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诉状范文10篇(全文)

2024-10-13人围观
简介诉状范文(精选10篇)诉状 第1篇欠款民事诉状原告: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壮士路911号,电话:13777777777。被告:陈乙,男,1977年8月17日出

诉状范文(精选10篇)

诉状 第1篇

欠款民事诉状

原告: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壮士路911号,电话:13777777777。

被告:陈乙,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横巷789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正。

事实与理由

3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口向原告借人民币270000元正,言明203月24日还款,但到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时还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5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诉状 第2篇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诉状 第3篇

清代讼案诉讼奉行书面主义, 起诉必须提交状纸。当事人无论是使用官府事先印制好的官定格式状纸, 还是自己撰写诉状, 官府都要求州县讼案的状子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否则, 官府拒绝受理该项讼案的控告。一般来讲, 清代州县讼案状纸格式大体都包含有如下一些内容。

一、状式部分

清代州县制定和事先印制的官颁状纸中, 在状纸的最右边印有状式部分。从浙江黄岩诉讼档案来看, 状式部分包括告状人的姓名、居所及承办人、代书人的记录以及预先印制好的用于书写案情的字格。从黄岩司法档案看, 状式有两种规格:第一种是状纸前段无文书名称, 在状纸起头处印有完粮户名、都图、完银及新、旧粮完粮内容, 在新、旧完粮处下方要求填写完粮米数, 如2号诉状写有“米共银一千零”、8号诉状写有“完银贰两八钱零”。在此之外的左边, 印有做状人、歇家、保戳、经承、原差的字样, 要求在其下写明这些人的姓名、歇家地址。这种状式规定见于同治十三年到光绪九年的黄岩诉讼档案。第二种状式规格则与前种不同。前种状式中的完粮户名位子被“状式”两字代替。在“状式”两字的左边则为做状人、歇家、保戳、写状人、经承、原差等。这种状纸状式见于光绪十年到光绪十五年之间的黄岩诉讼档案。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中前种状纸状式有关完粮户名以及新、旧完粮数额的记录要求比较引人注意, 这种规定似乎表明原告在向官府提起诉讼时必须应是已经缴纳国家赋税的人。不过, 从档案材料来看这种规定似乎并没有严厉执行, 从同治十三年到光绪九年之间的29份诉状中写明是否缴纳粮银及粮银数额的诉状只有5份, 其余的24份诉状均没有写明缴纳粮银情况。因此, 光绪十年之后的诉状格式将完粮户名及新、旧完粮数额的内容删除恰恰说明先前的规定由于没能得以切实贯彻而予以废除。

二、具呈人、报告的规定

清代州县诉状格式中必须写明状纸的具呈人与报告人。具呈人即是诉讼提出者, 具呈人要写明年龄、家庭住址以及离城的里数。由于清代诉讼并非向所有人开放, 某些社会成员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剥夺或受到限制。这些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妇女。清代徽州休宁县《词讼条约》规定:“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 及子幼而事不容缓者, 方许出名告状, 仍令亲族弟侄一人报告, 如有夫男之妇, 擅自出头者, 定拿夫男重责。”其次是在职官吏、监生、贡生等有特定身份地位的人以及年老废疾、未成年人。按规定这些人不得出面告状而必须由“报告”出面起诉, 诉状格式要求“报告”必须注明年龄以及与具呈人之间的关系, 报告主要是当事人的亲友、子嗣、女婿以及雇工等成年男性。从浙江黄岩诉讼状子的记载来看, 具呈人为妇女的诉状共有20宗, 无一例外都有报告人, 这些报告人的身份构成分别是6宗为儿子、3宗为侄子、1宗为女婿、2宗为兄弟、2宗为叔与母舅、3宗为亲戚、其余3宗因为脱文或残损而身份不明。黄岩诉讼档案中具呈人为生监的诉状有8宗, 这些人也都有报告代其诉讼。而报告与生监的关系也基本上属于“本人之工”、“本人之子”、“本人之亲”、“本人之族”、“堂弟”等。

