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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篇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派要求
第一条向全省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选派驻村第一书记,贫困村同时选派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全覆盖,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第一书记全覆盖。把深度贫困村和脱贫攻坚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选派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由省、市、县(市、区)定点帮扶单位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以下合称驻村干部)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第三条定点帮扶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省、市选派的驻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从中共党员的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中选派。其中驻村工作队队长,省级党政机关选派的原则上为处级或处级后备干部;市级选派的原则上为正科级或正科级后备干部;县级选派的原则上为科级或科级后备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的原则上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后备干部。
第五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
(一)党性观念弱和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
(二)纪律观念淡漠、作风不实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
(四)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五)临聘人员、勤杂人员。
第六条 坚持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所驻村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驻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单位同意的;或者对因岗位调整、工作时间难以保证、身体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向派驻乡镇党委、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征求意见并征得同意,且提出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再报经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八条 干部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减弱。
第二章选派程序
第九条驻村干部选派一般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确定人选,报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备案。省派定点帮扶单位人员编制80人以上的,原则上须选派3人;31-79人的,至少须选派2人;30人以下的,不少于1人。定点帮扶单位选派人员确有困难的,报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同意后,由县乡统筹补齐;人数特别少的单位,由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统筹,可以与人数较多的单位联合组队,并明确各自的派出人员和工作队队长人选。
第十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宏观指导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工作,负责省派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等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助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对口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协助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做好中央驻赣金融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驻村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指导全市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工作,负责市派单位驻村干部的选派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本级管辖单位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选派。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政府副职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扶贫、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须深入研究各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的综合情况,结合本县实际及各村重点帮扶需求和类型,注意与派出单位充分沟通,认真统筹配置省、市等各方面的驻村工作力量,努力做到精准安排驻村。实行一村一队,严禁一村多队、重复派驻。各级定点帮扶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服从县(市、区)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乡镇不单独选派驻村工作队,在县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乡镇党委根据驻村帮扶的实际情况,选派干部对驻村工作队人员不足部分进行补充,但补充人员一般不能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驻村干部要服从队长的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强农惠农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抓实精准扶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落实扶贫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组织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三)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助乡镇党委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物色培养村后备干部;注重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教育引导党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好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帮助选准发展路子,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
(四)为民办事服务。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建立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经常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努力办实事;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助推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指导和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驻村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责任落实。日常管理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管理为主。通过建立工作例会、考勤管理、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方面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宏观指导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足,表彰先进、推广经验。会同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掌握省派驻村干部的工作情况。市级参照省级做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级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每个月至少调度1次驻村工作队在岗及工作情况,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管理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直接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每周至少定期调度1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安排乡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抓好驻村考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考勤台账,做到有痕管理。
第二十条派出单位要加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跟踪服务管理,支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每年到村调研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半年到村指导不少于1次,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驻村干部(包括由乡镇补充的驻村干部)要与村“两委”干部一道坚持在村工作、吃住在村,每季度在村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50天。要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等日常管理制度,凡是工作日不能在岗的,均要通过乡镇党委逐级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因病因事一次性请假3天(含)以内由乡镇党委批准,请假4至7天(含)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派出单位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所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因驻村帮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作的,须向乡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须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并报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工作队每季度应向乡镇党委、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至少汇报1次工作,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
(一)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
(二)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
(五)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六)当地乡镇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七)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要针对第二十、二十一条指出的问题,建立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负面清单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县(市、区)组织和扶贫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派出单位对照负面清单抓好问题整改。上一级还要督导下一级的整改工作。对需要“召回”的人员,由乡镇党委提出,经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派出单位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督促派出单位“召回”,并重新选派接替人员。
