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综合范文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
*******国家赔偿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促进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全文2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时止。
第***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门提出支付申请。*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国家赔偿法全文3
第三十八条 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在*******领域内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的所属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阅读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1)
——*******畜牧法全文3篇
*******畜牧法全文1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有关单位、个人**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和省级财政资金**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规定。
*******畜牧法全文2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畜牧法全文3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2)
——*******引渡法全文3篇
*******引渡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和外国在*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居住的**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法全文2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只要***一种**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纯属军事**的;
(六)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事实,包括**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指定的高级人民**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对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居住,由*部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由*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经**,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由**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条 高级人民****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条 高级人民**经**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在人民**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复核高级人民**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重新**,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在**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接到最高人民**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接到最高人民**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决定是否引渡。
*决定不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部。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措施后***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机关在执行引渡**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享有上述**。
第***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机关执行。对于*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部,并通知请求国与*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机关应当根据人民**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机关应当立即**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征得最高人民**或者最高人民*的同意后作出。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机关**或者协助执行。
*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引渡法全文3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区或者直辖市的**、检察、*、*或者**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审核同意后,通过*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3)
——法律法规:*******国家赔偿法 (菁选3篇)
法律法规:*******国家赔偿法1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促进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法规:*******国家赔偿法2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时止。
第***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门提出支付申请。*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法律法规:*******国家赔偿法3
第三十八条 人民**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在*******领域内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的所属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4)
——*******劳动合同法全文3篇
*******劳动合同法全文1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或者被人民**宣告**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全文2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的用人单位,由上级**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与企业方面**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提**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3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企业方面**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给予**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5)
——*******建筑法全文3篇
*******建筑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管理。
*******建筑法全文2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全文3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群防群治**。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报告。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6)
——*******防沙治沙法全文3篇
*******防沙治沙法全文1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行政**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同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
国家**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应当******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防沙治沙法全文2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批准后实施。
省、**区、直辖市人民*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或者*指定的****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防沙治沙法全文3
第***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提供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可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7)
——*******煤炭法3篇
*******煤炭法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群防群治**。
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煤炭管理部门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煤炭法2
第四十六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指定的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指定的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和****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的规定,实行**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依照本法制定。
*******煤炭法3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
第六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8)
——*******烟草专卖法全文3篇
*******烟草专卖法全文1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3]
*******烟草专卖法全文2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3]
*******烟草专卖法全文3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3]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9)
——*******旅游法全文3篇
*******旅游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和在*******境内**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和**,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成立的旅*业**,实行自律管理。
*******旅游法全文2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及其****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法全文3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实施**检查,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在履行**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成立的旅*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赔偿法全文 (菁选3篇)(扩展10)
——*******国防交通法3篇
*******国防交通法1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防需要,会同*****和******,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别和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公民和**建造、购置、经营前款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和保障。
各级人民*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第三十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国防交通法2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保证战时和*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储备的物资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品种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和******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第五十三条 战时和*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调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区、直辖市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未经批准,任何**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
**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门审批。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省、**区、直辖市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门审批。
**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国防交通法3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则、任务、技术措施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职责分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十四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快恢复交通。
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遭到破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报告,同时**修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范围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御,由******纳入对空、对海防御计划,****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面防卫,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工程技术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单位和保障单位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上一篇:信息技术优秀评课稿3篇
下一篇:一年级语文下学期复习计划3篇
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