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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执业医师考试# 导语】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其中明确“统筹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为主要任务之一。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经正式开通了以下是相关内容。
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
(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
(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产前诊断机构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1.产前筛查机构主要负责制订产前筛查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
2.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产前诊断机构与其他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临床服务。主要包括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2.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本转运与检测, 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测机构不可直接面向孕妇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服务。
(四)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学伦理原则,自觉维护孕妇权益,保护孕妇隐私。医务人员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全面、客观介绍各类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适用人群、优缺点以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重要事项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本技术临床应用效果。
(七)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员利用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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