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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含义(精选5篇)
儒家思想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儒家思想;高中语文教学;借鉴;应用;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儒家思想最早期是由孔子提出来的,有一定的封建传统意义和影响,教育人们从道德的角度看待事物,高中语文教学中应用和借鉴儒家思想是想教育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家思想有一定的可传承性,在高中教材中被应用和借鉴不仅是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语文知识,还要教育人们能够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要以道德的良好品行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儒家思想在现代高中语文教材中的应用和借鉴
(一)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孔子,而孔子和他的弟子的传世之作就是《论语》,《论语》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后人称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作,孔子将自己的儒家思想教育给学生,而学生因为受孔子的言行举止的影响,耳濡目染,也就成就了后来的经典。
(二)儒家思想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成为谦逊好学的名言代表,几个人一起,其中必有我的老师,也就是各有所长,要谦逊好学的意思。“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是说如果学习不思考就会迷惘,而如果不学习只思考就是怠惰,教育人们学习与思考要双重并用,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儒家思想对后来的一些经典之作也有很大的影响,《屈原列传》以及《师说》中都存在儒家思想的风范。在学习儒家思想时,教师应该先让学生根据字面意思进行逐词翻译,掌握文章的大体含义,然后再从道德修养的角度看待文章,教育学生要借鉴儒家思想和应用儒家思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儒家思想的教学方法上应该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够使学生对其认识更加深刻。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去理解儒家思想,学生可以就不理解的地方向老师发问,这样学生就能够培养爱问问题的好习惯,还能够养成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逐个对文言文的概念进行翻译,让学生掌握大意,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自己对儒家思想的理解和了解说说文言文讲述的道德或者是思想内容,科学、合理地引导学生受儒家思想的感染。
(五)儒家思想不仅从学习上教育学生要谦逊好学,不耻下问,还从生活上教育学生做一个怎样的人,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是自己不愿意的事情不要强加在别人的身上,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则是生活中要重视朋友之间的友谊,朋友从远方到来,不应该是很快乐的事情吗?
(六)儒家思想中一个对高中生很有影响的思想就是“克己”,儒家思想教育学生不管是在生活中、工作中还是在学习中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应该放任自流,随波逐流,做事要有自己的原则和准则,该做的事情要去做,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要克制自己的言行,以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千万不能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二、高中语文教材能够被应用和借鉴儒家思想的有效性
高中学生的思想相对其他阶段学生的思想有很强的特殊性。
儒家思想虽然对后人的警醒和影响很大,但是很多人还是不能够加深对儒家思想的理解,小学生和中学生的思想都不是很成熟,对事物的理解能力还很弱,对文字的接受能力都有待提高,更不要说儒家思想这样比较深刻的思想了,但高中学生的思想意识已经渐进成熟,已经能够克制自己的言行并且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思想觉悟也很高,高中生学习儒家思想是非常有效和可行的。
三、高中生的语文教材内容的结构符合儒家思想
高中语文教材内容的逻辑性很强而且完整程度很高,儒家思想能够将精华融入到语文教材中,儒家思想的传承需要巧妙的手段,既要符合学生成长的需要,也要有必要的精华文化的伴随。儒家文化会对高中生的一生形成影响,因此在高中生的性格、人格魅力和思想中都要受到儒家文化的感染,儒家思想在高中语文教材中被借鉴和应用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四、结束语
高中语文教材中能够融入儒家思想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时代在不断地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也在不断改变,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是应该被传承的。儒家思想在高中语文教材中被应用和借鉴,不仅表现了儒家的文化素质和知识,还能够使学生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处处以儒家思想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自己高尚的情操和品格。儒家思想在高中语文教材中被应用和借鉴表现了儒家思想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表明儒家思想也会一直被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陈娟,教师,现居江苏盐城.儒家思想与高中语文教学.文教随笔.2009年02月第3期第08卷总第136期.
[2]高胜国.教师.儒家思想与高中语文教学.文教随笔.文学创作园.2010年09月第09期第13卷总第247期.
