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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设计(精选5篇)

2025-03-21人围观
简介一、良好的企业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作用 1、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成本。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于人与委托人利益目标不一致,使得在两权分离下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何保证委托人利益,避免委托关系的断裂,协调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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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制度 制度作用 影响因素

财务制度,它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它是规范企业同各方面(政府、所有者、债务人、劳动者等)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办法的总称。

一、良好的企业财务制度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作用

1、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成本。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于人与委托人利益目标不一致,使得在两权分离下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何保证委托人利益,避免委托关系的断裂,协调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关系,就需要借助一系列制度安排。财务制度则是调整财务资本委托人和人之间利益的制度安排。

2、提供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财务制度通过财务契约的安排,使各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转变为企业现实经营活动的动力,财务制度就是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激励机制固然重要,但若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与之相配合是难以起到应有效果的。正式约束包括财务法规、财务治理结构等。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道德约束,即依靠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的力量,依靠人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引导人们区分善与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等道德观念来评价企业财务行为,使财务行为合理化。

3、财务制度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自然会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规范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关系,并在财务治理结构中设计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以减少各利益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契约成本、提高企业价值。

那么企业如何设计良好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设计良好的财务制度应考虑哪些因素呢?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首先应遵循同时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原则,以下就制约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的宏观、微观因素作些简单分析。

二、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因素

1、宏观因素。置身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管理属于受宏观管理调控、指导下的微观管理,必须在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因此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企业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根本制约和导向因素。其中《企业法》和《公司法》制约内部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权限的安排,《证券法》影响企业筹资和投资制度,《税法》和《票据法》指导企业的税收安排和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法》规范企业的会计财务责任,《企业破产法》影响企业清算制度的设计,《企业财务通则》则给出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的总框架。此外,经济发展状况、政府的经济政策、国民经济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周期等外生变量同样影响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它们对企业的投资、筹资和分配等相关制度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国家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亦制约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如所有权制度影响企业的产权性质,财政制度影响企业税收制度的安排,金融制度影响企业的筹资制度(即资本结构)安排,就业制度影响企业的组织成本,产业发展制度影响企业的投资制度安排,而教育制度影响企业人力资本成本,具体而言即管理层及财务人员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还应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2、微观因素。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对所有企业的影响是均质的,而微观因素则是解释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设计的自变量。企业设计财务制度时需注意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总的来看影响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的微观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特征。企业的产权特征决定其财务制度的权力安排。出资者拥有财产所有权,该所有权又派生出一系列其他权利,如个人财产占有权、使用权等。这些权利的衍生与发展,又将派生出更复杂的权利结构,而这种权利结构的制度化方式就是一系列关于出资者与其他行为主体有关责、权、利安排的契约总和。当前企业的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都制约着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

(2)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内容有所不同,相应地,财务制度设计亦有所不同。公司制企业因涉及多元的利益关系人,故其内部财务制度需协调各利益相关者间的财务关系,统一财务目标,规范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标准,并明晰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制度设计较为复杂。而独资、合伙制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较为简单,其财务制度设计也相对简单。

(3)治理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力图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经理层等多层委托关系,从责、权、利相匹配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形成一个能相互制约、降低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并合理配置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组织体系。此时的财务治理结构在企业治理结构中起核心作用,依据财务治理结构设计的企业财务制度必须能够体现股东、董事会与经理层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关系。企业治理结构不同,各利益相关者的财权制衡体系必然存在差异。财务制度为了配合这种制衡关系必须进行个性化设计,其中以治理结构最为复杂的公司制企业财务制度最具代表性。

(4)经营方式。当前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如股份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不同经营方式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设计财务制度时需分析在不同的经营方式下,企业由谁经营、对谁负责,以界定经营责任和利得。

(5)企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财务制度设计的复杂程度。企业将不同的分工组织在一起,其中必然涉及协调、监督、管理、决策和搜集内外信息等各项工作,这些工作随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增多。通常情况下,大规模企业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经营内容,等级层次繁多,财务活动和各种财务关系复杂,资金流量大,难于管理。尤其是大型的企业集团,实行多层次的授权,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这些都需要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予以配合。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较为单一,经营活动范围较小,相应理财活动也比较简单,因而其财务制度也相对简单。

