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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 谈谈公民理性思维的养成对维护公共秩序

2024-03-26人围观
简介《维护公共秩序》 篇1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学案  教师寄语: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   学习内容:第九课 第二站 自觉维护秩序  学习目标:(目标明确,行动才有效)  1、培养自己自觉遵守秩序的习惯  2、提高基本的道德判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学习重、难点:  正确认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规则,做到自己遵守和维护社会规则  预习指导:(方法得当,事半功倍)  1、阅读学案,了解学习目标和重难点。

《维护公共秩序》 篇1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学案

  教师寄语: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

  学习内容:第九课 第二站 自觉维护秩序

  学习目标:(目标明确,行动才有效)

  1、培养自己自觉遵守秩序的习惯

  2、提高基本的道德判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学习重、难点:

  正确认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规则,做到自己遵守和维护社会规则

  预习指导:(方法得当,事半功倍)

  1、阅读学案,了解学习目标和重难点。

  2、阅读课文并结合预习检测,梳理课本知识,在课本上标注思考的结果及自己的问题。

  精题解析: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交通法规的存在,使得整个城市的交通能够秩序井然;由于食品质量法规的规范,使得公民的饮食健康得以保障;在学校,由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使得整个教学能有条不紊地开展……相反,如果各个领域都无章可循,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人们将无法正常生活。

  (1)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一个什么道理?

  (2)我们日常生活中应该怎样做?

  思路点拨:

  此题主要考察我们对材料的分析领悟能力。材料主要运用对比手法,让我们知道在有规则、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会带来什么结果,而在没有规则,破坏规则的条件下又会导致什么后果。前后的对比突出了规则的重要性。第二问是学以导行,大法具有开放性,只要能够符合题意,言之有理,都是正确的。

  答案:

  (1)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离不开规则。

  (2)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做一个监督者,敢于对违反规则、扰乱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要把遵守公共生活的规则,形成我们自身的内在品质和行为习惯,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身心舒畅的社会环境。

  学习指导:

  一、预习检测

  1、 是文明的表现。

  2、只有每一个人 , , , ,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身心舒畅的社会环境。

  3、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既 , 、 。

  4、维护社会秩序,不是 ,而是 。

  5、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去维护社会秩序?

  二、自主学习

  1、请同学们自读本站扩展阅读《规则与秩序》一文,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这则材料反映了什么问题?

  ②我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在文明程度上存在的差距在这里是如何体现的?

  ③社会文明都体现在哪里?

  2、讨论:做事情“循规蹈矩”是不是没出息的表现?为什么?我们现在应该遵守哪些“规矩”?

  3、阅读课本“社会观察”,回答下列问题:

  ①北京通州区中小学生做网络监督员的目的是什么?

  ②他们行为的受益人是谁?

  ③对于维护和监督班级、学校秩序,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三、合作探究(大胆提出你的困惑)

  四、展示讲解(课堂大舞台,人人展风采)

  五、课堂小结

  六、巩固提升:你用才智和学识取得今天的收获,又将以明智和果敢接受明天的挑战,愿你永葆一往无前的精神。

  1、在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重要的交往手段和学习工具的时代,教育部等机构还是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其最主要目的是( )

  a、限制未成年人上网 b、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

  c、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d、约束更要保护未成年人

  2、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应该( )

  ①要从自己做起 ②做一个监督者 ③内化成行为习惯 ④想怎样就怎样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3、遵守社会秩序( )

  ①是懦弱和循规蹈矩的表现 ②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③是现代人应有的文明素养 ④不是懦弱和循规蹈矩的表现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4、有人认为遵守秩序做事就是规规矩矩,肯定没出息;有人认为遵守秩序是对自己的一种束缚。你如何看?

  5、请你谈谈为什么学生在学校必须遵守课堂秩序?

  调查表

  实际情况

  日常行为已经成为习惯,可以自觉做到主要在外界监督下做到在很多情况下做不到

  上课不迟到

  监督维护课堂纪律

  食堂打饭排队

  上下车讲秩序

  乘车自觉购票

  不登陆不良网站

  认真做值日

《维护公共秩序》 篇2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3

  教师寄语: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

  学习内容:第九课 第一站 生活需要秩序

  学习目标:(目标明确,行动才有效)

  1、知道秩序的重要性,理解生活需要秩序,需要规则。

  2、树立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观念,培养责任感意识

  学习重、难点:

  正确理解生活需要秩序、规则。需要人们自觉遵守。

  预习指导:(方法得当,事半功倍)

  1、阅读学案,了解学习目标和重难点。

  2、阅读课文并结合预习检测,梳理课本知识,在课本上标注思考的结果及自己的问题。

  精题解析:

  公民在乘车时要遵守乘车规则,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在阅览室要保持安静、不随意走动,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主要说明( )

  a、法律是最严格的规则 b、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很多

  c、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 d、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思路解析:

  题干中列举了人们在不同的社会生活中都要遵守相应的规则,这表明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因此,应选d项。a项和b项不是题干所强调的重点,不能选。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既有约束作用,又有保护作用,因此c项也不能选。

  答案:d

  学习指导:

  一、预习检测(小组长组织检测)

  1、生活离不开 。

  2、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就需要 。

  3、社会规则 , 。

  4、规则离不开 。任何规则,都必须 ,才能 。

  5、规则是 。 是最严格的规则。

  6、如何理解“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

  7、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什么来保障?

  二、合作学习

  1、学习社会规则时,李洪说规则有法律,潇潇说有道德.同学们,你知道的社会规则还有哪些?它们分别保障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2、看课本93页的图片,设想如果没了社会规则,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怎样?进而人们的生活将会变的怎样?

  3、规则保障我们的生活,生活需要规则。我们该怎么对待规则?

  三、小组探究(大胆提出你的困惑)

  四、展示讲解(课堂大舞台,人人展风采)

  五、课堂小结

  六、巩固提升(你用才智和学识取得今天的收获,又将以明智和果敢接受明天的挑战,愿你永葆一往无前的精神。)

  1、“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句俗语告诉我们( )

  a、法律是最严格的规则 b、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形式的规则都在发挥作用

  c、各种社会规则都离不开人们的自觉遵守 d、社会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伯克说:“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说明了( )

  a、事物的美好 b、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离不开规则

  c、生活是美好的 d、规则离不开秩序

  3、维护社会秩序是文明的体现。下列现象能体现这一点的是( )

  a、为赶公共汽车横穿马路 b、在火车站自觉排队进站上车

  c、外出游玩和朋友在草坪上野餐 d、捣毁路边公用电话亭

  4、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的,因此,只要把规则制定出来就可以了。你认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5、秩序保证公共生活顺利的实现,为我们每一个人平等地参与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形成那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我们有什么重要意义?

  学后记:

  补充知识:

  规则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有的是强制的,有的是非强制的;有的是人们有 意识制定的,有的是约定俗成的。

  法律法规属于成文的、强制性的、有意识制定的规则,道德往往是不成文的、非强制性的、长期约定俗成的,但所有的规则都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产生一定的束缚。

  各种规则都是一样的,当人们都去违反它的时候,它就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人们最终将失去规则对它们的保护,受到伤害的还是自己。要想得到规则对自己的保护,就必须遵守各种社会规则。规则的落实关键在于人们的实际行动。只有在人们自觉地遵守规则的时候,规则对人们的保护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各种规则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束缚,但这些束缚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们的更大自由。失去了规则,人们的权利就无从保障,人们的自由就会遭到侵害。可以说,规则的存在最终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维护公共秩序》 篇4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5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6

  第9课 维护公共秩序第1站 生活需要秩序一、教学设计:

  课题

  生活需要秩序

  教学背景分析本课时教学内容的功能和地位:本单元在第三单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上升到公民的责任意识,把道德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提升到了责任的高度。责任意识不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要求,更是人内在的心理要求,是成就合格公民,实现人生价值的核心心理机制。生活需要秩序,秩序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作为保障。一个现代社会合格公民的特征之一就是看其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资源地按规则办事。本课重在引导、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突出法律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指导。第四单元是对前几个单元的提升和总结,也是本册书的重点所在。学生情况分析:进入青春期的中学生开始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是思想品德课教学和课堂德育渗透的重要任务之一。当今学生与社会生活的接触面越来越广,他们在进行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以及各种规则规范。如何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如何引导学生自觉自愿地按规则办事,是本课要解决的重点。只有首先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学生才能自觉自愿地遵守规则;只有懂得了要遵守规则,才能谈的上做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教学准备:从学生实际情况出发,了解和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各种规则,搜集一些与规则相关的案例、故事等,可以对比中外在某一领域里不同的规则,也可以带学生进行一些课前的考察,让学生从实际活动里了解与社会规则相关的信息,情况。教学方式:体验式、探究式

  教学目标(内容框架)(一)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感受秩序的重要性,体会遵守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从而自觉自愿地维护规则。(二)能力目标:学生在情境中探究、追问,拓宽思维的深度及广度,能分析各种社会问题,制定一些和自身相关的规则规范。(三)知识目标: 了解什么是规则,社会生活中有哪些规则,理解遵守规则、维护秩序的重要性。ø 教学重点: 现代社会的秩序需要规则来维护。ø 教学难点: 如何引导学生自觉自愿地遵守规则。

  教学流程示意(可选项) 从学生实践出发,深化学生对规则的遵守。通过学生活动,引导学生自觉自愿地维护社会规则,遵守社会规范。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保证公共生活顺利的实现,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环境。本环节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体会秩序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多种多样的规则秩序需要规则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规则多种多样,主要有道德、规范、法律等。本环节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并进行比较,特别突出法律这一特殊规则的重要性。

  自觉遵守规则

  生活离不开秩序

  教学过程(表格描述)

  教学环节

  教学过程与设计意图第一环节:生活离不开秩序导入:XX年伊拉克巴格达踩踏事件XX年8月31日上午,数千人前往巴格达北部的一座清真寺参加一项重要的宗教庆祝活动,途径底格里斯河上的一座桥时,忽然听到有自杀式袭击的传闻,人群一片混乱,有人慌张逃散、也有人干脆直接从桥上跳入河中,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是自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伊拉克国内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公共安全事件,造成死亡人数在1000人以上。提问:1.伊拉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起严重的人员伤亡事件?2.你能想象一下伊拉克人民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的吗?3.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我们的意义是什么?教师总结:社会是人组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一个有序的环境。同样,个人的生活、学习离不开社会的秩序。一、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秩序 活动:想一想,说一说,感受我们身边的秩序

  地点

  角色规则秩序

  学校

  学生

  街上

  行人

  公交车

  乘客

  旅游景点

  游客

  图书馆

  阅览者教师总结: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秩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扮演的各种角色,都有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而规则是守护秩序的重要力量。二、规则是守护秩序的重要力量阅读材料:让规则看守世界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一所世界著名大学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书籍被毁于一炬。  突发的火灾把一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的位置,逼迫他做出选择。在此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把一本珍贵图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再归还。突然之间,这本书成为这所大学捐赠图书中的惟一珍本。怎么办?是神鬼不知地据为己有,还是光明坦荡地承认错误? 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忐忑不安的他终于敲开了校长办公室,在说明理由后,郑重地将书还给学校。校长收下书表示感谢,但接下来的举动令人吃惊,他对这位学生的勇气和诚实予以褒奖后,毅然地把这位学生开除出校。 这所大学的理念是:让校规看守学院,比用其他东西看守学院更安全有效。提问:1. 你认为校长做得对吗?为什么?2. 你怎么理解“让校规看守学院,比用其他东西看守学院更安全有效”这句话?教师总结: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需要规则加以维护。对规则的遵守,对规则的维护,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秩序。第二环节:多种多样的规则小组活动:寻找我们生活中的规则要求:请小组同学齐心协力,共同寻找生活中的规则(同学们从自身经历或直接感受到的有关衣、食、住、行、学习等方面),并想象没有了这些规则我们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教师总结:为同学所找的规则分门别类,大体划分为三大规则:1、道德;2、各种行为规范 ;3、法律一、什么是规则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规则。二、三大规则比较

  产生

  调整范围

  实现手段

  道德

  自然形成

  普遍适用

  舆论、信念、习惯

  中学生守则(举例)

  教育行政部门

  在校学生

  教育行政力量

  法律

  国家制定、认可

  全国适用

  国家强制力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三大特点:1.国家制定、认可2.具有普遍约束力3.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阅读材料,完成填空:刘某驾车行驶在快车道上。当车行至立交桥弯道时,突然发现前方一百米外有人横穿快车道,他当即猛踩刹车,但强大的惯性还是让车撞上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恶性后果。事发后,交管部门根据对当时事故情况的调查,认为双方均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应该各负对等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刘某赔付死者家属15万元。行人的行为带给他的是 ;驾驶员的行为带给他的是 ;如果每个人都像案例中的人那样不遵守法律,我们的生活 ,我们的国家 ;如果每个人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 ,我们的国家 。教师总结: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规则,我们的生活有很多规则,遵守法律是我们做人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第三环节:自觉遵守规则一、我是一个有规则意识的人吗?活动:规则意识大讨论(1)谈谈让你最不能容忍的校规是什么?(例如:校规中对头发长度的规定等)提问:面对你不能理解,但又必须执行的校规,我们应该抱着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我们的行为是什么样的?(2)当你晚上过马路时,四下无人,没有任何机动车辆,你会等绿灯亮起再过马路,还是无视交通指示灯?(3)当面对利益的抉择时,你是选择遵守规则还是选择利益?阅读材料:一个11岁的男孩,骑着一辆三轮车,上面载着几个比他还小的孩子,在没有大人看管下,骑着三轮车在公路上来来回回的玩耍,异常开心,异常高兴。突然,一辆快速而来的大货车,向这辆载着几个儿童的三轮车压过去,一瞬间,三轮车在货车的轮下变了形,几个孩子当场死亡,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一个15岁的女中学生,在公路上骑三轮车,当她准备横穿公路时,被一辆疾驶而过的大货车撞成重伤,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她因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失去了风华正茂的生命。 几个灿烂、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瞬间里消失了,给他们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真悲惨啊!这悲剧是谁造成的呢?答案是唯一的:是他们自己,是他们交通意识淡薄的缘故。如果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教师总结:所谓规则意识,是指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必备的一种意识。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它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比如说,不偷不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等等。规则意识的第二个层次是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规则意识的最后一个层次是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二、做自觉遵守规则的现代公民(1)学习有关各种规则的知识(2)养成遵守规则的愿望、习惯(3)相信遵守规则每个人都会受益,把遵守规则变成自己的内在需要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编写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公约

  板书设计生活需要秩序 1.生活离不开秩序 副板书:学生列举各种规则2.各种各样的规则 3.自觉遵守规则 二、教学资源: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力量以及多年形成的人的共识要求人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法律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两者有着共同点和不同点.共同点是:都是属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都需要人去共同遵守,都需要人们去共同维护,不得超越。不同点是:道德是靠舆论力量和自我约束来维系,而不带有强制性,法律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违反了道德只能受到谴责,而犯法是要受法律强制制裁的。2.罪感文化与耻感文化所谓“罪感文化”,就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从这个定义上来理解,意思就是在“罪感文化”社会中,人如果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就会感到是有罪的。所谓“耻感文化”,就是也有一个公认的道德标准,并且在外力的作用下依靠这一标准来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相对于“罪感文化”,“耻感文化”更加依赖于外部的强制力来达到道德标准。 自觉遵守规则,可以从罪感文化中得到一些启示。3.法律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5.规则意识(摘自百度知道)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比如说遵守校规、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偷车一事,a肯定不知它的严重后果,但肯定知道这是违反校纪和违背社会公德的错误事情。既然是错误事情,为什么还要去做呢?据当事学校介绍,a平时没有养成遵守校纪的良好习惯,比如上课说话、带手机入教室、留长发、戴手饰、为作弊威胁同学,等等。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有点“不拘小节”。但是,违纪与违法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拘小节”的后果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

  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必备的一种意识。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它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比如说,不偷不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等等。

  但仅有规则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这是规则意识的第二个层次。谁都知道偷车是不应该的,是违反社会秩序、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没有哪个社会或哪所学校鼓励学生偷车。但是,为什么偷车事件还会屡屡发生呢?这是因为有人并没有一个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因此,重要的不是知道规则,而是愿意和习惯于遵守规则。这尤其表现在没有强制性力量阻止违反规则的时候,也自觉予以遵守。车子未加锁,周围又没人?怎么办?是顺手牵羊,还是帮其看管?古人说的好:君子慎独。君子在独自一人的时候是很慎重的,因为没有人监督你,人性中的不好的一面就会跳出来,千方百计地诱惑你。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在四周无人的情况下,顺手牵羊不是没可能的。而在一念之间,你可能就铸成大错,后悔莫及。 规则意识的最后一个层次是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在这种境界中,遵循规则已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外在规则成为人的内在素质。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按孔子的话来说,这就是“从心所欲不逾矩”。大家可能觉得这种要求太高,因为能达到这种境界的是孔圣人。其实不然。在国外,几乎人人都能做到这一点。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经讲过这么一件事:“我有个中国同事在联合国任职,他的孩子从小在瑞士长大。有一次大家在日内瓦湖上划船,我们代表团有个成员喝完可乐以后,顺手就把可乐瓶扔到湖里了,这在国内司空见惯。可是这个在瑞士长大的小孩当时脸色都白了,告诉了他的母亲,好像扔可乐瓶的人犯了很大的罪恶似的。”前不久,国内报纸也报道过“美国女士街头救人,武汉数十名同胞围观”的新闻。而在以前,曾有外国人主动地在长城捡拾垃圾。众所周知,长城是中国人的宝贝,污染也是由中国人造成的,与外国人毫无瓜葛,他为什么要去捡垃圾?还有,为什么瑞士小孩在意中国人的不文明行为?为什么美国女士在异国街头援救并非“同胞”的外国人?一句话,习性使然,是他们自小在本国内培养的习性使然。他们打内心里就知道,不能随手扔垃圾、不能见难不救、不能污染环境。所以,他们在我们看来完全不必要的时候站出来,很自然地做了他们认为应该做的事情。6.自觉排队,展现市民素质官方网站7月12日讯 昨天,北京市迎来第六个“排队推动日”,此次活动的主题是“旅游文化娱乐场所排队推动日”,即在暑期来临之际向全市各大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游乐场等旅游文化娱乐场所需要排队的地方引导消费者积极倡导“排队我文明、礼让我快乐”,让市民在出行游玩过程中,增强秩序观念,树立礼让意识,养成文明习惯,进一步推进“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活动。  首都文明办、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等单位联合开展的“7.11旅游文化娱乐场所排队推动日”主题活动,在全市各大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游乐场等旅游文化娱乐场所的售票口、出入口、照相点、自动扶梯、卫生间门口及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等,组织安排志愿者及服务人员身披绶带引导游客和观众在这些人员密集处有序排队,现场将悬挂“排队推动日”标识、摆放宣传展板、张贴有关宣传口号、设立排队标识标牌、地面指示线,以及设立多个“纳痰袋”领取点;与此同时,全市4000多名文明乘车监督员也将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在全市1805个文明公交站台主动引导乘客排队,营造和谐有序的乘车游玩环境。  此次排队推动日主会场设在北京石景山游乐园,分会场设有朝阳公园、颐和园、动物园等重点公园;紫光影院、朝阳剧场等影剧院;欢乐谷、中华民族园等重点旅游景点、游乐场。  为配合“7.11”暑期排队推动日工作,石景山游乐园举办了主题为“我眼中的排队文明”儿童书画比赛和儿童横幅绘画活动,所有参赛小朋友均获得了11日免费入场券和“企鹅大雁”头饰,并参加大摩天轮广场“儿童横幅绘画”活动,所有作品均展示在石景山游乐园主会场。  暑期之际,首都文明办积极策划“7.11旅游文化娱乐场所排队推动日”活动,目的是为了让少年儿童生活娱乐中树立起排队礼让的文明种子,“小手拉大手”共建文明新北京;让“排队我文明、礼让我快乐”的口号真正实现在游玩的排队过程中;并通过暑期旅游向全国推广“排队推动日”活动,使广大游客在参与中提高文明素质,在休闲游乐中体会排队礼让的快乐。(缪礼东)7.规则无情19xx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第四届奥运会马拉松比赛中,身着19号运动衫的意大利糖果商多兰多·皮特里从比赛一开始就跑在前面。他身材矮小,但步伐轻快,第一个进入了运动场。但此时他已精力竭,神志不清,先是跑错了方向,后因疲劳过度,几次摔倒在地。但每次他都挣扎爬起,然后又向前跑去。离终点最后15米处,他又一次倒下了,并没能再爬起来。两位好心的医生,搀扶着他第一个走到了终点。他顽强拼搏的精神感动了全场,但比赛的结果是:裁判认为,皮特里借助了他人的力量才完成比赛,违反了马拉松比赛的规则,因此被剥夺了获金牌的资格。皮特里虽然是赛场上的失败者,但他的名字以另一种方式——顽强精神,载入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史册。英国王后亚历山德拉为了安慰失望的皮特里,捐了一个奖杯,并在闭幕式上亲手将其赠与皮特里,以示同情和鼓励。8.曹操割发代首曹操,东汉末年的丞相,后被封为魏王,是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曹操带兵军纪十分严明,并且自己也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因此,他的军队很有战斗力,很快就消灭了多股强大的军阀割据势力,统一了中国北方。 曹操看到中原一带,由于多年战乱,人民四处流散,田地荒芜,就采纳部将的建议,下令让军队的士兵和老百姓实行屯田。很快,荒芜的土地种上了庄稼,收获了大批的粮食。有了粮食,老百姓安居乐业了,军队也有了充足的军粮,为进一步统一全国打下了物质基础。看到这一切,大家都很高兴。 可是,有些士兵不懂得爱护庄稼,常有人在庄稼地里乱跑,踩坏庄稼。曹操知道后很生气,他下了一道极其严厉的命令:全军将士,一律不得践踏庄稼,违令者斩!将士们都知道曹操一向军令如山,令出必行,令禁必止,决不姑息宽容。所以此令一下,将士们小心谨慎,唯恐犯了军纪。将士们操练、行军经过庄稼地旁边的时候,总是小心翼翼地通过。有时,将士们看到路旁有倒伏的庄稼,还会过去把它扶起来。有一次,曹操率领士兵们去打仗。那时候正好是小麦快成熟的季节。曹操骑在马上,望着一望无际的金黄色的麦浪,心里十分高兴。 正当曹操骑在马上边走边想问题的时候,突然“扑刺刺”的一声,从路旁的草丛里窜出几只野鸡,从曹操的马头上飞过。曹操的马没有防备,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惊了。它嘶叫着狂奔起来,跑进了附近的麦子地。等到曹操使劲勒住了惊马,地里的麦子已经被踩倒了一大片。看到眼前的情景,曹操把执法官叫了来,十分认真地对他说:“今天,我的马踩坏了麦田,违犯了军纪,请你按照军法给我治罪吧!” 听了曹操的话,执法官犯了难。按照曹操制定的军纪,踩坏了庄稼,是要治死罪的。可是,曹操是主帅,军纪也是他制定的,怎么能治他的罪呢? 想到这,执法官对曹操说:“丞相,按照古制‘刑不上大夫’,您是不必领罪的。” “这怎么能行?”曹操说,“如果大夫以上的高官都可以不受法令的约束,那法令还有什么用处?何况这糟蹋了庄稼要治死罪的军令是我下的,如果我自己不执行,怎么能让将士们去执行呢?” “这……”执法官迟疑了一下,又说:“丞相,您的马是受到惊吓才冲入麦田的,并不是您有意违犯军纪,踩坏庄稼的,我看还是免于处罚吧!” “不!你的理不通。军令就是军令,不能分什么有意无意,如果大家违犯了军纪,都去找一些理由来免于处罚,那军令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军纪人人都得遵守,我怎么能例外呢?” 执法官头上冒出了汗,他想了想又说:“丞相,您是全军的主帅,如果按军令从事,那谁来指挥打仗呢?再说,朝廷不能没有丞相,老百姓也不能没有您呐!” 众将官见执法官这样说,也纷纷上前哀求,请曹操不要处罚自己。 曹操见大家求情,沉思了一会说:“我是主帅,治死罪是不适宜。不过,不治死罪,也要治罪,那就用我的头发来代替我的首级(即脑袋)吧!”说完他拔出了宝剑,割下了自己的一把头发。 请不要认为曹操是在演戏,古代认为身体肤发受之父母,割发是种极大的侮辱,叫髡刑。这自能说明曹操这位枭雄率先垂范,尊重规则。军队的战斗力要靠强有力的纪律作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也离不开规则的约束。

《维护公共秩序》 篇7

  第23课 不以规矩 难成方圆

  第二课时 维护公共秩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学习目标】增强学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树立主动尊重他人权利,关爱他人,关心集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良好品质和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积极情感。

  【重点难点】培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良好品质

  【教法设计】情景模拟法、合作探究法、讲授法

  【课堂学习】

  导入:(自主备课)

  新授:

  活动一:(出示图片)“北京天安门一景” 看了这幅画面,你有怎样的感受?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无视公共秩序,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

  出示市民乱丢垃圾,胡乱攀爬的图片,以及违规跨栏,插队行为的漫画。

  小组讨论:你怎么看待上述行为?如果你是有关场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杜绝以上行为,会采取哪些措施?

  活动二:(播放动画):脉动小子的公共生活。脉动小子的行为给了你怎样的启示?

  遵守公共秩序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营造和谐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人人有责。

  活动三:(出示图片)奥运来了。

  (播放视频)“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宣传片

  (出示漫画)“排队礼让——迎奥运秩序文明行动”

  文明很小很小,但是只要每一个人都做一件文明的好事,就能使社会迈出一大步。

  每一份文明就是一份力量,无数文明在一起就会产生一种无与伦比的力量,这种力量如破土的小苗,在每一个人的心里萌发。

  【知识网络】

  1.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要从 做起,要自觉树立遵守 的习惯和意识,自觉遵守 的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首先要全面提高公民的 ,强化公民的 ;其次还必须将 和 相结合。

  【巩固练习】

  1.杨某对学校禁止他在校门口私设书摊卖书心怀不满,借故到该学校内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这维护了 ( )

  a公民的人身安全 b社会公共财产 c社会公共秩序

  2.截止XX年1月,全国有240多名邪教组织骨干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司法机关对这些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主要是因为他们( )

  a坚持修炼 b有封建迷信思想 c触犯了我国刑法

  3.只要自己遵守社会秩序就行了,别人遵不遵守是执法部门的事情。( )。

  4.维护社会秩序是要加强法治,依法惩治不守规则、不守秩序的行为( )。

《维护公共秩序》 篇8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9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10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教学建议

  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导入新课:

  案例分析:

  (1)2002年4月20日下午1点多,在开往东直门总站的359路公共汽车上,一个身高1米8以上中年外国男子突然对好言劝说他不要把脚放在汽车引擎盖上的中国女司机孟秋生大打出手,被打得鲜血直流的孟大姐被迫紧急停车。该名外国男子还殴打上前劝阻的乘客,用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辱骂围观的群众,在记者采访拍照时还追打、威胁记者。在场的乘客和群众人人义愤填膺,但大家都采取克制的态度,协助110巡警将该名外国男子抓获。

  学生讨论分析这名外国男子的行径所造成的种种危害。分析角度:对女司机的危害;对其他乘客的危害;对周围群众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他本人的危害。

  然后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专家说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如果这个美国人不是外交官的话,不享有外交特权的特定身份,那么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教授说,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解决。她说,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对这件事情的性质作出断定,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就有可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解决。如果被打的人伤情确实很重,则要进行法医鉴定。范教授说,关键是要看伤害的后果。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焦仲宇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在公共汽车上扰乱公共秩序、殴打司机和乘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汽车司机及乘客所受伤害的程度对该名外国人行为的定性极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该名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内拘留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需要赔偿被打司机及乘客的损失和负担医疗费。

  (2)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

  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学生再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

  教师总结:

  在两个案例中,一个扰乱了公共秩序,一个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都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制裁。可见,法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 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1、 公共秩序的定义(板书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请同学们列举日常生活中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及其危害。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给大家演示多媒体资料,有图片和动画)

  老师归纳:在大家所列举的这些现象中,有发生在学校的,有发生在电影院、球场的,还有火车、汽车上的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造了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所以这些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请同学们来看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几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

  (投影一)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结伙斗殴等流氓行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拒绝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中的四个案例,并将下面的三个案例分类,然后说明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分组进行小品表演,由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对于表演能力强的班级,上课时临时安排,由学生即兴发挥即可;如果是个别学生有表演天赋,教师可以在课前安排他们准备几个小品,课堂表演之后,其他同学再进行讨论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

  (1)2001年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上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江某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2)2002年4月6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的2002年全国甲A足球联赛北京国安队—重庆力帆队的比赛中,北京市市政技校99级一学生,持一面绿色大旗从观众看台跳入场地,值勤民警上前劝阻,该人不听,仍滞留在场地内持旗奔跑。(该人行为严重影响了赛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章第二款,现公安机关依法将该人予以治安拘留。)

  (3)1986年1月20 日,耿某酒后拨打“110”电话,谎报匪警,胡说有人要他的命,让警察快来救他,并用言语侮辱警察。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耿某谎报险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后看投影:

  (投影二)

  违反《条例》的表现

  违反《条例》应受到的处罚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日以下拘留、200地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案例分析:据广州日报报道,既未持有个人驾驶证,又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的何某,利用人货车非法运送液化气,被深圳市宝安区消防大队依法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当日下午3时多,宝安区消防大队防火科对松岗镇一家气站进行防火检查,一辆停放在气站门口附近,车身上没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准运标志,却装满液化气瓶的人货车,引起消防干警的注意。

  检查发现,这辆人货车未办理危险物品准运牌证,车辆的排气管没有经过防爆改装,当时驾驶人货车的何某本人也没有驾驶证。消防干警对车上液化气进行了清点,发现车上共有液化气40瓶。据何某供述,这些瓶装液化气主要供应居民使用,这辆人货车就是其经营液化气的流动仓库,平时他就在沙井、松岗一带广发卡片,一有求购电话,立即改用摩托车将气送去。(学生思考:他为什么被拘留?如何才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因为稍有不慎,这样的流动“火药库”,都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何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何某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如果要避免危险的发生,一要靠人们的自觉守法,二要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制裁,警示他人。

  (学生比较分析:为什么同样是危害公共安全,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学生讨论分析后,教师归纳:

  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他们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受到的处罚自然也就不同。因此,何某被拘留,靳如超却被判死刑。美国流氓所受的处罚应根据被打的司机的伤情来定。如果伤情严重,就应按故意伤人罪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如果伤势较轻,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课后练习:

  预习第三框内容,搜集整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

《维护公共秩序》 篇11

  第二节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关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概念;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在教学中,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让学生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

  关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教学重点分析:

  (1)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是本框的重点之一。说它是重点,是因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就要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而这就需要社会的稳定。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就要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否则,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就必然使社会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地进行,这就必然损害人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把这一问题当作重点处理,能够从反面教育学生,提高教育的实效性。教学中讲述这一问题时,可以列举大量事例,也可以剖析一个事例,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其危害。总之都是要从反面警示学生: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做损人害己的事,法律绝对不可违犯。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些规定,是本框的重点之二。学法总要知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内容,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关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教学难点分析:

  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因为这部分的文字较少,但容量较大。它采用简单枚举法,说明了四种行为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要予以必要的制裁。学生可能会对此感到比较费解。教师在讲解中不必各类情况都讲到,可用教材上的例证或补充新的例子,为学生提供感性材料,变枯燥为生动,引起学生的兴趣。对这些例证分析其一二即可。

  关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教法建议:

  本框教材内容浅显易懂,且有较强的可读性。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教材优势,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问题,即运用“读——议”法进行教学。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组织学生创作表演小品,将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的故事。

  维护公共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一)维护公共秩序(板书)

  教师可以提前布置学生准备,将这部分内容以小品表演的形式进行学习。

  将学生分为四个组,每组根据自己的表演主题编排小品,也可以参考、改编教材上的案例。每组课堂表演结束后,由本组的一位成员对小品的寓意进行总结说明。

  全部表演结束后,学生自由发言,对小品的内容、表演能力、小品反映的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通过此活动,让学生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内容:

  1、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

  2、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3、维护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制裁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保障公共安全(板书)

  举例(一):

  陈正平,男,32岁,初中文化,系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商业村人,199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经营“菊红”面食店期间,为琐事与汤山镇“正武”面食店业主陈宗武发生矛盾。陈正平见陈宗武面食店生意兴隆,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02年9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正平来到“正武”面食店,将所携带的剧毒鼠药“毒鼠强”投放到该店食品原料内,造成300多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至9月19日起诉时共死亡38人,后又有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至今已死亡42人。

  汤山特大投毒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南京市等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要求迅速侦破案件。公安机关经过78小时的连续奋战,迅速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分子陈正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批捕,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起诉书送达期满后,公开开庭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平为泄私愤,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中毒及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陈正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正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处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举例(二):

  新华社杭州6月1日电(2003年)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去年“10·19”沉船事故一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浙玉渔3157号船船长有期徒刑一年。

  去年10月19日凌晨,浙玉渔3157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遇到大风,船舱大面积进水,船体快速左倾沉没,造成2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后虽经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的大规模搜救,仍有7名船员失踪。

  法庭审理认为,浙玉渔3157号船船长违反规章制度,在船舶检查不合格、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情况下擅自出海作业,在遭遇大风浪、船舱进水后又指挥不当,从而造成船只沉没、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上面的两个案例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因此他们都受到了刑罚处罚。对于那些上尉触犯刑律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制裁。

  (一)对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举例:

  2002年10月18日上午,南宁市心圩镇某村。由该村村民上缴的13支猎枪、砂枪、440发枪弹、各种钢珠火药整齐摆放在城北公安分局民警面前,这已是警方第三次深入该地开展收枪治爆行动,也是成效最为显著的一次。今年10月9日,城北分局心圩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可利江一带滋事并非法持有枪支。警方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刑警进入该地摸底调查,在掌握线索后,10月12日晚,城北分局调集30多名精干警力,直扑陈某等嫌疑人住处,当场依法收缴六连发猎枪2支、猎枪弹175发及其他涉枪涉爆物品一批,取得了初步战果。警方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先后共抓获、传唤涉案人员11名,其中5名被依法刑事拘留。民警们又连续走家串户,对涉嫌私藏非法枪弹的村民进行法制教育,赢得了当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关村民在动员下纷纷交出了违法的涉枪涉爆物品,争取宽大处理。

  类似的场面也出现在该市江西乡的村屯,村民李某以前花了2000多元购买一支猎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他推说“枪不见了”,不愿配合。辖区派出所领导带领民警专门上门去做他的法制教育工作,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警醒他,李某终于将擦得锃亮的猎枪送到了派出所……

  (二)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然后列举自己的所见所闻。

  (三)对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然后列举自己的所见所闻。

  小结: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和运用法律制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保障公共安全的两个方面。青少年学生既要逐步学会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又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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