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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9篇】

2023-10-29人围观
简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文章9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1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对我的关心表示感谢!在常委会各位领导的关心下,我于2010年7月调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半年来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以不了解人大工作到初步了解人大工作,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了一定的工作。我很幸运,我溶入这样一个团结的集体,溶入了这样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能够在人大机关工作感到荣幸。现将半年来的工作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切实加强了学习

  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加强自学,认真的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注重学习人大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增强了自己做好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提高了思想认识,为今后作好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努力作好工作

  在工作中,我始终能够服务办公室领导的安排,根据自己的能力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去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力求做到不懂多问,多学,团结一致做好办公室工作。

  三严格组织纪律

  在工作中,能够严于律己,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力求做到自重,自省,自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总之半年来,尽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离领导的要求还有许多不足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有信心和决心,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书写我人生中浓墨重彩的一页。

  最后,祝各位领导和同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愉快,事业有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3

  ***街道代表团全体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重点突出,分析问题客观全面,谋划工作积极主动,彰显了人大常委会坚守初心使命,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报告从忠诚担当、主动监督、强化执法、民主决策、搭建平台、率先垂范六个方面,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总结。对2020年的工作安排思路清晰,内容丰富,通过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保障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为***实现***目标贡人大力量。

  检法两院工作报告语言精炼,理性务实,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加强队伍建设。反应出“两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应对新形势对检法两院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街道代表团全体代表对以上报告表示赞同,并表示,在2020年将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围绕***目标,依法履行代表职权,密切与选民的联系,为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5

  各位代表:

  我受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xx年的主要工作

  xx年,是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重点工作实现新突破的一年。一年来,在中共##县委的领导和省市人大的指导下,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要求,按照本届人大常委会确立的总体思路和xx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紧紧围绕县委工作部署,突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职责,以人为本,强化监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我县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法律监督求实效,努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1、“四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深化。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科局级干部和公务员中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全民法律素质,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能力。

  2、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以省市人大安排的各项执法检查为重点,并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先后对《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督促纠正。

  3、强化个案监督。在坚持派员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同时,通过执法调查和群众来信来访、申诉和控告的受理工作,选择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减少了错案和执法过错,促进了公正司法。

  4、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两制”)有了新突破。去年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两制”百分考核办法》,并在12月份,常委会组织机关科室人员分三组,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法,对县直30个执法单位进行了“两制”百分考核,综合各考核小组情况,对10个先进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通过推行“两制”百分考核,对整体提高我县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工作监督抓重点,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1、坚持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年来,常委会共召开例会7次,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1项,针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2项。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xx年上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1—6月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xx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审计报告等。委员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审议,针对我县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18条。为提高会议质量,我们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常委会组成成员、列席人员共同对会议议题逐一进行审议、讨论;二是严肃会议纪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列席人员、乡镇人大主席、人大机关各工作室负责人及报告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三是提前发放会议材料。依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坚持会前将拟审议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留有充足的时间调研和初审。四是注重会前的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室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梳理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五是强化督办,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议意见形成并送达“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后,由办公室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督促其进一步整改,从而使审议意见真正成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载体。

  2、加强对县政府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在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县人民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谋划和建设8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如九龙河整治工程、所药村平改楼一期工程、##县疾病防控中心建设等。为使承诺尽快落实,加快工作进度,常委会听取了县政府8件实事办理情况的汇报,并组织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有重点地进行了实地视察,对促进政府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3、探索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新途径。去年12月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片包团(乡镇代表团和县直代表团),率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了集中联系代表活动,活动中除人大常委会向各位代表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外,“一府两院”也向各位代表汇报了一年来的工作,此做法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共接待来访260余人(次),收到来信45件。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交了有关部门,人大主任、副主任还亲自批办了一些重大信访案件,并进行重点督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xx年的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时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根本要求,人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在新的一年里,县人大常委会要在县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县委十届三次全会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和县委“跨越发展,振兴辣都”的根本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提高监督能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推进我县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年内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党的观念,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必须注重增强党的观念,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为大局,结合人大自身职能特点,选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实现,使人大的各项工作与县委的中心工作合拍。一要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二要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好职权。要立足于全县工作的大局,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继续做好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三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运用各种监督形式,支持政府完成好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及本次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四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调好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和惩治各种犯罪,为推进依法治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使人大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一)坚持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位置。继续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决不姑息;认真贯彻《河北省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继续推行和完善“两制”百分考核,加大考核力度。(二)加强和改进工作监督。今年要以事关全县改革建设的重大事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事关全县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为重点,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三)围绕经济工作运行质量的提高,深化对经济工作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贯彻《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济监督条例》和《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四)按照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前、任中、任后监督;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去年述职评议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垂直部门的工作评议,不断完善,务求实效,努力把评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五)常委会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跟踪监督,抓好落实,并加大督办力度。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为代表提供有关学习文件和资料,组织好代表的视察、调研等,使代表熟悉法律,熟悉代表职务,熟悉人大工作,努力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二)继续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总结、完善“一府两院”向代表汇报工作的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践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的新途径。(三)进一步提高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同时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并作好下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继续在代表中开展“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争优创先活动,激励代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大显身手。(五)继续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推进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考核。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和履职水平