三、关于诉状内容的规定

1. 禁止将远年旧事以及已经审结的案件提起控告。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翻告现象出现, 清代州县诉讼规则基本都规定:禁止将远年、赦前以及已经审结的案件提起告诉。如黄岩县规定:“将远年旧事及已经审结之案希图翻控者, 不准。”

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规定:

“凡词状只许一告一诉, 告实犯实证, 不许波及无辜, 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 如有牵连妇女, 另具投词”。清代州县要求诉状内容必须是“一告一诉”, 也就是每张状子只能提起一件纠纷, 不允许在一张诉状中牵连两件及两件以上的纠纷。徽州休宁县《词讼条例》规定:“词讼只许一告一诉”;四川巴县规定:“告状只许一告一诉, 如混绩投词, 牵远原状无名之人者, 不准。”做出“一告一诉”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具呈人诬告, 牵连他人, 致使纠纷进一步复杂。黄岩县要求具呈人在诉状中写明:“词讼如为婚姻, 只应直写为婚姻事, 倘如田土、钱债、店账, 及命盗、为奸拐等事皆仿此。”从清代州县诉状内容来看, 诉讼基本还是遵循了一告一状的规定。

四、代书以及代书戳

为了避免讼师等在状纸中增减案件情节以及为不识字、不会写状式的人提供方便, 清代官方要求诉状应由官方批准的代书人代写并且发给这些代书人戳记。凡是向官府提交的诉状上必须要加盖代书戳印, 如果没有加盖代书戳记, 状纸则不被官府受理。这种经官府批准代人作状的人被称作“官代书”。按《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规定:“凡有控告事件者, 其呈词俱责令自作, 不能自作者, 准其口诉, 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 从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 将代书之人, 照例治罪。”;代书人“务择里民之诚实识字者, 考取代书。凡有呈状, 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 该衙门验明, 方可收受。无代书姓名, 即严行查究, 其教唆增减者, 照律治罪。”从清代浙江黄岩县的“状式条例”规定, 官代书在替人作状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每份诉状应该主题明确, 即直接写明诉讼原因以及诉讼请求, “如为婚姻, 只应直写为婚姻事”而不混牵其他事情。第二、对呈状人的歇家地址以及是否具有功名的情况必须如实填写, 禁止捏写。第三、原、被告两造姓名必须如实填写, 若有名号互异则代书必须确查注明。禁止在诉状中只写当事人的混名而无确切姓名。第四、对状子内容方面若有需要避讳 (“字涉违碍”) 的地方, 代书必须随时予以更改。第五、状子在书写格式方面必须字迹工整、清晰, 不许字迹潦草, 不得有蝇头细字。第六、若为旧案必须注明经手差役姓名。第七、如果呈状人已撰写了诉状, 代书必须查问清楚、注明作状人的姓名。如果官代书违反上述规定, 官府则会追究官代书的责任。虽然官府要求官代书提供代写、誊写诉状的任务, 不过从档案资料来看, 清代许多诉状并非是由官代书书写的。唐泽靖彦对台湾淡水———新竹地区的案例的研究证明, 该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词状 (还有诉词、呈词) 都是事先拟好稿子带到衙门的。在他所统计的二千九百八十二件民刑案件中, 最多的是在呈状前面空处注明是‘自[来]稿’的 (占百分之五十九) , 另有百分之九注明是‘自稿缮便’ (即经衙门代书修改过的自来稿) ———不同于‘缮便’ (即由衙门代书代拟) , 还有约百分之十四是用非官定状纸呈递衙门的。”

