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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毕业论文(模板12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毕业论文篇一
第一章案件办理基本情况7-11。
1.1案件基本情况7。
1.1.1基本案情7。
1.1.2法院审判情况7。
1.2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7-8。
1.3检法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分歧8-11。
2.1.1不明确的抗诉再审时限11。
2.1.3否定和排除对非诉讼程序中裁定的抗诉12。
2.1.5调取案卷较难13。
2.2.1检察建议效力的不确定性13。
2.2.3法律规定的监督时间滞后,造成被动监督14。
2.2.4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能未作规定14。
2.3.3办案一体化程度不高导致依赖思想严重和责任不明16。
3.1.1明确再审时限17。
3.1.2解决多次抗诉而不改判问题17。
3.1.4改变审查级别不对等和对待再审不严肃的状况18。
3.1.5关于调取案卷权18。
3.2.2进一步明确可抗诉的范围,适当扩大监督范围19。
3.3.1减少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21。
3.3.3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机制22。
致谢25。
法律毕业论文篇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外动态、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1、选题经过:大四上学期开始接触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因为本身对国际法有一些兴趣,所以在论作文选题时较多的关注了这方面的论文题目。潘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题目有几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后经过查找资料,对比分析之后选择了这一论文题目。
2、国内外动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之一。由于核准或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该公约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反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违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国都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专门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贸易大国。
3、初步设想及突破点:本文将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章入手,对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及双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进行研究,从而更加透彻的了解《公约》中该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我们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选题的意义(理论上、实践上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于违约时救济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鉴国际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实我国《合同法》中这方面的不足。
2、从实践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往来的大环境,增进国家之间贸易安全。
3、关于该论文写作的可行性方面,自从1986年12月11日我国批准该公约以来,无论是各高校中国际法学专业的教授、学者,还是专攻涉外业务的律师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觑。同时,实践中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将有助于该论文的写作。另外,外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国实务中的案例也是该论文在写作时的有益借鉴。
4.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拟采取的方法有:
(1)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违约救济方法,从而确证其社会价值。
(3)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公约中关于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4)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对公约中所用的概念、表达的阐述明确其在公约中的应用及地位。
5.论文写作提纲。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1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
1.1.1预期违反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2分批交货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3损害赔偿。
1.1.4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
1.1.5支付利息。
1.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2.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2交付替代货物。
1.2.3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1.2.4减低价格。
1.2.5拒收货物。
1.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3.1履行合同义务。
1.3.2自己订明价格。
2.《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1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2.2二者的比较。
2.3对我国《合同法》的有益借鉴。
3.《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发展空间。
3.1不足之处。
3.2发展空间。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20周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9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修订论文提纲;撰写完成论文初稿;。