  为了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必须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一)建设学习型人大机关,建立健全适合人大工作特点的学习制度和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切实增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及人大工作知识,熟悉和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水平。(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提高常委会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水平。(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和新途径,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新的任务催人奋进,人大常委会信心百倍。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县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人民群众共命运,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抓住机遇,乘势快上,为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6

  同志们:

  市委决定召开这次人大工作会议,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促进人大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接受人大监督,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构建人民满意政府,做一个发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高效、公正和廉洁行政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在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常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几年,我们立足政府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在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努力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信任,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效果比较明显的:一是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实施简政放权,清理、取消和减少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对省里委托市里实施的初审或审查项目即报即办,对市级不能下放的审批事项落实联合审批“四项制度”,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了60%以上。今年,还选取10家单位进行内部审批职能相对集中试点。规范行政行为,去年,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点工作,今年正在全面推进。严查三乱行为,去年,市政府出台了《对三乱行为的处理办法》,先后查处20多起“三乱”案件。今年,开展发展环境大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具体问题,认真整改,从严查处。二是接受监督。自觉将政府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事项和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主动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审议意见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对待、积极解决、扎实推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去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52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9%。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1号议案提出,要帮助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困难,市政府高度重视,启动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去年以来已多方筹措资金,新建农村安居房3280多户。建立人大代表旁听政府重要会议制度,今年以来,已邀请13位人大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会和常务会议。三是亲民爱民。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开展政府重大决策阳光行动,推行重大决策公示与听证,今年计划对9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听证,目前,已经组织了3次。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去年,我们建立市民网上诉求快速处置机制,实行市直部门一把手在市长热线、市长信访接待室、常德广播电台直接受理群众投诉,坚持市长接待日制度,全面推行市直部门领导坐班接访,群众诉求得到了及时掌握和处理。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保障和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为民办实事,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肯定。

  这次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市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一定认真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深化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联系,在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一、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在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一是坚持重大决策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除依法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要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审查决定。二是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在闭会期间,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要求报告的重要工作情况。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和政府组成人员的评议监督,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整改落实。三是坚持积极主动地接受、配合人大的执法检查和法律监督。对人大在执法检查和依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抓好落实。对人大常委会的专题审议,涉及到的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诚恳、虚心地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要更加认真地办理议案建议

  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反映了群众的意愿,代表着群众的利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更好地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一是强化办理责任。要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作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来安排和部署,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对重点建议要亲自过问、亲自布置,及时、认真、高效地抓好办理工作。二是完善办理机制。不断完善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代表议案;要改进办理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多听取代表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切实提高办理的质量,提升代表的满意度。三是确保办理实效。对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要以工作得到改进、事情得到处理、问题得到解决为标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对有条件尽快解决的问题,要快办、办好;对确实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于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取得代表的理解、谅解;对人大代表答复不满意的问题,要积极查找原因,主动沟通协商,重新办理答复,直至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三、要更加积极地争取人大支持

  人大代表当中蕴藏着丰富的智力资源,是推进常德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共同形成加快常德发展的合力。一是共同推进发展。在转变方式、加快发展的道路上,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给予更大的支持、更多的帮助,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建议、出主意、给支持,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对于重点工作,希望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项视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二是共同化解矛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群众渠道广,社情民意反应快,希望经常性向我们传递群众的要求、期望,并通过下基层接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方式,努力化解矛盾,进行宣传解释,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把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三是共同推动政府建设。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是我们矢志不渝的追求,希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自身建设多指导、多支持,对依法行政、改进作风多监督、多促进,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多提醒、多帮助,不断提高人民满意政府建设的实效。