官代书除了为当事人书写诉状外, 另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诉状进行某种形式审查并加盖代书戳印, 按照规定诉状上若无代书戳印, 官府不予受理。可以说, 在诉状上加盖代书戳是案件被官府受理的一个前提。清代休宁《词讼条约》规定:“告诉投到正副各词, 俱要代书戳记, 如无不阅”。《福惠全书》中也有:“状尾无代书姓名者, 不准。”从清代州县诉讼状纸来看, 大多数状子上确实加盖了代书戳, 如黄岩诉状总共78宗, 没有加盖代书戳记的有11宗, 占总数的14%。在这11宗诉状中有4宗 (第31、36、38、64) 是因为贫穷而没有加盖代书戳;第11宗由于内容违反“状式条例”要求, “代书不敢用戳”, 县衙批词为“无戳特斥”;第23宗诉状无代书戳, 官府直接批示“无戳不阅”。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州县官府对讼案的诉状格式做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诉讼参与者 (具呈人、报告、做状人、原差等) 、诉状的书写格式、诉状内容以及代书等几个方面。清代州县官府希望通过这种诉状格式的规定从而实现减少讼案数量、缓解诉讼激增对官府造成的巨大压力。

摘要:通过对黄岩诉讼档案资料的分析, 可以看到这些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状式、诉讼参与者、诉状内容、代书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清代,州县诉讼,诉状格式,诉讼档案

参考文献

[1]田涛等.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4.

[2]郭成伟等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枸树起诉状 第4篇

住址:青少年宫西北角

被告:自私大王职业:破坏

住址:环保意识缺乏小区

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环保意识淡薄罪。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天蓝蓝、草碧绿、树茂盛、空气清新。

事实及理由:

2010年4月7日下午,我正在和松树、桂花树等五位朋友谈论着明天是什么天气,突然,一个小男孩跑过来,大喊:“老爸,在这儿呢。”一个男人走过来,冷笑一声,说:“哎呀,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呀!可找到你了。”说着伸出魔鬼般的大手朝我袭来,一把抓住我的胳膊,把我心爱的“项链”拽掉了一些,边拽边说:“又有一顿蒸枸花吃喽!”我吓傻了,继而奋力挣扎,想把他甩一边去,可他紧紧地攥住我的胳膊不放。

我的朋友们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目瞪口呆。我奋力一挣,“啪”,胳膊断了,我疼痛难忍,哀求他放过我。可我想错了,这厄运才刚刚开始,那个男的见我的一根手指上“饰物”最多,干脆折断了,放进小男孩的篮子里。他一会儿这边折折,一会儿那边撇撇,把我折腾得不成树形。等他们走了,伙伴们才清醒过来,围着我喊:“快醒醒,快送医院。”“快打120!”“快打110!”我呆呆地立在那儿,一句话也说不出来了。

案发后,那男人不但不认错,反而连看也不来看我。森林公正法院的法官大人,我请求他赔偿我:天蓝蓝、草碧绿、树茂盛、空气清新,外加照顾我,直到我康复为止。请法官大人依法判决。

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第5篇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红星村一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钟XX)生意比较顺利,原告守门市,被告负责进货。外勤,因此经营了四年以后,有一 定的.积蓄,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近十万元。并购买川A-MF990奥拓小车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将小车开走,并将货款带走。(出走情况见村镇两级证明)。从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两年有余,未予原告联系,被告未尽夫妻责任,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责任,属于遗弃行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是死亡的婚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2间半,因儿子吴X杰才10岁。只能有原告抚养,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带走的小车、财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 第6篇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3类离婚诉状与离婚起诉状 第7篇

(一)呆板理智型离婚诉状

【特征】:律师写的诉状一般都比较呆板,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冷冰冰的条文。这样的诉状一般都不会有多余的话,每一句话都紧紧围绕法律和诉讼目的。即便是对过错事实的描写,一般也都一笔代过,不会浓墨重彩大肆宣扬。这样的诉状语言平实,给一般人看了也不会留意其中的任何一句话,其实诉状可能暗含杀机。

