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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10篇】

2023-11-02人围观
简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提出的意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的文章10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站在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一开始就把解决党内各种问题高度概括到党的政治建设上来,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归纳为“七个有之”,鲜明提出“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2018年6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进行深刻阐述,明确提出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等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建设各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在党的政治建设上走在前列。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突出政治性。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鲜明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二是突出系统性。遵循党的政治建设规律和内在逻辑,整合党章、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各方面任务进行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实现各要素衔接联动、同频共振,全面提高党的政治建设水平。三是突出统领性。牢牢把握党的政治建设对党的各项建设的统领作用,注重统分结合、纲举目张,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以政治上的加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是突出针对性。立足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新要求,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有的放矢、务求实效。同时,注重强调原则要求、明确标准底线,不过多涉及党的建设其他方面的具体问题。

  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对新时代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作为一名普通职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更新和理解,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创新,起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每一名党员,一定要牢牢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是指导推进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纲领和总遵循,意义重大而深远。

  深刻把握党的政治建设新要求,要着眼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充分认识管党治党的重大意义。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党长期执政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打铁必须自身硬。进入新时代,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党要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要深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认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增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的自觉性,深刻领会其形成过程、历史贡献、丰富内涵、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修身做人、干事创业的境界水平。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各项部署要求,不断提高党建质量,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党的政治建设的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坚持和运用好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和《意见》的内容,就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既善于发扬党内民主,又善于正确实行集中。

  善于发扬民主

  《意见》指出,要“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汇集意见、科学决策,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各项决策注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都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讨论而形成的。实践证明,要把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治理好,就要掌握方方面面的情况,这就要发扬党内民主,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听取民声、汇聚民意。

  如何做到这一点?《意见》进一步给出了努力方向:“要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基本领导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途径方法,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汇集民智民力。”在重大决策之前,都应当先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再通过开会讨论等形成科学的决策。

  《意见》强调要“善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这就告诉我们,彼此尊重、随时沟通、个别商谈、密切协作,是善于发扬民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此外,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还可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引入专家参与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4

  政治上成熟,党性原则、大局观念强,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等各项政策规定;处事稳重,待人谦和,思维缜密,虑事周全,能够把握好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严谨求实、一丝不苟;有群众观念,注重调查研究,能够广泛深入、耐心细致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年轻有为、有位,却从不自恃自傲,始终谦虚低调、不骄不躁,关心干部,团结同事;政治立场坚定,注重学习提高,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工作投入,处事果断,雷厉风行;作风务实、思路清晰,能够把上级和党组的决策同分管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原则,讲究方法,不回避矛盾,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

  经历多岗位锻炼,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改革创新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好学勤奋,知识面宽;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为人正派、作风硬朗,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处事稳重,热情随和,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听取不同意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5

  一、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班子成员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理论,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身作则,坚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领导班子团队合作精神强,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到位,团结意识强.始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班子内部的工作分工、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重大问题决策问题上,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充分体现集体力量,班子没有杂音,团结统一.

  三、领导班子发展思路清晰,战略规划明确,对促进广平开发区的腾飞崛起计划详细具体,措施得力.敬业心、责任心强,周六、日等休息日加班成为常态,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职为广平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形势、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思路.全力支持开发区各企业的发展壮大,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债务纠纷、劳资矛盾等各类问题,是开发区内企业的好保姆、好管家、好后盾.

  五、领导班子在廉洁自律方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身,自觉贯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有效的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口碑良好.

  建议:一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完善党工委组织建设,从一线职工中发展党员,全面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不断发展壮大开发区党员队伍.二是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管理.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定期邀请专家到开发区讲课培训或组织人员到先进开发区学习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真正将开发区打造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助力***腾飞、崛起,再创广平新辉煌.三是加强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开发区工作效率大提升,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压缩项目审批时限,将***打造成投资创业的首选之地.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6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范文 1、同志政治上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善于学习,有较强的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他处事果断,思路开阔,注重谋长远、抓大事,开拓进取精神比较强.他坚持开拓进取,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事业心强,责任感强,勤奋敬业、作风务实、严谨细致、坚持原则,待人坦诚宽厚,团结同志,严格要求自己,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某某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经历过多个岗位的锻炼,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他工作思路清晰,有开拓创新精神,负责和分管过的工作面比较宽,适应工作能力比较强,

  2、某某同志事业心、责任感强,团结同志,有协作意识,注意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他作风民主,工作放手,为人正派、朴实,敢于直言,对自己要求严格.

  3、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务实、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开拓进去,不断创新1、发扬民主 团结务实

  4、该班子是一个精城团结的班子,始终坚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重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决策民主化,班子成员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交换意见和心得.努力做好分管的工作,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分工不分家,精诚团结.

  5、廉政高效 作风优良

  6、该班子是一个廉洁高效的班子,班子成员从我作起,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加强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向社会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努力打造服务型oo形象,社会各届对ooo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7、勤于思考 开拓进取

  8、该班子是一个开拓进取的班子,班子成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结合工作和社会实际,审时度势,创造性地提出“六个不让” 即:一是不让领导交办的事在我手中延误;二是不让经办的事在我手中积压;三是不让工作失误在我身上发生;四是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五是不让不良习气在我身上出现;六是不让oo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并以此作为班子成员和全体同志立身立行的标准,在全局力倡导,取得了明显实效.

  9、履行职能 业绩突出

  10、该班子是一个业绩突出的班子.200*年以来该班子团结带领全局人员认真履行oo职责.oooo行风建设都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oooo都走在了全市前列,超额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7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五、法人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8

  这次教育整顿学习以来,我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做到了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全面系统学、用心用脑学,全面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一提高理论水平,筑牢思想意识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升、不断的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这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法队伍的忠诚与否、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安全。同时,也深刻认识到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必须要有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党中央信得过的政法队伍。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学,认真学,系统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教育整顿活动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强化大局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

  三接受监督,防微杜渐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我坚信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古训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语道破这条颠覆不破的真理,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才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总之,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这是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政法人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9

  我们从事的政法工作,需要把廉洁化作为一种灵魂,融入到每名干警血液的每一个细胞,伴随着每干警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让它成为一种圣洁的呼唤,成为一种至高的信仰,也成为我们干警的价值追求。作为一名干警,有其基本的为政道德要求,勤、能、德、绩、廉,都是作为一个干警基本政治道德之一,而其中的廉,就是要求我们广大干警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踏实工作,不贪污,不受贿,在权色财的面前如临深渊而小心翼翼,任何举动要在干警的工作准则之内,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之内,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政法干警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诱惑存在,如人情的拉拢、关系的打点、熟人的招呼、金钱美女的亵渎等等,尤其是作为基层干警,所接触的人、事、物应接不暇,故诱惑更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心存廉洁、公正执法,要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分分利益,情牵百姓丝丝安危。作为一名干警,时刻需要用良知来警惕自己,廉洁是工作的需要,是政法工作的基石。

  一、要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人和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干警为人民,应时刻不忘初心,一心为公,成就公道,勤俭节约,两袖清风。要时刻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来鼓励自己、鞭策自己。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开展政治建警工作中,要把政治建警建设置于首位,坚决做到对党忠诚,立场坚定,这也是廉洁从警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

  二、作为一名干警,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防止各种腐败乘虚而入,防止内心发生“私欲膨胀”,牢记“小节不守,大节难保”、“千里决提,毁于蚁穴”的道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时刻保持敬畏戒惧之心。“公生明、廉生威”,见微知著,谨小慎微,防微杜渐,始终做到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保持廉洁从警的本色。我们工作如履薄冰,要时时警醒自己,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三、要谨慎交友。要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在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方面,坚决做到“二十个不准”。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要慎重选择相交的朋友和环境。古语云: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以利相交,利尽则散;

  以势相交,势去则倾;

  以权相交,权失则弃;

  以情相交,情逝人伤;

  唯以心相交,淡泊明志,成其久远。要净化自身交友圈,择善而交,真正做到交有道之朋,不交无益之友。要警惕少数心怀叵测的人千方百计与你拉关系、套近乎、交朋友,投你所好。慎防在过滥的社会交往中看到灯红酒绿就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导致私欲日益膨胀,以致放弃原则、突破底线,甚至走向犯罪深渊。

  四、要远俗修身。作为一名干警警,要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多读书学习,不断增长自己的才干,净化思想和灵魂,提升自己的素养和境界。要反复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在政治建警活动中,要重点学习各级方案、制度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要把读书学习变成自觉行为,自我教育、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用多读书来克服“做事恐慌”,用多读书来充实提高自己,用多读书来祛除“四风”陋习,用多读书来充实灵魂,用多读书来远离低级趣味。

  我们从事的工作面临的诱惑很多,而作为一名干警要真正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必须需要很强的自制力,而这自制力就来自廉洁之德的内心约束,来自干警职责的外在约束,但不管怎样,要想使得廉洁之花开的绚烂,就只有像“暮夜却金”故事里的杨震一样,敢于拒绝不义之财。在权色钱诱惑面前,做到廉洁自律,守廉如玉,善于“慎独”。

  政治建警,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保持警队纯洁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切切实实以政治建警为契机,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全文篇10

  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五个过硬”要求、突出“四项任务”、聚焦“三个环节”,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务实举措,对于纯洁队伍、优化生态、打造过硬政法铁军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通过聆听领导动员宣讲、专家辅导讲座,参加本院集中学习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开展教育整顿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忠诚纯洁可靠这一根本要求的理解。下面结合学习思考和平时工作实践中的一些感受,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忠诚纯洁可靠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持续学习中培塑提高。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作为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培塑忠诚纯洁可靠品质,基本前提就是要加强党的创新理论、路线纲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政治担当和能力素质。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使我们在平时工作中更多的见证了一些反面教员。这些人在身陷囹圄,痛定思痛后,都不得不承认自己落伍、蜕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更深层次原因,还是理想信念上出了毛病。我理解,永葆忠诚纯洁可靠本色,理想信念是基础。必须时刻告诫自己,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学习改造,自觉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越是与阴暗面接触多,越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尤其注意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每一次的集中教育整顿中,都要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想清理和对照检查,做到参加一次教育,思想受一次触动,心灵得到一次净化,理想信念得到一次升华。

  二是强化政治觉悟,提升政治素养。作为一名参加工作32年,入党30年的老同志,参加这么一个主题鲜明、政治意识强的政治专题培训还是第一次,入学前思想上不是很重视,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与以往一样的培训,认为自己是一名老同志,只要思想上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只要自己“三观”正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规不违纪就可以了,没有站在一名共产党员和一名政法干部身份,没有站在民族复兴,人民福址的高度,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等认真深入学习,只是肤浅片段地了解掌握,这本身就不是讲政治的表现。通过专家教授对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系统全面、主线归纳的学习理解,以及对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学习,明确感到讲政治对每一个中国人,特别是作为“刀把子”的政治干部队伍息息相关,至关重要,从而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政治素养,强化了政治意识,提高了政治站位,强烈感到只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

  三是坚定理想信念,弘扬苏区精神。自己作为土生土长的红色故都瑞金人,也曾在将军县兴国工作生活了五年,因为军分区系统工作对苏区革命传统或多或少的有所了解掌握,但之前的了解掌握只是片段的,零碎的,通过对苏区革命传统的学习,对1929年1月从井冈山到1934年10月到红军长征战略大转移以前的以赣南为主的苏区的历史脉络和重大历史事件有了一个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八子参军”、“马前托孤”等一个一个鲜活的苏区故事通过讲解员声情并茂和红色舞台的演绎感人至深,通过模拟重走长征出发路,感受到苏区革命战争年代革命先烈为了革命解放事业,为了崇高的革命理想信念,在艰苦的环境抛头颅,晒热血,舍小家,顾大家深深地感染着每一个学员。通过学习全面理解了苏区精神“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的实质内涵和时代传承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作为红色苏区人要继承弘扬传承好苏区精神,让苏区精神在新的伟大时代发光发热。

  四是牢记使命职责,勇做人民卫士者。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应该在弘扬和继承传承好苏区革命的伟大精神,在新的伟大的历史新时代更加发扬光大,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两个一百年”建设中,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落实贯彻中央政法会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筑牢坚定的政治信念,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始终强化敢为的政治担当,要切实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本领,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勇挑重担,面对矛盾问题敢于亮剑,在推进平安、法治建设中敢于攻坚克难,为平安和谐赣州作出应有的贡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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