儒家思想的含义范文第2篇
韩国九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到处都有与儒学有关的遗迹,如纪念孔子的“大成殿”、专修儒学的“明伦堂”等等。在汉城的成均馆,至今每年春秋都举行隆重的“释奠大祭”,祭奠孔子及其弟子以及韩国的儒学大师。这项祭孔活动被韩国政府注册为韩国国家级的“第85号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成均馆大学教授林鹤璇还花了整整三年时间,整理出17种古代祭孔舞谱,并在此基础上创编了祭孔舞蹈―文庙佾舞,使成均馆的祭孔仪式更具有一层尊圣的含义。
儒家的“克己复礼”和“忠孝”思想,给韩国文化留下深刻印迹。在韩国,长幼之间礼节很多。长辈要抽烟时,小辈应当趋前递烟点火,显示恭谨。小辈与长辈同桌饮酒时,小辈要给长辈斟酒敬酒,自己喝时则要转头往后“悄悄地”喝。小辈见长辈,下级遇上级,都要鞠躬为礼。每逢中秋节、春节等传统大节,小辈向长辈敬大礼、赐祝福,至今是韩国民间流行的礼节。
韩国已没有帝王,不必再忠君,但子女仍要对父辈尽“孝道”,听从父母之命、长辈之言。在儒家思想影响下,韩国人重血统、讲亲情,努力维系以血缘为中心的大家族。很多韩国年轻人认为,离开父母自己去过小家庭生活是不道德的。进城谋生的成年人,周末或节假日也会返回老家看望年迈双亲,以尽“孝道”。
不过,韩国的男尊女卑现象比较严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另一种影响。韩国的中高级女性官员和女性企业家凤毛麟角,各种重要岗位绝大多数为男性所占据。很多做丈夫的一下班就下馆子饮酒,妻子却得做家务和教育子女。韩国大家族中的长媳过年过节时要为全家人做饭、刷锅洗碗。
回顾韩国30多年来的经济腾飞历程,虽然将大量西方先进科技、文化、制度为我所用,但其根基仍然深植于儒家文化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尊敬上级、忠于集体、团队精神、家长式领导等韩国企业文化理念上。此外,韩国企业文化还淋漓尽致地表现出儒家“中庸之道”的特点:个人主义让位于集体努力;极端手段让位于协商妥协;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高于生硬的条条框框;个人之间的感情沟通胜于公事公办的理性说教……
儒家思想的含义范文第3篇
【摘 要】社会工作作为从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中脱胎出来的专业,它的价值和伦理都深深根植于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之中,社会工作专业本质的目标与中国儒家文化观念所强调的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相通的,同时,儒家思想中男尊女卑、婚姻制度、“天命”思想和“保民而王”都与人本主义思想相冲突。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吸收两者契合之处,借鉴冲突之处,达到稳定现有的社会秩序的宗旨。
【关键词】儒家思想;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社会工作本土化
一、儒家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文化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儒家思想主要的观点是通过道德修养达到自身的和谐,进而推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儒家思想的主要观点包括:第一,儒家的“仁爱”道德原则,这是从血缘关系中引申出来的,即一定血缘关系范围之内的人们之间的相亲相爱,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泛爱众,而亲仁”。“义”实为忠信诚义,既要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也要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第二,“礼”是儒家很重要的一个思想,如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中国还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若是爹娘不开口,不经过媒人介绍,和自己喜欢的人私会,那么,社会人士都会轻视他,认为他不遵守礼教。第三,孟子的“仁政思想”,简单地说是要保民、重民从而维护统治。其目的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政治秩序,施政于民就可以得民心,就可以得到天下。他认为不能在贫富的关系上破坏既有的阶级制度,贫富状态要维持。第四,《礼记·礼运·大同篇》提出:“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缘孤寡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其含义为:老人福利,就业服务,儿童福利,社会救助与残障福利。儒家思想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曾经激励和引导着无数中华儿女为了民族的伟大复兴去拼搏和奋斗。
二、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涵
