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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精选22篇)

2024-11-25人围观
简介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审核意见 1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审核意见 1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政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政府落实对其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政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政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政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

5.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考核明细表;

审核意见 2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公平、公正地选拔和评价高级会计人才,建立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省职称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并征得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特制定**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

申报人指在**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人员。

二、申报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条件以及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申报人符合《**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手续齐全,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二)受理

1、申报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人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材料应限期办齐手续后送达,过时不再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人,受理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3-1)随同申报人材料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3、市财政部门将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人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附件3)。

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附件5-1),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附件3-3),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及姓名);

(4)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资料及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财政部门受理后退回原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1)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提供《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5)及其附件

(2)市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报送市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附件3)及其附件。

三、评审管理

公示期满,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给评审委员会。保证评审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公平评价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一)评审政策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政策,明确审核评审标准;

2、组织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的专家评委学习评审政策,统一审核评审标准;

3、建立评委评审政策协调制度,协调、统一评审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评审工作要求

1、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可实行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单项评审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灵活的评审与组织形式;

2、按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的评议专家和执行评委;

3、填报《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评审工作分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在集中评审工作期间,应由不同的评议专家向评委会提交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复核、评审意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评议工作阶段,可根据情况将评议专家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评议。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分别独立评价评审材料,在《评审考核意见表》(附件12)上表达意见并签名;复核人意见与审核人意见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并签名,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

(2)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参加执行评委会会议的评委应对经过评议的材料进行审核,表达意见并签名;意见与评议阶段不一致的,应说明不一致的理由,不得更改他人的意见;召开评委会会议,由执行评委在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上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三)评审工作纪律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制定《评委评审工作纪律》,规范专家评委纪律要求。宣读评审工作纪律,与专家评委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14),明确职责。

(四)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委的产生

(一)**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根据《**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考虑新老评委搭配及地区、行业等因素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选拔若干名高级会计专家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任期三年。

(二)评议专家及执行评委的产生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当年申报材料数量,按随机原则产生本次评议专家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就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标准、审核和评审、申报材料的管理、评委及执行评委的产生以及评审组织工作全过程予以规范,明确组织工作人员纪律,并根据规范要求对参加审核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一)分组分工

组织评议阶段和执行评委会会议阶段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评审组织工作应设标准组、审核组、综合材料组。

(二)工作职责

1、标准组:负责评审政策、标准的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件15、16);召开评委协调会议,研究专家评委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问题,明确评委协调会议确定的标准。

2、审核组: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审核、评审工作,收集专家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和研究的意见,核查专家评委提出对申报材料的复查意见(附件17),保证专家评委审核过程中申报及审核材料的安全完整,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3、综合材料组:负责评审材料的收发、登记、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记录专家评委意见,并统计汇总《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附件18)。按回避及随机原则发放申报和审核材料,并记录《评审材料发放表》(附件19)、《审核材料发放表》;

投票统计和复核、唱票与监票为两组不相容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

六、后续管理

(一)后续管理工作

1、将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及时报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公告省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确认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3、填写评委会评审意见,加盖相应印章,办理资格证书;

4、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和申报人资料一并归档。

5、公告领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退回申报人材料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退回材料;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组织评审管理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3、《评审政策协调意见表》;

4、《评审纪律承诺书》;

5、《**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6、《申报材料意见表》;

7、《评审考核意见表》;

8、《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委会表决表》;

9、《审核、复核、评审结果一览表》;

审核意见范文 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7号)等文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主要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问题

*至*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含教育费附加)三年不变,不得超过*年的预算额,要定死一个数,三年不追加。对今年超出标准部分已经收取的,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在下年度抵扣。各县要统一确定提留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对少数标准偏高的乡镇,要进行削减;低于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乡镇统筹费要按照规定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严禁使用单位自己建帐管理。要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平调、挪用统筹费。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问题

农村教育费附加属于乡镇统筹项目,由农户承担。禁止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原来未开征教育费附加的地方,需开征的应按*年预算标准,从低收取。农民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乡村两级办学,不能上调县(市、区)使用。按国务院办公厅[*]65号文件规定,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建校费,不得强行统一校服。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项目、县定标准的原则。全省从*年起取消民师统筹费。

