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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精选5篇)

2025-03-21人围观
简介(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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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总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计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竣工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备注合计

第五条、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计竣工时间预售比例合计

第六条、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第11号的通知

通知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特殊性 问题 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涉及的生产开发部门较多,加之近年来房地产的投资风险较大,由此决定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

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其核算对象的复杂与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是房地产这一商品或者说是产品,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不仅仅要开发建设房屋,还要负责房屋周边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支撑所建设房屋的水、电、网络等必备设施的铺设与开发建设。另外,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建设前的种种勘测考察项目,以及一系列不可预知的耗费资金的项目,这些均要客观、全面、系统的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周期的特殊性

房地产企业这一方面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为其核算周期长,跨度大。从土地的勘测考察开始到最终一处房地产建设完毕完成销售,这期间还要经过房屋的设计与规划、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设计规划、房地产的施工建设、房屋的装修等一系列的程序与环节,耗时较长,需要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环节多样性还意味着在一处房地产的整个开发过程中需要与多个相关的部门进行业务往来,需要大量、充足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有序、适当的资金调度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周期较长,工作任务重要且艰巨。

(三)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特殊性

收入的特殊点主要体现在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只要能够取得预售许可的相关证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其开发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地产根据企业的意愿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房地产未竣工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形式销售房屋。期间所收入的定金、分期付款等房款,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另一方面,按照房地产企业相关的会计准则,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后,才能确认收入,两项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重点

(一)收入、成本核算

从前文叙述中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核算与成本核算工作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两项内容的核算既是房地产企业核算的难点同时也是其核算的重点工作。对于收入核算而言,房屋在预售过程中收受的预收款项计入收受预售款项的当期还是计入签订正式合同的会计核算周期,在收入核算周期的确认问题上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点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收法律与相关会计准则同时制约房地产收入核算,同时各个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操作各异,未形成统一标准。

另外,成本核算是房地产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文章反复提到,房地产的开发与建设涉及环节较多,项目繁多,与多种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如何确定其成本核算对象是成本核算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工作。目前,合理地确认成本核算的对象以保证房地产会计核算的全面性、正确性是房地产企业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借款费用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较大,一般均要涉及房屋的开发以及周边设施的配套建设,并且可能会在不同的区域同时开展,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房地产从开始筹建到完全竣工横跨的事件长,企业自有资金回笼缓慢,这就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银行借款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且借款的期限一般较长,这又必将带来巨大的借款利息。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借款费用提出了更为细致和详尽的要求,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注重分析企业借款的性质,以实现房地产开发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应使企业的实际核算工作满足国家相关会计核算的要求。

(三)预交税费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一项项目中便要面临种类繁多的税费,并且各种税费的上交时间存在差异。所以,税费的问题应当作为房地产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房地产企业除了要上交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上交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所以企业在处理税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对当期的税费进行准确的核算,同时也要对税款的使用做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尽可能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

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优化分析

(一)收入核算方法

首先,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确保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收入核算的准确性,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均应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包括出售土地的收入、出售房屋的收入、出售相关的房屋配套设施的收入,还包括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些非常规情况获得的收入,包括拆迁旧址、出售周转房等情况获得的收入均应该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

其次,建立或完善收入的确认制度。收入的核算内容确定之后,另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建立或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制度。为了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尤其是开发项目复杂多样的房地产企业,具备收入的确认制度十分必要和重要,是收入核算优化的重要环节。在建立或完善收入的确认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首先要在企业内部形成规范的制度以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另外要成立专业的团队专门负责此工作,同时可建立普通员工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全面准确的确认收入并且保证收入确认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成本核算;开发成本

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步伐现已不断向前推进,房地产行业也自然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型行业,因为它带动了相关几十个行业的发展。但相对于其它成熟行业而言,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的经验显得相对缺乏很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发国内地产企业的需要。众所周知,房企要想获得利润,除了需要销售顺利之外,还应减少房产本身开发所需的成本。

一、房产开发的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在对项目开发成本的核算时,按照所发生的费用归集,主要从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款、房企开工前的工程费、用于基础建设的设施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工程配套设施费和工程开发时所产生的间接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核算的。就拿工程开发时所产生的间接费用为例,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很不完善,滋生出来的腐败也是习以为常,就拿政府官员的打理来说那也是一项开支相当大的灰色成本,这种间接费用的核算就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因为必须的把这笔灰色开支通过账目的转嫁方式进行抹平,否则难以健全的手续去进行报账和报税。

