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综合范文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6篇】
工商联一般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文章16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来,这一民意渠道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现行信访救济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软弱和力不从心,群体访、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上升幅度大,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断加强维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压力却未见明显下降,且矛盾化解成本日趋增加,陷入了“出力不讨好”的窘局。这种十分尴尬的局面,不仅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让这种优良的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当前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讲,近几年来我院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信访秩序基本正常。但是在每次院领导接待日时,来访的重访率呈上升趋势,要求面见领导的来访人数不断增加。我们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客观上给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比如,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无理纠缠,甚至辱骂、威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重复访、越级访、闹访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还有的当事人暴力访或以上访为名干扰审判秩序,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缺乏规制,解决信访难题的办法不足,信访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动,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再如,目前申诉人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上访申诉或控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上访人曾数次赴省进京上访,虽经多次协调,相关领导甚至多次与其对话,但效果并不明显。还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
据统计,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上旬,我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仅指通过我院信访窗口)266人次、人民群众来访53人次;
共开展院领导接待日活动22次,总计接待各类上访人员595人次,其中初次到我院上访的仅仅95人次,占总数的15.97%,也就意味着高达84.03%的上访人员是“老上访户”或者“上访专业户”。有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依旧上访;
有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听解释、不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只要是有院领导接待日就来上访,变相给相关业务庭(包案专班)和审判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有的经过我院、省高院再审并作出了裁判,当事人总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坚持上访要求“纠错”。信访案件操作处理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得力、不协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信访案件数量多、问题突出、矛盾尖锐的现实情况,不利于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
(二)忽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
涉诉信访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法院涉诉信访绝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听一面之辞便对法院裁判妄加评论,严重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
(三)目前一些处理办法有误导倾向
当前相关机关对待一些老大难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有的为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的人得到一些好处,甚至赔钱了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容易造成误导。此外,目前各级组织对进京上访很敏感,进京上访人数也已成为考评各级组织的一项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访人员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更动辄以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来要挟各级组织,给法院施加压力,或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两会”期间择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仅从去年年底的市五次党代会到今年的全国“两会”、省十次党代会、“十八大”几次重要会议召开看,我院一方面要专门派人到北京、武汉值守进行接访,另一方面还得安排干警在XX火车站、长途车站巡视,一旦发现上访人员就必须劝阻,未发现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须派人把这些上访人员接回。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上访人员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上访或者威胁上访的不良风气,也根本无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对司法权威构成冲击
虽然我们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但在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处于随时可能被提起再审的状态,导致既判力的软化,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上访人员拿着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级法院甚至北京上访,上访者只要拿到上级机关开具的一份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又上访,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五)信访责任人的确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的部门将凡是与诉讼沾到一点边的信访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访负担,又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目前从上到下把申诉控告、进京上访的人次作为考核各级组织称职与否的一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不仅会变相地引导各级组织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而且会使得部分申诉人动辄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来要挟解决他们也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
(六)相关机构之间工作协调不够给力
比如有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找到法院,我们审查发现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解决的事情,在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长时间没有回音,或者解决问题的态度消极、敷衍,进而导致当事人又反过来不停在我院、上级法院上访。有些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我们在转交、督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回复的寥寥无几。有的当事人在我院缠访,我们限期要求相关基层法院把上访人员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实的也相当有限。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数当事人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误解,虽然经过多次的解释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了不断重复上访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当事人仍将责任归结到法院,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有些当事人缺乏清醒的认识。
还有一些当事人受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一进入诉讼阶段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但经过调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官员才能把事情“摆平”。一些长期上访人员无视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不讲诚信,在我院通过协调、司法救助等方式给予他们合理补偿、他们也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上访的情况下,款项一拿到手马上继续上访。个别人甚至在网络上辱骂、攻击、诽谤办案人员,向最高法院等领导机关公然威胁问题不得到解决就要制造惊天动地的血案;
也还有个人上访人员威胁要进京告洋状,要报复办案人员及其家属。部分上访人员法律基本知识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则的丧失,导致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办案人员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也使得信访工作更加难以取得实质效果。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法官办案效率不高。主要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引起,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法院、承办法官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
2、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致使当事人对于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执法产生怀疑;
甚至有极少数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惑,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不满引起上访。
3、审判质量不高。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承办法官又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
有的没有考虑执行效果,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当事人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不断信访讨“说法”。
4、“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执行法官执行不力,执行拖拉,没有急当事人所急,甚至出现违法执行,这些也是引起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数接待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来访的群众大多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接待人员若不针对性地做解释说服工作,极易导致重信重访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信访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有些矛盾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打官司尚有败诉的风险,执行上更是如此。执行效果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等。有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认识或明知道这一点,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断地上访、控告。
3、信访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盘棋。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虽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如有时法院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
4、部分媒体的误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反映的信访问题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终通过不断的上访得以平反或者解决,而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却缺乏相应的报道。这就给老百姓造成了一种印象,似乎凡是信访问题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责任。同时,人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也更能获取来自各方面的同情和关注。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盲目地将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案例作为典范进行效仿,从而加剧了一些信访问题不断反复、久拖不决的现象。
5、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挑拨。比如当事人想上诉,但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对他们说上诉要交诉讼费,且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就是白交,不如申诉、申请再审,从而导致来信来访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师因为拿了当事人的钱,没有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怂恿其不断地信访。
6、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过高要求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限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人员,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级部门及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也易使信访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视、越是限制,他越要到处写信、上访。
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认识,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开展多样化、经常化的教育活动,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过程中来,杜绝工作中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及时教育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司法廉洁。
3、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求,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论证清晰,在说理部分要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明,做到“胜败皆明”。当事人对裁判有疑问和异议的,承办法官要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使其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要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一位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和程序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当事人首次来咨询、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诉讼引导,使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了解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诉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裁判。