三、农民建房收费问题

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建房(每户一处),经批准的,交纳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20元/本,简装本5元/本。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发给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允许收回证书工本费。取消向农民建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各种名目的项目,如报建费、管理费、补偿费、土地垦复金等,一律不得收取。对拆旧建新的,除需要换证的可按规定收取换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审核意见 4

同志2016年11月进入本部门工作以来,主要负责财务审计工作。一年来,该同志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取,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工作上兢兢业业,虚心学习,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得到了广大同志的称赞和好评。具体表现如下: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自觉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不管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在工作上,该同志具有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刻苦钻研的工作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上级分配的软件测试任务,目前已掌握登记、鉴定等软件测试要点和技巧,参与负责多项信息系统验收测试。

审核意见 5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审核意见 6

邮编   学校资助

中心电话   就读起止

时间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家庭住址及

邮编   家庭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     就业单位(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服务年限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校就读最终学历期间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年度(XX年) 实际缴纳学费(元) 收费标准(元) 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 审定代偿情况(由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填写) 审定代偿

金额(元) 审核人

签字                                                                                     代偿资金汇入账户(由学生本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毕业高校审核意见 教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所填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元,所填信息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中心

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同意上述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给予该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审核意见范文 7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发文稿纸》。若有需制定密级的各类资料、信息等,定密承办人应填写《定密审批单》,并将定密的具体意见,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

第六条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认为可能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七条定密依据的内容:

(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根据《一览表》及相关要求,“对号入座”,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办人在《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二)第一定密审核人对密或非密具体意见均应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第二定密审核人,在内容和格式上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四)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五)各项定密载体的处理:

对定密后的各种载体,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工作。

需要向外报送的各种信息、简报、资料,由办公室把关按规定的报送渠道、方法报送。

第九条定密审核的内容:

(一)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是否适用;

(二)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

(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

(四)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经审核,审核人分下列情形提出定密审核意见:

(一)对形式规范,内容合法、适当的定密具体意见,予以同意。

(二)定密具体意见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本规定上述要求的,包括“密级”栏空白、“密级”栏内标有密级而“定密依据”栏空白、未拟定保密期限等,退回原承办人,要求补正。

(三)定密具体意见适用定密依据错误、定密理由不充分、拟定“非密”或者密级错误、拟定保定期限、限定知悉范围不适当的,直接提出更正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依据并通知承办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求承办人或所在处室领导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定密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审核”栏内,并签名、注明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定密具体意见经审核后,须由局领导批准。自领导人在《定密审批单》上签发之日起,定密具体意见或定密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生效。

当第一定密审核人与第二定密审核人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若领导人签发时未特别指明,视为批准第二定密审核人的意见。

没有定密具体意见或未经定密审核的文稿,领导人不予签发,退回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在新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志承办人在填写定密依据时,只需注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密级、保密期限、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及发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况。

审核意见 8

第二条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详见《*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在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规划审核。

第三条户外广告规划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已由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受理章);

2、*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3、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4、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包括

(1)平面位置示意图2份(须反映周边道路、所属建筑及其他相关环境情况);

(2)平、立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2份;

(3)彩色效果图2份(在现状照片上制作,两个以上角度,须反映整体环境效果);

(4)剖面图2份(反映设置结构关系)。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1、综合处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设计处(工作时限1天)。

2、设计处经办人初审后报处审(工作时限1天)。

3、设计处负责人审查,签审后报主管局长(工作时限1天)。

4、主管局长审定后批返设计处。设计处经办人整理审核意见,在2份彩色效果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在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规划审核意见(填写后复印1份作存档件),将案卷转综合处。

综合处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2份彩色效果图上,和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规划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局规划审查专用章,将部分资料存档,其余资料退窗(工作时限1天)。

存档资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⑵*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⑶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⑷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1份

⑸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法定工作周期为4个工作日,须报市政府审定、不符合要求须修改设计、须有关单位会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凡在未编制户外广告规划的地段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须组织专题论证会,论证会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审核意见 9

各省、**区、直辖市*(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活动中**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备案。国家*网站将即时**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着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审核意见 10