【好处】:言多比失,诉状是为立案使用的。

因此,只要能立案,把重中之重的诉讼请求及重点事实交代一下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多说一句话。话说多了,就可能留下把柄,就有可能让对方看穿你诉讼的策略和意图,这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诉状中把自己的观点表述的太清楚,那就等于告诉对方你进攻的方向,同时也给了对方准备时间,这就像一场战争,我明敌暗,对方知道我方观点,而我方不知道对方的,这就难免在诉讼时陷入被动。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从来不会告诉对方我方的真实意图。诉状呆板没有关系,只要在开庭审理时演活就可以了。

(二)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

【特征】: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比较常见,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起诉离婚一般都会书写这样的诉状。其原因在于,夫妻之所以闹到离婚这一步,矛盾的积累可谓罄竹难书。鉴于起诉离婚时法院需要查明感情破裂才会判离,加上证明对方有过错对财产分割有益,所以原告会在起诉状上大书特书对方的不是,我见过最长的诉状洋洋洒洒上万字。

【缺点】:法官最不爱看这样的诉状。

其一,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倾听他人的感情宣泄。这就像讲故事,几年、几十年的夫妻纠纷话匣子一打开就收不住,即便是在开庭审理法官也不会按照当事人这样的思路去审理案件,否则庭审就没有尽头。

其二,这样的诉状写了那么多的字,一般都一无是处,因为没有证据。因此,法官绝对不会在这样的诉状上浪费太多的时间。

(三)模板通用型离婚诉状

【特征】:当事人要起诉离婚,可不知道诉状该怎么写,所以就在网络上或法院找到诉状的范本,比照着抄一下。

【缺点】:这样的诉状写了和没写一样。

因为模板是所有离婚案件通用的,所以法官不用看就知道写了什么。写这样的诉状是懒人的做法,要知道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是不同的,如果你在离婚诉讼时采用了模板通用型诉状,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自身案件的差异。有时这样的放弃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为法官对模板通用型诉状早已麻木了。

写离婚起诉状要注意什么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写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时,一定要将请求写得确切和清楚。

5、在书写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更要注意,不要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啰里啰唆,恨不得到把家里发生的`事儿,把满腹委屈全部写在诉状上,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官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看你的“苦难史”,法官也不感兴趣。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式及双方争议焦点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6、从诉讼策略考虑,不要把你的全部想法和盘托出,使对方完全知晓你的意图,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7、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8、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_____(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_____(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_____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_____ 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4、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_____ 元给原告;

5、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诉状 第8篇

鉴于此, 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诉讼是如何启动的?制度表象蕴含的效力及原理又是什么?这一原理可否助益于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遵循, 域外制度概括———原理分析———本土化制度构建的逻辑理路, 梳理立案登记制度。

一、域外制度概括

在民事诉讼中, 根据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 各国法律规定公民都能够自己决定是否启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不能主动地开始诉讼, 只能被动地接受。正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言, 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5。审判权的启动必须是被动的, 各国对于当事人诉讼立案都有不同的规定。

英国。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于94年4月开始实行。按照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第7.2条, 法院基于原告之申请签发诉状格式时, 为诉讼提起, 法院完成案件的受理6。提起诉讼的方式统一为诉状格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6.2条是诉状格式的具体要求: (1) 原告主张诉讼请求的性质; (2) 明确原告诉请求的救济; (3) 如果原告提起给付金钱之诉, 应载明请求额 (4) 载明有关诉讼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其内容涵盖诉讼请求, 救济以及诸如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受诉法院等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则。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 即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美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 民事诉讼以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7。《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 (1) 简明扼要地向该法院陈述起诉的理由及依据; (2) 简明扼要地说明当事人有权使其请求获得司法救济; (3) 诉辩人所要求获得救济判决的请求。其涵盖了诉讼请求, 事实救济等, 由此可见起诉状只需通知被告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及相关事项即可。基于当事人进行原则, 原告将诉状提交法院后, 还必须由原告将诉状连同法院的传票一起送达给被告,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会进行实质审查。

