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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制度:秩序与公平的保障_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1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三、进场经营食品类商品经营者需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售货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防尘、防蝇)方可开张营业,
四、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商品范围经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摊位明显处。各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对出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销货台帐,每天要对进销货进行登记。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六、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装,并实行工具售货。
七、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盛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垃圾箱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不乱泼乱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货、款分开,生、熟食品分离,待售食品及餐具不准露天摆放。出售肉类食品必须有卫生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或证明。
九、经营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并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对经营者处予500元至20xx元的经济处罚,其违法行为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灭鼠、灭蝇、灭蟑制度
为了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的传播,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结合菜市场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场灭鼠、灭蝇、灭蟑工作,坚持防治结合,由专人负责定期监测鼠、蝇、蟑密度,并采取相应灭杀措施。定期检查鼠迹,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场各出入口使用密闭金属门,下水道进(出)水口设有防鼠金属网。
三、经营粮食和加工食品的经营户,应将粮食和食品(原料)隔墙30厘米存放。
四、菜市场耳房的门、窗要设防蝇、蟑帘或纱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要设有严密的防蝇,蟑纱罩。
五、菜市场要严格药物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投放鼠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鼠药。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市场及场内人员的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凡进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法令、规定,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市场内设立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市场内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管理员和保安员负责。
三、市场内严禁烟火,禁止经营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物品,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四、各摊位内严禁使用明火;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私自接拉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
五、严禁遮挡占压、挪动借用各种消防器材。
六、市场内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七、市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共同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规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二、热爱市场管理工作,服从市场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注重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廉洁勤政、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五、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吃、拿、要、生、冷、冲、横,用语文明。
六、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佩戴胸牌,禁止打闹和大声喧哗。
七、尊重和服从领导的正确决定,服务和服从于大局,立足本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谋私判。
九、深入实际,搞好调研,认真研究市场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卫生保洁制度
为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经营、购物环境,根据菜市场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卫生保洁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在每天营业期间随时保洁,
二、市场保洁工作坚持平时保洁与定期整治相结合,全员负责与专人负责结合,随季节变化侧重点不同。
三、市场收市后要彻底清扫,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积。
四、水产品经营区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五、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六、市场内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试、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见本色。
安全保卫制度
一、菜市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菜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因个人原因(失职、渎职和违规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市场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保卫人员要熟知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会第一时间报警。熟悉菜市场重点部位的位置及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
四、市场管理人员白天要经常性的巡视,要特别留意市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负责人报告。
五、夜班值班人员要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的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六、夜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喝酒、玩牌、睡觉: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青况不准随便打开市场大门。
七、菜市场要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八、菜市场要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事件能力。
商品进销货登记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二、经营者要对进货渠道进行验证,重点验证供货方工商营业执照、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认定书等。
三、经营者要向供货方(厂商)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肉类商品每批次都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四、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商品生产许可证、无厂家、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市场经营者不得批购,出售。
五、经营者应对每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对未及时记录或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经营,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
一、菜市场要建立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及时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及矛盾纠纷。
二、菜市场消费者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投诉人必须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内方同意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调解解决。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提供下列基本情况: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編码等;
2、被投诉人的名称、摊位号等;
3、诉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菜市场消费者投诉接待站采用基层调解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调解结果在双方认同并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对市场调解达不成共识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菜市场调解即告结束。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2
为了方便小区教职工生活,xx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在小区简易菜市场提供若干摊位。为规范经营,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经营范围:食品、蔬菜、水果等。
2、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必须确保商品的安全卫生。
3、经营者必须保证每天按时为教职工提供经营服务。如连续两天无故不出摊,物业中心将收回摊位。
4、所售商品价格合理,严禁缺斤短两。
5、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经营者不得私自将摊位转让给他人。否则,后果由经营者自负。
6、经营者要遵章守法,不得在市场内干违法之事。如有违者,一切后果经营者自负。
7、经营者每天必须将摊位周边卫生打扫干净。
8、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在对摊位经营采用收费前,将通知经营者。摊位出租,现有经营户优先考虑。
9、每个摊位按物业中心要求交纳押金。经营结束后,凭押金凭证在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景;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景、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进取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坚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景、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坚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坚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坚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供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供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4
为加强市场的管理,保障业主/住户与档主的合法权益,使顾客在轻松、舒适的环境中公平、公正的购物,特制订本规定:
1、营业时间为每日6:00—20:00;
2、市场所有档主必须与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独签订《租赁协议》,否则,不予在本市场内经营;
3、档主在每日30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当月水、电分摊费用及下月租金和清洁费,逾期三天未交者,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其档位并追缴所欠款项,保证金不予退回;
4、档主在其经营期内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严格依照已签《租赁协议》执行;
5、档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市场内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谩骂顾客,否则,物业公司将终止当事档主所签的《租赁协议》;
6、档主所摆放、经营物品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后必须由档主自行保管,凡是由此引起的丢失等现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7、楼主必须按已签《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签到;
8、档主在经营期内不得哄拾物价或作变相贱价处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严禁在摊档位台上躺、坐、睡觉、娱乐和其它有影响经营形象的行为;
10、档主在经营期内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服从物业公司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不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影响本市场声誉的行为;
11、档主所摆卖物品必须摆放在其经营档位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他人经营档位,并自觉搞好自己档内外四周卫生,保持随时清洁、干净;
12、请自觉遵守市场内'十要、十不要'守则及《公平称管理规定》,如违反其任何一条,市场管理人员将按所签《租赁协议》中之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各档主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清退或送政府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5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擅自改变核定过的营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摊位内卫生,保持摊位整洁。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进场经营户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2、经营户需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3、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4、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严格禁止经营无品名、无产地、无厂址、无日期,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5、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6、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商贸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保证摊前长久整洁,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五、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
3、市场内摊位必须自己配备合格的(5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回摊位。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商贸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六、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2、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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