比斯台克在其1961年出版的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个案工作关系)一书中,提出了他的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他认为:第一,尊严和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有不同的潜能,除了社会上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应被尊重之外,社会福利服务也应注重社会功能中人得潜能的存在;人具有实现其潜能的天生的驱动力和义务;人有与生俱来的动力和责任以实现其本能。第二,人文主义思想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它主张培养个性,有明显的自由主义色彩,它坚持相信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创造和改变,人的潜能也得到发挥。第三,人具有选择的能力,并且由于其有自我实现的义务,他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力,因而在完成自我实现义务的过程中,人应有自我抉择的权力。第四,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所有的人都有其基本的人性需要,自我实现必须通过潜能的发展和成长过程才能完成,基本人性需要的满足及和谐的成长,必须依靠社会所提供和保护的机会,才能到得到保障。
三、儒家思想与社会工作价值观之间的突出契合与冲突
(一)儒家思想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契合之处。第一,中国儒家文化观念所强调的社会与人关系的和谐,与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中力求促进社会整合的观念二者是契合的。社会工作的目的是修复和修补社会中一些难以调和的社会问题,这也是中国几千年所追寻的目标。第二,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就是修复和修补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或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社会工作的目标和宗旨实际上与我国长期所推崇的“礼”是存在着互补作用的,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和存在的。第三,中国传统文化里强调“大同”社会的理念,同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中所主张的实现个人潜能的提升和推进总体福利进步是不谋而合的,社会必须建立和维持公正和和平的秩序,并且提供和自我实现有关的条件和资源,这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体的责任。第四,儒家思想中的人世观所宣扬的人应该勇于承担各种属于自己的责任,为自己的国家和家庭做出一定的贡献,这和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社会通过其个体成员的贡献有权利变富是有一定关联的。
(二)儒家思想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冲突之处。第一,儒家思想中的“礼”与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中注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相去甚远。中国自古就有着各种制度和礼节的约束压迫着人们的尊严,这种规约自我、顺应社会的道德原则与人本主义的个人自由意志可以决定命运,个人努力可以改造环境是明显相悖的。第二,儒家思想中男尊女卑,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的,然而社会工作的理念中所宣扬社会工作的目标之一是要探索并消除社会中由于性别主义所造成的女性痛苦,有更大的能力去追求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实现两性之间的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子无才便是德”与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所说的人具有实现其潜能的天生的驱动力和义务是存在很大反差的,前者是对人的潜能的泯灭和扼杀,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接受教育和被关爱的权力。第四,儒家传统思想中对待子女的婚姻问题时,父母之命是最终决定因素。这与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提倡人具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和权力是冲突的,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是有一定阻碍的。第五,“仁爱”与“博爱”。“仁爱”的道德原则和道德情感就是基于家庭血缘关系的亲亲之爱。然而社会工作中所强调的“爱”是一种“博爱”,无论是乞丐、、罪犯他们都有权利得到世人平等的爱和保护。第六,孔子宣扬的“天命”思想麻痹了人们的思想,让人们在遇到问题时不去勇敢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而是逃避和隐忍。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人道主义为本的专业,十分关注个人作为个体有权力用合适的手段去实现自身的价值。
中国传统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思想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关系是社会工作本土化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刘梦,张叶芳.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13(6).
[2] 史铁尔,高桂贤.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融合[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7,16(3).
