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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
*******最新港口法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外经济**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区、直辖市人民*管理的港口,由省、**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最新港口法全文2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的原则。具体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
*******最新港口法全文3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实施。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检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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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1)
——*******畜牧法全文3篇
*******畜牧法全文1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有关单位、个人**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和省级财政资金**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规定。
*******畜牧法全文2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畜牧法全文3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2)
——最新********险法全文3篇
最新********险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境内的法人和其他**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管理。
*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
最新********险法全文2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经*保险**管理机构会同*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会同*****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人登记管理**,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最新********险法全文3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实行**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保险**管理机构予以**。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保险**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保险**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保险**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及时**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险**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以及与被**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或者**,其**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建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3)
——*******引渡法全文3篇
*******引渡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和外国在*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居住的**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法全文2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只要***一种**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纯属军事**的;
(六)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事实,包括**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指定的高级人民**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对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居住,由*部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由*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经**,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由**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条 高级人民****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条 高级人民**经**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在人民**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复核高级人民**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重新**,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在**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接到最高人民**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接到最高人民**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决定是否引渡。
*决定不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部。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措施后***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机关在执行引渡**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享有上述**。
第***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机关执行。对于*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部,并通知请求国与*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机关应当根据人民**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机关应当立即**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征得最高人民**或者最高人民*的同意后作出。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机关**或者协助执行。
*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引渡法全文3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区或者直辖市的**、检察、*、*或者**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审核同意后,通过*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4)
——*******测绘法3篇
*******测绘法1
第二十条 *******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实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区、直辖市和**州、县、**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第***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其他******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测绘法2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国家**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和***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第***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是,各级人民*及****和**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七条 *******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测绘部门会商后,报*批准,由*或者*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测绘法3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二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点的,应当征得**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最新港口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5)
——*******防沙治沙法全文3篇
*******防沙治沙法全文1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行政**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同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
国家**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应当******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防沙治沙法全文2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批准后实施。
省、**区、直辖市人民*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或者*指定的****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防沙治沙法全文3
第***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提供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可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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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全文3篇
*******婚姻法全文1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一夫一妻、男女*等的婚姻**。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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