3、完善释明制度。释明制度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知识不足的困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不正确和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完善释明制度,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充分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
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只要我们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形成破解信访难题的合力,就会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三)完善改革信访机制,统一处置标准
1、要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不能将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案件,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
2、改革信访机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全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
3、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提高法院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赋予法院应有的权能。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严厉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并且给法院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事人。
(四)落实具体措施,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1、建立全院、全员大信访格局,即院长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庭长对全庭的信访工作负责,审判长对参加合议的案件负责,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2、由专门机构负责全院的日常信访接待工作。所有来访先由信访接待室接待处理,信访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事项进行解答,促使其息诉罢访或告知申诉渠道。建立信访日志和工作台账,定期(日、周、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3、由专门信访机构做好信访分流工作,并建立约期接谈制度:正在审理和执行中的信访由相关业务庭负责接待处理;
投诉法官违法、违纪和其他控告的,由监察室接待处理。对来访当事人一般安排当天及时接待,当天不能接待的,实行约期接待,约期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对来访人约期,案件承办人不在时,由庭、室负责人或内勤联系承办人后约定接待日期。
4、各业务庭室设立信访联络员一名(一般为中层干部),联络员的职责确定为负责本庭判后答疑和其他信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或回复;
排查上报本单位审理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
进行敏感案件宣判前的信访风险评估;
督促做好本单位的信访日志记录;
参与院领导接待日的接待;
参加每周二的信访例会。
5、实行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包案)原则,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涉诉上访案件一般按下列原则交办(包案)办理:案件承办业务庭或归口业务庭为承办单位;
正在复查、再审中的案件由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包案办理;
经过复查和再审的案件,复查驳回和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原业务庭为承办部门,再审改判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承办;
原业务庭承办人、庭长为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
若一次性交办的案件较多,则由分管信访的副院长与其他院领导协商进行平衡调剂,再明确包案单位和包案领导(可扩大至审判委员会委员)。包案案件的当事人来访一般由包案专班接待处理。
6、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隔周三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接待院领导可指定一名分管部门的信访联络员参加接待。当事人平时来访坚持要院领导接待的,由立案二庭联系值周的院领导约定时间予以接待。
7、实行院、庭领导信访、维稳值周、值日制度(值班表由办公室安排)。值周的院领导负责本周的信访、维稳工作,处理本周内的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值日的庭、室领导做当天信访、维稳工作,并做好重大信访日志的记录工作。
8、建立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人员信访窗口锻炼的制度。凡新提拔的干部和新进人员,原则上在信访窗口锻炼;
新提拔的干部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新进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个月。
9、法警支队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和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检,收缴管制刀具、农药、讼衣和其他危险物品,防止上访人自伤、自残或伤害接待法官,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全、秩序维护,协助劝返滞留访当事人。
(五)实行劝返处理办法,维护信访秩序
1、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等非正常上访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单位或包案专班。
2、对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我院的非正常上访,各责任单位即时派出专人或组建工作专班赶赴现场做工作,1小时不能劝离的,由庭长到现场做工作,2小时不能劝离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或值周的院领导。
3、每天下班前2小时,信访、维稳值日的庭室负责人、法警支队、信访接待室均在诉讼大厅内外进行巡查,对上访人员进行清场劝离。对不能劝离的,及时通知上访人案件所在业务庭或包案专班到现场做工作;
上访人滞留的,庭长、承办人、包案责任人不得离开,必须留下来做工作,直到上访人离开后方可撤离。
4、需要通知基层法院接回上访人的,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切实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人员滞留的通知》文件执行。
5、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的,建立对其进行教育、警示、惩诫“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上访行为,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2
近年来,随着探索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不断深入,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平安建设工作得到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矛盾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尖锐。归纳起来,当前不稳定问题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管理在某些领域里失控,诱发不稳定因素增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政治上由崇尚权威和实行人治转向崇尚民主和实行法制。在这种社会急剧转折的阶段,社会管理工作往往跟不上社会变革的步伐。管理不严密,影响社会稳定的黄、赌、毒问题和盗窃、抢夺、抢劫、杀人、伤害等犯罪更加突出。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占相当大比重。
(二):对敌斗争形势仍然错综复杂,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强大,不愿意看到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不愿意看到中华民族实现新的伟大复兴,顽固地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千方百计利用“疆独”、“藏独”等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妄想在我边疆民族地区打开缺口,新疆就是他们企图重点破坏的地
区。他们把新疆作为重点目标,公开支持和操纵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针对新疆的分裂破坏活动,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特别是“9·11”恐怖事件后,美国虽然将“东伊运”宣布为恐怖组织,但在反恐问题上顽固坚持双重标准,不断加大对“世维会”等境外民族分裂组织的支持力度。近年来,西方反华势力对“世维会”等分裂势力的支持由幕后走向前台,在政治上支持、经济上资助、行动上策应,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地进行反华分裂活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已成为推动境内外“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不断升级的重要外部因素,成为影响我国安全和新疆稳定的最大外部威胁。在西方反华势力的纵容和支持下,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东突”分裂势力不断调整策略、变换手法,抛出所谓“新疆独立50年分三步走”的行动计划,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幌子,大肆对我污蔑攻击,竭力为“新疆问题”国际化造势;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紧对境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千方百计利用社会上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夸大其词,甚至捏造事实、移花接木、公开造谣,蓄意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直接策动指挥暴力恐怖活动。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惯用的破坏和渗透手法就是把西方民主与国内的“热点”、“焦点”问题连在一起,费尽心机地插手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蛊惑煸动群众的不满情绪,别有用心地制造群体性事件。“法轮功”等地下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互联网上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也十分突出。敌对分子围绕
热点敏感问题大肆造谣煽动,企图将个别问题普遍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全局化。操纵网上舆论,制造思想混乱。
(三)少数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社会不稳定,原因固然众多,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现象日益突出,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甚至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来换取少数人的利益,严重的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腐败作风使党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民心民意,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加剧了领导层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处理一些敏感问题时,稍不注意,就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群众不满,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最为关注最想得到解决的热点问题,也是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焦点问题。
对策和建议
为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一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路
子,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开门接访,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继续集中力量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违法改变草场用途、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力度,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更加通畅、更加多样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除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外,还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发挥社团、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反映诉求方面的作用,确保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渠道的畅通。三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治本之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抓好民商、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法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进一步解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问题。四是注重对群众教育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逐步使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状态和道德准则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引导社会大众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冲突,自觉地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教育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对于极少数恶意破坏社会稳定且触犯法律的人,应依法予以制裁。五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着力加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矛盾排查机制、信息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
制,做到未雨绸缪、积极主动,为有效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二)构建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杀人、爆炸、投毒、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侵财性犯罪,减少社会面的危害。及时果断地惩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各类经济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时消除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开展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利用敏感问题制造事端以及组党结社活动,加大打击和防控工作力度。三是全面强化治安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加大对公共复杂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屋、特种行业的依法管理。
