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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3篇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篇1
为妥善安排援藏干部的离退休生活,考虑到他们做出的特殊贡献,国家对援藏干部的离退休生活待遇做出过明确的规定。
198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凡在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可提高5%—10%。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有关文件规定: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篇2
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
苏人保险费〔201*〕22号。
论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
关于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了我市援助、援助等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助、援助工作做出贡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会厅、财政厅、教育厅《援助、援助、援助干部人才相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行[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助、援助、援助、援助外省、省内其他地区职务干部人才待遇问题的相关通知如下,请执行。
一、援助干部人才的待遇。
1.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公司支付,享受原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援助西藏干部人才同时,拉萨市根据当地同类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包括补助金)发放差额,享受西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待遇。
2.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津贴3000元。援助西藏干部人才进入西藏时,可一次支付防寒费,一年支付6000元,每年增发4000元,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生活补助金和一次性防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3.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金的派出所和派出所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派出所每月支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营养费)1200元。派出所处理一次性人身事故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助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配偶和孩子的探亲旅费每年可以在派出所清算。
6.西藏干部人才在西藏工作期间,其孩子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助干部人才完成任务回来休假3。
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四、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0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4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生活补贴费。
3.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挂职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201*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3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1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费(含营养费)。
援藏、援疆、援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藏、在疆、在外省、在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工作期间,逢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由派出单位慰问其配偶及子女,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地各单位自行选派的援外干部人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教育局
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篇3
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
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
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
一、援藏教师(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除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以外,从进藏之日起,由受援单位发给西藏地区级差工资补贴。
同时,由省教育厅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万元。由援藏教师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选派的教师、干部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补贴费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节日慰问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等。
二、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不安排返湘探亲,但配偶可往西藏探亲一次,探亲差旅费按每人6000元标准包干,由选派教师配偶所在单位发给;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则由其上级教委(教育局)发给。三、援藏教师管理费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厅安排,援藏教师队集体掌握,统一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可以进藏探亲,往返路费一般由援藏干部的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各省市委一般会为援藏干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援藏干部的选派条件是:
1、政治上靠得住,思想政治素质过得硬;
2、身体健康,适应高原环境,能坚持长期在藏工作;
3、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援藏干部既可以是现职级干部,也可以是符合提任条件的下一职级干部,特别是要注意选派各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地委副书记、县委书记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县级职务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县级各局局长人选,年龄一般在35周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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