位协商处理办法,按正常购销处理、或办理退货事谊,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二)代销商品的两种核算形式的税前收益比较。

(1)在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下甲乙公司各自收益情况:

甲公司税前收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8 717.95-6 000.00=2 717.95(元)

乙公司税前收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10 256.41-8 717.95=1 538.46(元)

甲乙公司合计总税前收益为4 256.41元,在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甲乙公司各自税前收益情况。

甲公司税前收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10 256.41-6 000-1 800=2 456.41(元)

乙公司税前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 800-90=1 710(元)

甲乙公司合计总税前收益为4 166.41元。

两种方式中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总税前收益多90元,主要是收取手续费方式核算中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2)应交增值税情况: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企业核算的角度来说,不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

(三)分析结论。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在A商品市场终端价一定的情况下,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多获税前收益261.54元(甲公司视同买断方式收益-甲公司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2 717.95-2 456.41),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乙公司多获税前收益171.54元(乙公司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益-乙公司视同买断方式收益=1 710-1 538.46)。现代市场信息非常透明、在市场同类产品较多且性能差异化不明显、同时委托与受托单位又处于同一流通市场区域时,往往产品的终端价不是由企业决定,更不是由何种代销方式来决定,而是由市场来定,这时委托与受托单位的利益只能在现有的差价中相互协商平衡,在折扣比例固化时,这时代销核算方式的选择将为委托与受托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条选项。

如果委托单位产品声誉好,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产品的市场议价能力较强,同时委托与受托单位又不在同一流通市场区域时,对受托单位来说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销售价,从而实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Z

商品代销范文第3篇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这样处理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该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3)受托代销业务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信誉和融资能力。当受托代销业务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或受托代销业务金额较大时(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更应该单独列示。

二、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对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笔者认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应不含增值税,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例]甲批发企业以实物代销方式,某月代乙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甲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企业

20000

(2)本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向乙企业发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

15000

(4)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商品代销范文第4篇

广泛的销售渠道,巨额的储蓄存款,使得商业银行成为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特别是托管银行掌握了绝大部分的销售额度。去年以来,基金销售的火爆局面,给作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商业银行带来了不菲收入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和基金的营销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快速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投资者教育执行力过低 银行代销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的内在驱动力不足。作为客户经理来说,越多顾客购买基金对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却找不到对他的客户进行教育的实际理由。目前缺乏银行客户经理主动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体制。在一些银行代销基金网点,常常看不到客户经理主动向咨询者出示风险提示函和投资者教育手册。客户经理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只是推荐近期新基金产品,只有个别银行的客户经理提醒新基民分散投资,将钱在新老基金上都有所分配,以减少风险。

基金公司对银行营销人员的重视与激励不足 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对持续营销的重视程度不够,比如持续销售期间与银行销售人员的交流沟通太少,网点基金宣传资料短缺,没有人管,缺乏对银行客户有针对性的交流等等。其实基金公司应该抓住一切机会和客户经理多交流,比如季报、年报出来,可以给代销人员作些分析解释等等。另外,基金公司对银行人员的激励不及保险产品等其他在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一些银行代销人员往往不会主动针对具体客户推荐适合的基金产品,更不会把手里的客户资源细分。如果几只基金同时在一家银行卖,银行方面也容易出现厚此薄彼的现象。

基金代销系统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业务办理效率 其主要问题有:一是交易介质繁多。目前在某些银行使用证券卡办理证券业务,还须关联转账本签约账本户,未能实现功能的合一,并且开立证券卡收取工本费10元,增加了客户的费用,加上手续的烦琐,成为客户反映较多的问题。二是不能实现资金双向自动转账功能,目前的自动转账功能仅实现了从签约账户向证券卡的单向转账,而当基金赎回后不能将资金自动转到转账签约账户中。三是资金到账时间太长,当进行基金(货币型、债券型的除外)的赎回后往往需5个工作日才能到账,资金的流动性较差。四是证券交易的时间太短,无法实现基金业务的挂单功能。即当客户购买时超过了15点,不能应客户要求将交易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银行代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国内还没有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在商业银行从事基金销售的大多是柜台业务人员,基金知识了解不多,对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投资风险、基金经理等情况知之甚少,无法为客户做出客观公正的理财规划,从而使客户资金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银行基金代销应走精品化之路

