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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1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澳大利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星,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护照号码××××××,汉族,现侨居澳大利亚××××××××××××。
申请人因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2010)北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无锡市中级人民**(2011)锡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2010)北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无锡市中级人民**(2011)锡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重新**,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9日、2011年10月20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无锡市中级人民**在再审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履行借款给付义务,实际借款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收条的所谓传真复印件和传真件,以及与本案借款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的所谓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为单一核心证据,分别作出(2010)北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和(2011)锡民终字第0622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10万元美金。一、二审**在借款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了借款给付行为,又没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做出确认判决,显然事实认定不清、没有证据,又是对《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指南》的适用法律错误。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向**提交其实际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的相关证据,一、二审**亦未确认有过款项的往来和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做出还款判决完全有违法律以事实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完全是错误的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依据是一张所谓的借款传真复印件和一张所谓的传真原件收条,以此为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依据。我们知道,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复印件是没有证明效力的,这说明本案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基础就是没有表现形式的。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审中被申请人始终没有向**提交相关付款凭证,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向申请人交付了该笔大额款项。二审时,被申请人声称在申请人家中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交付给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举证说明具体给付情形和相关情况,申请人也从没和被申请人有交付过程。
对于款项的来源,被申请人称其以获得的赔偿款、退休金为出借款项,其表述也站不住的。第一其当时买房了,还在还房款,没这么多闲钱;第二该款也是分批支付的,没这么多;第三该款为澳元,本案的标的是美元,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曾多次要求申请人向**提供其澳元兑换成美元的凭证,但其始终没有提供。第四该大额款项是如何进入**的,被申请人没给予有说服力的说明。
一审**在判决书已经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收条是热敏纸影印件、传真件,单独不能作为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不能判断“借条”是否为传真件原件即认定其真实性。随之,一审**却又主观的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应当确认其证据效力。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至始至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借条系虚假的传真复印件,没有借款交付证据与往来,款项来源也是牵强附会,这些更充分的说明,再审被申请人提供一些所谓的“其他证据”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更谈不上相互印证。更为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武断地判断仅仅因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可双方除本案讼争的纠纷外,无其他经济交往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借条”及其所载明的内容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很明显,其论据与其论题并不相干,且理由不足。一审**犯了逻辑学上常见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其逻辑错误与“如果地湿了,就一定下雨了”、“他近视的很厉害,一定很聪明”大同小异。
二审**同样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收条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确认本案讼争的“借条”、“收条”是再审申请人的笔迹,及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上的优势,并以此作出还款判决,其所犯的逻辑错误与一审**如出一辙。没有借款交付证据与往来,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来源,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上的优势在哪里?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如何进行印证的?难道仅仅因为笔迹相同,就断定借款事实吗?显然不可以。更何况,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收条是所谓的复印件和传真件、鉴定本身及鉴定结论亦是问题百出。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借贷案件的**时,应要求被告原告提供书面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指南》中指出,在**借贷案件时,尤其要对借款交付情况进行综合**,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需通过**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既没有借据原件,就连所谓的借据也是虚假的传真复印件,又没有交付证据和往来,对于款项来源也是十分不合理和牵强的神话故事。在此情况下,一二审**也知道要判申请人还款既没形式要素又没实质要素。为了判决,强迫当事人申请做了一个所谓的鉴定。以此逻辑不通的鉴定为单一核心证据武断地作出确认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此判决是完全有违法律以事实为基础基本原则的错误判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及江苏省高院司法解释,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借款尤其是大额现金借款,需要对借款交付情况进行综合**。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两张其所谓借条、收条传真件,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原告的证据。据此,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借款并没有发生,亦没有实际交付,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其借款事实,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鉴定的送检材料、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并且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判决单一核心依据。
1、送检材料1是复印件,被申请人以此作为其主张债权的证据,已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已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因而申请人以复印件为检材委托鉴定是否为传真原件也已无实际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一审**以一份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复印件为检材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已违反了上述规定,而鉴定机构竟然也以此复印件为检材作出鉴定意见,更是一错再错。一份一错再错的`鉴定意见书难道可以作为判决依据吗,显然不可以!
2、被申请人声称送检材料2是传真件原件,鉴定机构**借检材2上方存在的一组传真标识信息字符得出该检材是传真原件的结论依据不充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第十六条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二审中,申请人已多次陈述,申请人从未向再审被申请人传真过检材2。根据传真机本身的特点及申请人的实验,传真机上的时间是可以随意设置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检材2 系再审被申请人作假,自己传给自己的传真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取得方式不合法,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本案中,鉴定机构不仅受理了,而且还以不真实的、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检材作出鉴定结论更是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结论没有对送检材料的文字形成时间做出认定。送检材料上载明其时间分别是2002年8月6日、2003年5月7日,即使如被申请人所述,送检材料的形成时间分别是2002年、2004年,再审被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就应当申请鉴定机构对送检材料进行全面的鉴定。根据热敏纸本身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上面的字体经过长达7年的时间不可能十分清晰。另外,申请人注意到,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曾要求被申请人对送检材料是否可以保存这么长时间申请鉴定,但再审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文字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亦没有对该项作出鉴定意见,因此,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该鉴定结论没对送检材料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过程做出科学客观的鉴定。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也就是说连送检材料的形成时间是否是材料上显示的时间?送检材料的传真内容是否来自于申请人的公司?送检材料是被申请人自己传给自己的?还是其他什么人传给被申请人的?这些基本的事实都没确认,怎么确认送检材料和本案有关联性?送检材料的内容与申请人有关联性?
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一、二审里声称其提交的借条、收条都是传真件,且都是热敏纸接收的传真件,而被申请人在其委托鉴定的项目中并没有对传真件上的文字形成时间进行认定,但是作为专业人士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知道传真件上文字是不可能保存长达7年的时间的(诸多资料表明热敏纸上文字保存时间大概为1到2年),一、二审**也知道这一点(一审笔录中要求被申请人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保存这么长时间进行鉴定)。在申请人多次对这一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二审**始终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民事证据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其检验过程、鉴定结论依据。
另外,《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为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二审笔录中,申请人曾明确提出了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但一、二**均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更进一步说明一、二**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了一份存在瑕疵的鉴定报告做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判决结果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裁判的核心依据、唯一依据。如果**仅仅依据鉴定结论做出裁判,实质上就是将裁判权移交给鉴定机构。更何况,本案中的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一、二审**仅依据一份不全面、存在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核心证据就作出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10万美金的判决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判,令人十分费解。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入境人员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应当进行申报,如未进行申报,申领《携带证》的,海关是不予放行的。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是如何将96000美元的大额美金带入**的?如果未进行申报,那么被申请人就涉嫌走私,因此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一、二审**在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存在诸多瑕疵所谓鉴定意见书草率的作出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是极其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XXXXXX1240013.
上诉人于2013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2013)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1、撤销(2013)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已经于2013年2月还款5000元,也只有98000元。也不是一审**判决上诉人还要还款103000元是借款。一审**认定上诉人还款5000元,是支付的利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三、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一审**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不充分。因为在借款时效以前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就算约定有1万元的利息,但该约定随借款主合同的时效而时效;在借款时效以后,2010年3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为止。有还款协议在案佐证。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合同。**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此,一审**判决“10万元从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0日前4个月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从2005年5月11日起,按照约定的1.5%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假定103000元是借款成立,其中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000元借条是在2009年4月3日出具的借条,在2010年3月3日被上诉人在写还款协议时,对3000元借款找上诉人要过,上诉人拒绝还款,但被上诉人说无所谓,可以不要3000元。所以就没有写在还款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借款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此,3000元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作出判决。
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
上诉人:谭XX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执行局**,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部门**,也是本案的实际**人(2015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原审法官**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
2、该案事实不清,**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
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根据《独任**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
因此,原**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与实体**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决认定的“2015年6月8日,被告***因****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15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15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全面查明事实,**主持正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1)
——民事纠纷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
民事纠纷民间借贷上诉状样本1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
被告:XXXX担保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人: ,法定**人证件号码: ,邮编: ,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 万元,支付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前的利息为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 年 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放贷,被告保证原告投资的年收益率为15%,收益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放贷累计 万元,被告却一直拖欠利息不付。在上述各《委托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但被告一直借口推脱,截止**前产生利息达 元。综上,被告失信违约,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
此致
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2)
——经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优秀
经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优秀1
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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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XX万元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困难,于20x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农业银行账户转入***XX万;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XX万元和20xx年X月X日借到的***XX万元以及20xx年X月X日借到的***XX万元及利息,共计***XX万元,被告二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
具状人: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3)
——经典民间借贷纠纷优秀上诉状版
经典民间借贷纠纷优秀上诉状版1
原告:陈XX,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X月X日。现住XX省XX市XX区XX.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XX省XX市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李X,系被告*之妻,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XX省XX市XX区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69000元及按月息2%算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6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xx年6月29日还清。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 .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把钱还了,甚至到期后被告却拒接电话,迟迟不予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李XX至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及相关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4)
——劳务纠纷上诉状3篇
劳务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康国刚,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工程师,住陕西省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西街39号,电话15229305498.