第五章 考核督查
第二十四条由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其中省、市选派的,联合省、市组织和扶贫移民部门开展考核。考核内容突出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绩、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考核方式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乡镇党委提供驻村干部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由省、市组织和扶贫部门与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派出单位备案,并记入个人档案。以县为单位,对省、市、县(市、区)选派的驻村干部单独进行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且不占派出单位指标。乡镇选派的驻村干部,可视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的,驻村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优先列为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实行“双考核”,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的年度考核,纳入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把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把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履职尽责情况作为省脱贫攻坚督察组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每年至少开展1次随机抽查,各市、县(市、区)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驻村干部在岗情况和群众对驻村干部的满意度等。每次督查抽查要形成专报和问题清单,见人见事见单位,向派出单位、驻村工作队和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及时通报督查抽查结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通过督查抽查,发现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行派出单位与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联村捆绑”,结合深入推进“连心”工程,加大支持帮扶力度。派出单位要落实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帮扶措施,每年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积极提供驻村帮扶资金;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安排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联系服务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指导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督促村“两委”干部支持配合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要加强培训指导,培养懂扶贫、会扶贫、作风硬的驻村干部队伍。每年省级要开展示范培训,人数不少于全省驻村干部的1%;市级要开展重点培训,人数不少于全市驻村干部的10%;县级至少组织1次驻村干部轮训。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基层党建、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驻村干部生动实践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激励驻村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驻村干部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被“召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问题严重程度对其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理。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对选派驻村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实行驻村干部工作与派出单位脱钩、落实跟踪服务管理责任和帮扶措施不到位的派出单位,由上级党委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后仍不整改的,进行严肃问责。驻村工作队问题严重,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双问责”,既追究驻村干部责任,也追究派出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驻村工作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派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中央驻赣单位对驻村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同级组织和扶贫部门约谈其单位主要领导,问题严重的,将有关问题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部、扶贫和移民办对反映的重大问题督办不力的,县(市、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履行日常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乡镇党委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不力、不及时如实上报驻村干部问题的,村“两委”干部不支持配合驻村工作队工作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和移民办承担。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市、县(市、区)对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之外派驻的第一书记和对非贫困村派驻的驻村工作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全省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篇2
目录
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3
2.考勤制度4
3.请销假制度7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9
5.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4
6.差旅费管理制度16
7.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9
8.值班管理制度20
9.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5
10信息公开制度27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局机关到市委、政府等部门送取文件用车;
(二)迎接盟级及盟级以上的考察、检查、现场会、调研等在市区内、市区外公务活动用车;
(三)局机关去市区及xx、镇、场、xx、分场等从事公务活动用车;
(四)兄弟旗县、盟外、区外等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接站、送站用车;
(五)自治区、盟市级部门发文组织的到盟内旗县集体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用车人员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公车使用登记》,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无特殊情况,不事前办理加油审批手续,或后补加油审批手续,按违反规定处理。财务不得报账,费用由具体责任人分摊。
第五条根据人员编制,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公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如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由使用人填写加油审批表,签属姓名,写清用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使用公务卡加油。
第七条车辆平时停放在机关院内,冬季停放在指定的库房中。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放,车辆钥匙保存在机关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必须从机关院内出发,公务活动完成后返回机关院内,任何情况下不得到干部个人居住小区内接送。
第九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xx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运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民生协理员、聘用人员等),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体职工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每天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
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刷脸签到计为迟到,未刷脸签到计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刷脸签退计为早退。
(二)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导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签到或签退,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三)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考勤签到,必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注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外出事由,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五)严格实行督查巡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巡查组,每周不定期查岗查勤并记录备案。
(六)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对照考勤登记表、《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签批,并由办事所到单位签字证明。因公出差的确认为出勤;
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
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出勤天数;
其余无故未签到、没有《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办公室每月通报考勤情况及请销假情况,财务每月按机关制度落实处理。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凡未经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查岗时未签到又不在岗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职工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时,每学期开学时,向办公室提供学校上学、放学具体时间。根据孩子学校具体时间,在接送孩子时,可提前半小时离开单位。接送孩子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不再安排补休。
(三)查岗时发现职工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记录在案,按月在全局进行公布。发现一次记旷工半天,每月超过3次,个人写出检查,职工大会进行通报教育。