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诉讼案件于起诉后即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 即因诉的提起,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就争议的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 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8。一般而言, 原告提起诉讼状时, 即诉讼系属发生之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和起诉的法院, 诉讼请求以及法律依据。德国实行强制律师制度原被告皆要求有律师代理, 法院在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诉状之后, 诉讼在法律上才算正式开始, 即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日本。诉讼以原告进行起诉开始, 并系属于法院9。起诉以向法院提交诉状为原则, 在日本起诉状记载的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欠缺任意记载事项, 起诉状照样适法, 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起诉状不产生起诉效果。其中必要记载事项: (1)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2) 请求的宗旨和原因。经法院受理诉状, 审判长对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而完成整个过程。

二、域外制度原理分析

一切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存在过的, 只是后世再次发现而已。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源自于罗马法, 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脱胎于日耳曼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诉讼或裁判包含着“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罗马民事诉讼的特征就是从规范出发来推导出事实从而把握诉讼进行即规范出发型诉讼, 这种构造影响了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 当实体法规定的权利难以实现或遭到了损害时,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实体法上的权利人, 义务人延伸到程序法上成为诉讼的双方, 诉讼采用两当事人对立主义。从德国民事诉讼法, 以及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可以看出起诉除产生一般效果外, 还对法院, 当事人及诉讼标的的确定, 权利保存, 权利扩张, 权利强化的效力产生一定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 对于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程序问题, 由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对于实体问题, 则直接排除法院的干预。而立案要件的审查属于程序性问题, 法院会积极性的介入。立案要件即所谓的起诉要件, 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分, 即起诉要件是法院受理该案件的必然结果, 如德日, 诉状的完整及将诉状送达被告。起诉要件欠缺则不会启动诉讼程序, 但诉讼要件的欠缺并不会影响诉讼的成立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因为其只是案件判决所需要的条件。

日耳曼的裁判和诉讼规则, 首先存在事件, 裁判者从中发现法。从事实出发来把握诉讼即事实出发型诉讼, 这种构造影响了英国乃至美国, 当发生侵害事件后, 公民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对事实的探究, 发现应有的权利。诉讼的对象即为事件本身, 只有当事人对事实本身更加清楚, 诉讼只是当事人私人的事务, 由当事人自己主导, 因此将诸如程序问题在内的起诉要件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比如美国由原告将诉状连同法院的传票送达被告, 法院不依职权送达且对于不具备诉讼要件而驳回起诉, 也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 仅由法官作出裁决。

三、本土化制度构建

(一) 本土模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登记立案……”其中《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诉) 第119条10, 第121条○11, 通过司法解释第208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其目的是试图用民诉第121条起诉状所记明的事项来印证民诉第119条的起诉要件。民诉第119条的起诉要件却含有实体性条件, 而民诉第121条的起诉状记载的事项只是法院需要审查的程序性条件。将实体性条件通过程序性条件来实现, 或者说用程序性要件来印证实体性条件, 这无疑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混同, 或者说将实体审判提前了。民诉第119条第1款: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一、案件中, 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或者说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就应当在审理中才能得到确定, 其二、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多种新型诉讼,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本就由法律拟制如公益诉讼, 财产代管人参加的诉讼, 当事人并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若对其进行审查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则必然不能进入到诉讼当中去。第二款, 有明确的被告。司法解释209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 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 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只要确定有被告即可,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并非在立案阶段审查。在日本, 职业, 年龄, 住址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而当事人作为必要的记载事项须是特定的本人, 不能与他人混同, 写明其姓名, 名称, 商号但不要求像户口薄那样事无巨细。在这一点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只规定了住址, 应扩大至职业、年龄等其他非必要记载事项上。第三款,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在日本需要记载请求的宗旨和原因, 所谓请求的宗旨是指原告在诉讼里的请求以及所要请求的内容, 也就是诉之声明, 也就是我国通说所谓的诉讼请求。而所谓的请求的原因, 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在美国并不要求, 对法律基础, 即诉讼原因的陈述, 只要简明扼要地说明当事人所要求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对方能够知道原告向其起诉的是哪件事即可。不能因为不知法而将拒人门外, 法律的适用本就是法院的任务。尤其在我国尚未推行强制律师制度, 对公民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公民要求其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出准确实体法律作为起诉的依据, 是不现实的。