儒家思想的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深泽直人;设计;儒家思想;中庸
【中图分类号】J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2-0049-2
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其几千年来的文化,思想发展都与中国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早期日本,一直受中国文化的熏陶与影响。显而易见的日本儒家思想,其精髓与核心都是以我国儒家思想为蓝本演变而来的。日本儒学是从中国儒学中吸取滋养,使儒家思想在日本真正的做到了活学活用。而受我国文化熏陶严重的日本人,在他们的设计作品中就不经意间流露出了我国儒家经典的“中庸”思想。
一、儒家文化中的“中庸”思想与深泽直人的设计思想
“中庸”被认为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内涵。所谓中,即不偏不倚;庸,即平常,平和。其本质意义更多的指向人的内心。同时,“中庸”又是中国造物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原则是适度,无过不及,恰到好处追求中庸之道,内外协调,保持平衡,不走极端。如若将这种思想融入设计中,那就是从内心来打动人,体现心灵上的共鸣,满足人们无意识间的,最内在的需要。而日本著名设计师深泽直人一直以来秉承的设计主张就是:用最少的元素来展示产品的全部功能。在他眼中事物间的一种互相平衡,人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是彼此自然融合的。当人们与周遭的事物自然接触的时候,人们并没有刻意的去思考什么。比如说,当你坐在椅子上的时候,你并没有刻意的去想这个椅子。人们在与外界的自然接触过程中是没有刻意的思考介入。举个例子来说:打印机的工作环境一般都比较混乱,周围经常会环绕或者摆放着各种办公用品,一忙乱起来,打印机周围就总是一团乱糟糟的。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多数设计师还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把打印机的外观设计的更有线条感,时尚感等不痛不痒的美观造型上面。这里一条曲线,那里一个圆形,这里用银色那里用粉红色诸如此类。我们应该更多的观察人们的日常习惯来做设计,就像将打印机放在垃圾箱中间的寓意一样,回应人们的惯常行为。如图1所示,由深泽直人设计的带有纸篓的打印机,这个作品没有过多地在意打印机的外形,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打印机的使用环境上。将打印机的底部直接设计成一个纸篓,这样我们就可以直接将废弃的打印纸张放入其中以便收集和二次利用。
二、儒家思想中“中庸”思想在深泽直人产品设计中的体现
好的设计不一定具有亮丽的外观、昂贵的价格,而是在某些细节之处能够带给使用者意想不到的便利。如图2展示的设计一样,是深泽直人先生给我们带来的――伞。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在雨季,出行时我们习惯带伞,但此时如果我们手里拎着较多东西,就只能把伞夹在腋下,而这时只要在伞的弯钩处再设计一个凹槽,这样伞把就多了一个功能――悬挂塑料袋。在没有告诉这个凹槽有什么作用时,绝大多数的人会很自然的在凹槽处悬挂塑料袋。深泽的用意就在于此,在不告诉大家设计用意识时,大家一眼就能理解设计的含义,这就是中庸思想最直接的体现。
在深泽直人的设计中,因为中庸思想的融入,使得产品本身凸显简约与平静的意象,表现出理性与情感合一的境界。深泽抓住了儒家思想的精髓,他的每一件设计作品都是与日本儒家思想的巧妙结合的典型实例。深泽的作品在保证产品功能的基础上尽量去除一些不必要的修饰,同时在细节上进行改变,使得产品产生一种新的价值,且这种改变往往充满了人文关怀。当一个产品被设计的过于复杂,对受众来说就是一种挑战,一个好的设计能够使用最少的设计语言,调动我们最丰富的生活情感,让我们在使用过程中更加自由,而不是被产品所控制。所以说:设计是方便人的生活方式,而非复杂。
三、结语
通过上述对深泽直人产品设计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设计师把消费者的无意识行为物化,给大众一种“似曾相识”的亲切感,更加注重冰冷的产品和个人情感的结合,这种关注细节、关注情感的设计便是深泽直人所倡导无意识设计的主旨,同时他从更深的层次体现了儒家的“中庸之道”。
总的来说,所谓中庸设计,就是要以人的内在要求为出发点和根本价值所进行的设计,在外部环境中寻求中庸之道,也就是内在要求,在现有的外在环境与条件下,得到最适宜的最恰当的无过与不及的表达与实现这也就是中庸所谓致中和合内外之道。如果人们能在一切事情上恰到好处地这样做,那么凡事都会像深泽直人设计师一样做到无意识的设计,做到为人的内在要求服务。总之,儒家思想及中庸之道既是一种伦理学说,同时也是一种设计方法,强调内心与外在的准确契合,以达到中庸的精神主旨;而中的基本原则是适度,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追求中庸之道,内外协调,保持平衡,不走极端,是设计任何一款产品的目标。
基于人下意识思维的产品设计,并非只是针对“市场”这种抽象的实体进行创作,其核心策略在于一种“统整”,着眼于通过产品实现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改善和协调。有别于传统的设计方法,其设计理念的传达依靠用户自身的行动体验予以呈现。这是一种脱离智性之“思”而追求中庸之意的独特创作方式。
【参考文献】
[1]熊兴福,康俊.儒家“仁”的思想在设计中的体现[J].包装工程,2008.