审计师是内部控制的需求者。审计人员是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发起者和推动者,也是该理论发展至今最大的使用者。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审计师应当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总体评价,以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和审计分别是影响组织效率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之一,二者自身的产生、演进和彼此之间的互动、耦合,都是追求组织效率的必然结果。既然内部控制与审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会对审计师变更产生影响。本文拟从审计师视角的内部控制出发,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对审计师变更现象进行分析,以期望推动我国审计师变更研究领域的发展。

(一)审计师变更现状我国证券市场上审计师变更的事件频繁出现。根据中注协披露的相关数据,2004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有104家、142家、154家、147家和138家上市公司变更了审计师。具体见表1:

根据表1数据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审计师变更的比率较高。2004年至2006年有逐年升高的趋势,虽然2007年和2008年审计师变更比率略有降低,但仍保持较高的比率。从2000年末至今对审计师变更领域的研究成为各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并且在该研究领域取得了不少优秀成果。现有的研究结论表明,审计师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审计意见分歧、财务困境、控股股东和管理当局变更等。

(二)审计师视角的内部控制194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在《内部控制:一种协调制度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报告中,首次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内部控制的定义首先由审计人员给出,这是因为审计师是内部控制的需求者,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内部控制对审计的重要性,所以首先提出完整的内部控制概念,将内部控制从实践层次上升到理论层次。

审计师视角的内部控制是指狭义的内部控制,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狭义的企业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师在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可以仅仅考虑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审计人员关注内部控制只是因为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合理地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也可以均衡审计业务的工作量,避免审计业务过多的集中在年终。

二、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

内部控制缺陷被认为是内部控制有效性较低的标志,所以审计师需要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企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007)、Yah(2007)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审计师变更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已经发现或预期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更容易发生审计师主动辞聘现象;已经收到或预期收到负面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公司更容易发生主动解聘审计师的现象。Krishnan(2005)认为,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审计师变更比较频繁。审计师需要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会导致审计师变更,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师规避风险动机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较高的鉴证业务,可接受的风险应当足够低。审计风险取决于固有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师作出辞聘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审计师预期的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即风险与收益原则。内部控制是影响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报的可能性比较大,财务风险比较高。这就增大了审计失败的风险,导致审计师面临诉讼的风险增加。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审计师需要扩大测试范围和改变审计程序,增加了审计成本。审计师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容易发生主动辞聘现象。

(二)上市公司购买意见动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高,越容易收到清洁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容易收到负面的审计意见。耿建新和杨鹤(2001)认为,被出具过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更容易变更审计师;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后,其审计报告中标准无保留意见显著地多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这说明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同样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购买内部控制审核意见。当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容易受到负面审核意见。

一是已收到负面审核意见,变更审计师。审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时,应当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作为职业的审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测试程序能够对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得出正确的认识,内部控制的执行和实施效率能够得到审计师的认可。审计师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将会导致内部控制风险的增加。Yah(2007)认为,较高的内部控制风险可能导致审计师变更。他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企业更容易发生审计师变更。所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比较高,容易导致审计师出具负面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影响审计师变更是否发生的显著因素,已经收到负面审核意见的被审计客户,很可能主动解聘与自己不合作的审计师。

二是预期收到负面审核意见,变更审计师。上市公司估计如果变更审计师比不变更审计师收到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高,则它会倾向于变更审计师,因为审计师变更有利于审计意见的改善。既然上市公司在预期收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可以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购买审计意见,那么上市公司在预期收到负面审核意见时,也可以存在着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购买审核意见的动机。Li(2007)、Yan(2007)认为,预期收到负面内部控制审核意见的公司更容易发生主动解聘审计师的现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如果预期会收到负面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规避不利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

三、政策建议

从审计师视角的内部控制出发,对审计师变更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是内部控制风险较高的标志,它是导致审计师变更的原因之一。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上的审计师变更行为,防范审计师变更带来的不利经济后果,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加强政策监管我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必须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同时必须披露变更审计师的原因。当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存在着及时性不足、监管制度的执行效力低等问题,这是因为证监会对有关规定并未进行严格的督促检查,使得上市公司违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现象普遍发生。上市公司在披露审计鉴证意见时,明显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披露管理行为。证监会应当加强对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在上市公司发生审计师变更时,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同时披露以下内容:前任审计师所指出的内部控制问题,尤其是内部控制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管理层应当披露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