(四)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未参加,又无正当理由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四条事假、病假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做好档案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x月xx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一)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女职工休产假等国家有特殊规定假期的,需提前xx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照单位的安排交接工作,确保承担业务正常开展。
(二)临时外出请假的。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x天以内的,以及因私外出时间在x个小时以内的,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外出前,填报因公外出登记表或者因私外出登记表,详细注明外出时间及具体事由,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书面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在单位的,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在备案表中注明。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岗对待。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计算;
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x天计算。一个月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x天。
(三)因病请假的。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在家休养的,需提供盟中心医院或盟蒙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休建议书,并填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住院的,需填报《请销假审批单》,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由本人或者亲属向主要领导电话请假。出院后,需及时将出院证明或通知报办公室备案。
(四)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需填报《请销假通知单》,并详细注明请假的理由,无紧急特殊情况的,一律不予准假。请假时间半天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其中:
1、因本人或亲属有紧急事务确需办理的,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天,一个月之内不得超过x天。
2、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父母生病住院,确需陪护的,需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及陪护建议书。在本地住院的,每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
转院赴外地治疗的,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确需超过xx天的,需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二、销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必须及时返单位正常工作,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单位工作的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相关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且在规定假期以内的时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有关探亲假等规定执行,不予扣减工资。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旷工时间累计达到xx天的或直接达到xx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其他
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工作以及日常考勤记录和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性的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程序规范有序、决策民主科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全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等;
4.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
6.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8.自主择业干部的接收。
9.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其它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10.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定和发放。
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审核发放。
12.随军家属补助金的审核、发放。
13.困难军人救助。
14.伤残人员认定、审批。
15.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的审核、发放。
16.5000元以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的审定。
17.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审定审批。
18.农牧区入伍下岗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岗上岗的审定审批。
19.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
20.局机关及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
21.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考核、奖惩。
22.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先评优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3.落实工会及相关福利政策等涉及到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25.对局机关及服务中心个人先进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26.研究解决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重要工作的有关问题。
27.报请上级审定的重大事项。
28.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干部任免及调整;
2.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
3.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违规干部职工的处理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经费支出
1.上报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核准审批的项目;
2.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3.单位重大经营性资产租赁,对外合作项目;
4.xxxxx元及以上装修、维修项目,xxxxx元及以上物资采购和xxxxx元及以上购买服务。
5.各类以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6.大额经费支出,一次超过x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经费支出,x万元以上维修装修工程款支付,xx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款支付。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凡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上报并获批准。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开展民主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凡依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凡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由分管领导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提出拟任免人选初步意见,再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相关股(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局党组会议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x分之x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并于会议前送达与会人员。
3.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局党组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论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所有成员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股(室)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
1.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上在会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报送派驻纪检组,以便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局党组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七)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一、公务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应坚持统筹管理、事前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
2、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根据业务对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
1、上级领导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部门来局出席会议、视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工作的。
2、兄弟区县同行来局考察交流工作的。
3、乡镇村来局协调工作、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三、审批程序
1、由业务对口接待科室根据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是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纪录,确定接待人数,并填写“xx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
2、审批表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办科室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记录,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接待标准
省级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市级及兄弟区县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乡镇村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
五、注意事项
1、工作餐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外一律不得饮酒。原则上定点就餐。
2、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
局财务应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并适时公布接待费使用情况。
3、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月清制度,即每月x日以前由局财务统一将定点招待的公务接待费用实行统一登记结算。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出差审批
