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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竹的诗句(精选5篇)

2025-03-21人围观
简介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我们要严格的遵守国家的一些建筑施工法,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和导致建筑物在完工之后出现质量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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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竹的诗句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管理 现状 分析 优化 措施

引言:

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我们要严格的遵守国家的一些建筑施工法,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和导致建筑物在完工之后出现质量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关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施工措施,并且这也应该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接下来笔者就一些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向大家做一下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些帮助,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具体施工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

1.1国外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现状

据调查显示,国外的建筑工程管理往往会被看作为一种技术密集型的学科,并且将其划出许许多多的专业,属于一种管理型的服务领域。国外有许多的国家把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作为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比方说比较发达的国家英国、美国等,都将其作为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并且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建筑工程的管理往往被单独拿出来另起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服务业主、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关系的一个企业,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在一些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比较早,但发展存在着许多障碍,目前来看,只有英、美等发达国家将这项制度发展的越来越完善,领先与世界,其建筑工程在这一制度的带动下充满了发展的活力。英、美等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上具有业务面广水平高的特点,凭借着这一特点,管理业务以及咨询业务得到了全方位的开展,最重要的是他们把该项业务应用于整个工程,无论是QS制,还是CM制,在核心上都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在发展这项制度上具有高素质的人才,调查显示,一些质量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比例已经超过百分之三十,部门里面积聚着许许多多的管理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他们能够熟练的进行各项事务,并且能够做好各项管理。他们对管理工程师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经过一定年限的学习然后讲过层层考核,通过后才可以颁发证书。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国外的发达国家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上更加的模式化,并且酬金高,在职业道德方面有完善的准则。

1.2国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现状

首先来说,我国是在1988年才开始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并且在发展上遵循理论结合实践,效果显著,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得到快速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上的限制,初步的形成了一种工程项目的管理局势,并且有效地加快了我国建筑工程在管理水平方面的提高。近几年来看,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上实施质量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质量,并且在成本方面也得到了有效地控制,是一种一举多得的举措。政府也积极地作出回应,极大的支持这一制度的开展,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队伍越来越壮大,工作质量也得到更加的提高。另一方面,这一管理制度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大的提高了工作上的效率,减轻了以往业主的工作的负担。

二、优化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在平行检验方面要加大力度

平行检验主要是管理部门对工程的一些部位进行独立检测或是进行相关的质量判断等等。在这方面,可以进行针对性的检验、判断,同时应用一些先进的设备、手段,来确保检验的高质量、高水平。工作中为了是检验更加准确,可以惊醒复核检验。

2.2管理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

管理人员在工作之前,一定要把工程图纸阅读理解一遍,弄清建筑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且要提前到施工现场进行了解,必须保证对于施工现场以及流程心中有数,切不可模棱两可,马马虎虎。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时的与施工单位一块商讨,做好一切准备。

2.3签字验收要把好关

目前来看,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在进行工程验收时,都要保持隐蔽性,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质量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反映,并要求其做出整改,在这方面,首先要让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再由管理部门核定,核定完成后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与此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发现问题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当施工单位处理好问题后进行复检,以此来保证工程的质量。

2.4施工中成本管理的研究

成本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粗略的计算出费用变化幅度的大小以及变化的原因,成本管理通常是由检测成本的偏差、分析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三个过程来完成的。

成本控制是在不影响建筑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消耗,在进行施工前对成本的消耗做出的控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进行成本控制管理是施工企业以及业主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进行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很可能即将出现的在成本方面的消耗的控制,并且控制要在施工前开始,另外要求这种控制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到建筑项目的工期、建筑项目的完成质量,同时该种控制可以将某种建筑项目的实际成本控制在之前预算的范围之内。想知道一个建筑施工项目是否能够获利,大多数情况下,应该看成本是高还是低,另外,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以及要求上来看,一个工程的项目成本,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有计划的、预算的以及实际的。在工程当中,进行成本控制的起点是确立好该建筑项目的标准成本,同时这也是对于一个项目的管理的起点中的一个。一个建筑施工项目,一旦采取有效方案,制定可行可靠措施,完全可以将成本的支出降到最低,取得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的最完美效果。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也认识到了如果在建筑施工中出现了这些问题可能会给工程和人员带来的损伤,因此,我们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一定要认真仔细的完成每一项任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了解一些施工中需要防范的措施,并且我们要懂得在建筑中出现了问题应该如何去制止,防范和解决。工程建筑施工不是一个小的施工问题,它的重要性,不仅因为它的难以施工性和复杂性,更是因为它的安全性,如果在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那么会造成人员的伤亡,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见到的,所以,我们要努力做好高层建筑的施工,提前做好防范,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生。

参考文献:

[1]张燕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与实践[J]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李建强.如何优化建筑施工管理以提高搜建筑工程质量[J]科技资讯,2014

有关竹的诗句范文第2篇

2、有一个美女,你随意亲吻,她不会紧张;你随意抚摸,她不会荡漾;你随意戏弄,她不会抵抗;你随意蹂躏,她不会叫嚷;美女牌月饼,愿你中秋快乐吉祥!

3、友情如山,把关怀送给你;岁月如风,把快乐送给你;花落如雨,把馨香送给你;月明如雪,把真情送给你。中秋将至,提前将祝福送给你,祝中秋快乐。

4、用我的真心做陷,用我的祝福做面,裹住美满与甜蜜,在这美丽的中秋佳节,送上我为您特制的月饼,愿您品出我的真情意。

5、以真诚为圆心,心意为半径,画出友情的圆;以缘份为圆心,浪漫为半径,画出爱情的圆;以关怀为圆心,惦挂为半径,画出团圆的圆;中秋节至,愿你快乐!

