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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心理援助方案 残疾人心理辅导
残疾人心理援助方案 篇1
一、项目目标
完善苍溪县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生活信心,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适应和回馈社会,重拾阳光心情,收获美好生活,实现自我价值。让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为构建和谐苍溪做出积极贡献。
二、服务对象
苍溪县经济困难家庭的有心理健康支持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县级(含)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具有我县户籍的残疾人,并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项目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的`100名残疾人。
四、服务内容
(一)心理热线服务。建立心理服务热线,按残疾人的即时需求提供相应的心理服务,并对来电内容做好详实记载;对热线咨询无法解决的,需及时进行转介。
(二)个体心理辅导。提供一对一的个体心理咨询服务,结合沙盘治疗、智能身心交互训练系统等专业的心理治疗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与指导,帮助他们缓解情绪与行为障碍。
(三)团体心理辅导。定期或不定期面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开展有关心理方面讲座及咨询活动,并根据不同的需求确定每次培训及活动的主题。
(四)家属心理辅导。建立家属、亲友等协助支持系统,协助残疾人家属及相关人员了解残疾人的心理及变化及常见心理问题。解出由于家庭与小团体中出现残疾患者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从而为残疾人的心理康复创造一种良好的心理氛围。
(五)就业指导。协助残联对残疾人就业问题进行心理辅导。对残疾人就业心态、就业技能进行辅导,使其能正确看待就业问题,从而对社会产生较强的认同感,形成积极的就业态度。
五、实施单位
苍溪县精神卫生中心作为苍溪县的残疾人心理健康支持服务项目实施单位。
六、实施步骤
(一)筛查
1.通过苍溪县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信息系统里选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将精神/心理卫生门诊患者纳入筛选范围。
(二)心理健康体检
通过心理量表测评(如情绪、睡眠、人际关系、社会功能等方面)了解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现状。
(三)建立档案
为纳入项目服务的患者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经济状况、工作量表、管理服务资料等。
(四)心理支持服务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讲座、上门服务、健康宣教等方式开展心理支持服务。
(五)效果评估
在项目进行中的每隔三个月,通过服务满意度调查、心理测评等方式进行效果评估。
七、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4月上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心理服务技术小组。
(二)筛查阶段(4月底前):人员筛查并确定服务对象名单。
(三)实施阶段(5月-11月):为筛查出的100名残疾人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服务。
(四)总结阶段(12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和总结,并上报市残联。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苍溪县残疾人心理健康支持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成立苍溪县心理健康支持服务技术小组负责提供心理健康专业服务及效果评估。
(二)经费保障。项目资金由中、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进行补助,按照人均1000元/年的标准实施。
残疾人心理援助方案 篇2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根据自治区、地区残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组织在国际残疾人日期间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此次活动由市政府残工委组织实施,市残联负责整个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准备情况,各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二、活动内容
(一)xx月2日开展走访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活动。市党政领导重点走访慰问6户特困残疾人家庭。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自备慰问物资由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开展慰问活动。其中:恰夏乡、也门勒乡、阿布都拉乡、阿西尔乡、喀拉哈巴克乡、二工镇各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3户;恰合吉、博孜达克农场、窝依加劳牧场、地区种牛场、杜别克办事处、和平办事处、新城办事处各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2户。
(二)由市卫生局安排人民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各出一个医疗咨询点。并出动宣传车一辆,具体材料(录音带、宣传布标)由市残联负责提供。
(三)市广电局安排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一周,宣传材料由市残联负责提供,并派记者全程报道走访慰问残疾人活动。
(四)市残联组织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布标十幅。
(五)市司法局负责安排开展法律援助维权活动,设置法律咨询点一个,并安排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所,在xx月3日前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维权活动,向广大各族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起草文书和法律援助服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一些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六)市教育局安排各中、小学校开展“红领巾助残”、“手拉手情系残疾人小伙伴”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残疾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困难。通过助残活动,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实践中培养少年儿童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品德。
(七)市团委在xx月3日当天,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队开展服务活动。
(八)召开残疾人座谈会。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座淡会,聆听残疾人心声,向残疾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了解残疾人、关心残疾人,与残疾人谈心,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奉献社会。
残疾人心理援助方案 篇3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xx〕7号)、《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残联发〔20xx〕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号)、《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依托民政、残联现有的各类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托养照护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边缘户、监测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
四、托养照护方式
(一)机构托养
1.对象条件。一是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对象是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精神状况稳定,没有伤害他人的暴力倾向,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于精神病患者,必须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评估,认定适宜托养者方可提供相关托养服务,不适宜托养的送福泉安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二是寄宿制托养机构:对象是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瘫痪在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居家生活需要他人照护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或护理的智力、精神(轻度)、肢体重度残疾人及盲人;由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患病、工作等原因对残疾人开展照顾或护理有困难的。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或《福泉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近期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托养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中心接受托养照护服务。
(二)居家托养
1.对象条件:服务对象分散在家居住,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安排或点单方式为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对象开展上门服务。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可提供卫生清扫、就医、送餐(餐费自付)、理发、健康检查、代办服务等“超市化”服务模式(具体服务内容由残联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申请程序: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泉市残疾人社区托养照护服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户口簿、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初审及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后,报市残联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批准后的次月起可进入户籍所在社区托养照护服务中心接受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五、托养对象分类认定
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执行):
1.兜底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参照执行)。
2.无偿供养对象: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提供监护照料护理,导致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3.低偿供养对象:法定义务人有能力、经评估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
六、托养照护经费保障
(一)机构托养经费补助:照护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寄宿制服务运行经费,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获得的相关补助,参照《福泉市深化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托)养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福府办发〔20xx〕74号)文件执行,运行经费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入住托养机构是农村户口残疾人,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托养机构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按程序纳入居民低保。
(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对申请居家托养点单式上门服务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标准由市残联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并根据居家托养对象实际享受的服务情况按月进行计算,由市残联根据协议约定按年度向承接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当年的托养服务费用。
七、机构托养费用支付
依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要求,入住的特殊贫困人员和有偿托养对象生活费及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年特困人员标准执行,即基本生活标准为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根据入院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等级,参照当年度兜底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支付。
1.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统筹解决。
2.无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每人每月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资金扣抵后,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3.低偿供养对象: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用获得的低保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等补助金扣抵后,剩余费用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30%,剩余70%由市政府统筹解决。医疗保险按照政策自行缴纳,在集中供(托)养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入住对象或其家属自行承担。
4.有偿托养对象:为解放入住人员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针对自愿申请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托养的对象,自行到市卫健部门进行6项能力评估,经家属同意签署托养协议,可自主缴费入住。入住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参照标准执行。入住期间产生的医疗保险以及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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