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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申请书精选:7篇优秀范本_探索九三学社申请书的最佳模板:7篇领跑范文

2024-10-16人围观
简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九三学社申请书(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

学社申请书范文 篇1

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

(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

(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受理社会团体的复议案件;

(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

(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

(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建原则

第八条 组建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有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业务上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负责人;

(三)会员不少于30人;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或财产;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联络地址;

(六)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七)每年至少能组织一次集体性的业务活动。

组建社会团体法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建基金会还必须具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与其等值外汇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组建社会团体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组建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第十条 限制组建校友会、同乡会、同学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不得组建以某一姓氏或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不含县)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准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特殊需要设置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实体机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

(一)全省性的,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二)市地内活动的,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三)县(市、区)内活动的及城市街道、乡镇以下区域活动的,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天主教教区和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经省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基金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

(四)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证明;

(六)会员名册;

(七)资金信用证明。

成立宗教社会团体,还须提交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等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活动地域;

(四)经费来源;

(五)组织机构;

(六)会员资格;

(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一)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二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其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开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印章、印模和帐号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变更或者注销,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名称;

(二)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四)业务主管部门变更;

(五)增减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由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收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下列监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等二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活动情况及社会效益估价;

(二)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举行成立大会、换届选举会、年会和进行涉外活动等,应事先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将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及时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活动经费: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协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五)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

(六)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收费标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切经费收支均须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银行、教育、财税、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新闻单位应查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无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不予宣传报道。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年检、重大活动报告、图书报刊报送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活动:

1.伪造、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3.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从事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或者依法取缔:

1.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盈利数额较大的;

2.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从事活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3.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或取缔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现有社会团体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20xx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侨资企业要求,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侨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帮助解决侨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等。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学社申请书范文 篇2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

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入社申请书 篇3

入社申请书

九三学社连云港市委员会:

我叫薛丽卿,是淮海工学院教师,我志愿加入九三学社。

我认真学习了九三学社的历史,研读了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九三学社的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

解放战争时期,九三学社赞同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和毛泽东主席的八项和平主张,拥护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九三学社代表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九三学社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改革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半个多世纪以来,九三学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优良传统。

近几年,九三学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方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主动开拓社会服务,特别是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办学讲学和支边扶贫活动,成效显著,充分说明九三学社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作己任,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尽责尽力。

九三学社,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一个多么光辉的名字。她就像灯塔,给我指明了方向,照亮了我的胸膛,让我一颗赤诚的心有了归属,成为我矢志不渝的信仰和追求。

我在教师岗位工作十余载,工作严谨,勤于治学。潜心研究公共体育教学方法和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的现状、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开拓视野,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每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群体工作,得到学生同事的好评。

作为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主要任职老师,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是我工作的努力方向,通过对学生生活习惯、业余爱好、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调查,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学校体育课程的教学改革十分重要,因此撰写了《大学生颈椎亚健康现状及预防》论文1篇。

我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会议。2009年,《民族传统体育对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获第六届全国体育文化交流二等奖,在江苏省高校第二十一届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提交论文1篇,获二等奖;《乙肝病毒携带大学生体质调查研究》一文获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科学大会暨省高校第二十二届体育学术大会二等奖。2篇论文分别获得江苏省高校第二十四届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主持淮海工学院课题2项,教改课题1项。先后发表《我国普通高校构建课外体育俱乐部的可行性研究>,《关注文化差异下的国际体育交流——对“国奥队英国打架事件”的反思》,《学生自编操纳入普通高校健美操教学大纲的可行性研究》,《江苏省中学生健美操比赛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苏北高校体育教师职业痛症探析》,《体育教师腰肌劳损的预防和治疗》,《我国普通高校构建课外体育俱乐部的可行性研究》,《健美操开放式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甲流对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影响》等14篇论文。

另外作为一名体育教师,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我也时刻不忘对社会

体育的极大关注。代表学校参加连云港市教职工健美操比赛,中华医学健舞比赛,均获得第一名。代表连云港市参加江苏省第六届“沿江体育带”家庭健身趣味运动会,获得第三名。针对体育教师的专业特点,在社区积极开展群众健身活动,担任各级别的乒乓球、网球、舞龙等项目的裁判。

我知道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和高、中级知识分子云集的九三学社之间还有一定距离,但我不会退缩,我会坚定的向着这个目标奋斗。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我会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更加深入学习,严格遵守学社纪律,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宏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投身于火热的社会服务中去。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为依法治国、科教兴国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九三学社是光荣的,我希望在她的关怀下不断进步。

我再次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组织批准。

申请人:

2011年4月27日

学社申请书范文 篇4

我是公元二00六年在中国广东信宜教育城小学五(4)班读书的杨雅婷同学,首先祝您健康快乐!

我学校是一个美丽的校园,风景如画,教室宽阔明亮,晚上灯火辉煌,这该多谢您发明的电灯啊。如今的电灯已经进步了很多呢,据我所知,说一说我学校里的电灯种类吧。我们教室里用的是日光灯,发出的光线跟日光差不多,我们在灯光下读书非常舒服啊;学校开晚会时用的是太阳灯,发出的光很亮,如同白昼呢;操场上有一个太阳能小彩灯,白天吸收太阳能,晚上利用这些能量发出彩光,好看极了。还有很多很多,我都说不出名字了。

三百年前,您经过无数次的失败,但您从不放弃。别人对您说:“你做了九千九百九十九次都失败了,几年时间,你一事无成啊!”您却认真的说:“谁说我没有收获?我至少知道九千九百九十九次的方法是行不能的。”后来您终于发明了电灯,从此我们就有了光明的世界。这是对那些看不起您的人是最好的回答!