如果说民诉第121条的前三款可以反映出起诉条件的前三项, 那么民诉第119条第4款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反映出来的, 且其本身又只是实体审查的范围民诉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第3条以封闭式的立法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大量的新型民事纠纷出现, 如公益诉讼等仅仅比照民诉第3条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已经难以判断。只有在立案之后, 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才能明细是否由法院主管。另外, 管辖并非只是程序问题, 但在具体案件判定的时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实体法律关系, 如原告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 而变造或伪造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以达到目的, 此事对实体问题的审查是有必要的。法谚: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民诉36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看出将管辖权作为立案登记的条件是毫无意义的, 在日本, 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法院驳回诉讼, 则会对原告产生另行起诉的费用和其他诸如丧失时效中断等利益的危险。因此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原告向非管辖法院提出诉状后, 可以在该法院产生诉讼系属, 并将事件移送至管辖法院。对于民诉121条第4款规定, 起诉状要记明,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是用来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而证据的提出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根据司法解释9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阶段之后。那么民诉121条第4款的规定所起的作用与举证期限的作用重复, 或者说提前实现, 然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提供证据有困难的或法院认为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以及逾期提供的新证据。在立案阶段如何在起诉状中反映?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二) 本土化建构

立案审查是否合理, 是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的关键, 是当事人诉权能否实现的关键, 是司法改革与完善的关键。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案登记制度以及我国目前立案登记的现状。对民诉法第119条及121条进行统一梳理, 将实体性条件从程序性条件中剥离出去, 将剩下的程序性条件作为立案登记的条件, 即起诉要件。由法院作出程序性审查, 真正告别立案难的问题。

民诉第119条作为起诉要件只需1、有明确的当事人2、有诉讼请求和事实。相应的起诉状记明的事项也只需1、原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被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同时将职业、年龄、住所等作为任意记载事项, 在司法解释中另行规定。那么只要符合以上条件, 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之后即可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之后, 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说:不能因为少数问题的繁琐, 却放弃整个司法改革。因此, 在考虑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时候, 应当认识到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应当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设计时进行考虑的○12。或许正是这种制度的转变, 将会倒逼法院审判方式的革新○13, 发挥审理前准备阶段的案件分流功能, 完善案前证据交换功能等制度。立案登记制度, 还只是刚刚落地, 是理论先行于司法改革实践的产物, 能否生根发芽, 开花结果, 还要在理论上、实践上进行摸索。但可以肯定的是, 立案登记的实行将会是司法独立的一块敲门砖, 也必将推动司法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2.

[2][日]中村英郎著, 陈刚, 林剑锋, 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12.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综述[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12.

[5][德]奥特马·尧厄尼希著, 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7.

[6]江伟, 王铁玲.论民事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7 (总第87期) .

[7]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4 (2) .

[8]王伟.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经济视角, 2011 (4) .

[9]许尚豪, 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J].理论探索, 2015 (2) .

书王国的诉状 第9篇

为了让孩子们的童年能以书为伴,我们班开设了小小图书馆。一时间,班级的读书氛围十分浓厚。但是,我的苦恼也来了:有的孩子上课不听讲却偷偷在桌洞看书;有的孩子做作业不专心只想着看书;更让人头疼的是,许多孩子借了班级的书却不认真看,到处乱丢、乱画、乱折,对别人的书一点也不爱护……这不,书王国寄来了一封封诉状,听听它们的心声吧!