6、一心二意,那是不可能地。三心四意,那是做不到地,五言六语,那全都是想念你地。七嘴八舌全都是祝福你地。祝你中秋节快乐,时时想着我。

7、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当短信传到,我的祝福也随之即到,祝福远方的你,活在天堂般的幸福世界里,健康平安,中秋快乐!

8、一轮圆月挂空中,二分明月照大地, 三节两寿送贺礼,四海一家齐欢乐,五彩斑斓赏月景,六合之内普同庆,七步成诗颂中秋,八月十五吃月饼!

有关竹的诗句范文第3篇

为保证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掌握的口径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12号),凡1991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购房时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130元的本套楼房的建筑面积和阳台面积,均以130元计价。计价公式为:实际售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30元

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

四、一户独用的平台按阳台计价,如平台面积超过8平方米时,超过8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按标准价的30%计价。

五、以标准价购房的工龄优惠,必须按购房人本人的工龄计算工龄优惠额,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应退还原资助单位。

有关竹的诗句范文第4篇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受人(简称买受人)后,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凡经批准参加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试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购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原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综合税款或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

有关竹的诗句范文第5篇

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驻津部队使用的相沿接管、政府拨给、单位自购、筹资自建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归公的房屋,以及由国家(地方)财政投资,单位自建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用公房的使用要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办公用房使用控制标准按使用单位的级别和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核定。市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八平方米;区、县、局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七平方米;区、县、局所属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六平方米。超过控制标准的,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整。

试验室、法庭、教室等专业性用房标准,另作规定。

第四条 公用公房由房管部门负责调整和分配,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整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精简、合并、撤销、迁移以及部队换防等腾出的房屋,应交还房管部门,使用单位不得互换,变相买卖、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公房,必须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国有房产使用证》,凭证用房。使用单位按规定需交纳租金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租金。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同意,由使用单位按保管自修管理的公房(包括装修设备),应申请办理《国有房产使用证》和签订《保管自修责任书》,凭证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修缮、保管,保证使用安全。不需用时,应交还房管部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公房,不得自行改变用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超负荷使用;非生产用房不得安装动力设备。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扩建和私拆乱改使用的公房及设备,确需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拆、改、建,或增添建筑设备时,须经房管部门鉴定同意。所添建的建筑设备均作为市属公产,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用公房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外,均由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修缮范围,统一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条 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津单位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单位)自管的房屋,均应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管部门应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使用单位之间,因房屋使用发生纠纷时,由房管部门负责裁决,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房屋、设备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获有非法收益的,要没收其非法收益,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维护住房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租人租用公房,必须有主管单位的住房分配证件,并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住用。在办理户口迁入公房手续时,应向公安派出所交验租用公房合同。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交付房租,不得拖欠。凡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其租金由工作单位统一扣缴。

对无故拖欠租金,经动员仍不交付的,每逾期一个月加罚等于房租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四条 经房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换房手续后,承租人可与他人互换住房,如有欠租,应在迁出前交清。

严禁利用换房从中牟利。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第五条 承租人的工作单位需要调换承租人所住公房时,应经房管部门同意,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承租人原住公房可由单位分配新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如有欠租,单位应负责令其交清。调房空闲期间的租金由调房单位交纳。

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职工所住公房。

第六条 以单位名义承租的职工宿舍,承租单位可在内部调整住用,腾出的空房,可自行分配,承租单位应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分户时,应由有关人共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分立租约。经审核批准后,分别建立租赁关系。

第八条 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

第九条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得分租、转租、转借、转让、转兑,违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对利用房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占公房。对强占公房的,房管部门得责令限期迁出,照章追收强占期间的房租,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用房屋,闲置不住逾六个月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凡应由房管部门收回的房屋,在房内留有承租人的家具杂物,承租人(或人)应在腾房时取走。拖延不取者,由房管部门按认定无主财产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按照公房修缮范围对所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住用安全。

房屋因进行修缮施工,需要住户暂时腾迁的,房管部门应提前十天通知承租人,并协助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时搬迁。修缮竣工后由承租人继续使用。修缮腾迁期间房租免交。

第十五条 房屋因维修不善发生倒塌等事故,使承租人遭受损失,房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经房管部门鉴定,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已有危险,需要暂时腾迁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协助妥善安置,承租人应在限期内迁出,解除危险后再住用。承租人因未按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房管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住用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发现房屋有危险征兆,应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检查处理。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对破坏、盗窃、变卖公房建筑装修设备的,除责令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房屋建筑内不得存放超负荷重物。平台、阳台上不得堆放妨碍市容观瞻的杂物,所放物品不得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自行改为封闭式“暖阳台”者,要符合整顿市容的要求。除民用10?15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少量柴油、打火机汽油、儿童鞭炮及公安部门批准存放的物品外,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几户共同使用的院落、走廊等部位,应合理分用,不准恃强独占多占,侵犯他户正当权益。

承租人之间因使用公用部位发生争执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范围。形成纠纷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承租人的诉讼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公有房屋及其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或改建。承租人确需对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进行拆改,或在公房院内增建房屋的,应经房管部门批准,签订协议,并向建管部门申请施工执照后方可动工。房屋拆、改后,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公房院内(或建筑内)严禁私自搭盖违章建筑,对私搭乱建者,房管部门有权制止和限令拆除,拒不服从者,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公房院内挖坑取土,违者除责令还土垫平恢复原状外,并予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退房时,应在十天前通知房管部门,结清房租,点收房屋和装修设备无误后,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违犯本办法,妨害公有居住房屋管理秩序或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房管部门或受害者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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