[2]丁锋,吴卫.深泽直人与他的”无意识设计”[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
[3]刘晓春.设计中的“无意识”[J].青年文学家,2011.
儒家思想的含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儒家思想;自然法;礼;天道;义;理性
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关注。夏勇教授曾言:“如果把自然法观念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和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中国古代就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登特列夫曾谓:“自然法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同时借巴克爵士的口说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这个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之理性”,“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这揭示了自然法理论的特征,即(一)自然法代表了一种永恒的存在,不因时间、空间的殊异而变化;(二)自然法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善和公正;(三)除自然法外,在人世间存在实定法,二者对立存在;其中自然法具有更高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价值追求。(四)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人类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及其核心价值。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以上特征的法学思想,我们都可以将其归入自然法思想的行列。鉴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思想时,儒家思想更具有代表性。
一、自然法是恒久的法
登特列夫称赞:“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体现了自然法所具有的恒久性。
反观儒家思想,关于这一点论述颇多。第一,儒家认为存在一种高于一切具体存在的“规律”,即道或理(常)。《周易》:形而上者之谓道,形而下者之谓器;宋明理学以理为宇宙本体,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不因为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有所损益。第二,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主张“人道本于天道”,“以人事解释自然界(拟人论),再拿这个人事化的自然界来做人世间的模范”。《周易·系辞》开篇就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将人世间的尊卑差等观念投射于原本没有尊卑之分的天地之上。第三,儒家视野中的自然法,在人世中的具体表现为“礼”,“礼本于天”,是与先定的宇宙伦理秩序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荀子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因为人世中存在着贵贱分殊,所以礼作为人间秩序的代表也就必须富有差别性。礼代表着“常”——即万世不易的规则,即社会的贵贱之分与家族中亲疏、尊卑之异,这两种差异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即上述两种社会差异的总和”,因此我们可以说,礼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等级差异正是儒家所倡导和孜孜以求的亘古秩序。
有学者认为礼是“在特定的历史传统中逐渐形成的惯例性规范,亦即并非永恒的、决定性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以此否定礼的恒久性,并进而否定儒家的自然法思想。不可否认,孔子曾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礼也确实“并非体现宇宙秩序的永恒之法,而是随时间和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但这并不能否认礼作为永恒秩序的代表。因为在儒家思想中,礼本身有两个层面,一为礼仪,二为礼义。前者是人们根据天道制定出来的具体行为规则,“内容有多寡丰陋繁简以及仪式上的种种差异”,在特定社会中表现为特定的风俗;后者则是礼的更深层含义,通过礼显示每个人的特殊名位,彰显尊卑之别,“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这其中所蕴含的亘古不变的“天道”才是礼的本义,我们也正是在礼义的层面上论证儒家自然法思想的。
二、自然法之核心价值
正义是自然法传统的价值追求,“人类关于正义的思想演化同人类假设的‘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的各种探究之间关系极为深厚”。西方自罗马法以来的自然法传统认为,“一套法律意图以自身固有价值作为其存在基础,而不是以其强制力为基础”,将自然法“视为实现永远公平与善良的事物之一种不歇的努力”。虽然正义概念的含义、标准等具体内容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不同,但却一直是自然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在儒家传统思想中,有“四德”(仁、义、礼、智)或“五常”(仁、义、礼、智、信)之说,代表儒学核心价值。其中的义,便是儒家正义观。儒家伦理侧重人的内在德性,体现在社会中,则成为伦理关系中一项重要原则,即正义原则。《中庸》有言:“义者,宜也。”朱熹解释为:“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即恰当之意。“义”的实质也就是人们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体现为正义的原则。《论语·卫灵公》:“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此处“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是“摄礼归义”的理论。“质”既实质,君子以礼“行义”。换言之,“礼依于义而成立,义是礼的实质,礼是义的表现”,礼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义中。“义”既为“为事之宜的义”,也就可以用来确定个人或集团间应有的分际,作为巩固秩序和加强个人自制的价值标的而存在。如果离开了“义”这一核心价值,礼也就只剩下“礼仪”,成为徒有其表的繁文缛节,失去其作为价值标准的作用。