加强投资者教育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 继“投资者风险评估”后,中国证监会再度出拳,针对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教育问题拟再定军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表示,对于投资者教育执行不力的基金代销机构,可撤销其代销资格。同时,有关方面即将出台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管理、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和费率改革办法,进一步推动基金投资者教育的开展。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能只顾自身利益盲目地推销基金产品,而应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以持续营销带动基金代销业务发展 以持续营销为重点,首先是对投资人负责。因为持续营销所选择的基金都已经过一定时间的运作,业绩表现、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运作思路、基金管理人能力都有所体现,代销人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客户进行推介,同时持续营销成本比IPO低。IPO时银行总要下达销售额度,相应进行一些临时性的奖励措施,还要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调动银行资源,而持续销售是靠细水长流,更多的是一种理性销售。此外,由于商业银行涉足基金业务时间不长,所以通过持续营销活动可以逐渐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理念,以及基金代销人员的销售能力和销售技巧。不少基金公司一开始与商业银行商谈合作时,都希望能为其代销新产品,但商业银行还应倾向于选择这些公司旗下业绩比较好的老基金进行持续营销。

基金代销宁缺毋滥中资银行从事基金代销时间短,在基金代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网点、客户、区位等优势,力求精选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以质取胜,打造精品特色。在对基金公司的挑选上,主要应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股东背景、投资风险管理、整体业绩的持续稳定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并且通过对公司实地考察,与基金经理和相关领导进行交流,并在多家基金公司中挑选出几家公司为合作伙伴;而在代销基金的挑选上,主要应挑选这些公司旗下持续运作在一年以上,并且业绩相对比较好比较稳定的基金产品,原则上要求评级至少达到4星级以上。

商品代销范文第5篇

日前,记者一行来到了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市场大门已烙上了岁月的痕迹,斑驳的锈点在秋日的阳光下十分耀眼。进入市场内部给人一种敞亮的感觉,商铺的设置错落有序,来往的车辆井井有条,整洁的道路,全然没有脏、乱、差的现象。

记者来到了一家批发日常生活用品的商铺中,商户正匆忙地给一辆面包车装货。从商户口中记者了解到,最初的市场十分简陋,下岗职工只能在水泥砌的台子上叫卖,整个市场一年的销售额只有数万元,创税那就更无从谈起了。18年的风雨历程,政府的扶持,员工的努力逐步建成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目前,该市场的销售已辐射到陕西、内蒙古的乡镇中,整个山西的小商品客户也都到这里进货。据说,“该市场将进行拆迁改造,我们也想往好的方面发展”,商户们憧憬着未来。

据市场管理人员介绍,小商品改造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太原市政府将小商品市场改造列入政府为民办理的10件实事中,决定对市场进行整体改造,统一规划,科学改造,提档升级,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健全配套设施。改造后的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将不再延续以往“小打小闹”的经营模式,重点选择厂家直销和厂家商,以及大的经营户进驻,提高批发的比重,做活、做大、做强市场,有目标地选择品牌企业和大型企业,提升市场软硬件质量,使之真正成为辐射山西省、市、县、区及周边的小商品批发集散中心。

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以五金、家电、文具、餐饮、酒店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具、电器等各种小商品批发零售为主业,仓储、物流为辅的大型综合性市场。

如今的小商品市场从市场规模、经营环境还有营销业绩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小商品市场连同周边大小经营户3300余户,年营业总额达30亿元。仅太原小商品批发市场,商户就接近2000家,吸纳6000余人就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利税2000余万元。市场规模扩大后,在现有22.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新增38万平方米,改造后市场总面积达60万平方米,是原来的3倍。建筑结构为6层框架结构,地下2层,地面4层,总投资约12亿元,建设期限3年,年营业额预计可达80亿至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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