(三)切实提高执政能力,确保执政为民落实到实处。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新举措要有科学性,不能好高骛远,更不能为出名、为争利大搞误国误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能以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法律法规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二是进一步增大执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凡涉及广大人民涉身利益的事要一律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把人民群众的呼
声作为第一信号,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各级党政部门的执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三是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建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不稳定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如何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是各级领导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现实需要,只要我们切实把握“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办,利为民所谋”,掌好权,用好权,扑下身子,真抓获实干,人民群众就会满意我们的政府,就一定能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就一定会实现长治久安。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3
在新的历史时期,教师肩负着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重任,是推进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力军。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潮下,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对教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影响极大,师德建设工作确实面临新的问题。结合上级“学规范、强素质、树形象”主题教育,对我校师德问题进行细致检查。客观地讲,我校教师队伍素质总体上是好的,绝大多数教师爱岗敬业,有的老师还带病坚持工作,任劳任怨,安贫乐教,情系学生,默默耕耘,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红烛之歌,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但是,如果对照高标准、严要求,目前我校师德师风的状况仍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敬业精神差。个别教师缺乏爱岗敬业精神,把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抛诸脑后,他们不用心去教育学生,不认真钻研教材,上课马虎,教学效果差;备课简单化、公式化,无创新意识和精神。教研教改能力差。批改作业不细致,个别教师还存在错批现象。个别班主任工作方法不恰当,尤其是在后进生的辅导工作中,对学生缺乏耐心。
二是课程改革进展速度慢。我校少部分教师,在新课改面前,无所适从,无能为力,他们既不能推进新课改,也不敢推进新课改,沿袭应试教育时代的陈旧教法,教育观念落后,教学靠吃“老本”,“穿新鞋,走老路”,教学方法陈旧。面对新课程改革,无所适从。
三是拜金主义严重。个别教师干工作,以经济为杠杆,有钱就做事,无钱不做事,全然没有主人翁姿态和奉献精神,一切向钱看,领导安排工作则斤斤计较。有些教师攀比心态严重,这山望着那山高,动不动拿福利作比较,却从不拿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奉献精神作对比。还有些教师不考虑大局,只考虑个人,只想自己这个荣誉该得,那个福利也该拿,只考虑个人利益,不考虑大局。个别教师身在曹营心在汉,不专心教书育人,却一门心思搞家庭经营。
四是师表意识淡薄。有的教师上课随意性强,不完全按照教学计划上课。个别教师病事假较多,还有的教师出勤不出力,工作时间效率低,影响了教学质量,带坏了学校风气。个别教师还有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同程度地损坏了教师形象,对学校造成了较坏影响。
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肇源县公办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肇源县教师队伍管理办法(暂行)》和《肇源县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等教师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标准。每位教师明确师德建设的标准和自身差距,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时刻对照标准自我检查,不断规范。
2、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为进一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加大、
加重对违反教师行为准则和师德考核标准的处理力度。轻则一年内不得申报职称,不得评模评优,重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待岗、解聘、取消其教师资格等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进一步加强典型引路。师德建设,要坚持正面教育,榜样激励。对于优秀教师在师德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做法、体会,我们将积极挖掘和整理,用典型事例来感染、鼓舞和带动更多的人。在广大教师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风气。开展优秀教师和师德典型标兵评选活动,对师德表现、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参与师德建设、争先创优的热情。
4、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全体教师都要认真查找师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对照师德规范,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认清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澄清是非,总结教训,纠正错误。要坚持边学边改,边整边改,自己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
5、进一步强化师德评估考核。学校要完善《教师师德档案》,要严格实行教师职业道德年度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参评、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全体教师的师德水平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次,等次分“优、良、一般、差”四类,将评估结果装入档案,作为评职、评聘、晋级、评模、评骨干的必备条件。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是学校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全体教师应当共同努力,
齐抓共管,切实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4
自“二十公”会议以来,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已逐步成为我们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随着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为期三年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三基”工程建设活动的不断深入,基层基础工作在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基层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各界所重视,当前就转型期间基层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与基层有限的警力资源矛盾进一步增强了基层民警的身心压力。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奉行着“忠诚、勇敢、廉明、奉献”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这从职业道德教育的角度来看,当然值得提倡,也很有成效;但我们必须同时也要承认警察首先是一个正常的自然人,他有着正常人同样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欲望及承受极限,然而过分地虚化了警察的形象和过大地夸张了警察的职能,只能使公安机关陷于盲于侍从和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目前,对于基层派出所来讲,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承诺一定要尽力兑现,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有侧重不能偏废,再加上民警自己本职工作任务可谓应接不暇。民警长期面临着高强度、高要求、高危险的工作压力,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完成,怕上级倒查;弄虚作假完成考核指标,又怕出问题受处理,身心长期受到抑制,工作疲于应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为基层减负运筹谋划,但仍难扭转基层派出所面临的现有的工作局面。
(二)过于理想的期望值,与正在不断完善的从优待警制度间的矛盾影响了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工作条件的不断改善,民警的价值观、期望值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上,随着我市公务员阳光工资制度的实行,警察的工资待遇也随之又了明显的提高,但仍有部分同志认为从事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的警察工资待遇在工改中没有得到体现;政治上,近几年来我市公安机关一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制度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然而仍有部分同志认为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和晋升晋职等工作上,所适用和依据的条件要求变动较为频繁,使原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延续上大大打了折扣;生活上,社会压力、家庭困难以及个人工作中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时,容易导致对自己失去信心,对工作失去热情,进而转变为怨天尤人、自暴自弃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稳定和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绩效考核效果运用的淡化,严重制约了基层派出所队伍规范化建设发展进程。随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派出所依据市公安局民警岗位工作规范和民警岗位绩效考核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单位的民警工作手册和民警绩效考评细则,进而从规范民警日常工作行为,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检查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然而随着市局对分局,分局对所队绩效考核力度加大同时,基层所队对民警绩效考核,随着基层绩效考核效果运用的长期淡化而淡化,民警参与绩效考核的意识在减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逐渐减弱;基层单位领导对绩效考核的日常管理也日趋放松,甚至有的只走走过场,将精力全部集中到完成硬性指标上,短时间内看上去硬性指标完成的不错;然而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到基层实战能力的提高,同时还将很大程度上制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发展进程。
二、对策措施
(一)从机制上减负。建议上级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指挥中心或综合科的作用,将其真正作为我们指挥一线作战的中枢核心,转变各部门各自为政和基层所队多头汇报的混乱局面,由各部门与指挥中心一道将所要开展的工作和任务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再统一进行有序的安排布臵;同时也及时将下属各单位的工作信息归类向各部门进行通报,除有特除要求外。这样既能使工作布臵更趋于合理、科学,又能有效地避免了工作安排上冲突和重复劳动;同时又能有效地降低了警力资源成本的浪费。
(二)从职能上减负。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然而因受传统的观念、社会的默认和人为因素等诸多情况的影响,致使现实生活中警察职责定位过于模糊,工作职能无限的扩展;并直接导致非警务活动的不断增多,超越职权以外的工作行为屡见不鲜,有时甚至到了无所适从地步。长期下去,不仅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又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自身形象;但我想随着公安工作正规化建设的不断深化,人民警察工作职能上的进一步规范应该是指日可待。
(三)从心理上减负。当前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公安工作急难险重,压力较大,加之公安民警的工作及身心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致使许多基层民警有力不从心的感觉,这直接影响到民警的精神状态、自身形象和工作效果,加大民警心理咨询和思想减负,关心民警疾苦,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锻炼,加强交流与疏导,进步缓解民警的工作压力,开阔心胸,自觉养成豁达、乐观、开朗的性格,不断增强民警的心理承受力和自信心;同时又要转变工作观念,不能将“压力”和“动力”之间划为等号,避免一味地强调高压效应。
(四)强化思想引导。要将优良传统教育与剖析身边的典型事例结合起来,要将理论学习与我们日常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大家培养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的求实作风,在不断学习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理论业务素质,增强是非辨别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提倡“以人为本,亲情待警”工作理念,以真情换真心,及时肯定民警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激发广大民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工作的热情,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引导效能。
(五)规范用人机制。近几年来,芜湖市公安局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制度,尤其是人事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使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给我市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了大量的人才资源,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民警求学上进,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时至尽日面对个别人的一些非议和曲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原则,进一步优化、规范用人体制,仍是我们正确把握人事制度改革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
(六)严格考评制度。随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绩效考核这根杠杆已广泛渗透和贯穿于我们基层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小到民警的一言一行,大到各项工作任务的细化,抓住了它,就抓住了基层管理工作的主线;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极为烦琐、细致、长期性的工作,如果不很好的坚持就会形同虚设。当前,我们只有进一步严格考核制度,不断的细化、规范考核细则制定,合理、科学的拟定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加强日常考核考评工作的检查验收,才能使绩效考评工作更趋于科学、合理、公正、及时,才能真正反映民警的实际工作情况。
(七)加大效果运用。俗话说,“不看结果,看疗效”;然而我们绩效考评工作,它不仅能如实反映考核工作的全过程,也就是我们日常管理工作中人员的表现情况;更重要的是绩效考评效果能综合反映每个民警在一段时间内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状况,它的广泛运用能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充分激发和保护了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奖励晋升等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还能为单位信息、人员效能、规范管理和工作研判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为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5