  四、要更加努力地创造工作环境

  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

  一是完善联系制度。在依法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政府与人大常委会及领导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加强政府各部门与人大各委室之间的工作沟通,经常互通情况,使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协调合拍。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尽力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条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支持人大常委会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人大代表提供更为便利的信息获取平台。三是关心代表工作。有关部门要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特别保障权不受侵犯,各级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参加人大的会议和活动,在时间、交通、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努力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四是改善监督条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完善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保障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知情权。继续推行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会和常务会制度,发挥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等平台的作用,建立群众参与政绩评估机制,创造更多的机会、更好的条件让人大代表和群众监督政府工作。

  同志们,常德正处在转变方式、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和黄金时期,我们各级政府一定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认真履责,奋发有为,创新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市的民主法制进程,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常德而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7

  一、要提高对组织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我们要高度重视述职评议在强化人大监督力度和体现人大监督职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干部被选举、任命后,既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同时又授予了一定的权力,为保障这种权力合法有效地行使,作为权力的授予者—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对其依法实施监督,使被监督者依法履行好职责,使其拥有的权力依法受到必要的约束。目前,人大常委会虽有多种监督手段,但以被选举、任命干部为对象的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主要还是述职评议。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可以了解到述职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工作情况及作风情况,从而对其是称职还是不称职有一个客观的评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让被评议的干部能静下心来,认真对自己过去的工作进行回顾和反思,对今后的工作作出规划和设想;还可以让他们从民主测评和评议发言中,比较真实、直接地了解自己的工作被认可的程度,以发扬优点,改进不足,与时俱进。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对述职干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改进工作。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可以使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高效,使人大的职责得到更好的体现,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以更好的实施。

  从我县1994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的实践证明,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评议工作紧扣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这两个重点,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坚持评议工作的依法、公正、客观、务实的原则,增强了被评议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人大意识,对推动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积极的作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一项有效监督手段。

  二、关于今年述职评议工作几个问题的说明

  为进一步探索健全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有效监督机制,提高述职评议的实效,今年述职评议将采取全面述职和重点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28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已由办公室行文下发。在这里我就有关工作安排具体讲一讲:

  (一)关于指导思想。我们这次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在县委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通过评议,进一步健全人大的监督机制,促进被任命干部依法行政(司法),严格公正执法,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发展意识和廉政意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关于评议工作的原则。述职评议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评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整个评议工作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评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委汇报,听取县委的指示,以保证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评议工作要充分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特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要有利于促进评议对象依法行政(司法)和勤政廉政。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立足以“帮助、爱护、支持、促进”为出发点,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敢于和善于向评议对象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四是坚持讲究实效的原则。评议工作要力求起到解决问题、改进作风、推进工作、提高效能的作用,要克服评议工作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意见的反馈和落实监督工作。通过评议,使评议对象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关于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主体全面述职的对象为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职能部门26位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办主任、副主任,述职方法为书面述职。

  述职并评议的对象是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计生局局长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述职和评议的内容为述职干部本届任职以来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述职干部本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监督的意识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二是落实本单位行政(司法)执法责任制,本单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三是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面的情况;四是抓好本单位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及本人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

  (四)关于述职评议工作的具体安排

  全面述职述职对象要按照述职和评议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本人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对本届任期以来的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向县人大常委会的书面述职报告,要求一式40份在5月15日前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重点评议重点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具体的时间和工作内容大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时间大致安排在5月中旬至6月上旬

  主要工作内容:一是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形成实施意见。组织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和职责,研究确定对述职干部的调查方案。二是就是我们这次常委会的一个内容,组织我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把握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以及评议原则。三是县人大常委会向县政府提出对述职评议的三位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由县政府下达审计任务。四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与重点评议对象谈话,明确述职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明确述职报告的内容和重点。

  在这期间要求重点评议的述职干部着手准备述职报告初稿。

  2、调查研究阶段时间大致安排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

  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参加的四个调查组,分别由联系工委牵头,拟订调查方案,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干部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了解被评议干部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情况。二是在《今日***县》上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对被评议干部的评议意见。三是四个调查组分头召开若干个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镇乡的意见。四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调查情况和审计局审计情况汇报。五是调查组拟定对被评议干部评议调查情况的汇报材料。

  在这期间,要求述职干部修改完成述职报告并于7月10日前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在评议阶段,还将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书面述职对象和述职评议对象填写评议表。其中对书面述职人员的评议表将连同材料一起送给各位,请各位在认真审阅材料后,负责地填好评议表,在第12次常委会会议时交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会议上述职评议的评议对象的评议表,将安排在会议上填写。

  3、评议阶段时间为7月中下旬

  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发言。“一府两院”的领导和被评议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列席会议,请县委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二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评议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

  4、总结整改阶段时间大致为8月上旬

  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对评议中的意见进行梳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述职干部。二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与述职干部个别谈话,进一步沟通思想并提出整改要求。三是述职干部根据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整改书面报告。四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搞好评议工作总结并向县委报告。

  最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评议材料整理归档。

  三、对做好今年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要求

  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对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及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这种监督对述职干部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因此,不重实效,述职评议便没有生命力。为顺利搞好这次评议工作,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我在这里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精心准备,确保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述职评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和原则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要根据实施意见的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评议工作优质高效顺利的开展。各牵头工委要认真仔细地拟订调查方案,要保证调查组有充足的调查时间,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尽量掌握被评议干部的全面情况,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要营造有利于开展述职评议的工作气氛,要把述职评议的对象、工作要求、工作进程及时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评议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促使述职者和评议者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同志,以高度的党性观念,严肃认真地、优质高效地、善始善终地开展工作,搞好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述职评议中的作用。

  2、深入开展调查,努力提高评议实效。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重要成果,既是加强干部监督的一种好的形式,也是关心、爱护和支持干部的一种好方法。其意义在于它使地方人大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过去,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基本上都属于对“事”的监督,是一种不完整和不全面的监督。述职评议这一创新形式使地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手段都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如果述职评议不重实效,为评议而评议,那么,它原有的创新意义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提高评议实效要把握好下面三个环节:

  一是调查研究。述职评议包括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述职和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两个方面。述职的干部要将担任现职期间贯彻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政勤政等有关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则要在有关工作机构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意见。因此,调查工作非常重要,调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尽量征求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意见,对一些重点问题要进行深入了解,要形成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客观评价被评议干部有关方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指出述职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才能真正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落到实处。

  二是评议发言。评议发言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法。既不能捕风捉影,也不主观臆断,对成绩要充分肯定,对问题能敢于揭短,适当地提出有深度、有力度的批评和建议,确保评议工作不走过场,不摆形式。

  三是整改反馈。整改是述职评议的关键环节,是整个述职评议工作的目的和落脚点,关系着评议工作的成败。要敦促述职者做到评议前主动开展未评先改,评议中做到边评边改,评议后能够集中整改。述职评议会议后,县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类,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到被评议人员及所在单位,要求被评议的干部提出并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

  3、依法评议,不断促进评议工作的规范化。

  述职评议必须要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述职评议工作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一个举措。同时述职评议工作在实际的运用和实践中,也应得到不断的深化和提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关键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述职评议的质量,使述职评议在依法开展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调查要力求真实、全面,评议要做到客观、公正,整改要确保落实、到位,一环扣一环,使评议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8

  尊敬的市人大常务副主任王远明同志,各位代表、同志们: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市人大、组织部的关心指导下,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借此机会,我谨代表镇党委和镇人大,向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认真履行职责的全体代表和与会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三乡工作的全镇人民、海内外乡亲、新闻媒体和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会选举我为人大主席,选举宏xx同志为镇长,标志着新的班子集体按照统一部署顺利产生。代表们的每一张选票既是信任和支持,也是期望和重托,更是鼓励和鞭策。作为新班子的班长,我一定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带领全体班子成员和全镇人民一起,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勇于担当的精神,始终坚持奋发有为的状态,始终坚持廉洁高效的要求,始终坚持务实为民的标准,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以不懈努力和实际行动赢取xx更加美好的未来,决不辜负市政府和海内外乡亲的期望和重托。

  近年来,xx按照“以工业带动三产、以城市促进转型”,打造中山城市副中心、珠三角西岸明珠城市的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新一轮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站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起点,我们接过了建设幸福和美xx的接力棒,一定要善于学习、勇于担当、勤政廉洁、力争上游,秉承三乡历届党委政府励精图治、敢为人先的精神勇往直前,把建设幸福和美家园这个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当前,全市上下正进入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争创发展新优势的激烈竞争期,xx作为中山城市副中心正处于高位求进、不进则退的关键转型期,我们在充满信心、奋发有为的同时,必须勇敢面对三乡综合实力不强、特别是实体经济偏弱的问题,必须勇敢面对xx缺乏支柱性主导性产业、特别是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偏低的问题,必须勇敢面对村级经济发展层次较低、特别是村集体和村民收入来源单一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忧患意识,立足中山城市副中心的发展定位和历史使命,围绕建设“南部六个中心”的总体目标,以更加开阔的视野谋划xx的未来,以更加扎实的措施推进xx的发展,以更加从容的姿态追求人民的福祉,全力以赴推进经济集聚辐射、功能支撑完善、绿色生态宜居、人民殷实富裕、组织保障有力的中山城市副中心建设,开创三乡更加美好的未来。

  下面,我强调几点意见,与大家共勉。

  第一,牢牢把握经济转型发展这一要务,全面提升三乡作为城市副中心的经济实力。坚持以工业为立镇之本、三产为发展之翼、创业为富民之路的战略思路,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更大的魄力全面推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一要立足基础,千方百计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立足三乡当前近1500家工业企业的行业优势,以和胜铝业(西山项目)、冠业玻璃(棒球棒项目)等重点工业项目、重点民营企业建设发展为契机,进一步整合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实施民营经济成长战略,高起点、高标准培育发展一批扎根三乡、符合三乡产业导向、成长性强的民营企业,推动形成三乡经济百花齐放、千帆竞发的发展局面。二要聚焦重点,千方百计扶持产业集群。以xx工业园区、xx工业园区、xx工业园区等一批工业园区转型和升级改造为重点突破,在大力提升制衣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的同时,加快铝制品和汽配维修设备等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培育医药生物、电子科技等新行业产业,全面增强经济新一轮发展后劲。三要鼓励创业,千方百计扶持专业市场。立足白石皮革鞋材五金交易市场、xx建材街以及xx、xx、xx三大古玩家具市场等专业市场基础,进一步加大部门和政策指导协调力度,切实加快xx文博园、xx五金交易市场(二期)、xx国际轻纺城、新圩汽车交易市场等一批重点专业市场项目建设落地,推动专业市场提速发展、人财集聚,实现三产兴镇、创业富民。四要因地制宜,千方百计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立足白石片区发展基础良好、平岚片区农贸特色经济明显、圩仔等中心片区三产发达、近珠海片区潜力巨大等现状,进一步整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八大扶持政策,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社区服务机制、发展乡村体验型产业,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入园入区,增强农村自我造血输血能力。

  第二,牢牢把握建设新型城镇这一引擎,全面提升xx作为城市副中心的发展活力。xx建设中山城市副中心是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是20万新老xx人的翘首期盼,是新一届党政班子的接力赛,要牢牢把握国家把建设新型城镇化作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战略布局,深化区域新一轮重大建设发展认识,在更高层面上完善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推进城市转型,打造新型城镇化标杆城市,全面提升xx作为中山城市副中心的集聚发展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形象影响能力。一要规划先行,提高城市发展集约水平。紧紧把握全市推动“三规合一”工作的契机,坚持全镇规划建设“一盘棋”,按照城市“东移、南拓、西整、北通、中优”战略,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项目设计和实施管理工作,用好用活“三旧”改造、盘活闲置土地等政策,明确城市功能分区,强化土地统筹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适度拉大城市框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二要基础添翼,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强化xx作为中山对接港珠澳桥头堡地位、南部中心枢纽地位,在加快完成城桂路(三乡段)、小琅环路、振华路、中心区道路升级改造的同时,争取纵八线、横五线早日开建,加快实施s268线、中心大道等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推进公交、公共自行车进村入社,推动xx人民医院(南部中心医院)、金融商务中心等重点项目早日建成落地,全面完善xx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外联内通、承载牵引能力,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助推xx发展提速。三要文化引领,提高城市传承力度。深化三乡历史悠久、文脉绵长、名人辈出、古风犹存的岭南名镇名片认识,进一步深挖xx兼收并蓄、包容开放的移民文化、改革文化、本土文化等文化精髓,进一步推进xx规划馆、xx档案馆、xx博物馆等一批文化基础设施筹建建设工作,做好郑观应故居、文阁塔、xx颐老院、平东369墟市、白石碉楼等一批城市记忆工程,深入传承三乡千年文脉,大力唱响三乡现代精神,以文化人,以文化城,引领xx新型城镇化建设。四要特色点睛,提高城市知名形象。坚持建设精品城市、品质城市、人文品位城市的特色发展之路,继续加强城市建筑地标、特色景观、沿街景致、人文风情建设,强化城市景观外立面的协调统一,强化城市特色元素塑造营造,进一步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城市识别度、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珠三角西岸明珠城市。