第10~12周提交论文初稿,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5周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三稿;。
第16周完成论文定稿与装订;。
7.主要参考文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10月。
[2]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
[4]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7]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9]单文华:《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1]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邬凡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补救》,载《法律适用》第4期。
[13]金健:《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版。
[14]曹组平:《新编国际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15]王晓平:《完善我国违约赔偿立法之我见》,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版。
[16]上官鹏:《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摘自《法制与社会》10月(下)。
[17]周永胜,田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自《山东审判》2004年第五期。
法律毕业论文篇三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法律毕业论文篇四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的硕士论文即将划上句号,除了有些兴奋之情外,也深感自己学识过于浅薄,因而心中时常忐忑不安。
本篇论文无论从选题、查阅资料,还是写作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凝聚了许莉老师的心血,许老师严谨的治学、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让我受益良多,她不仅耐心教会了我习作论文的方法与技巧,同时也使我明白了获取知识、充实人生的许多道理,在此向许莉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说实话,论文的写作过程是非常煎熬的,幸而有同学们的相互帮助和鼓励,使得我能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更获取了弥足珍贵的同学情谊。
论文的写作虽然结束了,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必将继续,而华政的治学理念必将引导我的学习之路。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转眼已至毕业季,同时也预示着在华政园的求学生涯行将结束。美好的求学时光总是匆匆易逝,接下来将要踏上新的征程,书写新的篇章。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胡改蓉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最初确定写作思路、调整结构框架以及对内容的不断修改完善到最后定稿,无不凝聚着胡老师的心血。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耐心细心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深深感染着我,导师对我们学习和人生的淳淳教导时时萦绕在我耳边,让我受益匪浅,是我终身学习的楷模。谨向导师致以最真诚美好的感谢。
同时要感谢华政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以及所有的同学和闺蜜。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岁月将永难以忘却,你们奋发向上的精神时刻督促着我前进。
感谢父母、兄弟姐妹对我学业的支持与鼓励,你们永远是我坚实的后盾。
感谢华政园,一个给我无穷知识,教我成长成熟并留下许多欢笑泪水的人生平台。
本文写作之时正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上有关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观点和决定对于本文的写作给予了重大理论指导。首先,农村宅基地具有的最重要的职能是保障广大农民的生活需要和一项财产权利。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在经济效益上常常被人所忽视。根据这次全会的指引,在宅基地具体改革问题上,应坚持社会保障和私权行使并举。具体来说就是在宅基地的取得环节里明确宅基地的所有人为农村的集体组织,农民作为使用权人行使的是用益物权的相关具体权利。在权力行使环节里,应进一步按照用益物权的理论基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但具体到流转环节也要慎重,注意要保护宅基地的生活保障权能。在宅基地权利消灭的环节上,也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农民适当补偿并且完善消灭的具体方式。总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逐步理顺宅基地使用权各具体部分之间的关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随着论文完成,我也即将离开校园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论文得以最终完成,得到了许多人的热心帮助,借此机会,表达我最真挚的谢意。感谢我的导师何文杰教授对我的论文,无论是从选题、幵题到最终完成的每一个环节,恩师总是在百忙之中予以耐心细致的指导。论文不仅是我个人学习的成果,也是恩师孜孜不倦、辛勤指导的结果。三年的研究生学习,使我能够耳濡目染恩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思维能力和高尚的学术品格。对我学习生活中的不足之处、恩师更以宽广的胸怀予以谅解包容。他不仅教我如何做学问,更以其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教我如何做人。我的进步和成长得益于恩师的言传身教和悉心培养。从恩师身上学到的东西,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在今后的日子里将受用无穷。
一份好的论文是对自己的总结与交待,尽管只是小小的硕士生论文,但它确实包含着两年来我的阅读与学习的积累。
完成以后,当这份成果最终交出的时候,我却有种怅然若失的感觉,我明白我两年的研究生涯随着这篇后记也接近尾声。在这两年不短也不长的时间里,在大西北这片深厚的黄土地上,我挥洒了我最后的学生生涯。两年后,我对政法周遭的一切已是如此稔熟。到了该离开的时候,心里冥冥之中听见社会对我的感召,有些兴奋,有些紧张,只是仍舍不得同学,舍不得学校,舍不得这里的静谧时光。一切都在记忆里,在脑海里神圣起来。在这里,太多人给予我太多东西。
如今我即将毕业,带着一份份沉甸甸的收获,我想对所有支持我的老师,同学,朋友们说声谢谢。谢谢韩忠伟老师对我论文的悉心指导,谢谢室友们对我生活的照顾,有你们的鼓励,我才能脚踏实地地向我的梦想前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同诸君一起上下而求索!