二、房产开发的成本核算方法

众所周知,所有企业会计核算方法都是反映与监督企业所进行的相关经济生产,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提供完善的核算资料,并且通过特定的组织程序去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会计报表的专门方法。在这里我就以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工程费核算为例,我们会计人员要对不同施工方式而采用相应的核算方法。如施工方式采用工程承包的形式,会计核算时应依照承包企业对房产企业所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列出的承付工程款计入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的对应成本项目中;又如施工方式应用自营方式的,则所产生的各项建筑工程安装费用要直接计入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的对应成本项目中;再如房地产企业自身直接完成施工的,会计在建筑工程核算时采用创建账户的方式核算和归集自身企业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在每月月未把实际成本转入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的对应成本项目中;又如工程设备的领用,它本隶属于工程本身实体的,成本会计核算时应根据隶属对象,在领用设备交付安装的时候,要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的对应成本项目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业务的核算

房地产领域有很多特殊业务方面的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常出现的特殊业务有合作建房、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买一送一”的赠送业务、售楼处(接待处)处理、“拆一还一”的处理等,下面我就以“买一送一”的赠送业务为例:

我们的房产在售楼的时候常常打出这样的促销广告,“买第五层送第六层”,其中第五层的面积有100平方米,第六层也有40平方米,经过成本计算后核算出单位成本2000元平方米,单位售价3000元平方米。这时,我们会计人员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对卖五层的账务处理应做如下处理:

又如会计在核算时对售楼处的处理如下:

1.如果房产公司的售楼处有专门的工程概预算,而且在将来打算要单独转让出去的,可专门作为会计成本核算时成本计算对象来进行相应的核算;

2.假如房产公司在楼房售完后要把售楼处作为物业方面的管理用房,而产权又使其归全体业主所拥有,则我们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可将其作为“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来进行核算;

3.倘若售楼处是一处临时用房,而且将来必须要拆除的,则我们会计人员可预先将其计入“在建工程”,然后将其再转作“固定资产”来进行预定核算,将来在拆除售楼处时,可将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来进行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会计相比其它成熟行业的会计来说,业务要复杂许多,我们的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建筑知识,还要懂得各种情况下的会计核算,所以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学习的东西要比传统会计要多得多。能准确和科学的为房产公司核算出其相应的成本,为企业利润的获得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这对我们的会计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这些工作在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化压力为动力,力争让该行业会计工作的实效性在会计领域中得到填补。

参考文献:

[1]孟德胜.浅谈房地产营销策略及创新.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年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范文第4篇

以上科目新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调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调账时,应将“物资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将“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将“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对于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也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农产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另外,新准则还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建造承包商专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存货项目中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周转材料”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七)“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2.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外对租赁企业专设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则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

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新准则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而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对农业企业专设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专设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油气资产除外)、“累计折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已计提的折旧除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除外)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农业企业应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公益林”科目的余额转入“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将油气资产及其累计折旧金额、减值准备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计入预计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计入“累计折耗”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一)“商誉”科目

原制度中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还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十二)“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十五)“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

以上会计科目新制度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六)“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十七)“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十八)“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调账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余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将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十九)“预计负债”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预计负债”科目,但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应计入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债券”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范文第5篇

一、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性

首先,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大,成本投入较高,行业税负较重,成本的波动对企业的税负和经营利润影响较大;其次,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较长,建筑业态多样化,成本核算分类复杂,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是决定销售定价是否准确并能否占有市场优势的决定性因素,也是衡量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强弱的关键因素;最后,房地产整体行业日趋严峻的政策形式和日益激烈的竞争趋势,要求房地产企业进行更精准的成本核算,充分发挥企业成本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成本核算归集口径不一致

(1)现有会计准则仅对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一、二级分类科目做了规范性定义,且大多数具体费用均采用列举法。各房地产企业在成本核算中对于三级及以上明细科目的设置各不相同,有的企业明细科目设置过于繁杂,给成本核算增加了工作量,有的过于简单,不利于精准反映实际成本,导致成本数据缺乏比较性和参考性。

