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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公车管理规定范文

2024-02-28人围观
简介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  1、加强公车使用的管理。节日期间要严格公车使用的规章制度,除值班应急工作可以动用公车外,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封存管理。有特殊公务活动的,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2、严格遵守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加强公车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动用公车走亲访友、参加宴请、参与婚事、接送子女读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等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

  1、加强公车使用的管理。节日期间要严格公车使用的规章制度,除值班应急工作可以动用公车外,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封存管理。有特殊公务活动的,要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2、严格遵守严禁公车私用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加强公车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动用公车走亲访友、参加宴请、参与婚事、接送子女读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等。严禁公车私驾,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

  3、加强监督检查。端午期间市纪委将各单位的公车管理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4、市局各领导、主管公车办公室主任、各公车司机都是执行规定责任人,市局要求,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公车管理办法,接受监督,凡违纪违规者严肃处理,责任自负。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

  一、全厅所有公车一律实行入库封存。根据我厅实际情况,全厅公车封存地点设省委大院、省政府二院和厅机关南院三处地方。上下班交通车一律停放机关南院。省就业培训中心、省劳动人事学校公车就地封存。

  二、全厅所有公车钥匙一律上缴集中保管。其中,南院公车钥匙集中保管由徐文华负责,北院由徐电宇负责。有公车的厅属单位由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

  三、节假日期间,严禁公车私用。

  四、确因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要严格审批程序。由公车使用人填写“节假日公车使用派车单”,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分管厅长审批同意,方可派车。厅属各单位确因公需要使用公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节假日期间,厅后勤服务中心将加强对全厅公车入库情况的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3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

  ①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②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③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车辆管理人员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④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平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⑤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⑥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⑦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原则上在普洱市区发生的故障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出差(超出普洱市区)过程中发生的故障首先口头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4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执行,做到带班领导要坐班,值班人员按时上下班,值班期间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值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必须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分局值班人员每天下午5时前向县局值班人员汇报当日值班情况,县局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分局值班工作的督查。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春节期间的人员管理,确保工作日期间人员在岗在位。

  二、严明公车使用管理有关纪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公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入库,机关车辆停放在县局大院内,分局车辆停放在分局院内。值班期间确因公务需要经批准可以派车,机关值班车辆由带班局长批准,需要增派车辆按用车规定向办公室申请;分局车辆需经分局长批准方可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不按规定停放公车。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公车的管理与督查,县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

  1、根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减少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安排车辆。

  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

  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

  4、派车原则:保证书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所有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

  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安排,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

  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安排。

  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

  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二、车辆加油、维修、保养

  1、公车加油、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

  2、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维修。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

  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远途出车加油、维修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38号规定执行。

  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

  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

  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安全行驶。要经常检查车况,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开好文明车。

  5、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

  6、驾驶员因公出县的,每次补贴10元;出市的,每次补贴15元;同日开往县外、市外等不同地区的,取高标准的补贴计算。报销时,应附历次出车单据。

  7、车辆报销项目为:油费、养路费、保险费、年审费、过桥费、修补轮胎、里程补贴、加班费、洗车费、安全洗车补等费用。

  四、其它注意事项

  1、用车单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镇机关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征得镇纪委的同意。

  3、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均由镇纪委、监察室,按县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 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7

  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20xx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 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 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 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公司管理制度之工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

  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制度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 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 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文件收发规定

  一、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二、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三、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六、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文印管理规定

  七、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九、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 购置领用规定

  十 二、公司领导及未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购置。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部门所需购置办公用 品,到办公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明确金额。需购置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购置。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总经理审 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十三、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到办理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十四、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五、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电话使用规定

  十七、公司各部门电话费均按月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办公室120元/月,投资发展部100元/月,财务部60元/月,城建资产部100元/月,市场营销部200元/月,项目技术部130元/月,会议中心50元/月。

  十八、若有超出当月包干标准的,从超额部门的工资中扣出。当月节余部分累计到本部门下月话费中使用。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 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 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 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 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 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保 密 制 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安全保卫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投资发展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分别是文苑小区、会议中心、售房市场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会议中心、配电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七、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三、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面包车由投资发展部使用,由该部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七、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由办公室发放登记,桑塔纳轿车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计算,面包车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计算,节奖超罚。公司车辆一律凭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八、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九、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需增补油票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十、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污论处。

  十二、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十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 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 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 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 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 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差旅费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高密市会议中心是为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场所,为搞好会议中心的使用管理和会议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中心在市建设局和投资办的领导下,开展会议服务工作,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服务周到,安全可靠”为服务宗旨,根据市建设局的统一安排,为使用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会议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楼会议室600元/次,制冷(暖)费59元/小时;二楼会议室1600元/次,制冷(暖)费80元/小时;接待室200元/次。

  三、对所有会议只提供音响、灯光、冷暖、开水、茶具等硬件设施服务,会标、茶、饮料、水果、香巾及会议服务人员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会议使用单位,均需持市建设局办公室填发的《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到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会务事宜。会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使用通知单》上填写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五、对未持《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联系会务的单位,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不予承接,建议其到市建设局办公室办理会议承接手续。

  六、会议使用单位和所有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会场请勿吸烟并关闭通讯工具,自觉爱护服务设施和用品。若服务设施和用品在会议期间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七、会场灯光、音响控制室为设备重地,除会议中心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非请莫入。

  八、使用单位和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会议中心。与会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自行管理。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若造成用户上访或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1次罚款100元。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0、施工中监理人员应该现场旁站而未进行旁站,驻工地代表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1、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驻工地代表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2、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应对地下管线等作书面技术交底,未做书面交底或交底有错误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4、商品房销售核算房屋预售面积大于或小于3%,使用户投诉或上访的,一律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15、房款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差价损失。

  16、商品房出现重复销售、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失误或与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户争议的,出现1次扣罚责任人10%的年终奖金。

  17、办理按揭贷款时,如因收件填写、检查、办证等延误放款,影响公司业务运行的,所贷款额不记入销售业绩,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部分效益工资及部分年终奖金。

  1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出现1次罚款100元。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9、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的损失。

  2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2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3、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4、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25、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26、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责任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五、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十六、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8

  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在食堂就餐的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餐人员的范围:原则上为公司在册员工本人。

  二、由于接待能力非常有限,同时考虑到公司人员的公共卫生安全,禁止将食品带出餐厅。

  三、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就餐,午餐12:00—12:40;晚餐6:00—6:40。因工作原因提前或延迟就餐时间,需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通知食堂准备和安排。

  四、一人一卡,刷卡就餐。

  五、公司员工食堂餐费标准暂定为每餐10元。公司以就餐卡的形式给予每位员工每月400元的用餐补助,可在公司员工食堂及小卖部消费。用餐补助以一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清零。长期外出培训暂不发放用餐补助。

  六、爱护食堂的公共设备、设施,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有意涂画,不得扔、踢、踏、踩食堂餐饮用具及公用设施。对于损坏餐具及公共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

  七、在食堂就餐时,要讲文明、用语礼貌、相互谦让。养成自觉排队的良习惯,自觉维护食堂的就餐秩序,不喧闹、不争吵、不拥挤、不插队。做到文明就餐。

  八、保持食堂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泼脏水,不乱扔废

  弃物,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保持食堂环境干净、整洁。

  九、各部门需安排专人统计本部门用餐人数。3月9日之前报送办公室。

  十、根据自己需要领取食品,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 十一、职工就餐时可自带餐具,就餐后应自觉将所用餐具清洗干净并放到指定地点。

  十二、未经食堂工作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食堂工作间、操作间及库房。

  十三、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理解食堂职工的工作,积极配合食堂共同做好餐饭工作。

  十四、对食堂工作和菜品有意见、建议,可向办公室提出,以便使食堂不断提高饭菜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9

  培训制度是培训管理的基础;培训规划与计划是培训管理的导向;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是培训成功的关键,它直接体现培训的效果;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是培训管理的核心内容,它明确地规定了不同岗位的员工需要什么样的培训课程,对整个培训管理体系而言岗位培训课程体系起到一个标准化的作用(在五大模块中岗位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在下文中将作详细的介绍);培训师资则是成功实施培训项目的保证。

  培训管理系统五大模块的内容

  1、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于20xx年通过了is09000:20xx质量管理体系及qs9000质量管理体系双体系认证,公司的培训制度也是按体系的要求进行编制。

  整套制度目前包含一个程序文件:<员工培训控制程序>及四个支持性文件:<培训效果评估程序>、<兼职培训师管理制度>、<员工外培管理制度>、<员工学历进修管理办法>。公司的培训工作分为两级进行管理,公司级(一级)培训由培训发展科负责实施,部门级(二级)培训由各部负责实施。

  在程序文件中我们明确了各部门的培训管理职责,说明了一、二级培训项目、临时培训项目实施的流程等重要内容;而对支持性文件则就培训管理的某一具体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合理、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培训规划及计划

  公司培训规划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规划制定,目前已经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培训规划。

  公司每年底要进行全员的培训需求调查,下发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该表的设计包括员工的意见和员工直接主管的意见),培训需求调查的内容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不同岗位的员工所必须具备的技能要求;员工年度绩效情况;公司的年度重点工作。

  对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后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这样制定出来的年度培训计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培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培训发展科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中设定的培训项目开展工作,每一个培训项目实施按照pdca思想进行控制,力求培训项目实施的完整性、严谨性。具体工作包括整个项目策划及课前的准备:讲师落实、学员的确定、场地器材准备、开展问卷调查等;课中的支持服务、监督;课后培训效果的评估。

  公司非常重视培训效果的评估,目前评估的做法包括:课后的效果调查问卷的填写,对问卷进行分析总结;对学员掌握程度的考核,有必要时进行考试;一个月后与学员的直接主管进行访谈,了解学员该项技能掌握的情况及学员在岗位上产生的业绩情况。

  4、岗位培训课程体系

  该模块是整个培训体系的核心部分。目前国内的许多企业仅仅是根据员工提出的培训要求来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能准确地认识自身技能的不足进而提出合理的培训需求,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员工在其职业生涯的发展中得不到系统的训练,同时,公司花费了大量培训经费而实际的培训效果却不理想的局面。

  有些公司还会根据市场上流行的培训课题临时组织培训,整个培训开展比较盲目。笔只有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构建起来后才能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构建岗位培训课程体系的思路以及该体系构建完成后的应用价值。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由公司人事经理、培训经理、培训讲师(来自公司各个部门)组成的项目小组。项目组开展工作的步骤如下:

  1)首先编制了一本培训课程参考手册,在手册中对目前企业培训的常见课程进行了分类,归纳为:企业文化类、领导力类、管理技能类、专业技术类、精益生产类、从业资格类等六类课程。然后对每一类课程中的具体科目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大纲、合适对象、培训课时等内容。手册中课程信息的来源包括公司现有的课程以及从其他渠道(如互联网)获取的课程信息。

  2)将该手册发到各级主管的手中,让他们了解公司的培训课程体系、课程的分类及每门课程中包含的知识点。

  3)项目组花大量的时间与各部门的各级主管进行面谈,了解主管对其直接下属所需掌握的岗位技能以及这些技能对应的培训课程的意见,项目组要求主管在访谈前必须重新查阅下属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进一步明晰这些岗位的技能要求。

  4)最后项目组对调查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再经过项目成员充分的讨论,最终确定每一个岗位所需的培训课程。

  岗位培训课程体系构建完成后,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岗位需要接受什么样的培训课程,这样一来就非常有利于培训发展科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活动,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员工职业生涯的发展。另外,培训发展科每年都会安排一些公开课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自主选择,这就使得员工有机会参加一些与自己岗位技能要求无紧密关系的培训课题,这样的做法对实施岗位培训体系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5、培训师资资源

  培训师资资源是否完备是成功实施培训项目的关键,公司培训师资资源分为内部师资资源和外部师资资源。公司非常重视内部培训讲师队伍的建设,我们认为建立内部培训师资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一种小投入大收益的做法。目前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有四十多位培训师,培训师团队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专业骨干人才组成,培训师主要讲授与自己业务相关的课程,公司只有少数的专职培训师,大部分的培训师都是兼职的。培训师接受培训发展科的统一管理,在授课前须经过严格的选拔、接受ttt(培训培训师)的培训及专业课程的培训;外部的培训师资也是开展培训工作必不可少的资源,公司与国内许多著名咨询公司、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学校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0

  一、总则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和财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

  公司依据情况,设立门卫值班、周末值班和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

  三、管理要点、内容和规定

  (一)、门卫值班。

  目的:维护公司工作秩序,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美化环境。 值班时间:每天24小时值班。

  值班要点:

  1、保证办公环境内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及绿化工作;

  2、防止公司财物失窃;

  3、及时排除公司火灾、漏水事故;

  4、监查下班后公司人员进出情况;

  5、接待来宾,保存分发邮件。

  6、及时维修办公楼内外的设施、设备。

  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有事须先请假。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如下棋、聚众打牌等。

  3、加强巡视,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尤其加强重点部位的监管。如库房、财务室、微机室、车库等。

  4、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5、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向公安部门报警。

  6、保证办公环境内公共区域的卫生(办公楼的楼道、走廊、卫生间、痰盂、办公大院、院内厕所、门前水泥路等)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7、每日按时整理发送邮件,以免贻误公司业务。

  8、做好各部(科室)邮寄信件登记。应记录发信时间、收件地址、收件部门,邮寄人签字为准。

  9、及时维修办公楼内外的设备、设施。

  10、做好绿化工作,按时加强院内及机关周围花草树木的水、肥、修剪及病虫害防止工作,美化公司环境。

  (二)、周末值班。

  目的:维护公司周末工作秩序,及时联络、处理事务。

  值班时间:周末上午8:00起至下午6:30(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值班要点:

  1、接待来客;

  2、处理未完成工作;

  3、处置下班后的突发、紧急事件;

  4、值班人员接听值班电话,应记录来电时间、单位、授话人、主要内容;

  5、值班接待来宾要记录来访时间、单位、来访人、主要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6、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填写值班表。并在机关大厅黑板上写明值班人员姓名、楼层、房间号。

  7、领导交办任务。

  (三)、领导值班

  目的:以公司业务工作、安全生产为主。

  以节假日为值班时间。

  值班要点:同上三.(二)

  (四)周末值班、领导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聚众打牌、喝酒。

  3、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强巡视,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4、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5、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领导活动行踪,遇到紧急情况即能取得联系。须将公安、消防、医院、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部门地址、电话、路线等信息了解清楚,以备应急需要。

  6、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和公司部门报警。

  (五)、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职务、姓名、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

  2、使用文明语言,切忌粗声粗气。

  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并做好电话记录。

  4、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问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销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5、对打听事情、咨询类要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6、除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外,一般将若干电话内容集中到一起,有条理地予以报告。

  四、附则

  1、加大节假日值班力度,由公司领导带班,征求下属同意后排定值班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2、根据需要,可安排公司司机值班或待班,一有用车要求,能在最短时间内抵达用车地点。

  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4、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5、周未值班、领导值班为义务值班。门卫值班为正常工作制。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解释、补充、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1

  1.0目的为保证培训效果、提高员工技能、拓展培训方式,行政员工可参加外派培训,为保证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此制度。

  2.0范围参加公司外派培训的人员

  3.0具体职责

  3.1各行政部门职责

  3.1.1通过“行政员工外派培训申请流程”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外派培训申请,外派培训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份各部门作培训需求分析时提出,临时性外派培训申请,除特殊情形外,应至少提前二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否则不予批准;

  3.1.2除各部门提交的培训申请外,人力资源部还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个别员工的外派培训;

  3.1.3培训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需履行培训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培训协议签订后方可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并参加培训;

  3.1.4经公司批准进行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课程。

  3.2人力资源部职责

  3.2.1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训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外派培训人员的资历审核(外派培训人员以能“将课程引进转化”的人员优先)、外派培训机构的甄选、审核及课程时间的确定;

  3.2.2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成后,于培训课程开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价,将核价后的培训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3.2.3依总经理审批后的外派培训申请签订培训协议,并呈交公司认可。

  3.3外派培训协议拟订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3.3.1外派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额或部分承担;

  3.3.2员工外派培训地点在外地的,视同出差,因路途遥远或受训时间较长,需在当地留宿而培训单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员工出差相关规定申请食宿费、交通费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员工在外培训期间的薪资,下班时间或其他休假时间参加外派培训,不再作为加班;

  3.3.4凡个人外派培训单次培训课程费用达RMB1000元及以上者,当年外派培训课程费用累计达RMB3000元及以上者,应在培训开展前签订外派培训协议。

  3.3.5当申请人员参加的培训课程为公司项目型采购合同中包含的附属培训课程时,申请人员仍然需承担采购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训课程费用。

  4.0培训协议

  4.1根据不同的培训费用,确定外派培训人员的服务期限如下:培训课程费用(RMB)约定服务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20xx0元(含)3年20xx0-40000元(含)4年40000元以上5年以上(含5年)

  4.2培训协议说明:

  4.2.1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课程费、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期间的出差津贴等由公司承担的所有费用;

  4.2.2培训金额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训,由总经理核定其约定服务年限;

  4.2.3若员工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外派培训的,则培训协议签订以累计培训金额计算,培训协议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次培训日期为准;

  4.3违约金赔偿办法:违约金额=培训总费用12X-Y12X(X=约定服务年限)(Y=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月数)备注:若员工自培训结束开始至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服务天数不满整数月时,则进位整数月份计算。

  5.0培训评估

  5.1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行动计划一并提交公司认可,培训行动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行动计划制定须详细、明确

  (2)行动计划须可实施、可衡量

  5.2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外派培训人员应将培训资料交于公司归档;

  5.3培训结束后4个月内,外派培训人员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应编写适合公司自身条件的《学员培训手册》、《讲师授课手册》,实现外部课程内部转化,并在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下授课并评估打分;

  5.4外派培训人员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培训行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职责部门负责追踪其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5.5人力资源部将视具体情况,将外派培训员工的培训效果考核列入其绩效目标。

  6.0费用报销

  6.1外派培训的人员所提交的外派培训心得报告及行动计划经公司认可后,方可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等手续。

  6.2外派培训人员办理外派培训费用报销前,需如实填写外派培训实际产生的费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待人力资源部审核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办理报销;

  7.0责任承担若外派培训人员的行动计划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仍无法完成,外派培训人员需自行承担50%培训总费用。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2

  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3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配置移动电话的使用,明确费用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二、管理部门

  集团配置的移动电话号码统一由集团行政部管理。

  三、使用管理:

  1、集团根据需求配置移动电话卡,公司负责提供电话卡和额定话费,不负责提供话机,配置移动电话号码的人员需保持24小时开机。

  2、人员如发生变动,必须将所配置电话卡和所配置话机交接给本岗位接任者,暂无接任者,所配置电话卡及话机由集团行政部收回。

  3、集团按照标准承担相应职位人员的话费,话费采取由集团行政部每月按标准集中预存,取整补齐方式(注:取整补齐是指如果每月200元话费标准,但上月有节余85元,本月单位只负责再予缴纳120元)。每月月末集中预存下月话费,未满月预存费用用完者,自行缴纳话费,以保持电话畅通。

  4、对于部分原配置话机者,集团拥有所配置话机的所有权,配置话机人员享有使用权,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话机如无法正常使用,话机交集团行政部销帐,使用人自行购置手机,以保持电话畅通。

  5、集团配置移动电话用于工作交流沟通使用,不得用于办理私事之用。

  6、为统一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修改移动电话卡的服务密码,如确有必要修改时,需及时到集团行政部报备。

  7、使用人不能随意变更电话卡的话费套餐,不允许使用电话卡内的话费消费购物,不允许绑定QQ会员等网络增值服务。

  8、使用人员需作好手机充电等自我管理,无特殊情况月累计三次因移动电话无法接通被投诉的人员,将处以50元罚款。罚款在下月手机缴费金额内扣除。

  9、手机发生故障(丢失、没电、欠费)期间,除尽快恢复电话畅通外,应及时向集团行政部或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供其他联络方式。

  四、费用标准:

  以(元/月)为单位,单位承担每月话费数额不超过标准限定,超过部分个人承担。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4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区域内标识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

  3.职责

  3.1技术发展部负责全公司工艺管道、管架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各种安全标识、设备(储槽)名称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3.3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共设施、会议接待、来访检查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制作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上墙制度、标准等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3.5各车间(部室)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负责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识的种类

  标识包括厂区内的各种交通导向、提示标识、停车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艺管线流向标识、色环标识、车间(部室)名称标识、上墙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标识等。

  4.2标识的制作

  4.2.1 除国家(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标识外其它各种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基调及要求。

  4.2.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制作。

  4.2.3标识制作时,应要求供应商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4.2.4标识制作、安装完成后,申请部门与采购人员负责对所有标识的效果、质量进行验收。

  4.3标识的使用规定

  4.3.1 公司各工艺管道按标准印制相应的介质名称、物料流向及物料对应色环;

  4.3.2印制、粉刷的各种标识(箭头、名称)应朝向人员能够清楚看到的位置;

  4.3.3管道架应设置限高标志。

  4.4公司各运行设备、储罐、围堰及相关墙体、罐体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1)各运行设备应制作标准的铭牌嵌入、固定或悬挂于明显位置,便于查看和识别。

  3)各类设备房,如配电室、水泵房、房、停车库等

  4)厂区内道路交通标识须完整,在小区入口处须有禁鸣、限速标识,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须有引路标识。

  5)部位要有对车辆限高、限速、禁止鸣笛的标识。

  6)显眼部位挂贴“消防示意图”、“如遇火警,请勿使用升降机”的标识。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标识。

  7)变压器和环网柜上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告示牌。

  8)所有机房出入口应悬挂 “机房重地、非请勿进”的字牌。

  9)水景附近须有“请勿戏水”标识,栏杆上须有“请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标识。

  10)标识机电设备按各设备名称、设备责任人标识,标识牌挂贴在设备显眼部位。

  11)库存物资名称应挂贴于货架或物资上,库房门口应贴上“严禁烟火”的告示牌。

  12)对绿化名称、生长习性和科别以及产地进行标识。主要部位设置有与植物相符的绿化标识牌,并安装位置妥当、醒目,标识清晰、完整、干净。

  4.5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服务的内容、性质在显眼位置设立提示标识,服务完成后,撤除提示标识。

  1)高空作业时,在危险区周边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域,对于区域内的财产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放置“危险勿近”告示牌。

  2)配电设备维修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告示牌。

  3)清洁大堂、潮湿下雨天气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4)在公共场所刷油漆时,如果油膝未干而现场又无工作人员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油漆未干,请勿触摸”的告示牌。

  5)对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要与合格物资隔离并做“不合格物资”标识。

  6)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戴工牌。

  4.5.2办公区域的划分须有部门标识。

  4.6标识的管理

  4.6.1安装和制作好的标识由使用人员或片区保洁员负责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4.6.2如发现标识已经被污染、涂抹、撕毁、破损或已失去标识意义,应及时申请更换、替补或直接撤销。

  4.6.3当所设置的固定标识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时,须经部门负责同意后方能执行。改动影响较大时须经所属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4.6.4各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类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的,应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6.5当有追溯性要求时,应记录其唯一性标识。

  4.7记录的标识

  4.7.1各种记录都是有效的标识,在填写记录时,应如实的、完整的填写每一项目,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4.7.2各部门应定期按日期顺序进行记录整理,并妥善保存。

  5.附则

  5.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5

  一、严格控制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可疑车辆进出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履行学校门卫登记手续。

  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学生上学、放学前后30分钟内进出校园。学生在室外活动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出。

  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等人员密集区。凡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严禁鸣笛。

  四、运送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出入手续,按照学校指定时间进出。

  五、禁止出租车、超高、超重等超限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按照门卫执勤人员要求进入。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修车和救护车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脚踏三轮车进出校门必须推车通过,校内禁止骑行。

  七、学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卫部门统一发放出入证件,凭证件进出,并按学校要求停放。

  八、除学校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在学校内过夜停放。学校只对特许车辆提供临时停放的场地,不履行看管义务。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6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做好公司伙食及用餐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为员工定时供应午餐,就餐时间统一规定为:

  午餐时间:12:00—13:00 (就餐时间随季节调整再行通知)

  第二条、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用餐,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

  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用餐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第三条、 自觉维护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

  第四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统一配备餐具一套(饭盒以及饭勺一个),自行保管,也可放置茶水间的餐具柜统一保管。若有遗失,自行负责购置新餐具。

  第五条、 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洽谈室、司机休息室,所有员工均只能在此

  两处就餐,(董事长、总裁除外),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六条、 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敲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就餐时所有员工,视自身情况而定,吃多少饭菜打多少量。用餐结束后,米饭多于20粒,菜品残羹多于餐具容量四分之一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八条、 用餐时,不得将饭菜残羹随意丢弃在餐桌上,同时,不得随地乱扔乱丢。用餐后,各人员必须将自己所坐位置卫生清理好。每天实现轮班清点卫生检查制,一旦检查不合格,第一次口头警告,

  第二次直接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用餐结束后,残羹倒入垃圾桶内,所有人员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须在茶水间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第十条、 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对好建议进行采纳、改进。促进食堂的健康运营,切实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就餐登记和外来人员就餐规定

  一、 员工凭工作证用餐,外来人员就餐凭临时就餐卡;

  二、 公司各部门每天上午10点前,必须将本部门当日就餐人数报至前台;

  三、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来人员就餐,一律实行登记报批制度,由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就餐。

  四、 公司员工亲属在公司就餐,由员工本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其就餐费用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食堂物品采购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办公室安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市场询价,安排采购人员进行采购,食堂负责人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8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加班调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的加班调休。

  二、加班原则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实行(指周末、节假日)加班调休。加班起始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计加班。

  三、加班审批程序

  1、 计划加班:根据工作计划需加班者,须于加班前一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批准后方能加班。

  2、 应急加班: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加班者,须在加班日当日或次日(当日或次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填写《加班工作记录单》,经直接上级补签后方能予以确认记录。

  3、员工加班须经处室经理、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处室经理加班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分管领导加班须经总经理审批签字。

  4、未按要求填写、审批或未按时提交《加班工作记录单》的,人事处不予确认记录,不计算加班。

  四、调休

  1、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人事处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事假,可按1:1的比例冲抵。员工加班以调休形式补休的,原则上在12个月之内调休完毕。

  2.以调休冲抵病事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假天数里冲减,如果员工请假时没有可调休假期的,则不允许用未发生假期冲抵事假。

  3.原则上,所有员工调休须提前一天填写《调休申请单》,一般员工调休需处室经理签字同意,处室经理级以上人员调休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调休人需将签字确认后的《调休申请单》交人事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休假。调休期间正常计算工资。

  4.员工调休一次最少半天。调休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处室经理审批,连续调休两天(含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调休七天(含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休的,以旷工论。

  五、附 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

  2、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19

  1、正常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有医师值班。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担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担任二线值班,副主任医师担任第三线值班。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设一、二、三线值班医师值班。少数因特殊情况(如人员结构)可安排主治医师或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值一线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值二线班,不设三线班,每周五下午需将下周科室医师排班表交医务科。

  2、值班医师应按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和病员临床情况的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3、值班医师要经常巡视病人,对病人的病情要重点了解。密切观察危重、手术后、待产及产后以及有特殊情况等病人的病情,及时予以处理,写好病程记录,做好值班时间内急诊入院病人的处理,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值班医师若因急会诊等工作确需要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并在黑板上注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起来,诊视病人进行处理,严禁不诊视病人在床上开口头医嘱。值班医师禁止外出,杜绝脱岗现象。

  5、次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对危重病员情况及尚需处理的工作向经治医师交班。并扼要记录值班记录。

  6、值班医师在第二天下班前,必须在规定查房时间内对自己负责诊治的病人进行查房和必要的处理,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7、各科班次排定,原则上按24小时值班制,少数特殊情况可自行安排班次,但需保证24小时均有专人值班。班次排定原则上不换班,因特殊情况换班者需由科主任同意,并有记录。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1

  第一章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第一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学院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现代中心多媒体教室管理部负责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使用、设备维护、安全。

  第二章多媒体教室的使用

  第三条:多媒体教室用于非独立核算的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的课堂教学,未经正规手续,任何人不得无计划使用多媒体教室。

  第四条: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编制使用课表,交与多媒体教室管理部批准。

  第五条:临时加课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开具申请表两张,分别交与一楼保卫人员及教三楼305室(多媒体教室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第六条:多媒体教室电脑中装有常用电脑软件,如支持不够,由上课教师自带软件由多媒体教室管理部协助安装。

  第七条:上课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应保证所用教学课件(光盘,U盘)无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八条:每学期最后两周为教师安装教学软件时间,教师须自带电脑软件,由多媒体管理部人员配合安装。

  第九条:上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桌上所贴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现多媒体教室设备异常,应及时向维护人员反映。如当场不能很快处理,在有空教室的条件下,应采取调教室方法给予解决。

  第三章

  第十条:多媒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设备管理科必须立即指派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教室多媒体设备日常维护的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的日常巡查;软件技术故障的处理和维护;硬件设备的故障维修和更换;耗材器件的配置;定期对设备系统的检查保养;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的统计建档;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等工作。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2

  一、车辆管理

  机关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各股室在用车前一天跟主管局长请示,由主管局长请示局长后安排办公室统一派车。

  1 、在县内办事用车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包括乡镇);

  2 、县外用车必须经局长批准;

  3 、双休日、节假日县内外用车必须局长批准。

  二、 司机管理

  司机在工作中严禁喝酒,不准出私车,出私车一经发现取消司机资格,出现事故由司机个人负责。 有病有事要请假 , 双休、节假日值班有事不能到岗由司机自行调整。未出车时,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下或车库中,下班后没有特殊情况车辆 一律入库,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停放饭店、洗浴中心等地,出现事故等均由司机个人负责。

  三、司机实行考勤制度

  未出车的司机每天八点到办公室签到,有事必须跟办公室主任请假。每天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出车及时、无误。

  四、出车登记

  机关车辆出差到外地(含乡镇),司机要到办公室进行登记,不能及时登记的要在回来后补上。办公室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支出和司机补助进行审核。

  五、车辆正常保养、维护及维修管理

  车辆正常保养、维护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必须请示局长同意,否则不予报销。车辆维修由办公室和采购办共同进行询价选定维修站点,维修单由办公室主任和采购办主任共同签字后报局长审批。车辆维修费在百元以上实行一日一结制度。换下来的零件交由车队长验收并登记入帐(三滤除外)。

  六、车辆用油管理

  所有车辆用油应向局长领取出车油票,并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私自加油或在其它加油站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机关车辆用油实行一月一结算制度。

  七、其他

  1、出车原则:股长和一般工作人员无紧急会议和极特殊情况不予派车,一律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各股室相关会议或出差人数比较集中的,可搭配用车,以便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2、控制个人用车:凡机关职工及家属个人私事用车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必须用车,需请示局长批准。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3

  一、为合理使用公司网络资源、保证网络安全和畅通、禁止违规上网现象,特订立本办法。

  二、网络行为规范

  1、不得在公司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散布电脑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电脑、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攻击和修改公司总路由器设置等。

  2、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违规、违法活动。

  3、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4、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5、禁止浏览色情、反动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6、工作时间内,不得在线收看视频、听音乐、玩游戏、看小说。不得下载或上传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包括音乐、电影、视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三、网络安全

  1、每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定期杀毒、清理插件。建议安装“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

  2、不要随意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避免网上病毒入侵。使用外来光盘、U盘等介质时,要及时杀毒。

  四、网络管理

  1、长期固定直接连接到公司网络上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需将“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公司有权对未经报备的电脑通过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关闭其上网权限,直至该电脑报备“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后再开通上网权限。

  2、各部门网络扩展必须经过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报备。由公司网络派生出来的无线网络也是公司的办公资源,包括部门无线路由器及单机随身WiFi均需在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无线路由责任人必须承担该无线路由的管理责任,要设置密码,并经常更新密码,不得将密码随意外泄,要掌握本无线路由连接人的情况,保证网络安全及节约流量资源。

  3、公司有权监视连网电脑的网络上传下载流量。对异常流量,公司有权限制,由于违反前述网络行为规范产生的异常流量,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处理。

  4、为避免浪费电力、保护电脑设施及安全考虑,下班时,应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关闭,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关机的应在电脑上贴标识说明“电脑在处理工作运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误关电脑。 5、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址: 电话: 邮箱:

  某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20xx年 月 日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4

  为规范员工就餐行为,塑造文明、和谐、清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讲究文明卫生,保持食堂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食堂之内禁止抽烟。

  2、就餐时请有序排队,不准拥挤、插队,不准协助他人插队和一人打多份,违者罚款20元/人。

  3、就餐时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碗、筷、匙不得故作撞击声,影响他人就餐,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做不雅动作等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4、员工就餐以吃饱为原则,厉行节约,饭吃多少盛多少,不允许剩饭、剩菜,避免浪费,如发现故意浪费食物者将严肃处理。

  5、爱护食堂桌椅、餐具等财物,如有损坏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公司实行刷卡就餐制,员工一律刷卡就餐,员工休息期间饭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者罚款处理,刷卡时请告知食堂工作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告知工作人员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饭后解决,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争吵,甚至辱骂。

  7、外来人员就餐由接待部门到总经办领取餐券就餐,员工不得私自带领外人进食堂就餐。

  8、饭后须各自整理桌面,食物残渣倒入指定的桶内,禁止将剩菜剩饭带出食堂,餐具用完后一律交回“饭盘回收处”,餐具回收时要轻拿轻放,未经允许携带食堂餐具出食堂区域范围者,作偷盗论处。

  9、食堂管理员及食堂员工负责监督、检查就餐情况,发现违纪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10、为了您有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请各位员工自觉遵守员工就餐管理规定。

  总经办

  20xx年3月8日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篇25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五、二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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