摘要:介绍了当前维稳工作的不稳定因素,如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心态失衡,引起新的不稳定,分析了目前维护稳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阐述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维护稳定对策思考
1当前维稳工作的不稳定因素
近几年,随着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多年来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表面化,伴随而来的稳定问题也日益突出。越级访、群访、私下聚集的现象渐显增多。综合分析起来,影响企业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心态失衡,引起新的不稳定
按照上级精神,石油单位都实行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政策。由于当时企业的发展前景不明,特别是非上市企业,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各级干部谁也说不准将来会发展到什么地步,部分职工怕单位生存不下去而下岗,到时落个两头空,就抱着“先把钱攘到自己手里”的心态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企业逐步走出了困境,职工收入也呈逐年增长态势。这就引起了部分人员的心态失衡,往往借助企业政策调整等时机,煽动、挑拨群众的情绪,引起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1.2中青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能力差,形成不稳定人群
由于石油企业社会依托性较差,当地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由于这些职工长期依托企业生存,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不到位,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人少的工作不愿干,因此一部分人没有实现再就业,失去了固定收入,必定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1.3职工住房等福利问题
石油企业原来是高福利企业,职工享受着许多福利待遇,特别是福利分房等,更给企业增添了不少的吸引力。但由于相关政策和一些历史原因的影响,还有部分职工既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又没有得到其他的补助,至今还没有自己的住房,影响到一部分人。
1.4有特殊困难需要单位帮扶的家庭
这类情况主要有职工遗属家庭、有偿解除劳动关系部分人员、患大病的职工家庭。造成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收人来源,或收人远远不抵支出,造成生活贫困,丧失了生活能力。
1.5“法轮功”顽固分子时常有所反复
虽然“法轮功”作为非法组织已经被党和国家强制取缔,但并没有完全根除。还有其他非法组织在矿区非法聚集活动。这类人员打着传教、授功、做法等名义,在矿区内迷惑群众,骗人钱财,传播封建迷信,扰乱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矿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坚决避免此类问题的反弹。
2维护稳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2.1上级对维护稳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更加严格和具体
着重做好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强调维护稳定的基础在基层、在群众,墓层稳定、民心稳定,才能实现持久的稳定。集团公司南戴河会议上提出,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问基本解决安全和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集团公司稳定形势明显好转。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把能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本单位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作为衡量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驾驭复杂局面、维护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2.2矿区内不稳定因素增多、外部的影响进一步加深
由于对国有企业相关政策的改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特别是其他单位相继在就业或再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引发了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思想波动和盲目攀比。但是,由于华北局人员富余、资金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人均油气当量在石油企业中倒数第一,生存发展的形势仍然严峻,不可能像其他单位那样解决再就业问题。
2.3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使得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水涨船高
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近几年已花费殆尽,这样,使有的人明显感到负担加重。同时,又看到企业没有像原来所想象的哪样生存不下去,而是在不断的发展,在职职工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更容易使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心态失衡,借此产生抱怨和激动情绪而采取过激行为。
2.4个别人在思想上出现较大的波动和观念扭曲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因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引起了部分人的生活困难,以致个别人在思想上出现较大的波动和观念扭曲,甚至产生对社会和企业的不满。
3新形势下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加一步加快经济发展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就不可能解决好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基于此种观念,华北石油管理局确定了“12349”的发展思路,提出了做大经济总量,实现快速发展的工作目标。企业也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确定为自己的长远目标,这就要求各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科技兴企战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内挖潜力、外拓市场,努力做大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3.2要继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要继续完善稳定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度、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应急处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制度。同时,把维护稳定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通过稳定工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最大限度地提高对企业稳定情势的掌控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3.3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强化“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
无论什么单位、什么部门、什么人,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处理问题,都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利益,时刻把群众的事情放到心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树立稳定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第一责任的职责;要克服维护稳定工作只是政工于部的事情和与已无关思想,人人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工作,切实履行好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3.4广泛开展“四个教育”,努力创建和谐矿区
要在广大职工和矿区居民中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法制、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四个教育”,引导每个人以良好的心态对待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自觉克服思想上、观念上存在的不适应问题,理解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正确对待企业人员收入的增加,以恰当的方式反映自己合理的诉求,维护好的稳定大局。
3.5解决好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就业、再就业等问题
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维护稳定的前提。各级组织要深入开展“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的“四百”活动。了解职工群众的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替他们分忧解难。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对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合理要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的特殊困难,当办则办,真诚帮助,主动解决,要切实把“决不让一户家庭因经济困难生活不下去,决不让一个子女因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承诺履行好。
3.6强化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
在各类群体中,一些人由于政策法律意识淡薄,把“闹”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闹访”、“群访”,影响稳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极坏的影响。并且个别心术不正的人,唯恐企业不乱,故意制造事端,恶意煽动群众闹事。
4结束语
做好稳定工作要注意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要主动深入到群众之中,与群众拉家常、交朋友,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达到长治久安,必须把加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充分运用思想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纪律手段综合治理,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参考文献
[1]卢玉华加强综合治理构建和谐油田《中国科技博览》2009第10期
作者简介:叶宇能(1977.06-),男,助理政工师,长期从事油田矿区综合治理管理工作。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6
当前的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有些矛盾相互交织,空前复杂,易于激化,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针对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及社会问题呈现新特点的形势,研究如何在新时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的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解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二、综合治理的内容
1.就组织领导来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在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部署,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办理和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务等。
2.就治理的方法、手段、环节和措施来说,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的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消除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犯罪的消极现象。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3.就综合治理的工作路线来说,要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正如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指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治保调解组织,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治安工作。
4.就综合治理的目的来说,就是要通过治理,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得到明显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罅和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就人陷于孤立的境地,就会成为过街老鼠。
2.防范
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个范畴,它具有特定意义,是指治安防范。所谓治安防范,顾名思义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防范环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是治本的环节之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1)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的积极措施。
(2)防范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教育环节应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对于教育来说仍是一项治标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说,从宏观上看,防范是治本的措施之一。
3.管理
加强管理的重点是社会治安管理。
(1)加强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户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活动。户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户口管理的核心,对人的管理亦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加强了户口管理就能够有效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国家建设。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主要是指: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如车站、码头、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加强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如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特业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的管理。加强了对特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特业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正当经营,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对易燃易爆易杀任命易毒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凶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危险物品本身也有社会的能量。管理不好,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4.建设
加强综合治理的组织、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是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综合治理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必须创造各种条件,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使综合治理经常化,首要一条就是要有正规化的各级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没有组织保证,就不可能达到经常化。要使综合治理制度化,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既科学又合科实际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使综合治理制度化的主一。要使综合治理科学化,就必须加强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使综合治理法律化,必须立法,把综合治理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们去遵守去实施。组织、制度、法律建设三者对综合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律化的实行起促进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7
一、基本概况
经过2017年换届,县工商联执委会已进入第十二届,本届88名执行委员中有常务委员32名,其中主席(会长)1人;副主席7人(企业家副主席5名);副会长10人(企业家副会长8名)。工商联党组由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党组成员2名。截至目前,县工商联共有会员1380余个,共有党员178名。2017年12月,县工商联被全国工商联确认为全国“五好”县级工商联。
二、2019年工作情况
(一)、积极参与制定惠企政策。推动出台《霞县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会制度(试行)》《霞县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试行)以及《霞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挂点联系异地霞商会工作制度》。
(二)、开展调研推动政策落实。组织开展中美经贸摩擦对民营企业影响跟踪调研工作,及时将调研有关情况汇报上级工商联。完成全国工商联调研工作组来霞调研的各项工作;帮助建筑业行业协会协调解决了地材开票难问题;为汽车同业商会呼吁落实了我县交通便民20项新举措。扎实推进民营企业调查点工作,县工商联、溢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获评全国工商联2019年民营企业调查点工作示范单位,县工商联被确认为2018—2019年度全国“五好”县级工商联。
(三)、搭建平台做好服务。协同县人社局等部门共同开展2019年就业援助、春风行动暨精准就业扶贫专场招聘活动,组织17家会员企业参加招聘。开展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轮值活动,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了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与县人行召开银企对接会,促成银行与多家小微企业开展一对一现场业务洽谈,搭建了银企对接平台。组织动员民营企业家10余人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
(四)、积极开展各类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及1家协会参加市消安防火中心联合开展的以“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为主题的建国70周年消防专题讲座。发动民营企业开展“伟大祖国好、民企发展好”系列文化活动,动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全市统一战线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征文活动,圆满完成了民营企业文艺汇演演出任务。通过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以“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为主题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的开展。
(五)、推进商会组织建设。商会被认定为2018—2019年度福建省“四好”商会,与法院、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手成立了台胞台企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少,业务多。目前县工商联在编人员6人,实际在职4人,办公室业务需2人才能勉强应付各种繁琐的工作,还有保密工作、招商引资、商会会员数据统计上报、会员企业调研等业务都需专人负责,却无法抽出,都是工商联内部人员相互交错完成工作。
(二)干部中业务学习机会太少知识得不到更新。工商联工作任务在不断加重,每年的培训学习,由于人员少业务多,无法抽调人员参加省市培训学习,知识得不到更新。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推动理想信念教育。改进培训方式,多样化、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依托社会培训机构,举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培训班,选送一批次以上非公经济人士到红色基地、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品质和实效。
二是拓宽政企沟通渠道。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推动与县政府联系会议制度的建立,切实开展政企恳谈活动,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架好联系沟通桥梁。围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组织非公经济领域人大代表、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调动会员企业广泛参与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以开展精准扶贫、光彩公益活动为契机,落实政府工作部署,协助做好对口扶贫工作。
(二)、推进经济服务特色化
一是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会员企业和基层商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是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组织银企联谊会,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是搭建人才招聘平台。联合有关部门,为非公有制企业与求职者搭建交流平台,解决“用工难”问题。
四是搭建宣传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渠道,做好非公经济领域先进典型宣传和有关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讲解宣传。
五是搭建对外联络平台。组织商务考察,开展企业互访、项目洽谈帮助企业了解开发市场。
(三)、推进组织建设规范化
一是加强商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商会的指导协调力度,注重在区域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筹建行业商会,实现乡镇(街道)商会组织全覆盖。结合“五好”工商联、“四好”商会创建工作,加强对尚未达“四好”标准的商会的服务和指导。
二是加强做好新会员吸纳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选拔一批年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创二代企业家加入到工商联会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和形象。
三是加强对异地商会的指导服务。结合异地商会换届及筹备成立工作,召开异地商会工作交流会,促进异地商会建设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完善企业家办会性质。完善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轮值工作制度,激发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参与工商联工作的热情。
五是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8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人民政协工作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的回答了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功能作用、工作重点、自身建设等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为我们广大政协委员正确高效履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指南。前不久,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重点是要做好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习近平同志对政协工作的讲话、指示和要求,为政协委员考核评价机制创新提供了现实可能。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协委员考核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协委员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政协委员当前履行委员职责存在的问题
基层政协委员产生于社会各行各业,一般都是单位的骨干或者行业的精英,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是社会的良心和基层工作的“晴雨表”。他们的工作内容、工作经历、岗位职责等都能客观反映出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能有效地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所以,他们的履行职责能力直接影响着政协工作未来的发展。
(一)履职时间得不到保证。据笔者调查,区县一级的政协委员70%以上来自一线工作单位,参政履职都是兼职,由于政协工作与委员自身工作单位的性质不同,往往参政议政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履职,例如视察、调研、开会协商等。另外,各单位领导对待政协工作的认识不一,支持的力度也不一样,所以在时间上根本就没法充分保证。部分委员因本职工作太忙,根本就不能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参加政协工作,如提案的调研、社情民意的撰写等,即使偶尔参加相关专委组织的活动,也都是凑合应付,不管质量和效果。
(二)履职费用落实不到位。开展任何工作都要产生一定的费用,古代行军打仗,“兵马未到,粮草先行”,何况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委员的调研、开会、联络等方方面面的事项都要产生成本。以重庆市某县一个基层单位的政协委员2017年参政履职为例,全年参与政协相关的工作活动共计16次,平均每次耗费交通成本26元,还不含外出调研期间的餐饮费、住宿费等。长此以往,仅凭委员的热情是不能有效行使委员职责、保障委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多数委员是把政协委员这一称谓当成一种荣誉、一种身份的炫耀,不能真正有效地履行委员职责,不能发自内心的为民鼓与呼,不能真正地做到俯下身子倾听民声民意。
(三)履职能力发挥不充分。一项工作干得好不好,除了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问题,还有其它因素存在,基层政协委员本身来自基层,文化修养、眼界视野等参差不齐,加上个人情况异同,对待政协工作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会发言等考量的是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学识涵养构成、工作方式方法等综合能力,缺哪一方面都不行。要发挥好这些能力,日常锻炼必不可少。这些年来,不管是社会层面还是政协本身而言,这方面的培训工作少之又少,大多数委员都是从门外汉逐渐转变成一个内行的过程,所以绝大多数新任政协委员在初任政协委员的前几年,在履职质量上基本都是“打酱油”,少数的政协委员能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二、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
政协委员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当选的政协委员是否有责任心,是否有足够的履职能力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出台政策保证委员履职时间和经费。各级人民政协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同本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统战、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委员履职时间和经费保证规范性文件,根据政协工作性质明确委员履职范围、履职时间概要、经费用途等。哪些履职内容委员工作单位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和准假,哪些活动可以使用委员经费,解除委员正常履职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措施落实委员履职考核。把履职结果运用于委员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强化委员日常履职考核,对委员的日常出勤、发言数量质量等做好履职记录。在此基础上,提高委员的提案数量、质量和效果考核分值比例,并将其考核结果与委员参与民主监督、社会服务活动和自我素质相结合进行考核。
(三)强化委员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政协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党委组织人事、统战部门合作,把委员参政议政履职考核结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有效依据。
健全委员考核制度。通过向被考核对象和委员工作单位反馈考核结果,使委员的缺点及时得以改进;通过对委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培养发现优秀人才。把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结果计入继续教育的内容,鼓励委员积极参政履职。委员参政议政工作质量的好坏是需要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考核结果的有效使用就是在干部任免中能得到组织最大化的认可。政协有关部门要推荐那些参政议政能力强、作风深入、德才兼备的优秀政协委员到本区域、本行业重要岗位挂职和任职,让他们更能发挥才智,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要改变现有的定名额评优模式,不管委员是在岗的实质领导,还是各行各业的模范员工,只要参与政协工作,做出成绩,达到评优标准,都应评为优秀政协委员。要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并行的表彰办法,进一步调动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委员热爱政协工作,愿为政协事业而努力奋斗。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9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
——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六)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
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
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当前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出现政策法规定互相“打架”现象。当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后,有关专业部门依然按照各自系统的规定执行,各自为政,协调管理和统一服务的意识差,缺乏培育建立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的意识。
(三)行政监督乏力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同时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又还不够准确,还未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几年来,虽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议标、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的问题较多。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关键部位、环节、工作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必须有力,才能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执法检查、全程监督、接受投诉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线索,并进行严密的调查。对查实违纪违法的应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易国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路径探析[J].特区经济,2007(5):162-164.