我们学校的同学十分佩服您的科学钻研精神,每当我们在学习上爱到挫折时,您的光浑形象就会出现在我们的眼前,时刻鼓励着我们奋斗不息!

听老师说您的生活十分的贫寒,您自己发明了电灯,但为了节约您常常是在微弱的烛光中做研究工作啊(可能是您那时的电费很贵还是电灯泡很贵呢?)

我想这一点您做得不对了,您发明了这么多东西,为什么不去申请专利呢?要是你申请了专利,诺贝尔肯定比不上您有钱,就是现在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也不敢称第一了。可能是您那里的社会还没有专利这东西吧,要是您生活在今天的社会,您将会多幸福啊!

我的作业还有很多未做完来,写给您的信就此结束吧。真诚地祝福您: 永世长存!

入社申请书 篇5

尊敬的九三学社委员会:

本人认真学习了九三学社的历史,研读了九三学社的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九三学社的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主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

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九三学社都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大力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解放战争时期,九三学社赞同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发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九三学社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九三学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不断开拓新局面。

九三学社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发展科学技术,贯彻“科学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九三学社前辈们致力于学术自由、科教兴国,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引领着科研方向,在国防、科技、经济、医药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对科技刻苦钻研、永不放弃的精神,对事业的无限忠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令人感动。从他们身上所折射出来的知识分子的人格魅力,时刻在感召着我,激励着我去做一个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技能精湛的人,也激发了我早日加入这个优秀群体的愿望。我想早日融入九三学社这个崇高的集体,向学社前辈学习,为依法治国、科教兴国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本人大学毕业后,在xx岗位上工作多年,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尽职尽责。我愿意加入九三学社,不断提高完善自己,并始终以优秀的九三学社社员为榜样,弘扬学社精神,勤奋学习,投身于火热的工作中去。

恳请组织考查、批准。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学社申请书范文 篇6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 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第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虑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也可以考虑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时,“职业病”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具有诊断资格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且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

第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时,“因工外出”应考虑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不出当地范围以及到当地以外或者境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等两种情形。“受到伤害”应考虑事故伤害、暴力伤害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等情形。

第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时,“交通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理解。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格式。

第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发现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作出明确的本人无责任、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结论的,可视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时,“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时,是否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时,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注明要求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同时提供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并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核工伤认定申请时,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应当自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移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该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确定管辖申请,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时,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医学文件不完整或者诊断证明书不明确的,可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的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受伤职工到本市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工伤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检查,补正相关医疗文件。

第二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职工事故伤害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中止工伤认定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终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工伤认定被终止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二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对于申请材料完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九条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医学文件,在工伤认定决定中明确伤害部位。

第三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送达按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前,认为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遗漏了受伤部位,在提交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医学文件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可做出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增补受伤部位的决定,一并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认为因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并提交了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情形予以明确。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应当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学社申请书范文 篇7

我自愿加入九三学社。九三学社以及她的社员们,以高尚的道德,渊博的学识,精湛的技术折射着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并深深地吸引着我,让我甘愿在前辈们的领导下,尽我所能为弘扬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而努力奋斗!

九三学社是一个由中高级科学技术界和教育界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光荣政党;是一个拥护中国领导,以科学技术界、医学界、教育界的精英为主力,实践科学与民主的完美融合,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派;是一个卓越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党派,自1945年9月3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伟大胜利而将“民主科学座谈会”改建为“九三学社”以来,九三学社一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在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主精神的感召下,九三学社团结广大中高级知识分子,坚持科教救国,科教建国,科教兴国的方针,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解放初期,她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在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指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切实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社会主义新时期,她在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的为指引,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其他知识分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而努力;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科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自九三学社创社半个多世纪里,在中国的领导下,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九三学社中拥有150位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有大家耳熟能详的“两弹一星功勋”王淦昌、邓稼先、赵九章、陈芳允、程开甲等等,有2001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王选、黄昆,还有诸多科技界和教育界精英为社会主义科技事业默默做出或正做着自己的贡献。

为什么现在人们的幸福指数会下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人们除了对物质、金钱的崇拜外,不再如以前那样拥有精神信仰,这是很可怕的。拥有高尚的信仰追求是件很幸福的事情。九三学社高举民主、科学的旗帜,给新时代的知识青年指引了实现追求个人信仰的方向灯,并积个人微薄之力成就时代的步伐,汇流成时代对民主、科学的召唤与追求,这是对九三学社创社宗旨最好的行动诠释!

工作上我用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要求自己,学习上我努力去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生活中我用积极健康的追求来激励自己。(隐私略)就职于江西中烟广丰卷烟厂。从事多年的卷烟配方研发、品管工作,系卷烟工艺配方工程师,多次参与研发并研制出广烟许多新产品,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多篇论文获奖并发表在《食品科学》及《江西烟草》上。2008年9月至今全脱产于南昌大学就读MBA.多年的技术研究工作养成的严谨治学态度,潜移默化地成了我生活中为人处事诚恳公正的一面,并博得朋友们的一致好评。另一面,我又热情洋溢,精力充沛地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与朋友们一道创建广丰丰溪潮涌户外俱乐部,通过这个平台交识户外志士,为推动发展广丰户外运动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激情;同时又加入广丰创业感恩团,与朋友们一道捐款资助多位贫困孩子,籍以通过团内的这些实际行动,来唤起社会上有良知、有能力的人们的爱心,积小成多将感恩的善举汇流成爱与奉献的潮流。

仰慕九三人严谨治学的精神和克己奉公的高尚情操,而我现在仅仅是在追寻九三前辈足迹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小步。我需要一个组织来指引自己的追求,通过组织的领导,让自己获得思想境界上的更大提高,以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民主和科学事业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而她,就是九三学社!

因此,我自愿申请加入九三学社,恳请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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