(6)行业特征。企业因行业的差异导致内部财务制度的设计重点不尽相同。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流动资产较多,固定资产较单一,故财务制度设计应侧重于流动资产管理;金融企业因涉及大量流动资金,故资金管理应为其财务制度设计的重点,且众多的分行和支行管理也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规范;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则因无形资产(专利权等)在企业的重要地位而需着重设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另外,不同行业的业绩评价标准存在区别,因而财务制度中财务分析和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设计需考虑各种行业的特点。

除了上述因素外,不同的成长阶段、不同的公司章程也会导致不同的企业财务制度设计。当以一元产权为主体、采用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且处于初创期时,财务制度设计的复杂程度应较低;当具有二元产权主体、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职能型组织结构且处于成熟期的中型规模企业,其财务制度设计相对复杂;当有多元产权主体、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且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大规模企业,其财务制度设计复杂程度最高。

【参考文献】

[1] 龚洪文: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主要内涵.财会月刊,2005,3。

[2] 王隶华:21世纪财务管理的环境变迁及其发展趋势.齐鲁论坛,2006,5:3-5。

[3] 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0。

[4] 向锐、王华:“论企业财务制度的终止.当代财经,2004,12。

财务制度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设计;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水平也相应得到提高,特别是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各个环节中的贯彻会计思想,强化会计的日常管理活动,逐步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识。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日趋增高,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十分重要。

一、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合理设计的必要性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计是指企业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企业内部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业财务工作具体的政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实现企业财务战略过程,属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建设。因此,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在企业的发展中有其必要性。(1)市场竞争促使企业追求不断自强壮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有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2)近年来,国际国内关于财务舞弊的事件数不胜数,一定程度上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力度。为企业取得更好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二、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目标的合理定位

近年来,关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目标定位的问题探讨从未停止过,因此,我国众多学者对此也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分析。事实上讲,企业受委托的责任观念与对策并不冲突,反而是两者相互协调发展,只是工作的重点不同而已。由此可见,某些直接将会计设计目标定位成“委托责任观”或者是“对策价值观”均是过于武断的说法。委托责任观主要被应用于委托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比较清晰,能够直接进行交流的情况;对策价值观主要被应用于所有者(包括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相对比较模糊,依靠证券市场进行交流的情况。证券市场的介入,促使委托人(所有者)对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财务风险与报酬范方面,而是证券市场上的平均风险和企业获得的报酬水平、投资企业的可能风险和报酬等多种方面,因此,受托责任观主要应用于证券市场相对比较不发达的环境下,相反,对策价值观主要应用于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环境下[1]。当前,我国市场的发展正在努力实现最大范围、最广深度的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与合作,企业会计逐渐国际化或者会计准则全球化的发展均是适应时事的发展,也可以说是必然趋势。

三、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组织的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是企业执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体制,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具有规划性、控制性以及监督性的活动框架,同时还能够对企业内部结构的设置与工作岗位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控制提供合理保障。(1)组织结构的设计内容主要是指在满足会计基础的前提下进行会计组织设置,同时也是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成本与财务资金管理以及财务风险管理等组织结构。且会计组织对这些业务和机构有责任实施会计控制,这些组织都是经营者主导的组织,受经营者的控制。(2)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内部环境的组织结构,必须从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层面进行思考,在确保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下,对企业内部财务进行控制,逐步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的管理目标[2]。