第一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活动结束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于每月xx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局长赴市外出差按照区委、区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局办公室备案。市内、区内出差需向局办公室说明。
第三条局班子成员出差、其他人员市外出差由局长审批。
第四条局机关科室人员市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局机关常驻地含xx、xx、xx、xx人家x个社区,xx镇的xx、xx、xx、xx、xxx个村改居)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和等级
职级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赴黄山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赴xx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包括从本区到出差目的地间的交通费),xx区、黟县、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xx区、xx、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
区内出差,到区经济开发园区企业按每人每天xx元;
xx镇(不包括城区的x个社区和x个村改居)、xx南镇、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
xx乡、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自行用餐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限额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赴xx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xxx元标准包干使用。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区内出差,除岩寺城区和区经济开发园区外,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第五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每人出差住宿费限额按照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的xx%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要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自理。(详见附件1)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本制度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xx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x财行〔20xx〕xx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租用车辆,填写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附件1)交局办公室,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申请用车。
二、对未经领导批准或统一调度的车辆,视为私自出车,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用车人自己承担。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科室名称
租用人姓名、职务
租车起止日期
车型
租车目的地、事由
租车总天数
预算费用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值班管理制度
一、加强值班管理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抓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包括周一至周五非上班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落实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全区社会稳定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值班补贴发放范围
局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根据局党组统一安排进行值班,不能调休的,可适当发放值班补贴。
三、值班补贴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二)双休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三)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x元;
每月人均值班补贴不得超过xxx元。
四、规范值班补贴发放
(一)局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是指在一周工作x个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对一个月事假超过x天(含四天)的,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值班补贴。
(二)局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并做好值班登记,需要调班的,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局财务人员每月根据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和值班登记表,审核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与值班登记表是否相符,按照实际应发补贴值班天数和标准,编制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发放。
附件:1.《值班审批表》
2.《值班登记表》
3.《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
附件1
值班审批表
单位(公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日期:
年月
部门
(科室)
值班人
姓名
值班时间
值班事由
是否调休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2
年月值班登记表
单位(公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日期
值班人姓名
值班具体时间
值班事由
带班领导意见
(00:00-
00:00)
小时数
附件3
单位(公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人姓名
值班天数(天)
应发值班补贴(元)
实发值班补贴(元)
工作日
双休日
法定节假日
财务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年月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
制表人:审核人: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本着“勤俭节约、急用先办”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开支,使有限的经费使用得当,做到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突破包干经费,缓解经费收支矛盾,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采购范围程序
1、一般的笔、纸、文件夹、订书钉、笔记本、卫生用品等日常用品,由局办公室安排人员统一采购,各科室本着节俭的原则到办公室领取。
2、各业务科室购置小件办公用品应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附件),xxx元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
xxx—xxxx元的,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
购买xxxx元以上大件或贵重物品,必须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办理。
3、因工作需要添置控购物品,参照《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x财国资[20xx]xxx号)文件执行,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区采购办统一采购。
4、办公室须安排两人从事购置活动。
三、各类修理参照此制度标准执行。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物品采购审批单
部门:时间:
序号
物品采购名称
数量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
主要领导审批: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通过xx市人民政府网站(xx)“政府信息公开”内“政府工作部门”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栏目公开。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篇3
目录
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3
2.考勤制度4
3.请销假制度7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9
5.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4
6.差旅费管理制度16
7.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9
8.值班管理制度20
9.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5
10信息公开制度27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局机关到市委、政府等部门送取文件用车;
(二)迎接盟级及盟级以上的考察、检查、现场会、调研等在市区内、市区外公务活动用车;
(三)局机关去市区及xx、镇、场、xx、分场等从事公务活动用车;
(四)兄弟旗县、盟外、区外等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接站、送站用车;
(五)自治区、盟市级部门发文组织的到盟内旗县集体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用车人员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公车使用登记》,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无特殊情况,不事前办理加油审批手续,或后补加油审批手续,按违反规定处理。财务不得报账,费用由具体责任人分摊。
第五条根据人员编制,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公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如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由使用人填写加油审批表,签属姓名,写清用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使用公务卡加油。
第七条车辆平时停放在机关院内,冬季停放在指定的库房中。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放,车辆钥匙保存在机关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必须从机关院内出发,公务活动完成后返回机关院内,任何情况下不得到干部个人居住小区内接送。
第九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xx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运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民生协理员、聘用人员等),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体职工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每天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
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刷脸签到计为迟到,未刷脸签到计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刷脸签退计为早退。