(二)加强前后任审计师的沟通审计业务是一项连续业务,需要提供较高程度的保证。在接受委托前,后任审计师应当与前任审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尤其要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的了解,加强对该方面的沟通。后任审计师要特别关注前任审计师所指出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需要了解是否是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了审计师变更。如果是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了审计师变更,后任审计师需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

审核意见 11

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党委委员任免

各处级单位的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党总支委员)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人选(调任的党委委员由干部科提出人选),经考核后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纪委副书记任免

3、领导干部兼职

二、分管部长审定

1、党组织建制

基层党组织建制变动,由组织科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党员管理

新党员发展计划调控和基层党委在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不合格党员遇到的疑难问题,由组织科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部长审定。如情况比较复杂,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党群系统干部任免

4、确定工作年限

更改和确定干部参加工作年限,先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如有疑难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干部离休

属区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离休,由干部科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部长审定,然后由区委审批。

6、出国(境)政审

审核意见 12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主要功能实现

系统主要功能体现在系统数据的自动更新、数据流审核和用户角色管理。软件基于BS结构,用户通过WEB浏览器(IE、NetScape、MyIE2等)连接服务器实现各种业务功能,采用+SQLServer实现整个跟踪系统,实现网路平台的开发,SQLServer实现后台数据库连接与管理,并实现数据库数据的自动更新。为了使财务数据的安全性更高,系统在局域网内部系统使用,并增强了用户权限管理。用户管理用户访问系统有权限限制,访问用户有五种:一种可操作用户,一种审核用户,一种超级用户,一种是审计监管用户,一种是项目结算的财务会计和出纳。(1)可操作用户。上传资料、填报票据、表格资料、财务报账经办人,并把资料传递给本部门负责人审核。(2)审核用户有普通审核用户和高级审核用户。普通审核用户一般为申报立项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上报资料审核,并给出批改意见,确定是否进入上一级审核,并把资料传递给上一级审核用户。高级审核用户,对申报部门的立项资料,项目执行资料进行审核。(3)超级用户。一般为高校校级领导,终级审核用户,用来生成增强系统安全的特殊码,添加删除高级审核用户。(4)审计监管用户。负责整个系统资料的审核,将审核意见传给超级审核用户及普通用户,出具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的主要依据。(5)会计和出纳。对整个学校创收项目进行财务报账结算。数据库自动更新数据库表之间的关联与自动更新,通过数据库中触发器实现,将数据修改相关代码段集成到触发器中,实现一个数据表数据的变化引起其它表中数据的变化,维护数据的一致性。如更新修改数据库中数据时候,通过如下触发器实现[3].数据审批流程流程进行是在逻辑控制系统的控制下进行的,首先由申请人生成项目立项表,并提交操作。逻辑控制系统根据审核流程,在流程表单库中获取审核流程。由于是单一审核的流程,因此处理人的操作可以完成所指定的操作。在这里可以预选指定操作为核准、驳回或弃权。逻辑控制系统根据处理人的操作做出响应的处理[4].审核工作的工作流。超时处理系统超时处理(或意外处理)主要是对系统审核表中的流程每隔单位时间做一次审核,检查是否超过处理时限,若发现有超时意外,首先发送一个通知,同意继续或拒绝终止(1)对任务表中的所有任务,如果TT-Table处理时间>=0;①如果Table超时处理方式=发送一个通知,只发送通知;②如果Table超时处理方式=同意继续,记入系统日志;③如果当前用户岗位是最后岗位,置流程状态Status:=4,从系统任务表中删除任务,结束流程,将处理表单发回申请人。(2)否则,Table处理时限:=TT+表单流程的处理时限(Number+1);确定下一个处理人(Num-ber+1):发送处理请求;将处理表单发回申请人。

审核意见范文 13

序号

材料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记录

1

申请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请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2

偏离《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所界定的实地核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3

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对企业申请中填写的必备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核对后,其记录中反映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时,企业未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未签字、未明确更改几处

6

材料不齐全、完整

2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1

应到会人员签署不齐全

2

无观察员签字

3

实地核查记录

1

核查项目漏判、错判

2

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不一致、不协调

3

对重点条款、否决项和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条款描述不详,不符合事实描述不能体现可追溯性

4

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行业,记录中未体现对有关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核查的内容

4

证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必被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2

检定证书与申请书中企业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人员资质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4

人员资质证明内容、协议不能满足细则或行业特殊要求

5

还应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试验报告等)

2

必备检测设备不全或精度等级不够,但实地核查记录中结论为合格

3

该记录与申请书、实地核查记录中涉及到的检测设备信息不一致

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

不符合事实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利于企业整改和区县局检查

6

核查报告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申请书、抽样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2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不符合项统计不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日期未填写、审查员未签字并与《实地核查计划》中的审查员不一致,观察员没签字

4

综合评价结果与实地核查记录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对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性以及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照信息一致性进行了现场核对的内容

7

抽样单

1

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单元与经核对的申请书信息不一致

2

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错误

3

抽取品种不符合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不符合要求。

4

抽样人员、企业代表未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1

擅自处理实地核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但未及时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

9

上报材料

及时性

1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材料

2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审核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1

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2

对材料中的问题不负责任,不积极配合

3

审核意见处理不及时,导致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核意见

15

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意见 14

【关键词】造价师;工程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必须抓好工程结算审核,认真分析工程结算编制中产生偏差的原因以及影响工程结算的实际因素, 把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意识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

1 接受工程结算审核任务的前期准备

1.1 接受业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当公司安排造价师承担项目审核时,造价师本人应考虑自身的专业能力,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工程项目的大致概念,委托前是否初审,审核所需资料的可获取性等。如果超出自身业务能力范围,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增加专业人员或重新安排。

1.2 坚持独立性原则,审核人员处理问题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公平公正,不能带有任何偏见,审核人员与被审核单位人员有私人关系时,应予回避。

1.3 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方案制度。明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造价咨询方案,组织方案的分析、讨论,并逐级上报审核,使造价咨询工作的组织具有项目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4 掌握好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建议审核人员不要经常更换软件,否则由于对软件使用不熟悉,极易出现使用软件不熟练而产生的差错。

2 审核程序质量控制

2.1 审核人员应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发包方、承包方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2.2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发包方、承包方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2.3 推行沟通制度。一是审核人员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二是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随时进行沟通。三是项目组与委托单位、承包方有关人员相互沟通,对双方意见分歧进行磋商,以达成共识,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4 执行公司各项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三级复核程序。

2.4.1 公司《员工执业手册》对全面审核质量控制进行了全面详实的阐述和规定,应认真执行规范执业。

2.4.2 采用分层、分环节质量控制法,关键点质量控制法,三级复核等多项技术措施控制全过程,确保质量。

(1)分层质量控制措施:项目组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层次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形成上下级分层次的工作质量检查督导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分环节质量控制措施:对项目的不同环节采用“节节”审核法。根据每个业务环节的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责任,对每一环节完工后,须由专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再进入到下一个环节。

(3)关键点质量控制措施:每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都会有一些对结果和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点,控制了这些关键点,则能基本保证该项目的整体质量,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三级复核措施:审核人员对送审的工程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征求意见;委托人、承发包方、审核单位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委托人、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2.5 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专用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送交委托人要办理送达手续。

3 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控制的重点

审核程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审核质量保证的核心,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坚持以现行的计价规范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竣工图、结合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

3.1 搜集、整理好结算所需资料。结算审核是造价咨询企业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3.2 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造价工程师要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是否有的洽商还没有施工,是否有已经去掉的部分没有变更通知,是否有在变更的基础上又变更了等。

3.3 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造价审核的重点首先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实施审核时,应在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熟悉施工图纸,全面了解工程变更签证。

3.4 现场签证的审核。现场签证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议最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对于现场签证的审核应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不仅要审查有无承发包双方的签字与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意见的真实性;其次是整体性原则,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第三是全面性原则,不仅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3.5 材料的审核,主要审查有无价格不实,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定额用量是否按图纸和定额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损耗率等。

3.6 定额套用的审核。首先,审核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合理。其次,审核定额的使用过程是否严谨,有无错套定额现象。