认真听讲,别迷恋我/张铭轩

我是《父与子全集》,一到班级图书馆,就大受欢迎。想要借到我,得一大早就到借阅小队长那里抢订。有一天,我被阿杰借走了。由于他对我太入迷,竟然在上课时把我拿出来看,结果被老师批了一顿。阿杰猛地把我扔进桌洞。我的头被磕破了。下课了,他还不解气,又把我狠狠扔在地上,然后气呼呼地走了。我真是冤啊!阿杰,你被老师批评是因为你上课不认真听讲,怎么能拿我当出气筒呢?我可能要被你气得英年早逝了!

写作业时,别摸我/马瑛

我是人见人爱的《一千零一夜》,小主人有事没事就喜欢翻阅我,对我爱不释手。有一次,小主人边写作业边摸我几下,结果被小主人妈妈看见了,妈妈火冒三丈,当场就要把我撕了。幸亏小主人苦苦求情,不然我现在早就挂了。真是有惊无险啊!我想对小主人说:“你下次写作业一定要专心,写完作业再来看我,不然我的人生就可能被你毁了!”

书的封面跟人的脸一样重要/张楚尧

我,原来是书王国的丞相,后来被国王差遣到人间,到了一个小女孩家。我以为这下可以安逸地过日子了,谁知小女孩看了一会,就拿着一支尖尖的东西朝着我的脸刺来,我被吓得晕了过去。后来,当我有了意识,才发现我的脸已经被划得见不得人了。我痛苦地呻吟着。我想对小女孩说:书的封面跟人的脸一样重要,有人在你脸上乱画,你会高兴吗?

我强烈抗议/王赫

大家好,我是《动物世界》,我的内容丰富多彩。本来,在小主人的书包里,我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我的小主人比较顽皮,他将我扔给了他的好朋友。被扔在空中的那一刻,我就像坐在飞机上,找到了飞翔的感觉。可接着,我就被重重地砸在了桌角,不省人事。当我醒来时,只感到一股臭气袭来,原来,我已经被扔到了马桶后面。幸亏我在那里待的时间不长,很快就回到了小主人手里。小主人,我强烈抗议,以后别再乱扔我,也别再把我借给你的好朋友了,我不想再和臭气熏天的马桶在一起。

求你爱我久一点/韩鹏宇

《恐龙之迷》就是我。一开始,小主人看到我欣喜若狂,嚷着要爸爸给他买,买到手还到学校炫耀哩!可是现在我躺在小主人奶奶家床底下,厚厚的灰尘覆盖在我的身上,那儿黑漆漆的,就像地狱!有一只老鼠发现了我,以为我是芝麻饼,就把我拖进洞。十几只老鼠来咬我,感觉不好吃,又把我扔了出来。我伤心欲绝:“唉,我怎么这么倒霉!小主人,求你爱我久一点,别再喜新厌旧了!快快把我从床底救出来吧!”

回家的感觉真好/姜啸州

我叫《三毛流浪记》。我的光辉历史是短暂的,而凄惨的遭遇却是漫长的,我的命运比三毛还要惨!我刚被小主人买来那一天,小主人欢天喜地抱住我,爱不释手。他看完后将我捐给了班级图书馆,我本想多交一些朋友,没想到,借走我的小朋友竟然把我的肉撕掉一大块,还折断了我的角。他怕我的小主人责备他,心虚地找来透明胶,歪七扭八地将我身上裹了一道又一道,我简直痛不欲生。这个坏小孩,你这是爱护我还是折腾我?小主人看到我面目全非,心疼地把我带回家重新包扎。啊,回家的感觉真好!

小朋友们,每一本好书,都是陪伴我们成长的好朋友,仔细想一想,你们是否也这样地对待过它们?那些被你们虐待过的书王子,一定也有许多话想对你们说呢!

诉状 第10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而颅脑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文章评论

    共有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用户名:

    验证码: