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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扶梯使用注意事项

2024-01-15人围观
简介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本公司所使用的电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取得了准用证;必须是全封闭式的电梯。  2、电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开关按键、门锁等设施,不得擅自处理故障。  3、电梯维护人员每周应对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内外信息联络(电话、电铃、电指示灯)是否完整有效,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本公司所使用的电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取得了准用证;必须是全封闭式的电梯。

  2、电梯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开关按键、门锁等设施,不得擅自处理故障。

  3、电梯维护人员每周应对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内外信息联络(电话、电铃、电指示灯)是否完整有效,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停止使用电梯,挂上明显警示牌。

  5、电梯内应禁烟禁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电梯应运行到一层,门要开启,防止电梯困人。

  6、本公司货梯只允许物料员、仓库人员随货同行,不得作为其他员工上、下班之运载工具。

  7、搭乘电梯时,请勿在乘轿厢内嬉戏、跳动,以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转。

  8、各部门人员使用电梯应按序文明操作,耐心等候,不得争抢、踢门、拉门,更不得擅自打开按键门锁,私设直上直下功能键。

  9、使用电梯时,要避免超重,以免造成危险;叉车、货物在电梯内应固定好,避免滑动。

  10、使用电梯搬运物品时,严禁利用棍棒等物品插入电梯大门等候,以免影响电梯结构,造成危险。

  11、搭电梯时注意避免双手触摸门板,以免电梯关门时造成夹伤。

  12、电梯发生故障被关在轿厢内时,应按下<紧急呼叫按钮>,或用手机与外界联络,等待专业人员处理,切勿强行撬开电梯门逃生,以免坠落。

  13、保持电梯机房的清洁、干燥,防止雨、水等渗入。

  14、各部门负责人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有权利制止违章操作。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0目的

  确保物业公司所管理范围内的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

  3.0管理内容

  3.1日常电梯维护保养由组团责任人组织,相关维修人员负责实施。电梯运行维护人员每天应对电梯进行巡检,其中包括机房设备,各楼层厢内,外呼楼层指示灯,电梯乘搭舒适感,厅门,轿门运行状态,轿厢照明,排气扇,对讲电话,轿厢内装饰,厅门装饰等情况,巡检完成后,电梯维修人员填《电梯巡检记录》,组团责任人审核签字。

  3.2周检制:二十台电梯以上的小区实行周检制

  3.2.1每周对电梯进行巡检,检查工作由电梯运行维护人员负责。

  3.2.2每周电梯维护人员应对电梯的机房设备,各楼层厢内,外呼楼层指示灯,电梯乘搭舒适感,厅门,轿门运行状态,轿厢照明,排气扇,对讲电话,轿厢内装饰,厅门装饰等情况进行巡检。周检完成后由维护人员填《电梯巡检记录》,组团负责人审核签字。

  3.3季检年检制

  3.3.1电梯的季检年检由物业工程主管负责组织,专业负责人,组团责任人参加,电梯运行维护人员实施。

  3.3.2电梯的季检、年检按《电梯检测记录》全面检查和试验,其检查试验结果填表记录,由物业工程主管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做试验结论。

  3.4如果同电梯公司签订了维修保养协议,则根据协议,我方只对电梯作日巡检和周检,其余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照协议监督电梯公司实施,并保留其实施的记录。

  4.0相关记录

  4.1 《电梯巡检记录》

  4.2 《电梯检测记录》

  5.0附录

  5.1 《电梯维保合同》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八、货物进出时,应将电梯置于司机状态或按住开门按钮,搬运货物应轻拿轻放,禁止用铲车搬运货物;禁止碰撞轿门、轿壁;

  九、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电梯符合安全运行前提条件:

  1、电梯应是经国家认证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2、电梯应经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3、电梯运行的环境状态、电源等条件符合电梯的技术要求。

  4、电梯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体状况良好。

  二、电梯日常运行操作基本规程

  (一)司机或安全管理员在电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应查看运行记录,了解上一班电梯运行情况。

  2、在电梯的整个行程范围内作空载或轻载试运行;

  观察电梯的选层、起动、换速、平层、停车、消号、开关门及防止乘客被门扇撞击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触板,光幕保护)等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3、电梯的各种信号(包括内外召唤信号、层站信号、方向信号等)工作正常。报警、对讲装置完好,轿厢照明、通风良好。

