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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除夕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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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关于2014年放假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13年12月11日下达通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关于2014年放假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13年12月11日下达通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不放假);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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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假日办于11月27日零时发布“法定节假日调休安排调查”,提出三个调休方案供网民投票。三种方案中只有五一和十一的放假时间有区别,其它假日放假时间是一样的,而五一的放假时间分别为1天和3天,十一的放假时间为5天和7天。假日办联合多家网站进行“法定节假日调休安排调查”结束。据不完全统计,超200万人参与了网上投票,大部分网友选择了第三套方案,该方案形成了春节7天假期,国庆7天假期,其他节假日逢周二、周四调整为三天小长假。

  全国假日办提出三种假期调休方案(以2014年为例)

  第一套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3天,不调休,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3日,逢周末顺延。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末时周一补休。

  第二套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5天长假,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5日。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节假日逢周三时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

  第三套方案:

  ●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

  ●国庆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7日。

  ●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节假日逢周三时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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