本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完成历时一年,从论文的内容和创新点来说可能还不能算得上一篇优秀的硕士论文,但其是本人在三年研究生期间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其也将为本人的研究生学习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从论文的选题,开题以及写作,每一步都是经过史玉成老师的指导才得以完成。当然,在写作过程中也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也多亏史玉成老师的悉心指导。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每当遇到问题,史玉成老师总会放下繁忙的工作和学习,不厌其烦的指点我;本论文初稿完成时,史玉成老师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从句到段,再到整篇文章,为本篇论文的修改提出建议,基于此,本论文才能够圆满完成并按期参加答辩。
在此,对于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本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也非常感谢本人的公司法代课老师王月老师,本论文选题是二次开题之后才定下来的,而本选题也是王月老师提议写的。因此在选题过程中,王月老师的建议也为本论文得以完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对王月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本人深表谢意。
再次,也感谢在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老师,是你们的教诲,使得本人在短短的三年内,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也感谢三年期间里各位同学的互勉和帮助,是你们让我成长。
最后,也感谢我的父母对我读研究生期间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毕业论文篇五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法律毕业论文篇六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法律毕业论文篇七
我的专业知识更加丰富,我的自学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由一个盲从者到不断地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于是在这点滴的积累中完成了这篇毕业论文。写作途中有欢笑有泪水有成就有挫败,但我痛并快乐着。现在看着已经完成的文章,我思绪万千,感慨千种。
在此,向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感谢我的恩师文杰老师。文老师是一位和蔼可亲、学识渊博的老师,这次在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了我莫大的帮助。对文章的内容、每个字每句话都仔细斟酌,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给我指出来,这种谨小慎微,尽心竭力的学术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激励着我。
三年来,文老师无论在学习生活还是在工作中都为我提供指导和帮助。尤其在学习上,对我们严格要求,鼓励我们多读书,读好书,还规定我们定期向他汇报学习情况,在他的敦促下,我们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让我们受益终生。在此,向恩师表达我最最诚挚的感谢。
除了我的导师之外,我还要深深的感谢在学习上给我提供了很大帮助的彭真明老师、丁文老师、魏森老师和刘华老师,你们在给我传授知识的同时,也给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是我面对困难不畏惧,进行选择不迷茫,让我在知识的获取和人生的道路上少走了很多弯路。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我想只有用我取得的成就才能报答你们的恩情,才能让你们为有我这个学生而感到骄傲。
其次,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你们赋予了我生命,让我来到这大千世界;感谢你们为我提供物质,让我茁壮地生长;感谢你们给我鼓励,让我不断前进。焉得瑷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永生难忘。
最后,感谢和我朝夕相处的同学和舍友。xxx等等,还有我可爱的舍友xxx,感谢你们在生活上和学习上给予的无私的帮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感谢你们的关心和鼓励!
法律毕业论文篇八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法律毕业论文篇九
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オ。
一、法律人性化。
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现象;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屡禁不止。
三、人性化执法是时代的呼唤。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1、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集团中,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文化教养、心理特征等原因,它有着不同的表现和演变。我们通常讲的人性化执法,就是按照人的本性去执法,按照人的通常的感情和理性去执法。如果执法人员尊重这个规律,满足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如果违背这个规律去行事,就不能称之为人性化执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为发现案件线索,搞车轮战,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睡觉,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甚至极个别的还搞刑讯逼供。这就不仅不是人性化执法,而且是反人性化的执法。而且,人性化执法也是和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相适应的,是时代的要求。
2、人性化执法是民警执法思想理念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实践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者的思想、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新。推行人性化执法,广大民警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的信念,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公安机关在行政和执法中,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过程。只有明确认识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义务;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人性化执法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取得最大效益的有效手段。
执法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对待。作为刑事执法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此念。要明白,刑事执法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去对待当事人,并不是一种施舍行为,因为人性化是一种人们的普遍性要求,也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顺利进展、取得最大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性化执法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求刑事执法人员要进行积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体会、把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战略,在刑事侦查审讯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它可以迅速拉近警察与群众间的距离,使群众对民警不再“敬而远之”,而与民警“亲如一家”,才会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愿意帮助支持警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供破案线索,这样刑事执法工作才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
4、人性化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法治思想指导下,是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性化执法,使每一个公民能通过一个个与自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一个个身边真实的执法者,去体验我们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去感受权力与人格被尊重程度。所以,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只有立法的文明与执法的文明同步并有机结合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迎来了“人性化的法治时代”。
