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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2023-10-24人围观
简介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1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管理。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1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机关应当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阅读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1)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菁选3篇)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

  第***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条行为之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菁选2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1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机关应当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3)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机关应当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4)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3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 *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 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 在*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 联营企业;

  五、 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制定;《资质**证书》由各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 新开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审定4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法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企业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经检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定。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都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获取工程任务。

  第二十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本条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承包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和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跨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

  第***条 经济特区、边远地区和建设任务多而施工力量不足的地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外省和*****的三、四级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承包工程。

  第***条 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劳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设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承包业绩、经营活动、**行为等。

  《营业管理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该企业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或者工程质量水*有明显提高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不按规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的;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工程投标中有行贿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责令限期返回原地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倒手转包工程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倒手转包工程的款项全部**没收;因倒手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负责处理质量事故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法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服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条 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六条 各省、**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xx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无效。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2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部财务核算、便于公司成本**和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实行扁*化垂直管理,项目部配备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委派和管理,直接对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财务物资管理、项目核算管理、相关规章**及报表模板附件等内容。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下辖的工程项目部实行备用金管理**。

  第五条备用金定额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人员配置等相关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备用金定额如不能满足项目部需要,可由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公司财务部,经审核通过后依据新的备用金定额执行。

  第七条备用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临时用工劳务报酬支出

  2.临时急需物资及小规模用料采购支出

  3.施工及办公等低值易耗品采购支出

  4.机械设备低值零配件采购及修理支出

  5.项目部人员差旅费用支出

  6.施工用水电支出

  7.项目部招待费支出

  8.项目部食堂采购支出

  9.经公司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八条项目部财务人员进驻后,应尽快到最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备用金由公司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第九条项目部支付给各分包队伍的工程款项、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等均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条项目部才财务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造价、金融机构路途远近等因素确定库存现金的最低金额,为确保安全项目部财务部门不得保留过多的库存现金。

  第十一条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建立《转账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薄》、《现金支票使用情况登记薄》,详细登记每张支票的使用情况,登记薄应当包括单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票日期

  2.出票金额和用途

  3.使用部门

  4.经手人签字

  第十二条作废的支票应连同支票存根粘贴,**保管,并在骑缝处加盖作废章。

  第十三条不同开户银行的支票应建立不同的《使用情况登记薄》,分别记录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部财务人员每月应对每个存款账户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连同当月《银行存款对账单》上报至公司财务部一份、项目经理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第三章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节工程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工程物资主要由公司根据项目的施工需求**采购调拨,项目应由公司物资采购部门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的收发存统计和汇报体系。

  第十六条工程物资的收入、发出和调拨必须要有物资保管部门填写相关凭证,要求摘要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明责完整、上报及时。

  第十七条项目部财务人员对工程物资的收发存进行核算和**管理,并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会同物资管理人员合理安排定期盘点,编制盘点明细表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工程物资购入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每月加权*均法核算。

  第十九条工程物资根据公司**规定分类编号。

  第二节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公司**购买或租赁后**调拨至施工现场,项目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联系租赁机械设备,报经公司批准后进行租赁。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临时短期用机械设备可由项目部自行联系租赁,但是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自行租赁的机械设备应保证能够满足施工需求,不得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部自行承担,相关经手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条对于公司自有设备的调拨,项目部应建立机械设备台账,并从公司设备管理和财务部门及时获得机械设备的调拨单和相关基础信息,如价值、折旧等,以方便成本核算。

  第四章相关规章制

  第一节职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条项目部财务人员应严格**职工个人借款的数额及期限,一般情况下个人因私借款应在下月工资发放前偿还,否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如果因情况实属特殊,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个人因私借款金额须严格**,一般情况下个人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两个月工资总额,特殊情况下经项目经理批准可以放宽余额限制,但是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三个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购人员的备用金借款应设定最高限额,并逐月检查**,采购备用金借款余额不得超支50%。

  第二十七条个人借款应填写《职工个人借款申请单》,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以及预计归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借款申请要求内容详尽、字迹清晰、摘要清楚、大小写金额相同,相关内容不得涂抹或更改,否则视为该借款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借款申请应由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出,项目部出纳必须严格**相关人员签字手续,严禁在没有主管**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借出款项。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应当定期将个人因私借款申请交由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会计须按借款人设立明细账户,以方便核算和**个人借款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月末编制《个人借款情况统计明细表》,按借款人详细列示借款余额、期限等内容,报项目经理,对于超过期限的个人借款应及时催缴。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员归还借款时,出纳应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不得将借款申请返还给借款人。