[2]梁宝宏.新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09.
[3]钟薛.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8(3):105-106.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1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给新时期乡镇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如何正确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特点和成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探讨相应对策,已成为各级部门信访工作者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与对策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过渡期。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信访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信访工作的主体已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幼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则扩大到离退休老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种纠纷当事人、社会求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咨询、社会法人等。信访对象区域性特点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城镇信访对象呈逐年上升之势,外地人员来信来访的现象也逐年增多。
2、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许多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3、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在社会转型中,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相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信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来信来访的形式已不单纯局限于个人的来信来访,联名信、匿名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也明显增多。有的信访对象尤其是来访人员的言行超常,情绪激烈。
4、信访调处趋于艰难化。一是政府职能弱化。由于目前农村群众分户经营,群体性活动较少,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二是信访群众期望值高。有些信访问题时间跨度长,按照当时做法没有错,但对照现行政策又不尽合理。如原来的乡镇企业职工工伤,当时没有《劳动法》,工伤按一般条件协商处理了事,而今伤者开始信访要求按工伤处理,而集体企业已转制为私营企业,有的甚至已兼并撤销,类似信访处理落实就难。三是牵扯部门多,由于有的老信访发生地与受理部门不尽一致,有的责任单位难认定,如临时性的违章建筑,河水污染及噪音等,涉及到管辖权限的限制。四是突发事件形成快。如道路交通事故、企业工伤事故等,对于这些突发性事件,理应通过正当渠道,由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但现实情况是:在马路上强行设障的有之,到政府内胡闹蛮缠的有之,有的甚至做出出格行为。对于这些无理信访者,既不敢动用公安力量解决,自己又难以处置,调处难度日益增大。
二、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群众的各种想法和要求主要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1、信访者素质的落差。少数信访对象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来信来访增多,主要表现在:不懂政策;不满足对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
2、信访接待员的因素。个别信访接待人员素质不高,对新政策、新标准及有关知识缺乏了解,业务不熟,工作被动应付,处理问题质量不高,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带来负面效应,促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复信访、越级上访。
3、其它方面的原因。如改革开放,区域间人员流动性增大,非辖区内各种对象,不同要求人员的上访时有发生;因其他一些问题或矛盾,群众不知道找哪一个部门解决,就盲目地往信访部门跑等等。
三、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主要对策
针对上述信访问题的特点,笔者认为,要预防和化解信访问题仅靠“防、压、堵”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1、提高信访接待认识,增强责任感。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其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现实状况,往往代表了基层工作的一个侧面。所以,各级各部门必须把预防和处置农村信访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到促改革、求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一要树立全局观念。确立“只有农村稳定才能天下稳定”的意识,把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稳定作为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二要树立群众观念。对各级干部进行群众路线、群众观念教育,使广大的基层干部真正做到心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三要树立责任感观念。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报复。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信访。
2、提高信访接待人员素质,情暖信访者。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要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培养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廉洁奉公,务实高效,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信访干部队伍非常重要。一是必须强化学习。信访工作者必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更新各种专业知识,熟悉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了解改革开放的发展形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和理论政策研究的能力。二是必须优化接待服务。真正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解渴,一片诚心办事"。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样,我们就能求得来访者的谅解,避免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反之,如果信访接待人员态度粗暴,推诿扯皮,必然会激化矛盾,引起不良后果。
3、提高信访信息收集准确率,掌握主动权。信访现象同其它事物一样,都有一个酝酿、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如果我们在工作中注重收集有价值信息,及时、正确把握信访先兆,就能牢牢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及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必须向立体开放型转变,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三级民情信息网络,加强基层信访力量,形成纵横交错,全方位、多层次、上下联动的多元化信访网络,把信访触角延伸到基层的每个角落。广大信访工作者必须善于利用各种渠道倾听群众的呼声,正确把握上访人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防止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2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在全村开展以争创“平安村(居)”“平安家庭”“平安边界”为载体的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为辖区村民营造一个稳定、祥和、优美的生活环境。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夯实基础
村两委班子及时成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村党支部书记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把综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日常工作实现了制度化,根据年初制定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方案,我们深入走访农户,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今年上半年综治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为以后的工作打了坚实的基础
二、齐抓共管,共建和谐:
上半年,我村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以创建“平安村(居)”为目标,突出固本强基,切实加大防控力度,狠抓防范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基础工作。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辖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辖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通过一系列防范措施,辖区治安形势良好。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制意识
我村委会上半年悬挂宣传横幅2条、固定宣传画1幅、发放宣传单200份等方式,开展了以“抵制邪教,倡导文明”、“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活动,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使村民进一步对社会的了解,对家庭社会关爱,为稳定我村治安秩序奠定了基础。
四、依法调处,化解矛盾
1、截止至今,我村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人,村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建档登记,帮教人员定期走访,了解两劳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帮教工作。
2、我村委会密切联系群众,时刻了解村民的生活情况,及时调解村民的纠纷,努力创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今年上半年以来,我村虽然发生一些邻里、家庭矛盾纠纷,但都及时调解成功率达到100%
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工作
上半年共登记外来人员163人,针对辖区流外来动人口比较多,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对外来人口进行了入户登记调查,同时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治安秩序。
六、抓好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村委会协助各驻地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防火工作,充分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半年的综合信访维稳工作运行,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许多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开发区党委、政府、综治办的领导下,结合我们村的实际,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各项稳定工作,不差不缺,努力为村民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七、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推进信访维稳工作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以无职党员“维稳岗”的建设,配合村义务巡逻队,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2、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继续扎实推进“平安涵头村”创建活动,促进全村平安稳定。
4、继续抓好综治软件归档整理工作。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3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做好农村法制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
1.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1农民法律意识低大部分农民,甚至有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根本不懂得法律不仅调整刑事犯罪关系,还涵盖了农民的生活、生产、政治等方方面面。如农民建房,以为自己建房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谁也管不着,其实里面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村发展规划、邻里关系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合理不合法。
1.2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权利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农村选举在很多地方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拉票贿选,根本没有认识到参政、议政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村务管理过程中,采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一点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有的甚至怂恿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行,以村组织的名义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有的农民群众认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以“拉关系走后门”的思想亲近权力执行者。根本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1.3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从我国法律分布分析,大多数法律都表现为城市而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农业生产大方面的问题,而对具体的农业生产规定却很少,基本上和农民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也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更多的取决于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声音和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制定的法律与农民实际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相脱离,从而使国家法律、法规难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4执法不严影响法律的权威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如:有的公安派出所查处一个娱乐场所,要先派人查清有无特殊背景,怕引祸上身。同时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有时法律规定的,还要发文件,形成法律不如文件,上级文件不如下级文件的现象。再加上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花费高昂、司法腐败、人治干忧、某些执法人员办事不公等现象,致使农民耗费巨大的成本和代价打官司,但最后自己的权利仍未得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也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中的威性,造成法律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2.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原因