当前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一个新的价值选择,法律人性化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对和谐这一价值选择的具体体现。法律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的根本是人心的和谐。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只有处处以人为本,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间的冲突。而推行人性化执法是公安机关努力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的真实体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探索性推出的“人性化执法”的举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意义凝重而又深远。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法与人的统一,我们即将迎来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研究探讨的比较多,不过由于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直到今天,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以及理论本身,都没有居绝对优势地位的学说。虽然对于期待可能性刑法理论上尚争论不休,但其合理意义早已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着重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研究,先简要介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形成发展等基础法律问题,再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和适用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借鉴的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2)研究意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考虑行为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强人所难,能达到事实上的合理性和实质正义,不给被告人附加多余义务。因此,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可以给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人性的标尺,使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并且在刑事司法方面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更容易实现我们司法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二、文献综述内容。
1、期待可能性的概述。
(1)刘昌强、崔志鑫在《穿越的路径》中主张从狭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仅从行为时的外部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
(2)崔兰、崔志强在《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张从广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各种因素,能够期待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
2、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
(1)龙立豪,马六生在《论期特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中主张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说,他们认为应当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过失中来理解,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构成要素,包含在故意与过失之中,有期待可能性,就存在罪过心理,无期待可能性,就无罪过心理。
(2)陈兴良在《刑法学》期待可能性一章中主张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他认为期待可能性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与责任能力以及作为主观要素的故意、过失构成责任的三大要素,只有三者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具有有责性。
(3)姜晓贞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与我国刑法的关系》中。
主张阻却责任事由说,认为期待可能性不是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也不是故意、过失构成要素,而应当将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
(4)马克昌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张可罚的阻却、减少责任说,他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如同没有责任能力的场合一样,并不是成为没有责任,只是成为没有可罚的责任。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陈兴良在《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中主张行为人标准说,他认为以行为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为标准,根据此人在此时此景之下是否能够实施适法行为来确定。
(2)舒洪水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中主张国家标准说,认为应当以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一方的国家或国法秩序为标准,考虑其具体要求。
(3)卢蕊在《期待可能性判断浅析》一文中主张平均人标准说,她认为应当把平均人放到行为人的处境看是否能够期待他们实施适法行为,根据平均人是否会实施与行为者同样的行为来确定。
(4)付立庆在《人权标准说—认定期待可能性有无的一种新标准》中主张人权标准说,将期待可能性有无之认定应以被期待者之人权之充分关注为旨趣。
4、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1)杨兴培在《期待可能性的实践批评》中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在法治社会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与认定,应当坚持“规范在前、价值在后”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颠倒,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人文价值,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当让位于刑法规范。
(2)高晓飞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国化的困境与思路》主张引入期待可能性,他认为引入期待可能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基本理念变革,有利于合理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使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
我认为目前学术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和判断标准两个问题,学者们的争论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因此造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刑事责任的确定缺乏人性的标尺,使得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鉴于期待可能性存在的理论价值,我认为应当对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地位和判断标准作进一步研究,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而提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借鉴的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一
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二
论文致谢的写作应该来说,不管什么科目的毕业论文,都是一样的,因此本站将致谢的写作在博客上发布,而不在网站上发布。毕业论文致谢表达作者的感激之情,感谢师长在自己成长过程中的帮助和提携,这是人之常情。毕业论文致谢的写法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一)明确感谢的对象。
感谢的对象一般包括五方面的人物,分别是你的指导老师、学院的老师、领导们、同学们、父母朋友。当然,上述几方面并不一定要面面俱到,但是感谢指导老师、学院的老师这两项一般是必须的,切不可遗漏了。
(二)理顺感谢的顺序。
我们中国人做事讲究次序,所以这一点应该注意。我们认为,先后次序应该是:指导老师、学院的老师、学校领导、其他人,这样的次序比较合理,也比较能够得到答辩委员会的认可。因为,感谢自己的论文指导老师和任课老师,是最为重要的。至于学校的领导放什么地方,说实话,学校的领导不在乎。
(三)注意措辞和文采。
孔子说,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因此,在致谢的写作过程中应该注意文采,不可过于幼稚,否则可能无法得到答辩委员会的青睐,当然也不能写得太肉麻,否则会引起反感。
总体来说,既要平淡,又要不失真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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