  第二节报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个人因公出差或进行相关采购报销,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票据和**。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报销**,要求必须不得涂抹和更改,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第***条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自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不予报销,对于涉嫌伪造**骗取报销款项的应将**扣留,报告项目经理请求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报销人因公出差报销,必须在出差归来当月工资发放前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第三十七条报销人必须凭相关票据和**填写报销申请,并妥善粘贴单据,填写报销金额和报销理由。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省、**区、直辖市人民*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公示**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送*****审核,*****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管理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在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机关应当将**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应当**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最新版3篇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最新版1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科学化水*,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最新版2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 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风险程度;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的**抽验情况;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产品质量投诉情况。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监管工作实际,并根据风险较高的部分第三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抽验等发现普遍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根据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其他第三类产品和部分第二类产品,以及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和**抽验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产品,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并确定监管级别。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评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按照评定的级别进行相应的**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最新版3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实施。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监管级别确定**检查的层级、方式、频次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抽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加强监管。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四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每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实施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风险。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监管企业的检查频次,每四年对每家企业的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实施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第一类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须**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比例的一级监管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实施。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以便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防系统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第十八条 对于生产企业发生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一般质量事故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生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能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视其情节**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和备案、生产许可和备案、委托生产、**检查、**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同时应当录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6)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菁选3篇)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1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生产**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或其****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生产**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2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安全评价过程**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安全评价过程**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生产**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生产**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生产**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生产**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现场**、综合**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

  现场**,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现场**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生产**管理总局**印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3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故意贬低、**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生产**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7)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最新版 (菁选3篇)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最新版1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最新版2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

  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并说明理由。

  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

  第十一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最新版3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必要时**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并予以**。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应当**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家认监委**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食品。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予以**:

  (一)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第十六条 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国家实行注册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8)

——新版建筑业劳动合同 (菁华1篇)

新版建筑业劳动合同1

《新版建筑业劳动合同》一文发表于20xx年04月22日,欢迎您访问魔方合同网的合同范本频道,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 的内容,以及《新版建筑业劳动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9)

——建筑业年终述职报告

建筑业年终述职报告1

  从事建筑行业多年以来,分别从业于建筑五方单位,对建筑行业的项目管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时参加了系统的理论学习,目的是要为这个行业做更多更好的事情,那么,发现自己最短的那块板,寻找适合自己的突破口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泛泛的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内容,维护一团和气的人气儿氛围,吃过往的老本,那是比较肤浅的,也是比较渺小的,无论对事还是对人,都需要认真“格物”方才奏效。

  一、坚持思想**学习让我的思想理论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一年以来,我更加重视学习***理论和*的各种路线、方针、**,坚持学习“****”重要思想,领会科技局系统开展的“树立正气、构建**、争创一流”主题教育的精神,通过购书、上网、外出考察等方式学习各种专业技术知识。通过不断学习和交流,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人之相敬,敬以德;人之相交,交以情;人之相处,处以心;人之相信,信以诚。”其中“敬以德”

  最重要,体现在形象上,体现在做人做事上,体现在争创一流业绩上。爱岗敬业,用心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一年以来,我在行动上自觉实践上述宗旨,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坚持公*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时生活中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在基层赢得较好声誉,处理问题能力不断提高。

  二、辛苦的工程建设实践让我的业务技能不断增长,工作能力不断加强。

  伴随着石家庄市三年大变样的有利时机,科技中心大楼预算一再调整,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根据**部署,具体负责策划、实施了led照明示范工程。

  这个项目是在大楼主体竣工后的内装修施工阶段策划、设计、研发、安装的,吸收了四家科研单位设计研发,十数个单位配合。期间外出考察十几次,**头脑风暴式专题会数次,接触了一大批该行业的领**物,研发出了几十种专用灯具和**产品。熬过了无数个不眠之夜,最终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示范工程,经数次专家和行业单位的参观评价,工程规模和研发程度在**处于水*。

  通过这次实践,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做事风格进一步完善,对建筑电气的理解更加透彻,思想境界进一步得到提升。

  由于工程部人手紧张,今年春天开始的室外管网工程和小区环境工程也有我来负责,这是从业以来第一次完整负责室外工程,由两个单位设计,近十家单位参与施工,***些单位施工人员理论水*较差。