  4、进行轿厢内、尤其是地坎处、光幕处的清洁。

  5、发现电梯运行异常或有部分功能装置失效的,应暂停使用电梯,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后才能继续使用。

  (二)电梯运行操作规程

  1、对无司机操作的电梯:按照乘客须知内容进行操作。

  2、对有司机操作的电梯:

  1)在司机操作状态下,司机不得脱离岗位。

  2)严格控制电梯载荷,不得超载,货物摆放均匀、平稳牢固。

  3)轿内严禁吸烟,严禁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乘客不得在轿厢门口逗留,不得倚靠在轿门上。

  5)严格禁止撞击轿门、层门、安全触板、轿厢。

  6)严禁在任何开门状态下运行电梯。

  7)运行中如发现有异常震动、异常气味、异常响声及麻电现象应就近停车,停止使用,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

  8)电梯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擦拭、润滑、修理拆卸机件。

  (三)司机在电梯运行结束后的交接班

  1)运行结束要进行清洁,关闭层、轿门和电源。

  2)填写当班电梯运行记录。维修保养制度修、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6、电梯的维保周期和维保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制造单位的维保要求。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落实管理部门及人员

  为了做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管理工作,拥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单位应落实好管理部门及人员,为设备建立好档案并保管好档案,有条件的且使用数量较多的单位若欲自行维护保养,其维修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在入口处附近设置使用须知标牌。这些标牌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其最小尺寸为80mm×80mm。其内容应至少包括:

  a、必须拉紧住小孩;

  b、狗必须被抱着;

  c、站立时面朝运行方向,脚须离开梯级边缘;

  d、握住扶手带。

  维护保养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无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工作。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管理工作要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档案

  1.将随机来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编号并归档,妥善保管的同时还应便于查阅。在这些资料中,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控制原理图以及电气接线图应该放在醒目位置,以便日常维护保养随时查阅。

  2.每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验报告书、每次维修记录以及发生事故记录也应相应建立档案。

  三、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

  1.新增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记,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单位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动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时应有专人巡查。

  6.每次检查、保养、修理后应进行记录。

  7.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有启动及关停管理制度。

  8.使用单位应制订发生事故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的细则。

  9.制订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查维修制度。

  10.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得使用。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电梯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引起伤亡事故,必须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员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1、实施安全教育

  由电梯管理员负责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则。

  2、电梯司梯人员操作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守则:

  1)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2)要求司机坚持正常出勤,不得擅离岗位;

  3)电梯不带病运行、不超载运行;

  4)操作时不吸烟、不闲谈等;

  5)执行司机操作规程:

  a、每次开启厅门进入轿箱内,必须作试运行,确定正常时才能载人;

  b、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钮和警铃。并及时要求修理;

  c、遇停电时,电梯未平层禁止乘客打开轿箱门,并及时联系外援;

  d、禁止运超大、超重的物品;

  e、禁止在运行中打开厅门;

  f、工作完毕时,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并切断,关好厅门。

  3、加强对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

  制定电梯乘梯人员安全使用乘梯的警示牌,悬挂于乘客经过的显眼位置。敬告乘梯人员安全使用电梯的常识。乘梯须知应做到言简意赅。警示牌要显而易见。乘梯须知内容是:

  用手按钮,严禁撞击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运行之时,挤门危险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保持清洁,勿吐勿丢若遇危险,请按警铃

  超载铃响,后进退出儿童乘梯,成人携带

  楼内火灾,切勿乘梯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对本企业的指示、决定。

  2.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制定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4.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资源。

  5.建立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确保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8.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

  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车间(分厂)每周组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2.各单位除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专业检查、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领导,在安全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安全生产检查组应出各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按检查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5.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5.1查思想: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真正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2查安全管理: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分线负责安全管理,真正落实了“五同时”;

  5.3查规章制度:主要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5.4查事故隐患:主要检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6.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由检查负责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事故隐患所属单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检查部门按限期对整改项目验收,隐患整改不力,或无故拖延整改时间的责任单位,企业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8.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或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下班后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

  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企业、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1.2一级(企业)安全教育应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企业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1.3二级(车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应包括:

  (1)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应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1.4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

  (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2)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1.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2.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3.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3.1企业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3.2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等。

  4.班组长培训教育

  4.1企业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4.2教育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5.全员教育车间(分厂)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6.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7.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

  7.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7.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7.4涉及“四新”人员安全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五、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门岗位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安全环保部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违规行为。