被上诉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法定**人:赵廷周,职务董事长,西安市雁塔北路100号,局机关办公楼(712),邮编710054
案由:不服(2016)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
请求事项:
1,要求撤销(2016)陕0103民初8029号民事裁定书
2,要求对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给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多次以劳动争议向碑林区**申请立案,2013年碑林区**立案厅已经做出劳动争议立案决定,给上诉人发了立案通知书,也收取了上诉人的立案费,因为行政庭厅长感觉本案过于**,就以与上诉人谈话方式要求查验上诉人已经持有的劳动争议立案通知书,收回了立案庭发给上诉人的立案通知书,拒绝办理本案。
2014,2015上诉人也都长期坚持去碑林区**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申请遭受长期的立案**,难以获得立案,因为国家推行****,推行立案登记制,碑林区**立案厅才允许上诉人立案,但碑林区**却要求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本案劳动争议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和**立案。
立案后,主审法官谢红却告诉上诉人**没有**处理这样的人事争议,陕西省地矿局提拔不提拔你的问题,法官没有**干涉,建议上诉人撤诉,改立劳动争议案。
上诉人请教主审法官谢红:拒绝撤诉,等你下达判决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不受影响吧?谢红回答:不受影响。
碑林区**对劳动争议案和人事争议案的分工是,劳动争议案由行政庭主管,人事争议案由民事厅主审。
本案争议到底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被上诉人前**以封官许愿要求下级单位技术**的上诉人给其献计献策,本身就是一个智慧服务的口头协议,献计献策是智慧服务的智力劳动,献计献策的报酬就是**承诺安排做地质队队长级别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诉人花费七个月时间策划出了《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并提供给被上诉人前**,就是给被上诉人提供了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也就是通过献计献策与被上诉人形成建立了智慧服务的脑力劳动关系。
《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张德新**肯定为文章写的不错,被局法规处处长苏剑泳书面肯定为“有许多独特见解,建议局内发表,以促进我局**”,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为“对我们鼓舞很大,我们在制定相关**时采纳吸收,建议你今后直接与我司联系”,地矿部**朱训到陕**视察还准备召见上诉人。《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完全解剖了计划经济的弊端,提出了完整的**方案,不仅推动地矿部**成为国土资源部,也推动了市场****。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成功地提供了被各方面充分肯定的智慧服务。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上诉人理应获得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报酬。至于被上诉人内部是否能够协调成功,不是上诉人的问题,而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问题。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献计献策《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以后,地矿部**朱训视察陕西省地矿局表达要召见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对上诉人进行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把上诉人诽谤抹黑成为偏执狂无责任能力,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视地矿部权威的乱权行为。
在陕西省地矿局**张德新已经肯定上诉人文章写的不错,陕西省地矿局法规处处长也以书面形式肯定《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以秘密**损害上诉人人格侵害上诉人名誉,诽谤抹黑上诉人是偏执狂无责任能力,本身就是一种滥权行为。
本案争议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根本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人事争议关系,而是要向被上诉人要求脑力劳动智慧服务献计献策的报酬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成功的献计献策智慧服务的服务报酬,而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
陕西省*厅曾经给浙江省*厅介绍上诉人是**级水*,****研究室**崔振椿给他夫人介绍上诉人是大师级水*,上诉人有必要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吗?
本案争议在申请立案过程中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以人事争议立案,就是在司法误导申请人,也是在变相的继续阻止上诉人的申请劳动争议立案。
本次向碑林区**继续申请劳动争议立案,却被碑林区**立案厅以一事不能二审为由继续拒绝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在百般刁难上诉人,玩弄立案权,玩弄申请立案人,上诉人根本不服。
碑林区**长期以各种**阻止阻扰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司法立案权的肩客操纵炒着,是严重的司法立案权的滥权**,是上诉人立案难的本质。
碑林区**的拒绝阻扰上诉人劳动争议立案,是司法逃避,规避,回避的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
劳动争议立案后又以欺骗方式收回上诉人持有的立案通知书,严重玩弄立案权,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困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三款)规定,被上诉人以诽谤侮辱的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方式剥夺上诉人的职务任免**,剥夺上诉人的技术工作**,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康国刚
2016年12月1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5)
——2022没有借条民间借贷上诉状 (菁华1篇)
2022没有借条民间借贷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_ 县_________________ 街道 _________________房,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_______县 _________________ 街道 _________________ 路 _________________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县人民**(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法民一初字第 _________________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中级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每份_________________页;补充证据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每份_________________页。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 (菁选3篇)(扩展6)
——民事借贷纠纷上诉状优秀
民事借贷纠纷上诉状优秀1
原告: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
被告: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立即归还原告xxx***x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xxxx(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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