四、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制度的核心,被西方国家广泛的应用,并且不断完善,主要分为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制度两部分。(1)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内部财务资产,检查财务部门会计数据的准确性。(2)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促使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内部管理方针与政策等。因此,在企业内部进行控制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存在、存在形式的根本,同时也是建立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框架、考核评价等控制的指导性参照物。企业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新的定位,必须积极吸取他国的先进经验,站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的高度:(1)对企业内部财务进行合理性、规范性目标定位,确保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2)对企业内部财务进行效益性目标定位,确保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方针与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贯彻等。由此可见,这两种目标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最大化的效益。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定位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通常停留在企业经营方面的内部会计控制,往往忽略企业内部治理方面的会计控制。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研究组织与人员均是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会计与审计组织部门等,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审计的效率,明确会计考核与评价控制的主要内容与责任,因此,会计控制的范围较多的放在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与上层管理者、企业内部资源的管理控制,高层管理者的控制通常不被纳入其中。

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者必须在企业内部环境稳定的情况下,给予公司以及子分公司一定的发展权利,促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1)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看,对企业经营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实施的内容属于传统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2)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看,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实施控制属于内部会计控制新内容,是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3]。因此,企业对内部高层管理者实施控制,是企业内部进行会计控制的第一层次,属于企业最根本性的控制,同时也是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上层建筑等。

(三)、会计的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的设计

处于知识经济发展快速的时代,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以计算机为中心的高效传递系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并且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系统也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想要促使企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前途,必须充分认识会计信息系统的变化,建立完善的、创新的会计信息新体系。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信息体系的构建,不仅能够促使会计较好的掌握企业经济发展以及内部各个部门运行的状态,同时还能够将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源放在第一位,充分反映企业内部资产的实际价值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十分必要,因此,必须提供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强化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基础条件。(作者单位:唐山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跃近.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21―223.

财务制度设计范文第3篇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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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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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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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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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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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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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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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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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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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ref="#heading_9" class="txt">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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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ref="#heading_10" class="txt"> 第十章 附则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字〔1999〕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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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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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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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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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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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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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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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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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计划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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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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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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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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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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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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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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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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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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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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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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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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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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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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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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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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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的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统筹医疗基金的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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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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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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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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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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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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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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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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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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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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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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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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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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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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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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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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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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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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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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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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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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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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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财务制度设计范文第4篇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财务制度设计范文第5篇

(1)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竞争益发的激烈,而以此为背景,很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问题使得财务会计人员往往会采取很多会计手段进行钻营,一味追求资本收益,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2)相关法律不健全。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方面,虽然当前也有一些相关的法规,但客观来看,这些法规中的内容往往比较的笼统,而且整体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尚没有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处罚进行明确说明。

(3)社会责任财会核算内容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话题,本身内容就并不是很明确。传统的财会制度多是以企业利润作为核心内容,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则主要是对企业社会成本以及收益进行计算和记录,进而对企业的社会贡献及损害进行反映,整体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因此核算的内容也必然不同。

(4)计量方法体系不健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财会计量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这也是导致这一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的一个直接原因。

(5)社会责任财会报告多以非财快基础型。具体来看,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财会报告的形式多属于文字型,也就是使用大量的文字进行描述,没有对具体的会计方法进行量化,使得整体会计专业信息比较少,不仅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不利,也很难满足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二、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意见

(1)转变传统思想。对于企业财会制度来说,其实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促使企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更好的履行,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实现对资源的最佳配置,提升社会总体效益,使社会经济能够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因此,我们应摆脱传统财会观念的束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势进行大力宣传,使企业意识到其履行社会责任财会制度不仅对于社会有益,对于其自身的发展也很有帮助,这样才能够使企业自发的对这一制度进行执行。

(2)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关于企业财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规定尚比较缺乏,使得很多企业并不会公开其社会责任信息。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务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强制性要求企业对这方面财会信息进行披露。

(3)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财会准则。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对当前企业财会准则的制订方法进行参照,进而成立相关的小组,吸收企业界、会计、财务以及一些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讨论,对有效社会责任财会准则进行协调和补充,并对社会成本及收益的具体内容、财会报告形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进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地控制监督体系、核算报告体系、预测计划体系、分析考核体系等,为这方面工作提供助力。

(4)构建社会责任财会核算体系。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对于其社会责任财会信息的比较很不利,不过对于统一行业不同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往往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采取这一措施是完全可行的。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确保计量单位以及计量方法的灵活性,使其实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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