  4.设立专职企业、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进行监督。

  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6.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工作。

  六、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作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目的:

  为加强车间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

  车间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车间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中不打闹、不旷工,坚守岗位,上班前和工作中不饮酒。

  2、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新员工上岗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改变工种的工人,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持证上岗。

  4、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并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保穿戴齐全,做到持证上岗,每个操作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有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车间现场环境要规范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危害的作业环境,必须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流程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及减少工艺流程,做到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8、上、下板人员必须熟悉材料,做好标识,材料须放置整齐有序,杜绝材料混放等现象发生。

  9、各种机械设备、起吊用具,不得超负荷使用,不能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10、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11、严格按各自的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认真、仔细地检查员工的各个作业面的工作情况。

  12、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整改。

  13、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按规程进行作业的要进行处罚。

  14、车间内部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

  15、下班前门窗关紧,切断电源,不留安全隐患。

  16、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提升机司机和维修工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和保卫工作。

  2、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制造事故破坏生产。

  3、一切非本车间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车房。

  4、严禁带小孩进入车间。

  5、参观或有事需进入车间,外来人必须经领导同意,有机电负责人带领方能允许进入车间,并要进行登记(专职检修人员,领导除外)。

  6、提升机各种记录必须填写认真、清楚,并保证其完整与清洁。

  7、该保护装置各功能与原绞车的保护系统相互独立,同时发挥安全制动作用,故而该保护装置一经投入使用,任何人不许在绞车运行过程中拨动有关部位和进行调整,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8、开机或关机必须在绞车处于停车制动状态下进行,开机后,绞车运转起动,按下手动复位按钮,拨上复位开关(绿色指示灯此时熄灭)。

  9、在运转过程中如发现自监灯不亮时,应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此时绿灯亮)使后安全制动和减速回路ikn回路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关掉机子,查找原因。

  10、对该机的调整部位须进行整定时,必须在停车制动时进行,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开机调整,投入使用时按第二条办。

  11、在进行过程中如发生超速、限速,2m动作而引超安全闸制动时,在弄清掉闸原因后,先按下手动复位按钮,使该机处于使用状态,然后吸合使保险闸回路(tn回路)绞车开始运行。

  12、在运行过程中,因发生机尺、过卷、松绳动作而引起安全闸制动时必须先弄清原因,待事故排除后,先将复位开关向下拨动(处于短路状态)然后吸合保险闸回路,并使用绞车恢复正常运转,此时按下手动复位按钮,使机子处于正常状态,待停车后将复位开关拨上投入运行。

  13、为了保证该保护装置长期可靠运行,每月对该机进行擦拭检查,并用专用测试仪器进行全面试验,发现不合格的.部位必须当即进行调整,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凡设有综保的提升机必须设专人维护检查,不经请示同意,不准任何人甩掉不用,违者按责任事故追查。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控制掘开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进一步落实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提高我工区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我公司及集团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实行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主动加互动等形式,在事故预防上坚持做到“一个中心,两个贯穿,四个结合”(即以消灭人身伤亡事故为中心;把安全意识贯穿于员工头脑,贯穿于生产环节的全过程;做到专管与群防结合,员工之间自检与互检结合,管理人员定检与巡检结合,督促与整改结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体系,充分发挥全员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做到生产无事故,作业无“三违”,设备无缺陷,环境无隐患,制度无缺陷,教育无遗漏,使全员、全过程以及每道工序、每个环节的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1、员工在每次作业前,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检,坚决做到“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生产)

  2、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一想、二查、三严”,即想当天生产、工作中有哪些不安全问题,如何处置;查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查本身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员的安全,如何防范;严格遵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值班人员以及班组长要认真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观察安全生产动向。要通过对现场设备动态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情绪变化情况、文明生产情况、环境因素等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隐患。

  4、2人或多人以上的作业班组,应实行联保互保制度,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互查互检活动,以有效排查和预防事故隐患。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员工自检、上下工序或相邻工序互检、班组长或安全员巡检),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并监督别人不伤害别人)。

  5、隐患排查实行各作业区域分段包保负责制,班组长、现场值班人员、安全员应对所辖区段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区域(段)设备危险源点分布情况定时、定期按检查路线和要求进行重点检查,以掌握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和变化情况,使每一源点每时每刻都在日常的监控之下。

  6、加强班组基层建设,强化班组现场管理,积极推行和实施班组内部的安全“三查”(即查安全思想、查安全措施、查安全工器具)活动,消除一般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⑴查安全思想

  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侥幸心理,是否有习惯性违章的苗头,是否有严重影响精力集中的思想因素,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疲劳、饥饿、饮酒等有关情况。

  主要作法:自查:在接受作业任务后,由作业人员在进班会上汇报自查的主要情况。互查:在汇报自检情况以后,由参加班会的员工特别是同一作业任务中工作的员工或联保互保对子通过简明扼要的询问、讲评等对自查情况补充完善;再由作业负责人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对;最后由班组长、安全员确认并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作业。使参加作业的人员在作业前就具有安全意识强、精力充沛的良好状况。

  ⑵查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清楚明白自己担负的作业任务以及和自己作业任务有关的其他作业内容。完成该项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预想、反事故措施等有关内容。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检查自己担负的工作以及与自己作业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作业内容;在作业前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考虑周全、已经落实;重大作业项目,是否作了事故预想并制定了反事故措施。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班组长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互查互帮;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逐一核对,包括在作业现场一一落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⑶查安全工器具

  主要内容:按作业内容应该配备的.安全工器具是否一一准备妥当,有无遗漏;安全工器具是否经过预试、检验合格,是否良好;规格型号是否符合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分别对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清点、核对、检查和确认。互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人员再次检查确认,以确保作业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7、队组队干出井后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进行登记;工区职能人员必须在写实本上登记。

  8、隐患整改

  ⑴安全主任坚持开好矿每周1次的安全例会,对当天、当周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⑵凡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经安全主任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安全主任。

  ⑶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一次罚款100-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⑷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矿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罚款。

  二、主要灾害预防

  1、“—通三防”

  ⑴瓦斯灾害预防。①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②进回风巷道,做到随时修护,保证进回风断面;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经济、设施完整齐全;④紧紧围绕《阳煤60条》开展工作;⑤强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质量,减少片邦冒顶,消除局部瓦斯积聚;⑥强化盲巷管理,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⑵火灾预防。①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②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③加强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⑤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上汇报

  ⑶煤尘预防。①井下所有进回风,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②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都应洒水降尘;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邦的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⑷顶板事故预防。

  ①消除井下裸体巷道,如个别地段围岩完整可以不支护,必须有专门报告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支护,防止支护质量不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专设临时支护;④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⑤强化巷道维修,尽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⑥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敲邦找顶制度;⑦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2、机电事故预防

  ⑴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⑵杜绝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敏;⑶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⑷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⑸机电完好率达到质量要求。

  3、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⑴提升设备质量,提升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负荷提升;⑵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⑶加强日常维修、注油、超期服务设备进行大修;⑷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⑸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应满足运输要求;⑹人力运输必须严格煤矿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推车。

  4、水害事故预防:

  ⑴准确掌握周边小窑水,采空区积水和本矿井涌水情况;⑵井下水池容积应满足涌水量要求,必须保证定时清掏;⑶水泵排水能应大于涌水量,现场必须要备水泵作备用;⑷保证水沟畅通,不积水。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工区每月不少于两次,由安全主任负责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脱产参加)。教育内容:主要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指出我矿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学习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培训:工区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技术主任负责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内容:“煤矿三大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安全规程,矿井灾害知识及预防、处理、措施等。

  3、工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后的考试或测验,全矿职工参加,对优胜者给予100-300元的奖励,成绩、不合格者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4、安全教育,培训纪律规定:每少组织一次对负责人及主持人罚款100元,其它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元,全月累计2次及以不参加者,将停工教育并加倍处罚。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禁在公司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作业,凡因生产或工程需要封闭道路和挖沟,设置障碍物等,要向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占用或施工。

  三、公司汽车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叉车、电瓶车由生产部负责,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培训,有驾驶证。叉车要定期进行审核。

  四、进入车间的所有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厂区内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五、车辆必须按标志和位置行驶和停放,禁止在公司内试刹车。

  六、叉车、电瓶车驾驶室内不准乘人。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棚内,不得乱停放。

  八、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按要求驾驶和停放。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附属医院医用氧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氧气由采供中心负责全面管理,指定专人分管,做好收发、登记、储运等工作;

  二、氧气库房附近不得有明火,库内禁止吸烟及火种带入;禁止混放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禁止接触各种油类,及时做地高温降温、通风等安全防爆措施,防止雷电或其它破坏,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注意搬运安全,要轻卸、轻放、防震、防倒、防撞击、严禁抛、滑氧气瓶。禁止氧气瓶靠近火源。如发现漏氧、无帽、无安全圈应及时送采供中心有关人员检修,不得自行处理;