  第三,牢牢把握绿色生态发展这一底线,全面提升xx作为城市副中心的环境魅力。倍加珍惜xx山水相依、举目见绿的资源环境优势,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作为xx最宝贵的发展资源和战略支撑。一要保护和开发并重,在开发中促进保护。充分珍惜好、利用好xx20座山体、6万多亩山林面积的环境优势,在加大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的同时,结合秀美村庄、名镇名村、生态村(镇)、宜居城镇等创建工作,加快xx公园、xx公园、xx园等一批生态森林公园建设,进一步完善城桂公路(xx段)等公共绿道建设,推进泉林旅游山庄扩容发展,推动生态资源在保护中更好开发,在开发中更好保护。二要节水和清水并重,在清水中促进节水。高度重视三乡“五行缺水”带来的危机感、紧迫性,狠下决心,加大投入,加快完成总投资3亿多元的雨污分流、引水灌溉冲淤、蓄洪湖、小河流综合整治等一批水利工程建设,着力从根本上改善三乡水利保障环境,构建人水持续和-谐发展体系。三要城市和农村并重,在农村建设中促进城市建设。继续大力实施秀美村庄、名镇名村、生态村(镇)、宜居城镇等创建工作,推进农村田园化、小区花园化、城市公园化,力争“十二五”末全镇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9%,营造城在林中、人在景中的绿色生态美景。四要生态和产业并重,在产业发展中促进生态发展。抢抓当前生态旅游、亲子体验游等新兴旅游热潮方兴未艾、此起彼伏的契机,充分利用三乡良胜农场等31家家庭农场、白石小水果生产基地等7家绿色产业种植基地,泉林山庄、叠泉生态园2家生态旅游园区等生态旅游产业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开展相关规划,完善产业配套,提升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反哺生态,促进三乡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四,牢牢把握发展成果惠民这一根本,全面提升xx作为城市副中心的社会合力。要牢牢谨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总要求,坚持发展就是为了人民,发展就是要改善民生,发展就是要提高群众幸福感的执政理念,始终以人为本,始终目光向下,始终关注民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镇人民。一要关注底线,保障民生。继续实施“关怀网”计划,对因病致贫等重点困难家庭以及残疾人、孤儿、留守(候鸟)儿童、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边缘群体要加大疏导帮扶力度,尽量让每一个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温暖,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明媚阳光。二要统筹发展,利益向下。继续坚持利益向下、财政倾斜,进一步实施好帮扶农村集体发展、青年创业、农民种养殖等一揽子富民惠民政策,提高农村基层和群众自我造血、内生发展能力。三要促进公平,推进融合。以探索推进新老中山人融合改革创新示范镇区建设为契机,大力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打破外来务工人员融入xx的制度、身份、心理、文化等藩篱,促进新老三乡人和-谐共融。四要社会善治,和-谐稳定。深入巩固“平安xx”、“法治xx”成果,持续推进治安视频监控(三期)工程、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十大民生工程建设,构建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健全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协调保障渠道,不拖不避解决好“代耕农”、拆迁征地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第五,牢牢把握转变作风建设这一要求,全面提升xx作为城市副中心的保障能力。实现xx新一轮-大转型大跨越大发展,党员干部是关键,狠抓落实是重点,作风建设是保障,必须一以贯之弘扬党员干部公而忘私的政治觉悟,迎难而上的精神劲头,一抓到底的执行能力,风清气正的模范作风,引领全镇人民形成推动三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力量。一要弘扬锐气,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面对我镇正处于爬坡越坎、高位求进、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抛弃过太平日子、当太平官的自满思想,更加自觉树立前瞻广阔的思维视野,更加自觉弘扬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敢于在区域竞争重围中主动作为,敢于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啃“硬骨头”,敢于在急难险重问题面前奋勇争先,全身心投入到为广大xx群众服务的时代使命中去。二要提升底气,始终保持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面对当前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改革发展瞬息万变的社会现状,每个党员干部都要知不足求上进,自觉摒弃不良生活习惯,把学习当做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自觉为自己“充充电”、“加加油”,广泛涉猎各行各业的新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增强推动xx转型发展、解决困难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三要接通地气,始终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好68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三驻三访”、党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活动室等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继续推行民生大餐百姓“点菜”,阳光政务“窗口”首办责任制度,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民有所求,我必有为。四要树立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清廉本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关于“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民-主集中决策机制、财政支出预算审批机制、职能部门高效审批机制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活动,坚持“三公”经费“零增长”,巩固和拓展风更清、气更正、劲更足的良好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同志们,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站在新的时代起点,踏上新的发展征程,机遇和愿景在召唤我们,责任和使命在激励我们。让我们携手以诚、实干以绩,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努力开创xx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建设幸福和美xx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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