(2)房地产行业工程成本费用支出类目繁多,财务人员缺乏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支出类型,不能明确其科目分类,使得成本难以准确归集,不同财务人员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3)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往往一项工程合同的款项是分期支付,因间隔时间较长或财务人员对工程成本概念的模糊,或因财务人员的变动,容易导致同一项成本列入不同核算科目,缺乏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2.成本预估与真实成本存在差异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往往在房屋竣工交付时部分工程款项尚未支付完毕,但为了保证收入的确认与成本计提的同步,很多企业只能按照预估数据计提成本费用,以此计算得出的成本数据必然和真实成本有一定差距。且由于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巨大,成本估算稍有偏差,就容易导致销售底价的定制不合理,甚至导致销售上的亏损,最终影响企业利润。

3.开发间接费用的列支不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为工程现场管理而设置的专门部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待摊费等。很多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将非直接工程管理人员的费用均列入其中,甚至虚增费用,造成成本核算失真。还有的企业将招待费也列入开发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列举法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因招待费发生的原因和对象而有所不同。

4.成本分摊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时往往是分片、分区、分期开发,同时开发的对象可能有住宅、公寓、商业、市政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其成本、销售价格以及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均有差异。很多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只是简单的按开发期数进行分摊,难以真实反映不同建筑业态的实际成本。这将给后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留下隐患。例如,商住一体的裙楼,通常低层商业部分在室外装饰、室外地坪及室内简装上花费的成本显著高于上面的住宅部分,但是在成本核算中,企业通常按照建筑面积来分摊成本,导致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成本相同,而商业部分售价一般较高,这样就十分不利于后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5.对于无法获得产权证的建筑业态,成本核算不统一

房地产开发中通常有些辅助建筑如阁楼、地下车库、储藏室、人防设施等,在测绘报告中没有分割面积,无法领取产权证,不作为可售面积核算。然而现实情况是,有的企业会自行销售或部分销售,有的企业则交由物业管理,有的企业是直接赠予购房业主。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该部分建筑是否一并计算面积分摊成本,导致各单位成本核算方法不一致,有的企业按照实际可售筑面积分摊计算,有的则按照批准可售面积计算;还有的企业在前期分摊计算成本时未考虑无产权部分的建筑面积,在后期销售中因为无产权部分的建筑也需要开具发票,需要载明面积,导致在计提成本时的面积与前者口径不一致,多计提了成本,最后在开发成品余额上出现负数。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改进建议及措施

1.规范明细科目归集口径

工程成本支出类目繁多,仅凭财务人员的个人见解和经验难免混淆成本的归集口径,所以建立系统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法十分必要。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成本各级明细科目的分类,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分析项目实际情况或历史数据,明确子科目的定义和范畴,并形成系统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书面文件,作为制度供单位长期使用。其次,要加强财务人员关于会计核算的专业培训,防止因会计人员变更导致的成本归集口径不一致。

2.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和外部审计管理,提高预估成本的可靠性

由于利润结转时,工程支出尚未支付完毕,预估成本缺乏充分的依据,造成成本不准确、利润失真。此时如果已经出具工程决算报告,则应该按照决算报告对成本进行测算,预估出来的成本较为可靠,如果尚未出具工程决算报告,则可以按照工程造价预算报告对成本进行测算,或者按照工程监理或内部决算进行成本预估,也可按照跟踪审计单位的初估决算进行成本预估。总之,成本的测算要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避免造成利润失真。

3.加强内部审计,控制涉税风险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合法经营,进行合法合理地节税,杜绝采取虚增成本费用等手段来偷逃税收。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及时调整不合理、不合法的会计核算错误,保证成本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提高企业成本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4.提高成本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企业在建账时要充分考虑各成本对象的分类,例如可以按照开发的期数建立一级类目,按照建筑业态(住宅、公寓、商业、公共配套设施等)建立二级类目。在工程执行的过程中,每笔款项支付时,可以要求付款单位根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成本分割单,将不同期数、不同业态的核算对象的成本分列明细,便于财务人员在入账时准确分摊。在结算审计阶段,造价部门或财务部门也应该要求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建筑业态将成本在审计结论中分开列示。这样企业就避免了因财务人员信息不全和专业知识受限而人为导致成本核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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