  针对这一现状,没有等、靠、要,充分发挥知识面较宽、协调能力较强的优势,采取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前一天晚上电话落实第二天工作,加密现场指导,测量放线亲自复核等措施,圆满完成了**交给的任务,同时经历了暴雨的考验,实现了雨停地面无积水的良好工程质量,同时引种了高科技花木,利用了槐安路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方案,与同期施工的祁连街工程无缝对接,其中室外管网工程经开发区给排水处验收。在业内产生了较好的口碑。

  这一项目的实施,是对以前知识和经验的全方位检验,也是对自己协调和**能力的印证,无疑对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季度接手的**会馆项目,将重点放在给排水专业上,同时开展空调系统的研究。

  整个一年当中,自己份内负责的强电专业顺利实现两次高压送电,对电力引入工程的流程、关键环节更加熟悉和掌握。在原来系统设计的基础上,结合不断变化的室内精装修设计徒手绘制的几十张照明和电力*面图是对耐力、理论知识的又一次考验,还好,系统运行正常,过关了。

  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成绩是对我一年来所有努力的肯定。

  通过一年的辛勤劳动,取得的成绩如下:

  1、主笔课题介绍专题文章1篇,并在杂志发表。编写课题申报材料3份,了解并熟悉了课题申报的相关程序,实现个人零的突破。对石家庄led行业的发展现状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

  2、负责强电、弱电、室外管网、小区环境、电力引入、景观照明、应急照明改造、车库照明、太阳能热水、天然气引入、蒸汽引入、室内景观水池设计施工、**会馆总协调等十几个分部分项工程,创历史。一个人干了三个人的活,一天当做两天用,全年没有休息日,发挥了个人潜能,给中心建设带来了有形和无形的效益。

  3、外出评标3次,规避资金直接浪费5万元,受到甲方赞扬。

  4、自己负责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

  5、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开业、启动两次大的活动的保安措施完美收官并获得好评。

  6、负责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现已投入使用,肯定是省内的。

  7、协助实施局办公楼的太阳能热**程,顾问亿生堂电力工程。

  四、自省和自励

  正所谓是“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在取得一点成绩的同时,我也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一是工作中有时魄力还不够,放不开手脚;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三是传统意识较重,和**沟通尚不够及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建筑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便更好的把握建筑、规划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熟练的掌握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阶段完成后,认真做好结算工作、交接工作、技术培训工作和物业管理的模式化工作。我将通过多走一步、多看一眼、多问一句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加强经验总结,多发表一些文章,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的宏伟理想。


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扩展10)

——建筑业劳动合同

建筑业劳动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业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建筑业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和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工作地、岗位、从事工种等)。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的各项休息、休假的**,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检举**。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高温津贴 元/月。

  劳动纪律和规章**

  第二十条 甲方**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

  第***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终止、**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在履行**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甲方**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三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要求仲裁的,应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其他

  第四十二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必须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产生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业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20xx年x月x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日止,共五年。

  第二条乙方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办公设施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与设施条件。

  3.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参加各种行业研讨和培训会。

  第三条乙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和福利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甲方。以上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由甲方员工规章**等内部管理**予以规定。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专业特点、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根据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位,保证乙方的月均工作报酬不低于 元***,并向乙方提供各种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合同签署后,遇甲方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则乙方具体的薪酬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职工有权享受****的法定假节日、婚嫁等假期,具体标准见《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计扣薪酬。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甲方与乙方严格按照本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和终止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劳动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劳动合同。具体程序见《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可以**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经甲方警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改正或由此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2)营私舞弊,侵占甲方财产或串通第三方,恶意泄露、出卖甲方机密等以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为乙方缴纳各种保险和公积金,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聘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或者被人民**宣告**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解散、前算或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经济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第六条4款,第六条7款(4)和(5)项**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六条7款(1)项终止劳动合同;

  (2)乙方依据第六条6款**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聘用合同的,甲方在**聘用合同的同时,必须按合同约定标准结算欠发乙方的工作报酬。

  4.若由于甲方岗位需要,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针对此次培训的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若乙方违反约定,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参见《员工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5.在乙方履行合同期间,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不得将从原岗位工作中获得的资料、技术信息或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泄漏于与甲方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或其他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无权依据第七条1款要求甲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包括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产生的争议),按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解释和执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且协商确定。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等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3.若遇实习或者试用,依据公司具体的实习协议或试用协议而定,若实习或试用者通过,则依据董事长签署的转正决议,签署本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实习或试用算起。

  4.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尚未涉及的,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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