3.7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的审核。该部分审核重点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经相关部门现场考评及文明工地评定,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要有现场签证,垂直运输机械费要考虑机械使用时间是否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等。

3.8 取费的审核。取费类别一般是按照工程类别确定的,进行审核时应首先熟悉施工合同、协议、工程类别核定;其次应仔细研究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对适用不同费用政策的同一工程,应按分别计算相应费用;最后审核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

3.9 变更项目价格审核。工程单价,尤其是变更项目的单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取:第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第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第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0 甲供材料的审核。首先,审核甲供材进入工程结算的价格,江苏省定额一直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其次,审核甲供材扣除,甲供材一般按预算价扣除。最后审核甲供材税金,甲供材按上述方法在税后按预算价扣除。

3.11 附属工程、追加工程的审核。这部分审核重点在工程量真实性的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及是否要优惠让利等。

4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后的质量控制

审核过程完成后(即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后),并不等于审核工作全面结束。跟踪落实和整理档案阶段的工作是审核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审核成果的最终体现。工程造价审核的底稿一定要按照审核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认真撰写审核业务工作总结,记录审核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法。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要保证“量”与“价”的准确真实,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核项目都成为审核精品。

参考文献:

[1]缪雯筠。浅谈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核对工作[J].铜业工程,2009,(02).

[2]田林梅。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J].山西建筑,2008.

审核意见 15

(一)村民申请

1、村民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现场选址勘查(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

4、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

(二)部门审核

农村村民自住建房申请涉及县公路、水利等部门审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发送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现场勘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内,县直相关部门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视同为本部门同意,相关责任由本部门承担。

(三)乡镇审批

1、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下发建设用地审批单,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4、乡镇规划国土建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放线定界;

5、复核验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时限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不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直相关部门发送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

(二)县直相关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建房审核告知公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直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或送交审批办结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审批。

三、收费规定

县规划、国土、水利部门不收取费用。县公路局对国、省公路边沟起7米内,县、乡道公路边沟起5米内,要严格管控、禁止建设;国、省公路7米外,县、乡公路5米外的控制范围内要加强监管,对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不收取费用。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

四、严格问责

对在农村村民自住建房手续审核审批工作中履责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不按期办结的。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 16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域和审批机关的不同,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二)南澳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属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过渡期内,澄海、潮阳、潮南区的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参照第(二)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市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预审管理权限原则上按照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预审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初步选址方案;

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审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拟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

5、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审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预审并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 17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参保人员支付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支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记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一),与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刷卡记账,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诊疗、购药需退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开具退费证明,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进行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二),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计算一个住院人次,参保人员算一次住院。参保人员转院时,与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支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费用和诊断情况通知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的,每满一个结算期,按规定由个人支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三)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明细表》(见附表四),报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出院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附收入院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终结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家庭病床治疗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自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持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见附表五)、《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表六)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七),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含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费用)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持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三、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可以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间:

(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 日期。

(二)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三)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市医保中心收到区、县医保中心上报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市和区、县医保中心于每周三向市和区、县社保中心传递医疗费用审核结果,市、区、县社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十五、参保人员在信息网络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出具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可持情况证明,于每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审核结算。

审核意见 18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核意见 19

为规范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公共财力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数字化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数字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包括安全系统、数据库开发、应用软件开发、硬件设备购置、通信线路租用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总体要求

(一)统筹管理

(二)整合资源

1、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和各部门现有应用软件、通信线路、机房、设备、存储空间等资源,加强整合,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各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要努力实现与区办公网核心平台的互联互通。

3、各部门新建、扩建系统要充分利用区办公网核心平台资源。

4、各部门涉及全区公用性的网络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由区电子政务管理办统筹建设。

5、各部门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多口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对系统日常维护费用,应纳入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不单独申报和核定。

6、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积极公开、共享和交换政务信息。

(三)需求主导

1、各部门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的要求。

2、各部门所建项目应有确定的用途和功能,目标明确、需求具体。

3、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配置软、硬件等设备。

(四)规范报批

1、各部门根据拟建设项目情况填写《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报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和组织项目论证,并出具方案审核意见。

