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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通用14篇)(村民自治章程怎么写)

2023-10-29人围观
简介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通用14篇),欢迎品鉴!

第1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2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外修生态,内修人文”,深化“十星”创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工作,将我村建设成为“十星级”文明示范村,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1、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远大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十星光荣”的价值理念,自觉参与“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村创建,和村级道德讲堂等活动。不拒绝挂牌、不损坏十星牌、不偷星。

  2、倡导爱国守法。爱国、爱村、爱家、爱业,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拥军优属。不损坏、偷盗集体或个人财物,不乱砍滥伐,不偷采绿松石,不参加黄赌毒活动,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等邪教组织,不阻碍公务,不非法同居、不未婚先孕、不遗弃婴儿。

  3、倡导保护环境。积极参与治“五乱”(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和环保行动,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和宜居村庄环境。不在房前圈养牲畜,养狗、蛇等具有攻击性的动物要向村委会申报备案,并做好看管,出现伤人事件要主动履行尽责赔偿义务。

  4、倡导文明新风。厉行节约,坚持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祭扫、文明用餐、文明过节,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待客或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不在室外打牌、不聚众赌博,不随意带火种上山或乱扔烟头,不乱拉乱接电线。

  5、倡导团结邻里。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合法宗教信仰,提倡邻里和谐。不排斥、刁难移民和外来人口,不寻衅滋事,不酗酒闹事,不搬弄是非,不打架骂人,不侮辱、诽谤他人。

  6、倡导先进文化。尊师重教,积极捐资助学;耕读传家,打造书香门第;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不让适龄子女中途辍学、务工。

  7、倡导诚信经营。言而有信,诚实做人。按时归还他人财物和银行借款。在生产销售绿松石、茶叶等产品过程中,不坑蒙拐骗、不掺杂使假。

  8、倡导孝老爱亲。赡养老人,关爱子女,夫妻和谐,多抽时间陪伴父母。不搞性别歧视,不搞家庭暴力。

  9、倡导志愿服务。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邻里守望、环境保护、科普、文化传播、关爱留守群体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学雷锋,做好人,助人为乐,扶贫助残。当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10、倡导集体主义。树立“村盛我荣、村衰我耻”和“八荣八耻”的价值理念,热爱集体,热心公益,积极参与“一事一议”等集体建设,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灭火等活动,自觉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以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先。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在全村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整改无效的,不得评为“十星级”文明户、“身边好人”和其他荣誉,同时取消该户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资格。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3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保障我社区居民更好的实行村民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从而依法由村民办理自己的事情,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美丽宜居新农村,特制订此村规民约,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群众共同遵守执行。

  1、禁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尚未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4、“保护公路,人人有责”。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禁止占用公路晒谷、操办酒席、堆放建筑材料等。

  5、村民群众要自觉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损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禁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禁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禁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一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4、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村的发展和形象、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的,除取消各种评奖和各种救济扶持。

第4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促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农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庄面貌,促进生态农村建设,建立良好的民俗和村庄风格,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批准,制定。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争取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2.村民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不酗酒,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散布谣言,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

  4.严禁盗窃、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产、赌博、为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爆炸物;烟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隐瞒枪支、弹药、枪支、炸药,应当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信、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所,不得隐瞒、毁灭或者拆除他人邮件。

  8.严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树木,破坏他人的庄稼、水果和其他作物,加强对牲畜的照顾,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物质杀虫、催红、催熟茶叶、水果、蔬菜;严禁在茶叶生产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严禁生产、加工或销售排水沟油;严禁销售疾病、毒死牲畜、家禽,或使用疾病、毒死牲畜和家禽制作食品;严禁打鸟、打猎、电鱼和药鱼。

  违反上述社会保障条款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报司法机关处理。未违反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

  2.家庭用火使人离火灭火。严禁在室内、村(村、屯)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

  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第5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xx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

  监督和评议;(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

  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

  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

  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

  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xx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

  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

  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xx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xx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第六十三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

  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第6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赔礼道歉;

  三、写出悔过书;

  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

  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

  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

  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环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

  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

  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不参加FLG、呼喊派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八条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

  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二十条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

  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

  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

  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

  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二条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

  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五条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7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第8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道德风尚

  深入学习贯彻山东省道德行为40则:

  (一)社会公德

  讲文明,树新风。懂礼貌,礼让谦。献爱心,乐助人。济贫困,救危难。爱集体,惜公物。讲卫生,护环境。重低碳,节能源。尚科学,除迷信。遵法纪,守规则。扬正气,道义担。

  (二)职业道德

  爱岗位,尽职守。好学习,勤钻研。讲诚信,守信誉。重质量,保安全。勇竞争,敢创新。善协作,求共赢。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三)家庭美德

  敬长者,孝父母。爱子女,教有方。男与女,要平等。夫妻和,爱相牵。勤劳作,奔富裕。善持家,崇节俭。邻里睦,相照顾。亲友济,互帮添。

  优生育,强素质。正家风,忠厚传。

  (四)个人品德

  爱祖国,爱家乡。尽责任,勇担当。当自立,尚进取。有理想,志高远。重情义,知感恩。主诚实,践诺言。知荣辱,明善恶。重慎独,严自律。衣得体,品貌端。惜生命,身心安。

  二、移风易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倘,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镇建设,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建房修屋余下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乱搭乱建,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对村内违法建筑实行动态监管,组建巡查队伍,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志愿者服务

  积极参加各项志愿者服务工作,通过志愿者服务为他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奉献他人、提升自我。

  四、未成年人教育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违法生育。

  2、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封建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利用四点半学校、文化艺术辅导等相关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个人理想引导以及特长技艺方面的培养。

  五、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酒后架车,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六、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宅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村级防火设施建设,村集体应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七、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

  2、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村民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反对家庭暴力。

第9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10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二

  为加强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加快建设新渔村,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商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渔文化和各旅游景点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村内公用场地景点和土地,保持村内公用场地和各景点清洁、卫生。

  二、严禁在人行道、公路及渔家乐、宾馆前面的停车道、绿化带上补网、垒网,对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如屡教不改者予以经济处罚。

  三、村内所有的景点、景观、渔家乐公园、渔家乐宾馆等必须纳入村的统一管理,并遵守有关规定,切勿不良抬价,不正当竞争。

  四、村民建房必须服以本村规划,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有关建房许可证等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详图设计施工建房。

  五、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倡晚婚。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捕鱼。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不定期户再婚的权利。

  九、村民发生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报镇调解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裁决。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定、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委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造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一、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不得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得在航道上捕鱼作业,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公路及人行道、绿化带、停车道、候车厅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三、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四、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五、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2、责令写出悔过书;3、损坏财物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作价赔偿;4、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优抚金。

  十六、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文明老大、文明单位。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村规民约。

  十七、本村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八、本村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__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__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__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__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__村两委。

第12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适应本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具有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入驻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违反本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以外,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见义勇为,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带头作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两委”负责人,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建设事业。自党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新知识和新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返乡创业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党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自党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计划流转征用。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开挖、取土乱建乱种乱养等。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四邻利益,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可给予强制拆除。新建房必须尊重本村自然风貌,符合新建房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婚对象要严格遵守优生检服务项目,确保优生优育。育龄妇女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方面有关检查要求参加检查。

  第十二条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服兵役。凡是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尊敬长辈,积极参与关爱老人事业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深造,对有子女被录取为全日制本科学校的家庭,有条件的村(居)要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处理好邻里和家庭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村民不得个人或煽动群众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树立新风尚、新观念,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婚事办理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植树婚礼、体育运动等各种个性主题鲜明新型婚礼仪式。丧事办理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坚持从简,举行“追思会”丧礼新模式,实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带黑纱或白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简化丧事程序。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内,禁止散埋乱葬。

  第十八条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条要积极参与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绿化花草,爱护树木,维护河道及住房周边的生态环境卫生,房前屋后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无垃圾、无污水;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道路两侧不得堆放柴、土石等杂物;严禁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乱排污水;圈养家奋家禽,禁止散养生猪以及未经批准搞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不在道路绿化带内及花坛内乱种蔬菜等。

  第二十条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各类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各种可疑人员以及破坏环境、乱搭乱建、影响生态的行为,及时劝解阻止,或告知村民小组长、村“两委”干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第三章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其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镇街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惠民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民

  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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