  四、使用科室应有专人管理,按实际用量凭卡换气,不得随意借出院外,每天进行清点、核对,使用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经常对本科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氧气的教育;

  五、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热心校舍平安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普通学问和能力,了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内容。

  2、仔细学习有关法律规矩和技术规范,提升平安防范意识。

  3、负责小学范围内的建设和修理过程中的平安工作。

  4、定期对校舍举行平安检查。

  5、严格校舍管理程序,对校舍浮现的.担心全因素举行检查,准时向校长汇报并报总务处举行检测、排解。

  6、有基建项目时,要准时做好师生的平安教导工作,向施工单位提出隔离计划并催促实施,确保师生及工地平安。

  7、特别天气到来之前,要对本校的校舍平安状况举行一次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状况准时向校长汇报。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学校的重大活动主要指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校内外的一切集会活动。包括春游、扫墓、运动会、校会、升旗和集体社会活动等。重大活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不出意外,特制定本规定。

  1、凡重大活动必须是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方能开展,严禁任何级部任何班级私自活动。

  2、重大活动须成立管理组织,有专人负总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活动组织者是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其它核心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班主任是本班第一责任人。

  3、活动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组织要有序,科学合理;管理到位,严肃活泼。

  4、活动组织者要事先明确活动路线、活动场所,预先排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交通、饮食、住宿、用电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5、活动时间要和预定时间相统一,若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请示汇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6、各班要建立学生互助制度,在组织有序的前提下逐步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和团结精神。

  7、活动前要预先学习与活动有关的安全常识,制定应急预案。

  8、活动中要有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要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为保证铸坯的表面和内部质量,二冷制度的制定应遵循连铸二冷冶金准则的基本要求。

  铸机冶金长度限制准则

  根据连铸机最大拉坯速度计算出来的铸坯液心长度就是连铸机的冶金长度,为保证铸坯质量,铸坯完全凝固点距离铸坯定尺切割点至少2m。

  结晶器出口处铸坯坯壳厚度限制准则

  钢水在结晶器内通过一次冷却凝固形成一定厚度的铸坯坯壳。为避免漏钢事故的发生,结晶器出口处铸坯凝固最小坯壳厚度应保证在8—15ram左右。

  铸坯表面冷却速度限制准则

  铸坯在二冷区内进行喷淋冷却,铸坯表面快速冷却会使铸坯表面处于张应力状态,从而扩大表面已形成的裂纹,并在表面温度处于低延性区域时产生新的表面裂纹。沿铸坯长度方向,铸坯的表面冷却速度一般控制在150~C/m以下。

  铸坯表面温度回升限制准则

  在二冷区,如果各段之间的冷却不均匀,铸坯表面温度呈周期性回升。铸坯表面温度的过度回升会引起坯壳膨胀,在铸坯凝固前沿产生过大的张应力。当应力超过钢的高温允许强度和临界应变时,铸坯表面与中心之间就会产生内部裂纹。在铸坯接近完全凝固时,过大的温度回升会产生中心偏析和中心裂纹。铸坯表面的温度回升一般控制在100~C/m以下。

  脆性区铸坯矫直变形限制准则

  每个钢种的高温力学特性不同,都有一条相应的热塑性曲线。根据铸坯的热塑性曲线将连铸过程从液相线温度TL至铸坯温度600cI二分为三个温度区,第一温度区为韧脆转变区,液相线温度TL~1200℃;第二温度区为奥氏体区,1200~900℃,一般为最佳塑性区;第三温度区为低塑性区,900~600℃,是钢延性最低的口袋区。该区出现塑性最低值,与铸坯的表面裂纹密切相关。矫直区的铸坯表面温度应避开低延性区温度,以免矫直时铸坯表面产生横裂。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调整二冷制度,使铸坯在矫直点的温度高于塑性较低的第三温度区,保持在900℃以上。

  二冷区铸坯表面温度限制准则

  二冷区内铸坯表面温度波动范围越小越好,最好保持不变,总体来看应保证在850~1150℃范围内。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成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1.3定期对仓库、罐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点、埋压和挪用。

  3.1.4及时对仓库、罐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进行检查,严禁堆放物品。

  3.2仓库及储罐区职责

  3.2.1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2.3储罐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清洁。