2、各部门将项目方案及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

3、各部门将项目方案、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及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预算安排。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提交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依据、必要性,以及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等方面起到的作用。

2、项目建设的阶段和各阶段建设内容、详细功能需求、资金需求计划。

3、项目建设与国家、省市行业内纵向关系及与我区其它政务信息系统的横向关系。

4、项目承担单位现有机房、硬件、软件、通信线路清单、具体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目前使用负荷情况。

5、项目建设拟使用本部门现有资源及利用区办公网核心平台等全区公共资源情况。

6、申请新增硬件、软件及服务清单、具体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市场报价、保修期和具体用途。

(二)方案审核

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出具审核意见后,返给项目单位。

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方案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相关文件的要求。

2、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内容、技术架构和投资规模。

3、确定项目建设的硬件、软件及服务的具体需求、主要技术参数和市场参考价格。

4、结合我区数字化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意见,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节约软硬件投入资金情况。

(三)资金审核

1、历年财政及项目单位累计投入情况,包括投入时间、投入额度和项目正常使用年限。

2、历年投入的用于硬件、软件及服务的可利用资金情况。

3、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实施进度安排预算情况。

4、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包括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已有资源可利用情况和其它资源可利用情况。

项目实施及管理

(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1、对机房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应首先经过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审核确定的工程预算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2、对项目建设中需要采购的硬件和软件等内容,要根据需求合理分类打包,对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强化监督管理

1、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数字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审核意见 20

根据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在3月至9月对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干部档案进行全面的审核工作。为扎实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有效提高干部档案整体质量,按期完成干部档案审核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核工作的原则

审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干部档案记载情况,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认定的结论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核后的干部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信息准确无误。

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4、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

5、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6、对照《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做好材料补充收集和整理工作。

审核要以《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为轴线,细致审核干部档案中的学历、学位、入党、职务、职级、年龄、奖惩等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干部学历、学位、职级、工资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材料是否及时收集归档。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补充收集归档后进行整理装订。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由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审核时间安排

1、初审阶段

根据《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对现职干部人事档案逐卷审阅、逐页鉴别、逐项核对,并对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2、材料补充完善阶段

对审核中发现的材料缺少、手续不齐全等情况,尽力查找缺失的原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3、检查验收阶段

按照《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汇总,归纳问题类型,分析原因,总结提炼规律性的东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干部档案的审核工作,决定成立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审核意见 21

(1)文献综述至少30篇

(2)能阐述明确的研究背景、意义、可能的研究贡献

(3)设计论文目录(须包含三级标题)

(4)论文结构清晰

邮件导师审核,审核时间2-3周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开题报告,再次提交邮件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将开题报告网上提交,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再提交审核。

二、论文阶段报告

论文需完成至少2/3的文字内容,核心内容(如实证研究、模型构建等)须完成。

撰写阶段报告

将论文电子版、阶段报告邮件提交导师审核。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学生再次修改后,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网上提交阶段报告,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提交审核。

三、毕业答辩

论文完成,字数不少于3.5万字。

提交导师审核。审核时间3-4周。

根据导师意见修改,修改时间3周以上。

如导师通过,则提交查重和盲审申请。如不通过,再次须改1个月以后再次提交审核。

查重和盲审之一如未通过,或盲审之一评分低于75分,需再次修改后1个月提交。盲审如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修改后论文提交导师审核。

审核意见 2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派机关,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被审核对象个人的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单位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能够证明其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相关材料。

(二)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和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等能够证明其生育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明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必要时组织、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生育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应及时收集被审核对象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组织审核。一般情况下,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被审核对象拟提拔任用为县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拟提拔任用为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

(四)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同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证明;市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五)审核意见要客观、真实、清晰、准确,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和认定意见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出具审核意见。

(一)未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的;

(二)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主要材料提供不全或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通知,在要求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第七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一)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到位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和正常使用。

(二)年7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到位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

(三)年5月1日《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提拔。

(四)年6月15日(发〔〕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提拔。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具否决性审核意见:

(一)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资料不齐全,又不能依据政策认定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二)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

(三)拒不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或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

第十条对在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中不如实申报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出具虚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发〔〕2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已经提拔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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