2.1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乏社会保障。全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0%,而在校大学生中农民子女只占30%,并且农民子女上大学后,极少回农村工作,致使农村人才资源十分匮乏。再加上外出劳动人口增多,在农村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小孩子,更谈不上法制教育。在医疗卫生方面,农村医院的数量、医疗设备,医生人数,技术水平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技术高明的医务技术人员都往城市里跑。据统计,目前农村每千人才有一个卫生点,城市每250人左右就有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张床位。在社会保障方面,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种田效益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国家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障齐全,就业者都可享有基本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即使是一般居民,只要收入低于平均水平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在农村,无依无靠的“五保户”的低保却是难以维持生计。
2.2执法部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农村,有的执法人员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为地方势力或家族利益所左右,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现象常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恶人坏事不闻不问,使广大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觉,认为学法无用。有些人还故意歪曲事实,挑动不明真相的农民群众对抗政府,甚至暴力抗法,使法律在农村难以得到真正实施。
2.3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的贫乏苍白,很多乡村没有文化活动中心,没有相应文化设施,农民群众没有地方学文化、学法律。而相对盛行的赌博、打牌、迷信成风,不健康书刊、色情录像等,却成为农村中青年人的主要消遣方式。这种低品味的文化需求,严重地损害了社会风气,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违法甚至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时,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的农民缺乏安全感。
2.4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严重有的较偏远农村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形成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封建思想还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意识,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淡薄,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鉴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人情在农村发挥较大作用,每遇纠纷和冲突,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遵循“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算是农民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忍受,或者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部分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事务时,依然习惯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
3.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农村的法治建设制约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真正形成一种法治理念与氛围,建立起稳定、公正、和谐的农村法制环境。
3.1加快农村立法建设我国有80%的人口在农村,没有中国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进展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却很少,有关农村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管理法,即对农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化。所以,从中央到地方要结合农村、农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与流转、合伙经营、村发展规划、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心搞建设、谋发展。同时,立法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要,使农民感觉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据法律主动地位,自觉的守法、学法、用法。3.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转变观念通过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的体会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转变人们对法律歪曲的认识和不健康的看法。广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为“三农”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案子,不管多大都要加大追查力度,一查到底;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要免收诉讼费,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对来办理各种手续的农民要优先办理,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减少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增强透明度,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针对农村建房、征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农田水利、山林权属、合伙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抓住农民最感兴趣的问题,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特别在“五五”普法期间,要不断丰富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还权于民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坚持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政务、财务公开,使农民直接了解村务情况,参与村务管理。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村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防止因村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变“秋冬算帐”为“事前监督”,变“官管民”为“民管官”,真正的把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提高农民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有更深刻的了解,让农民意识到法律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知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以法律作为后盾,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民的心中扎根。
3.5多措并举,加大对农村信息供应量发展农村经济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最根本的方法,但经济发展是长久之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办到,当前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较快的方法就是要根据广大群众的意愿,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学习栏、村民自治机构、民间文艺团体和学校等方式加大对农民信息供应量,满足农民对市场、文化、法律知识及农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需求,解决广大农村经济结构方面的信息闭塞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活跃农民的思维,开拓农民的眼界,让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在浓厚的社会法制氛围中。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4
一、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造价,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行政、技术和商务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法定价格只是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并月存在一定的时滞性,没有真正反映市场价。
2、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另一种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陪标。陪标已经成为建筑公司投标的一种潜规则。
3、执法不严
二、国内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1、规范工程招标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建筑市场是由工程建设业主、工程承包商和买卖的商品―建筑产品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中工程承包商是在建筑市场体系中最活跃的一个主体,建立了完善的建设市场体系,工程建设业主要通过中标、投标制度,选择其投标活动中最为规范的、且各种投标指标符合评标要求的承包商中标,所以,建筑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都必须坚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这个原则,都要通过有形市场平等竞争择优落实,消除投标发展不平衡现象,这样才能使建筑市场体系中的承包者在投标活动中规范、有序。
2、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消除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加速立法,严格执法。除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外,地方、部门也应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一是切实加强跟踪检查。二是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三是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制定制裁条款,对投标企业以往违规行为在评标中进行扣分,倡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3、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招投标市场
通常的资格预审的做法是:由拟参加竞标的承包企业自己准备,也就是由企业提供资质等级证明、以往的工作业绩、提供财务报表等一些资格预审所需的材料,当然承包企业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也就是发包人对资格预审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其要求进行准备。而这种做法通常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具体表现在: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不够、存在舞弊行为;“借壳”现象较为严重。鉴于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资格预审的做法必须进行改革。
4、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
评标和定标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中心环节,这个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其中评标专家队伍起着关键的作用。但目前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和业务素质方面都存在不令人满意的地方。目前个别地方评标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因为在评标时,除了标底、工期和质量、企业信誉外,还要看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水平,施工方案的优劣,技术措施是否先进等,这些对非专业人员来讲是无法鉴别和衡量的。另外,个别地方的评标人员本身业务水平较低,没有资格打分,有时还左右着评标的结果,这些管理人员由“裁判”变成“运动员”,失去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
5、规范政府的行为
市场经济中,凡入市交易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政府出现在市场上,当然也不应该凌驾于市场之上,而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
1)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良好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深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