(二)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导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签到或签退,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三)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考勤签到,必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注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外出事由,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五)严格实行督查巡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巡查组,每周不定期查岗查勤并记录备案。
(六)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对照考勤登记表、《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签批,并由办事所到单位签字证明。因公出差的确认为出勤;
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
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出勤天数;
其余无故未签到、没有《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办公室每月通报考勤情况及请销假情况,财务每月按机关制度落实处理。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凡未经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查岗时未签到又不在岗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职工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时,每学期开学时,向办公室提供学校上学、放学具体时间。根据孩子学校具体时间,在接送孩子时,可提前半小时离开单位。接送孩子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不再安排补休。
(三)查岗时发现职工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记录在案,按月在全局进行公布。发现一次记旷工半天,每月超过3次,个人写出检查,职工大会进行通报教育。
(四)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未参加,又无正当理由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四条事假、病假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做好档案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x月xx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一)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女职工休产假等国家有特殊规定假期的,需提前xx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照单位的安排交接工作,确保承担业务正常开展。
(二)临时外出请假的。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x天以内的,以及因私外出时间在x个小时以内的,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外出前,填报因公外出登记表或者因私外出登记表,详细注明外出时间及具体事由,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书面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在单位的,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在备案表中注明。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岗对待。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计算;
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x天计算。一个月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x天。
(三)因病请假的。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在家休养的,需提供盟中心医院或盟蒙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休建议书,并填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住院的,需填报《请销假审批单》,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紧急情况下,可由本人或者亲属向主要领导电话请假。出院后,需及时将出院证明或通知报办公室备案。
(四)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需填报《请销假通知单》,并详细注明请假的理由,无紧急特殊情况的,一律不予准假。请假时间半天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的,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其中:
1、因本人或亲属有紧急事务确需办理的,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天,一个月之内不得超过x天。
2、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父母生病住院,确需陪护的,需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及陪护建议书。在本地住院的,每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
转院赴外地治疗的,连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xx天,确需超过xx天的,需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二、销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必须及时返单位正常工作,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单位工作的的以及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相关管理规定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且在规定假期以内的时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有关探亲假等规定执行,不予扣减工资。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旷工时间累计达到xx天的或直接达到xx天的,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其他
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工作以及日常考勤记录和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性的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程序规范有序、决策民主科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全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等;
4.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
6.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8.自主择业干部的接收。
9.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其它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
10.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定和发放。
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审核发放。
12.随军家属补助金的审核、发放。
13.困难军人救助。
14.伤残人员认定、审批。
15.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的审核、发放。
16.5000元以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的审定。
17.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审定审批。
18.农牧区入伍下岗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岗上岗的审定审批。
19.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
20.局机关及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
21.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考核、奖惩。
22.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先评优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3.落实工会及相关福利政策等涉及到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25.对局机关及服务中心个人先进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26.研究解决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重要工作的有关问题。
27.报请上级审定的重大事项。
28.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股室和服务中心干部任免及调整;
2.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
3.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纪违规干部职工的处理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经费支出
1.上报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核准审批的项目;
2.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3.单位重大经营性资产租赁,对外合作项目;
4.xxxxx元及以上装修、维修项目,xxxxx元及以上物资采购和xxxxx元及以上购买服务。
5.各类以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6.大额经费支出,一次超过x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经费支出,x万元以上维修装修工程款支付,xx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款支付。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凡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上报并获批准。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文件签批等形式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开展民主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凡依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股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凡涉及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应由分管领导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提出拟任免人选初步意见,再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相关股(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局党组会议的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x分之x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并于会议前送达与会人员。
3.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三)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局党组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论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所有成员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单位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股(室)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
