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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全文【6篇】

2023-10-29人围观
简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制定颁布《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信访条例全文的文章6篇 ,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篇一】新信访条例全文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第3章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篇二】新信访条例全文

  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确保党中央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目前,全网搜索尚未发现《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全文内容。但是,从中宣部负责人的回答记者提问的内容可以知道条例的内容框架。

  主要框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向,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有总则、组织领导和责任两章,主要是目的基础、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党委、党委宣传部责任等管理总内容。

  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的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网络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属章节,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舆论和信息化保障调查、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宣传工作定位作用,指导思想。

  根本任务的规定。

  关于宣传工作的定位作用,《条例》规定,宣传工作是党的极端重要工作,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巩固党的大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法,是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大众的理论武装、舆论指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养等工作和活动。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关于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整合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宣传工作的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领导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责任的规定。

  做好宣传工作需要全党出手。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任务的统一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

  《条例》规定了党委的七项主要责任

  一是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宣传决策配置和指示精神,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宣传

  二是定期研究宣传工作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上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

  三是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根据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四是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是统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六是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选择优秀的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宣传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七是领导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本部门本部门的宣传。

  《条例》还规定,中央纪律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党的工作机构、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等,参考党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宣传职责。

  各级党委宣传部承担的工作责任的规定。

  党委宣传部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协调部门。

  《条例》规定了党委宣传部的16项工作责任

  (一)贯彻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配置,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计划

  (二)统一协调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逻工作开展特别检查

  (三)指导协调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工作

  (四)统一分析研究判断和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新闻部门工作,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五)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统一指导广播电视工作,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

  (六)统一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组织指导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大众精神文明建设

  (七)统一协调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协调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大众文化建设

  (八)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指导国有文化资产监督

  (九)宏观指导网络宣传和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统一协调新媒体建设和管理

  (十)统一开展对外宣传,指导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协调推进中华文化外出工作,协调人权宣传

  (十一)协调推进宣传领域法治建设

  (十二)统一指导舆论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宣传工作的内容建设和口径管理

  (十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

  (十五)指导下级党委宣传工作

  (十六)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提出的其他任务。

  加强基础宣传的规定。

  考虑到基础宣传工作比较薄弱,《条例》将基础宣传工作列为一章,明确规定了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础公司的宣传工作。

  在设立机构和工作能力方面,乡镇(街道)党组织明确规定党委(党工委)委员负责宣传,村(社区)党组织设立宣传员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设立宣传机构的高中党委设立宣传部的国有参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宣传员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宣传机构,或者设立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

  阵地建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大众文化活动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应。

【篇三】新信访条例全文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将《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2019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目前,《条例》全文暂未下发。

  二、主要内容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共13章53条。

  1.对宣传工作定位作用、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作出规定

  关于宣传工作的定位作用,《条例》规定,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关于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2.对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做好宣传工作需要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条例》规定了党委的7项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宣传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传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三是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五是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六是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选优配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宣传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七是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宣传工作。

  《条例》还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参照党委履行相应宣传工作职责。

  3.对加强基层宣传工作作出规定

  考虑到基层宣传工作相对薄弱,《条例》把基层宣传工作单列一章,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上,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明确1名党委(党工委)委员负责宣传工作,村(社区)党组织配备宣传员;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设置宣传工作机构;高校党委设立宣传部;国有参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宣传员;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宣传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在阵地建设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三、贯彻落实意见

  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

【篇四】新信访条例全文

  党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中总结的最新成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党中央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的重大举措,作为一名党委书记,我想就学习新条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旗帜鲜明,把准方向抓关键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乡镇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只有深入学习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理论中把握方向,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找准问题,对标补短,有机结合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扫黑除恶斗争、软弱涣散整顿等工作,才能达到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要求。

  二、攻坚克难,纠住问题抓重点

  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的基础保证。抓住带头人,办好农村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乡镇党委书记不但要带头实干、敢抓敢管,更应该注重村干部优中选优,配齐配强。通过换届换血,通过村干部报酬结构性改革、归雁计划等措施积极留住本地人才,回引外出优秀人员。以培养村级班子青年后备力量为抓手,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力、战斗力,为基层工作注入青春活力,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

  三、敬终如始,沉到一线常态抓

  落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支撑。抓基层、强基础不能只靠基层自身,乡镇党委应始终保持基层联系,落实主体责任,时常沉到基层,沉到一线,对村做好充分调研,形成常态调研的工作态势,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坚持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智往基层倾,形成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四、顺势而为,典型引路抓少数

  “水不激不扬,人不激不奋进”,树立榜样典型,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是激发基层队伍向心力的强心剂。充分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需要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学会挖掘,善于挖掘。要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提供适宜的舞台,强化正面激励,让党员干部勤于实干、勇于担当。使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凝心聚力,充满感情用心抓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乡镇党委要做好凝心聚力工作,关键在提升自我修养,铸就强大人格,即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也要有“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乡镇党委对于基层组织队伍既要加强管理监督,切实提升素质和能力,又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向基层党员干部做好思想引导,传递久久为功的苦干精神,使其做好长期战斗的思想准备和战斗意志。

【篇五】新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六】新信访条例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出了通知。

  通知指出,宣传工作是党的极端重要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抢占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制定《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重视宣传工作,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住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安排落实。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表示,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通知指出,为坚持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策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通知强调,党的农村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向,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位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通知明确了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具体部署了组织领导、主要任务、团队建设、保障措施、审查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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