3)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这既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5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继承发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创新是对过去的反思、批判和超越,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应该不求“轰动效应”,拒绝“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由头,往往都是工作中遇到难题需要解决,或者发现可以预见的难题需要拿出“预案”。这种工作创新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贴近实际的工作作风,成为全社会崇尚创新、务实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而言,工作机制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创新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内因,全面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是外因。只有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才能真正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新跨越。要尤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放大、倍增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努力挖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是现实的发展;现实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才能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和赢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浅谈当前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篇16
机关工作作风是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精神面貌、领导水平、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的综合反应,是衡量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和标准,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直接影响区委、区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目前,区委、区政府正以最大决心支持和推动整顿机关作风整治政务环境工作,并在全区开展双整“百日行动”,以推动机关作风整顿、政务环境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掌握我区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局人事监察科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重点向100多名机关领导干部、职工代表、村干部等进行调查了解,从调研的情况看,当前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开始重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政风行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行政效能得到增强,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总体上是好的,大部分单位班子团结,作风民主,能认真履行职责,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大部分干部职工能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能坚持正常的考勤制度,具有宗旨观念、公仆意识、组织纪律观念和奉献精神,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调查中,也有一些干部群众反映机关干部工作作风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影响干群关系,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政府形象,制约经济发展,情况不容乐观。
一、当前机关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治觉悟不高,党的宗旨意识淡薄。有些领导班子不能很好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领导干部不按制度办事,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征求其它班子成员意见,对集体的决议不认真执行,各行其是。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中出现的摩擦和矛盾不能正确对待,没有大局观念,相互搞内耗,互相“拆台子”影响整个班子的团结协调运转。有些领导对部门责任不明确,对本部门有益的事情争着办,不利的事拖着办,甚至推诿不办,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领导干部深入基层群众少,对基层的情况不掌握,对群众和基层的呼声和要求不清楚,对群众急需解决的难点等问题,避重就轻,避难就易。
二是自由主义严重,纪律观念淡薄。有些领导干部不服从发展大局,以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对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为了部门利益、局部利益设关设卡,严重影响发展环境。干部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上网、串门聊天的现象常发生。个别同志好人主义严重,不说真话,不讲党性,对待错误观点不敢驳斥,对待错误行为不敢批评,对待腐败现象不敢斗争。
三是工作不思进取,创新意识不强。干部工作缺乏上进心,满足于按部就班工作,吃“老本”,凭“老经验”办事,不愿动脑筋,只会走自己和别人走过的路;有的同志主观臆断,骄傲自大,随意性、片面性和盲目性较大,工作敷衍了事或应付式完成,没有创新精神,缺乏破解难题的能力。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干部有这样的“中庸”思想,别作后进也不争先进,别挨批评也不想“出风头”,明哲保身,四平八稳。
四是事业心不强、责任感不强。工作态度缺乏正确性,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做,得过且过,评头论足的人多,干事的人少,干部缺乏实干精神,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办事时有拖拉现象。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懒于思考,习惯于听上级和领导指示。有些干部缺乏工作热情,安逸现状,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
五是学习意识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理论学习风气不够浓,干部不重视学习,知识结构老化,工作难于打开新局面。学习流于形式,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培训较少。
六是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有些干部高高在上,群众来办事没有好脸色,没有好口气,更谈不上热情接待。有的部门下基层只是做做样子,蜻蜓点水地看看问问,然后找个地方聊一聊,转一转,不解决实际问题。
二、当前机关工作作风存在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金本位、等价交换等思想和意识开始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产生,干部工作论报酬、做事情讲“实惠”,在某些干部头脑中已成为一种定式。思想倾向的偏移,理想信念的动摇,逐渐在行动中表现出来。
2、用人机制欠公正,一些擅长溜须拍马、会跑会送、不务正业的人往往能得到提拔重用,而一些工作踏实、能力强、肯干实事、默默无闻、群众口碑好的人却难以得到重用,相反这些人往往容易受到压制,挫伤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影响了干部职工情绪。
3、对干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管理不到位。有的制度只是唱在嘴上、贴在墙上,但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少,流于形式,赏罚不分明、奖惩不兑现,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少干还比多干好,激发不起干部的积极性,导致工作时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
4、我区出台的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及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许多制度在狠抓落实和具体执行上还须进一步得到改进和完善。如对“一把手”的监督、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监督及对账面以外情况的审计等等,都还缺乏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
5、一些群众反映部门单位领导自身没有做好榜样,不能真正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事效率低,决策能力差,对一些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久拖不决;有的干部喜欢搞迎来送往,吃吃喝喝;有的领导搞欺上满下、捞取政绩;对存有上述行为的领导干部,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教育和惩处。由此上行下效,难以使机关干部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
6、一些干部职工放松了自我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的教育。干部的宗旨观念、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吃苦精神、奉献精神差,相当一部分干部存在“攀比”心理,抱怨社会分配制度不公。
三、对策与措施
为促进我区科学发展,振兴我区经济,更好地服务“两江新区、保税港区”建设,进一步改进我区机关干部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从根源上改进我区机关干部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我们认为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带头转变工作作风
改进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最根本的还是加强学习,提高干部的素质。领导干部作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发展。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的作风,在干部中树立榜样。
1、强化领导干部学习意识,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学习考核管理机制,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以区委中心学习组和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为龙头,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报告、座谈交流和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相结合等方式,多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活动,带动全区干部学习积极性的提高,真正提高干部队伍宗旨意识。
2、强化教育,健全制度。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抓好领导干部作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法纪意识。教育内容紧扣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层次施教。采取经常性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防范干部作风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关键点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
3、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条规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宗旨观念和党纪条规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强化干部的公仆观念,摆正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为人民办事,以人民的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最高标准。增强干部廉政意识,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地拒腐防变,为政清廉,当好人民的公仆。
4、建立“考学”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干部学习计划,年终按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撰写读书笔记或调研文章等若干块进行考评,考评分记录在干部学习档案里。同时规定一个分值下限,对考评分低于下限者,不得评先、不得晋级晋职,并采取停岗接受个别培训的办法督促其加强学习。
5、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按照上级干部轮岗、交流有关制度,健全我区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和措施,对干部轮岗、交流从条件、程序、纪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促使干部在乡镇与乡镇、乡镇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序流动,优化干部资源配备,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7、大胆创新工作措施,加大干部“能下”力度。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对不称职、不能胜任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适宜采取辞退措施的干部,可试行一定期限的待岗。对部分群众意见较大,或在干部考核中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干部,可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一些年龄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平庸的领导干部,可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由重要岗位调整到一般岗位等措施,积极疏通“下”的渠道。
(二)完善机关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倡导“严、细、实、快”的工作作风。
1、建立较完善的相互配套的干部管理制度。各单位都必须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建立强化干部管理的“机关干部学习制度”、“请假制度”、“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处罚规定”等,使干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为克服少数单位仍然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现象,我们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日程安排表管理制度”、“见事管事制”和“机关干部服务态度三次投诉待岗制”。
2、要建立健全谈心制度,上级组织对下级正职、班子内部正职对副职要经常谈心,了解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有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
3、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总结和运用机关效能建设教育中的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的规定,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一步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质量,增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我监督的能力。
4、要实行重大决策群众路线制度。凡是本单位内有关经济发展思路、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城镇土地规划、重大工程招标及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广泛收集群众意见与建议,集中民智;决策后必须进行跟踪回访,认真倾听群众反馈,不断改进完善。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