1.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上在会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报送派驻纪检组,以便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局党组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七)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1.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
3.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做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一、公务接待原则
1、公务接待应坚持统筹管理、事前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的原则。
2、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科室根据业务对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
1、上级领导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部门来局出席会议、视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工作的。
2、兄弟区县同行来局考察交流工作的。
3、乡镇村来局协调工作、办理事务等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
4、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事项。
三、审批程序
1、由业务对口接待科室根据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是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纪录,确定接待人数,并填写“xx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
2、审批表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办科室做好具体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必须有对方单位出具的公函,或本局相关科室接听的电话记录,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四、接待标准
省级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市级及兄弟区县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乡镇村来人公务接待按照xx元/人。
五、注意事项
1、工作餐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外一律不得饮酒。原则上定点就餐。
2、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
局财务应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并适时公布接待费使用情况。
3、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月清制度,即每月x日以前由局财务统一将定点招待的公务接待费用实行统一登记结算。
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出差审批
第一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活动结束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于每月xx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局长赴市外出差按照区委、区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局办公室备案。市内、区内出差需向局办公室说明。
第三条局班子成员出差、其他人员市外出差由局长审批。
第四条局机关科室人员市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局机关常驻地含xx、xx、xx、xx人家x个社区,xx镇的xx、xx、xx、xx、xxx个村改居)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和等级
职级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驾驶)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出差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赴黄山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赴xx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包括从本区到出差目的地间的交通费),xx区、黟县、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xx区、xx、xx县按每人每天xx元。
区内出差,到区经济开发园区企业按每人每天xx元;
xx镇(不包括城区的x个社区和x个村改居)、xx南镇、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xx镇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
xx乡、xx乡域内按每人每天xx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局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自行用餐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限额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赴xx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xxx元标准包干使用。
赴本市其他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区内出差,除岩寺城区和区经济开发园区外,按每人每天xx元标准给予包干补助。
第五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每人出差住宿费限额按照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的xx%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要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自理。(详见附件1)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本制度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xx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x财行〔20xx〕xx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租用车辆,填写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附件1)交局办公室,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申请用车。
二、对未经领导批准或统一调度的车辆,视为私自出车,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用车人自己承担。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科室名称
租用人姓名、职务
租车起止日期
车型
租车目的地、事由
租车总天数
预算费用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值班管理制度
一、加强值班管理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抓好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包括周一至周五非上班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落实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全区社会稳定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值班补贴发放范围
局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根据局党组统一安排进行值班,不能调休的,可适当发放值班补贴。
三、值班补贴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法定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二)双休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元;
(三)法定节假日值班:每人每天补贴xxx元;
每月人均值班补贴不得超过xxx元。
四、规范值班补贴发放
(一)局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是指在一周工作x个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对一个月事假超过x天(含四天)的,在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值班的,不得发放值班补贴。
(二)局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表进行值班,并做好值班登记,需要调班的,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局财务人员每月根据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和值班登记表,审核值班表(或值班审批表)与值班登记表是否相符,按照实际应发补贴值班天数和标准,编制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发放。
附件:1.《值班审批表》
2.《值班登记表》
3.《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
附件1
值班审批表
单位(公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日期:
年月
部门
(科室)
值班人
姓名
值班时间
值班事由
是否调休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2
年月值班登记表
单位(公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日期
值班人姓名
值班具体时间
值班事由
带班领导意见
(00:00-
00:00)
小时数
附件3
单位(公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值班人姓名
值班天数(天)
应发值班补贴(元)
实发值班补贴(元)
工作日
双休日
法定节假日
财务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年月值班补贴发放审批表
制表人:审核人: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本着“勤俭节约、急用先办”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开支,使有限的经费使用得当,做到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突破包干经费,缓解经费收支矛盾,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采购范围程序
1、一般的笔、纸、文件夹、订书钉、笔记本、卫生用品等日常用品,由局办公室安排人员统一采购,各科室本着节俭的原则到办公室领取。
2、各业务科室购置小件办公用品应填写《物品采购审批单》(附件),xxx元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
xxx—xxxx元的,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
购买xxxx元以上大件或贵重物品,必须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办理。
3、因工作需要添置控购物品,参照《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x财国资[20xx]xxx号)文件执行,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区采购办统一采购。
4、办公室须安排两人从事购置活动。
三、各类修理参照此制度标准执行。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物品采购审批单
部门:时间:
序号
物品采购名称
数量
备注
申报人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
主要领导审批: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通过xx市人民政府网站(xx)“政府信息公开”内“政府工作部门”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栏目公开。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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