三、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
自然法的思想通常“包含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存在一整套超越政治的原则,这些原则支持、保证了‘实在法’。”西方自然法思想中,自然法和实定法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除自然法之外,还存在着实定法,二者对立;实定法由某种权威制定,具有强制力。其二,在两者的对立关系中,自然法具有更高的地位,实定法应与自然法一致,符合其核心价值;违反自然法价值的实定法不能称为真正的法。
儒家思想崇尚礼的作用,倡导“为国以礼”,以“复礼”——恢复社会中尊卑亲疏的差别性秩序为最终目标。同时又承认除此之外还存在律、刑书等实定法,认为“是由最高统治者制定的,人们必须服从的准则”。孔子就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刑和礼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对刑(实定法)和礼(自然法)的关系进行了初步论述。前者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如果不遵从,会受到惩罚;后者则代表着一种道德的个体自律和指引作用,并非由官方机构制定而是圣人顺应天道揭示出来的,没有强制性。儒家的这些主张,都肯定了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区别,并认为实定法由统治者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儒家学者认为礼(自然法)的地位高于律法(实定法),“尊德礼而卑刑罚”,律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周公曾依礼制法,统一臣民的思想与行为,指导国家的运营和法制的建设。荀子曾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儒家主张法(实定法)应该遵循礼(自然法)的价值,必须体现亲疏、贵贱,否则就难以长久的通行于世。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社会尊卑秩序的正常运转,儒家主张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因为在儒家看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卷二《礼察》),实定法立足于事后的惩罚补救,欠缺使人主动为善的力量,只能以威吓的力量禁人为恶;而自然法却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大戴礼记》卷二《礼察》),在源头上消除人们为恶的动机。
四、自然法来源于人的理性
斯多葛学派认为,整个宇宙由一种实质构成,这种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的。”他们将理性看做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阿奎那认为,上帝赋予人类以理性,可凭这一能力认识永恒法的部分内容,并形成自然法,也肯定了理性之于人认识自然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代以降,启蒙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把理性视为价值之终极准则”。
儒家的“良知”学说与西方理性大抵相同。孟子首倡,经王阳明发展到极致,认为“良知良能”是认识自然法的能力。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无须后天学习和思考,就可 “知”,是“我固有之”的理性。“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下》)思是人心的官能,构成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与西方“人是理性的动物”如出一辙,也就是能够认识到天道的本质,保证了通过理性认识自然法的可能性。
儒家倡导“天人合一”,人的良知良能与天有内在和本质的同一性。人们只要发挥思的能力,就能知晓自身之性,孟子讲:“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在认识自身的基础上,就能认识“天”,达至天人合一,也就是说,认识自身的过程,就是认识自然法的过程,就是体察天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自然法实际上根源于人的理性,理性认识自身就是认识自然法。
质言之,良知是这样一种既普遍又内在的理性,是天地万物所蕴含的天道之根源。作为天道,它具有恒久性和至上性,是衡量是非的价值标准;作为理性,它有能体现人类自我认识的属性和能力,构成人类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本质和正义判断的条件。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提出天道这一恒久性观念,落实在人世中表现为“礼”;“礼”以义为核心价值,是一切行为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承认在“礼”之外还存在“法”、“律”等具有强制力的制定法形式,并在此基础上主张礼法合一,赋予制定法更多礼的内涵;同时赋予人以“思”的能力,成为认识天道和自然法的来源,这些内容足以使我们相信中国古代有自然法的思想,只是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并不完全一致,带有本民族的色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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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波斯纳,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
[8] 【美】德克·布迪 克拉伦斯·莫里斯,朱勇译.的法律[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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