  3.2.4做好各仓库和危化品储罐区防火防盗工作。

  3.3质量技术部的安全职责

  3.3.1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3.3.2对罐区内设备要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销售科、生产事业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事业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科和生产事业部,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科。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4.1.2.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8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部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运输安全管理

  4.1.4.1所有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4.1.4.2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电器管理

  4.1.5.1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2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5.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5.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5.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5.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5.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5.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5.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火源管理

  4.1.6.1仓库及储存区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6.2库房及储存区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6.3库房及储存区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6.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6.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危化品储存罐区二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7.1仓库及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7.3仓库及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7.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罐安全管理

  4.2.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3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5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6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5 附则

  5.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5.2本制度由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xx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

  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

  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

  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

  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2)安全活动记录(消防救生演习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四、结论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防火安全规定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弟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5、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6、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确需进行焊割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7、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11、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二、看火(监护)人职责

  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

  2、要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3、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档,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4、在焊割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闷顶、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5、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档等),做好灭火准备。

  6、发现电、气焊操作人员违反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收回动火许可证及操作证,并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三、电焊工的操作要求

  1、电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包括电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2、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应设防雨棚。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保险丝不准用铜丝或钢丝代替,!!喜欢一个女人的感觉!!。

  3、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

  4、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和未来老婆的十条约定,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上。

  5、电焊机一、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与看火人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四、气焊工的操作要求

  1、乙炔瓶、氧气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2、乙炔瓶、氧气瓶和在新建、维修工程内存放,应设置专用房间单独分开存放并有专人管理,要有灭火器材和防火标志。

  3、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方或变压器旁。在高空焊割时,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的下方,应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4、乙炔瓶、氧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以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导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气瓶严禁曝晒、撞击,大学校园中绝世对联,防止受热膨胀。开启阀门时要缓慢开启,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

  6、焊割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程序。焊割操作时先开乙炔气点燃,然后再开氧气进行调火。操作完毕时按相反程序关闭。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气。

电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总则

  为切实做好学生寝室安全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努力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学习、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1、寝室安全管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自我防范。寝室安全,事关大家、维护安全、人人有责。

  2、寝室要建立完善值日制度,把寝室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值班老师、管理员、值日生的重要职责之一。

  3、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私带(藏)铁管、刀具等凶器进入校园,确保内部安全。

  4、发现不安全事故苗头,即偷窃、故意扰乱内部公共秩序、滋事、殴打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械斗,以及火灾隐患,要及时制止与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处和保卫部门,积极做好现场保护,全力协助侦查工作,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和线索。

  二、防火管理

  1、防火安全,人人有责、每位学生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准在寝室里点蜡烛(停电例外),严禁在床上点蜡烛,不准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到明火炉具;废纸处理应送垃圾箱,不准在寝室、走廊焚烧废纸

  2、遵守校规,学生在校、亲友来校不准在寝室内吸烟。

  3、院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及安全应急设备,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挪用、应保持处于良好的状态,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应积极及时扑救和报告。

  三、用电管理

  1、注意安全用电。教室、寝室电源线路应由学校统一安装,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拉电线,私接插座等。发现安全隐患部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专业人员维修和更换。

  2、严守规定,严禁在寝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器(怀)及其他等不安全电热器具。

  四、财物管理

  1、财物要妥善保管,不乱丢乱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手机、小灵通、手饰等)不准存放在寝室内,个人做好收藏保管。现金一律存放银行,并注意个人密码保密。

  2、钥匙要随身携带,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其他寝室成员),钥匙丢失、门锁损坏要及时报告宿管室维修登记。

  3、上课、外出活动、就寝均要及时关门上锁。晚自修、全校*、节假日等,都要关好门窗,并另上好加锁。

  五、其他

  1、寝室内不准留宿非本室成员,亲友来校确需住宿的,应到学校招待所登记住宿,学校不予安排住宿。

  2、加强危险品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烟花爆竹等带入校园、寝室。

  3、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区,禁止女生进入男生寝室(执行公务检查除外)。

  4、校外来客、亲友来校探望,应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室做好登记后,有学生本人带入,否则,谢绝一切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

  六、奖励与惩处

  1、寝室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衡量班级、寝室优化管理工作组成部分,列入评定先进集体内容。对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需提供重要证据协助侦破重大事故等在寝室安全管理工作上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违反本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

  3、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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